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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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6篇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6篇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6篇篇1甲方(无效合同责任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无效合同受损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等原因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为了明确双方在此类情形下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双方确认合同无效后,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 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如不能返还或者返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折价补偿。

3. 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 行政或刑事处罚:如合同无效系因违反行政法规或法律规定,当事人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三、具体条款1. 甲方应当向乙方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款项、物品等。

2. 若甲方无法返还财产,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进行折价补偿。

3. 甲方应当承担因合同无效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乙方实际损失确定。

4. 若甲方因合同无效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返还的财产或补偿款后,及时出具收据并确认。

6. 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签署后,不再就合同无效事宜向对方提出其他要求。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争议。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4.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补充或修改。

甲方(无效合同责任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无效合同受损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是留白部分,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相关内容)六、附加条款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若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怎么处理

无效合同怎么处理

无效合同怎么处理
无效合同是指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当一份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当事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以下是针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建议:
1. 寻求法律意见,当发现合同存在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意见。

专业的律师可以帮助他们了解合同无效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2. 协商解决,在发现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方案。

他们可以重新谈判并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以取代无效的合同。

3. 寻求法院裁决,如果双方无法就合同无效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法院裁决。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无效进行裁决,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 进行赔偿,根据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一方当事人可能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确定。

总之,处理无效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沟通,并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处理,以确保合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_0.doc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_0.doc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有:(1)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2)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只要是不符合法律的条款的合同,也都是我们所说的无效合同。

当我们遇到无效合同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呢?我相信大家还是不是很了解。

下面,就由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以及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

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

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

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

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要点解释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要点解释

民法典无效合同处理要点解释关键信息项:合同无效的定义1.1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各方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1.2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无效合同的类型2.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2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2.3 一方具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合同2.4 不具备有效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3.1 恢复原状原则:合同无效后,各方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3.2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3.3 依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处理,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4.1 无效合同的确认应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包括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4.2 当事人一方发现合同无效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4.3 在合同无效确认后,各方应根据判决或裁决处理合同相关事务。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5.1 无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各方不需履行合同义务。

5.2 各方应根据无效合同的确认结果,采取措施恢复原状,退还财产,赔偿损失。

5.3 如果因合同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害,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效合同的补救措施6.1 对于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各方应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

6.2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裁决。

6.3 各方在处理合同无效后的事宜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合法、公平。

特殊情况处理7.1 对于无效合同中涉及的善意第三方利益,处理时应考虑保护其合法权益。

7.2 当合同无效影响到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时,国家机关有权介入处理,维护公共利益。

预防无效合同的措施8.1 在签订合同前,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8.2 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8.3 双方应具备有效的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因合同主体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4篇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4篇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4篇篇1合同是民事关系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违法或者无效的情况。

那么,当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该如何处理呢?一、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无效是指依法不具备生效效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如违反相关民法的强制性规定;2. 违反公序良俗:如违反社会道德或者公共利益;3. 缺乏法定的合同要件:如缺乏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4. 欺诈等瑕疵:如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1. 原则一:恢复占有原状在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到没有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即恢复占有原状。

这是因为合同无效的性质是未生效,因此应当尽量保持当事人原有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不受影响。

2. 原则二:返还受益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期间获得了一定的利益,那么应当返还给对方。

这是因为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应该依靠无效合同获得任何实际利益。

3. 原则三:保护良心诚信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良心和诚信原则进行处理,避免恶意扩大争端。

在处理合同无效的问题时,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权利,尽量达成和解,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4. 原则四:返还财产如果在合同无效期间发生了财产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事实原则进行处理,将财产返还给原有的所有人。

这是因为无效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任何财产交易应当依照事实为准。

5. 原则五:诉讼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中,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并作出合理的裁决。

6. 原则六:遵循法律法规在处理合同无效的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无效合同的处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避免违法风险。

三、合同无效后的具体操作步骤1. 确认合同无效的事实和原因,及时通知对方;2. 尽快与对方进行协商和沟通,寻求一致意见;3. 根据合同无效原因和情况,确定恢复占有原状的具体方式和内容;4. 如有需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通过法院等司法途径解决争议;5.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做好记录和保存相关证据,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办法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办法

合同⽆效后的处理办法在签订的合同之后,并不是说合同就⼀定会⼀直履⾏下去的,也有的情况是属于合同⽆效,那么对于合同⽆效这种情况的处理办法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效后的处理办法《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在合同被确认为⽆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当事⼈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返还;单⽅返还,是指有⼀⽅当事⼈依据⽆效合同从对⽅当事⼈处接受了财产,该⽅当事⼈向对⽅当事⼈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当事⼈均从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没有违法⾏为,另⼀⽅有故意违法⾏为,⽆违法⾏为的⼀⽅当事⼈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有故意违法⾏为的⼀⽅当事⼈⽆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当事⼈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返还就是将⼀⽅当事⼈占有的对⽅当事⼈的财产,返还给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返还;双⽅返还,是在双⽅当事⼈都从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当事⼈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

如果双⽅当事⼈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当事⼈从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当事⼈⼈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折算,以⾦钱的⽅式对对⽅当事⼈进⾏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效后,如果由于⼀⽅或者双⽅的过错给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一、我国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其中《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许多具体情况处理的依据不明确,关键的原因在于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请求权性质未予规定。

二、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请求权性质的分析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有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两种理论。

以买卖合同为例,两者的区别如下:(一)所有权返还属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当得利属债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优于债权,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效力强。

主要表现在出卖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或买受人破产时(我国无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个人是指无能力清偿所有债权时)。

(二)返还的范围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以占有时占有人是否善意而有所区别,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取得利益和孳息(相当于侵权)。

所有权的返还范围是指恢复原状,以交付时的财产数额为准,包括孳息。

除了权利人要求恢复对原物的占有外,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从利益上考虑对其是有利的。

虽然,在返还时要考虑占有人的善、恶意,但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更广泛。

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合同⽆效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合同⼀般来说都是具有法律效⼒的,但是如果是合同具有欺骗、威迫、损害国家的利益等不合法的⾏为签订的合同我们可以视为合同⽆效,还有哪些情况的合同是⽆效的呢?那么合同⽆效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呢?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合同⽆效的处理原则有哪些(1)⽆后果的不做处理如:在合同履⾏前,被确认⽆效,此时尚未造成后果,可不作处理。

(2)在当事⼈之间返还财产返还财产的⽅式可分为:①合同在确认⽆效前已部分或全部履⾏,⽽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明显损害的,⼀般应返还财产。

如果返还时原物已经不存在或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应折价补偿;②有过错的⼀⽅已给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③有过错的第三⼈给当事⼈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没收⾮法财产归国家所有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如双⽅都属故意,则双⽅都⽆权要求返还财产,应追缴双⽅已付给对⽅或约定付给对⽅⽽尚未给对⽅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根据有关法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情况下合同⽆效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以欺诈、胁迫⼿段订⽴的合同,属于意思表⽰不真实的合同,⼀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免除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条款⽆效。

8、根据《民法通则》,⽆民事⾏为能⼒⼈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为能⼒⼈依法不能独⽴实施的民事⾏为为⽆效民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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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原则核心内容:合同无效处理的三原则为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禁止恶意抗辩原则;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摘要:本文从我国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而引申出对返还请求权性质的分析,最终归纳出合同无效处理的三个原则,并提出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其中《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许多具体情况处理的依据不明确,关键的原因在于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请求权性质未予规定。

二、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请求权性质的分析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有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两种理论。

以买卖合同为例,两者的区别如下:(一)所有权返还属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当得利属债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优于债权,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效力强。

主要表现在出卖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或买受人破产时(我国无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个人是指无能力清偿所有债权时)。

(二)返还的范围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以占有时占有人是否善意而有所区别,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取得利益和孳息(相当于侵权)。

所有权的返还范围是指恢复原状,以交付时的财产数额为准,包括孳息。

除了权利人要求恢复对原物的占有外,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从利益上考虑对其是有利的。

虽然,在返还时要考虑占有人的善、恶意,但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更广泛。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认为物权行为不依赖原因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与否,而独立存在。

原因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均对物权行为不发生影响①。

“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萨维尼语)所以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消,原物权人并不因此而恢复物权,只能向占有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而不是物上请求权。

物权行为理论受到批评,原因之一是在出卖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或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丧失了对物的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得到一项以破产财产为限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由于不当得利作为债权较之物权不具有排他性、支配性,因而不利于对出卖人的保护,而有利于买受人。

但是,这些批评忽略了买受人就其支付的对价而言,本来就只能享有债权的返还请求权(货币一般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相对于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时,出卖人利益的保护并非弱于买受人(在买受人有清偿能力时,对其更有利),而只是在强化对第三人的保护时,使二者间的利益分配更加平衡而已②。

通说认为绝对无效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所有权的转让是无效的。

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依据是逻辑在一般情形下推理的结果,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对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

绝对无效合同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相对无效合同在认定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这种区分实践上也无必要。

即使是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收购来转换为债权,否则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如需收缴,本就不存在返还问题。

因此,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为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有清偿能力时优先考虑返还原物,但不限于返还原物)。

从这一结论出发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合同无效处理的原则。

三、合同无效处理的三原则(一)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占有人善意的,返还原物,如已使用要支付使用费;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原物和孳息或使用费(只要有使用价值,无论是否使用)。

无论善、恶意,造成损坏的(正常使用的磨损除外)都应赔偿,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占有人承担。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区分善、恶意原则。

不能返还而折价处理的,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的低者;非善意(恶意)时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的高者。

因标的物的自身贬值,返还时价值往往大大降低,但房地产、古董等标的物一般会随时间而增值。

因此区分善、恶意的返还差别是很大的。

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现有法律规定,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归类,但仍存在两个问题:1、没有考虑对财产使用的补偿,特别是“在双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双方遭受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③。

曾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这样一个合同:他的单位有一辆从部队企业顶帐来的车辆,地方牌照,部队产籍,因无法过户,一直闲置,准备低价转让,对方也认可不能过户的事实。

但仍觉得不放心,所以想咨询一下。

笔者告诉他,对方随时都可以以标的物是禁止流通物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按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因双方均有过错,相互抵消,各自返还即可。

这时车辆已经大大贬值,无疑我的当事人就吃了大亏。

原因在于法律的规定不合理。

我告诉当事人不妨将合同改为租售合同,关键是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合同无法履行时,按出租处理。

对方如主张合同无效可能已付的价款都不够租车费的,也就杜绝了对方的不良企图。

2、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

”④。

首先就违背了“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其次,正如上文所分析的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

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人的地位(甚至原物权人并不因此而恢复物权),当然更应该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3、折价赔偿时,简单的规定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取得利益和孳息,而没有考虑标的物在升值或贬值时按当时的价值还是现在的价值赔偿。

如善意占有人损毁了标的物---一件古董,而古董已升值,按现在的价值赔偿,对善意占有人不公平;换成恶意占有人如假说损毁了古董,则只能按当时的价值赔偿(不能把升值理解为孳息),还是善意相对人吃亏。

最高法关于商品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该解释买受人只要证明在规定的几种情况下,出卖人存在明显的恶意,即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要求补偿的范围可以远远超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的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的财产返还的范围。

但该解释存在一个问题,当出卖人承诺能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与买受人签定认购书并收取了购房款,只要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如一审开庭前出卖人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则合同显然无效,按目前的法律规定,买受人只能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和赔偿缔约费用,而出卖人通过这种方式只需支付相当于贷款利息的费用即套取了建房资金,在商品房建成后,显然可以以比预售高很多的价格出售。

对买受人不公平,对于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下面两个原则解决。

(2)禁止恶意抗辩原则恶意抗辩即不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也不利于制裁。

禁止恶意抗辩原则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的“禁反言”规则⑤。

按照这一规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起诉、应诉过程中,他所做的任何事实的陈诉,即使是不真实的,也不能通过这一点来推翻合同的效力。

英美法院的法官以“禁止反言”制度确认这类合同按有效处理。

在一个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已停产且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签发保单,收取保费,则构成弃权和禁止反言。

已经履行的,如合同的一方无必要的资质,而向相对方隐瞒,如按无效合同处理,显然对相对方不利时,应按有效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对过错方施以行政处罚。

无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尽管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的强制性规范的实施,但是它也要体现民法的诚信原则,就是整个无效制度也要体现民法的诚信原则。

这样恶意抗辩公然的承认自己违法、欺诈来主张无效,如果最后支持了他的请求,那这个和诚信原则完全是对立的,所以像这种恶意抗辩行为是应该驳回。

在可以宣告无效也可以不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就要考虑到恶意抗辩规则的使用。

特别是对于那些否认原来的合作基础与事实,仅从事后和趋于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提出的,更不应获得支持⑥。

辽宁高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已充分表明了这一观点,“在当事人一方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中,越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另一方当事人为善意、无过失,此种情况下,如果越权行为人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则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双方过错的合同,若一方可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即使禁止恶意抗辩,仍可以借第三方提出合同无效。

名为联营实为借款的合同,因违背禁止非金融单位借款的规定而无效,出借方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借入方不应因此得利,约定的高额利息应由国家收缴。

这类合同还要注意不能以保底条款无效来处理。

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款的利率,存款人明知的,高出的利息由国家收缴;存款人不知的,高出的利息作为存款人因利息约定无效而产生的损失由金融机构赔偿(相当于无效合同有效处理)。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立法目的是为避免在被保险人人身发生的道德风险,实际中大多数只是代签名。

从立法目的出发,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应为: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才能主张非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从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主张合同无效。

小结以上三个原则均出自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运用的关键在于处理好与合同法具体规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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