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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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外汇管理论文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渠道有限,部分投资通过非正常渠道实现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有:一是个人在境内注册成立企业,以企业的形式到境外投资。

即境内个人以其拥有股份的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企业,或者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既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二是按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相关规定,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即通常所说的通过QDII形式开展境外投资。

截至2014年6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批准121家QDII机构共计804.93亿美元投资额度。

其中广西辖内的QDII机构有1家,累计获批QDII额度5亿美元,累计实际使用额度488万美元,净购汇488万美元。

三是按照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相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者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投融资活动,并返程投资,利用境外融资满足私人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目前广西辖区已有15个境内居民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特殊目的公司分布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国家(地区),主要通过境外借款和境外上市筹集资金用于返程投资,计划境外融资总规模6.93亿美元,返程投资设立企业外方注册资本2.29亿美元,占企业总注册资本的98%,目前已有97%资金实际到位,投资领域包括境内食品加工业、石油加工业、计算机通信业、医药制造业以及造纸业等。

四是按照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

据统计,2014年1~6月,广西辖内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认股期权计划收益汇入额累计2096.51万美元,同比增长54.04倍。

五是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规定,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

最新-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状况及策略 精品

最新-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状况及策略 精品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状况及策略鼓励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进一步深化外汇体制改革,支持走出去发展战略,完善境外投资促进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

它对于进一步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有序拓宽对外投资渠道将起到有益的补充。

近年来,受国内高通胀、高房价和负利率的影响,居民个人有巨大的投资意愿和冲动,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不断低迷,寻找境外投资机会成为部分居民的选择。

另外,国家出台一系列放宽居民个人购汇的限制,藏汇于民政策使个人对外投资成为可能。

但由于个人直接境外投资政策环节并未理顺,使居民个人对外投资需求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因此,有必要理清管理思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推动个人的直接对外投资。

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现状一较法人境外投资而言,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法规不健全,基本处于粗放状态按照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从主要的审核要素及登记管理环节来看,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在外汇管理环节较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宽松许多。

如下表所示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上属于粗放管理状态,其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无法进行统计。

二政策环节未理顺,现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大多以各种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由于政策障碍,目前已有的国内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往往通过个人分拆结售汇、黑市购汇及现钞携带等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

一是个人直接投资管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2006年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按照正常的程序,个人从事境外投资应当经过发改委、商务部门批准后办理外汇登记及备案,之后才能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但是,目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均是针对机构量身定做的,基本上不适用于个人境外投资。

另外,商务部门因程序问题无法核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局也同样无法办理外汇登记,至于后续的资金汇出核准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特殊目的公司管理规定难以理顺个人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管理环节。

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探析(百度文库)

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探析(百度文库)

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探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张义乾前言:在中国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过程中,为实现境外上市主体公司和境内实体运营公司的“无缝连接”,达到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重组工作中往往会包含境内居民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境外公司返程收购或通过其他形式控制其中国境内实体运营公司权益这一工作。

这一过程中涉及外资并购、外汇管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仅针对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这一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旨在理清相应法规、规章的演变过程,使拟境外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自然人股东们对此外汇登记事宜有一个概要的理解。

一、中国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定义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之分。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7月颁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的规定,以境内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直接申请上市。

除上市主体公司的各项条件须满足境外市场的要求之外,直接上市还须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批。

83号文规定拟赴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要达到4亿元人民币,按照合理的市盈率预期,公司的融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且上市前一年公司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因为证监会的上述要求往往比境外上市地的要求还要高的多,这使得寻求境外宽松上市环境的民营企业对境外直接上市“望而却步”。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通过其境外母公司的上市而实现间接上市。

在境外间接上市模式中,上市主体是境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因此其财务报表能够与境内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境内子公司的利润能够输送给境外上市主体,同时境外上市主体的融资能够以增资等形式输送给境内子公司,从而实现境内境外的“无缝连接”。

因为间接上市模式中的上市主体是境外公司,所以只需满足境外市场的要求即可,不需证监会的审批,因此民营企业主要采用此种模式寻求境外上市。

以下是我所律师经办的某境内企业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的简要架构图:二、间接上市中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定义 如果上述架构图中的股东A和股东B 是境内居民自然人,那么就会涉及中国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因相关法规、规章表述不同,“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居民自然人”在下文中统称为“境内居民自然人”)。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增加外汇管理难度。

由于个人具有较强的趋利性和流动性,境外投资的放开将对外汇管理形成挑战,主要体现为个人外汇违规行为处罚困难。

因个人无固定办公场所,居住地址也经常发生变动,因此对于个人如何进行现场检查,处罚结果如何确保正常执行等,都存在较大难度。

(二)可能引发异常资金借道跨境流动。

个人投资具有分散、灵活等特点,境外投资政策放开后可能存在资金外逃或“热钱”流入风险。

如部分个人利用此渠道,实现洗钱、逃税、套利等目的。

(三)个人遭受境外投资损失。

相对于企业而言,个人对境外市场信息掌握较少,面临投资损失的可能性更大。

一旦在境外遇到法律纠纷,通常需付出更多资金和精力。

因此,维护我国个人投资者利益、降低投资风险,是放开个人境外投资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建议(一)加强个人境外投资行为监管,增加信用约束手段。

对个人境外投资实行分类监管,对异常个人加强监管;同时建立诚信档案信息,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提高个人投资者的自我约束意识。

(二)加强统计监测。

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功能,在系统中增加个人境外投资模块,增加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登记与额度调整等功能,加强对异常个人境外投资交易的筛选和预警,实现对个人境外投资的持续动态监测。

(三)部门协调共管。

加强与商务、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防范个人大额非法资金通过境外投资渠道流出。

(四)逐步开放个人资本项目可兑换。

按照“风险可控、梯次推进”的原则,对个人境外投资采取渐进开放模式。

在境外投资项目开放顺序上,应按照各类个人境外投资的需求强度和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进行分类排序,逐步放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不动产投资和境外金融证券类投资。

同时,应对个人购买境外人寿保险和年金、个人境外存款和放款等个人境外其它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五)一是开放境外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具有真实投资背景,涉及行业、税收、法律等多方面,由多个部门进行审核,佐证材料较为完备且投资时间跨度较长,监控可行性强,风险最为可控,可优先推进。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状况及策略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状况及策略

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监管要求
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法规
遵循国际投资规则和 惯例
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反 洗钱、反恐怖融资等
要求
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 的税收政策
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 的外汇管理政策
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 的环境保护政策
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 的劳动法规和员工福
利政策
税务筹划及法律风险防范
01
02
03
操作风险管理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
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投资 决策和执行过程的合规性 和有效性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 潜在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
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 资者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 能力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 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监 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应对 风险挑战
另类投资:全球范围内
的另类投资市场,如艺
6
术品、收藏品、数字货
币等
投资动机及风险偏好
0
0
1
2
投资动机:追求高收益、 分散风险、资产配置等
风险偏好:保守型、稳 健型、进取型等
0 4
投资区域:发达国家、 新兴市场、前沿市场等
0 5
投资行业:科技、金融、 房地产、消费等
0 3
投资方式:直接投资、 间接投资、组合投资等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 平不断提高,个人境外投资需求不断增 长。
投资领域广泛,包括股票、债券、基金、 房地产、艺术品等。
投资方式多样化,包括直接投资、间接 投资、基金投资等。
投资风险与收益并存,需要投资者具备 一定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
投资领域及分布情况
房地产:全球范围内,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现状、难点及对策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现状、难点及对策
关键 词 :个 人境 外投 资 ; 管 ; 监 现状 ; 对策 中图分 类号 :F 3 . 3 8 05 9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7 — 4 7 2 1 )5 0 4 — 3 6 4 5 7 ( 0 2 0 — 0 6 0
鼓 励个 人境 外 直接 投 资 , 进一 步深 化外 汇体 制 是
参 照境 内机 构境外 投 资 的管理模 式 , 调研究 制 定个 协 人境 外 投 资 管理 办 法 , 立 各部 门职 责分 明 , 建 运转 有 序 的联 合 审 批监 管 机 制 。发 改 委 和 商务 部 门作 为 境 外 投 资 的主 管部 门 , 审批 或登 记 个 人 的境 外 投 资 。 应 外 汇管 理 部 门负 责 外 汇登 记 、 兑 、 外 资 金 变动 登 汇 境 记 、 金调 回监 测 等 。从 而 理顺 各 部 门工 作 流 程 , 资 让 个 人 境 外 投 资有 法 可依 , 足个 人 的境外 投 资需 求 , 满 促 进个 人境 外投 资 的发展 。 ( ) 二 完善政 策 , 明晰操作 细节 , 提升 个人境 外投 资
资需 求 受 到 一定 程 度 的抑制 , 因此 , 有必 要 理 清 管理 思路 , 风 险可控 的前 提 下有 序推 动个 人 的直 接对外 在
投资

外汇监管
资本项下收入汇 回、 联合年检
不参加年检 。
( ) 策环 节 未理 顺 , 居 民境 外投 资 项 目的投 二 政 现 资款 流 出及 收 益流入 , 多以各种 变相 甚 至 非法 的形 大
( )一 理清 思路 , 消除政 策障碍 , 进个人 直接境 外 促
投 资的发展 发改 委 、 商务 部 、 外汇 局等 相关 部 门应加 强联 合 ,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相关问题研究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相关问题研究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相关问题研究作者:陈辉来源:《时代金融》2014年第11期【摘要】目前个人境外投资渠道较窄,且由于投资额度偏小、审批手续繁琐,耗时较长等原因,无法满足日益高涨的个人境外投资需求。

本文通过对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进程、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进一步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简化手续、完善管理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国际交往不断扩大,对外贸易迅猛发展,居民个人的外汇资金流动的数量日益加大,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需求也日益高涨。

目前个人境外投资由于投资额度偏小、审批手续繁琐,耗时较长等原因,无法满足日益高涨的个人境外投资需求,在国内投资渠道有限、个人财富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有境外投资需求的个人往往利用将资本项目项下资金混入经常项目或通过灰色渠道进行境外投资。

本文通过对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提出进一步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简化手续、完善管理等政策建议。

一、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现状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近年来,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取得了一定进展,国家在个人资本项下外汇管理也陆续推出相关政策,拓宽个人资本流出渠道,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个人外汇市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个人资本项目管制程度不断降低,已有按近一半的项目基本不受管制或者受到较少管制,部分管制和严格管制的项目各占四分之一。

目前,个人境外投资渠道主要有QDII制度、个人对外财产转移、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境内个人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等。

(一)QDII制度QDII制度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允许本地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制度。

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放宽有关境内资金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外汇管制,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成为QDII赴海外市场投资。

个人境外证券投资需求及管理政策研究(草稿).

个人境外证券投资需求及管理政策研究(草稿).

当前个人境外证券投资需求及管理政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个人资产管理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对境内投资者吸引力不断增长,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意愿日益增强。

2008年8月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提出,境内机构、个人经批准或登记后可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品发行和交易,但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尚不完备,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需求受到抑制,部分投资者采取非常手段变相进行境外证券投资,这既对正常的外汇管理秩序提出了挑战,又使得投资者权益缺乏法律保护。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这意味着个人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或在不久后开放。

本文通过对当前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政策需求进行调查与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政策框架,并充分评估政策放开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

一、境内个人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的意义及可行性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制度是当前深化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开辟境内投资者的新投资渠道、配合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的实施、分散和化解国内金融风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和积极作用。

当前建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制度,是水到渠成的。

一是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我国具备了资本输出的基础经济条件。

根据联合国数字,当前我国的人均GDP已接近3000美元,部分城市甚至超过5000美元。

按照英国国际投资领域专家约翰·邓宁的“经济发展四段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上接近第三至第四阶段,符合“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增长,开始有对外投资流出,但跨境直接投资仍为净流入,直接投资流出上升金额和速度快于流入”的特征,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应当也已具备了资本输出的基础经济条件,可以进入全面、高速发展的阶段。

二是高额的外汇储备为发展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发展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将官方资本输出转化为境内个人通过市场机制的资本输出,提高外汇资产的利用效率。

同时,增强民间持有外汇的意愿,实现“藏汇于民”,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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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研究内容摘要: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持续加快,资本项下直接投资、跨境信贷可兑换水准已显著提升。

在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过程中,个人资本项目的逐步放开必然是我国要面临的一大考验,其中个人境外投资更是首当其冲。

本文通过度析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现状,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内蒙古边境地区个人境外投资的实际,提出了拓宽个人对外投资渠道、完善管理体系的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资本项目一、个人境外投资现状(一)管理现状。

当前,我国监管层面对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

2007年2月1日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设置专门章节对规范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则实行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指出,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能够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理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我国境内居民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个人境外投资方式和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二是股权激励计划。

三是QDII项下的境外投资。

相较于机构法人,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法规基本空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狭窄。

(二)内蒙古个人境外投资现状1.通过合法途径展开境外投资情况。

近年来,全区个人跨境资金流动总量呈持续增长态势,2014年全区个人跨境收支16.4亿美元,同比增长34.4%。

其中收入7.0亿美元,同比增长34.2%;支出9.4亿美元,同比增长33%;逆差2.4亿美元,同比扩大21.7%。

个人购汇用途则始终以自费出境学习和境外旅游为主。

当前,内蒙古境内个人经外汇局登记展开境外投资主要涉及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两方面内容。

外汇局数据显示,内蒙古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实行境外投资个人达96人,注册境外特殊目的公司21家,个人累计汇出资金20万美元,调回资金达15.24亿美元。

辖内两家企业集团所涉1352名员工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累计汇回资金1.23亿美元。

长期以来,受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空白以及由此导致的个人境外投资流出渠道不畅等影响,个人境外投资项下资金表现绝对“净流入”状态。

2.边境地区个人境外投资情况。

自上世纪90年代初起,借助边境贸易,个人前往周边国家从事投资经营陆续出现。

现已由初期的商品批发销售、农产品种植、小型皮毛初加工、餐饮等“轻资产”行业,逐渐扩展到资源能源、房地产开发等投资规模较大的行业。

受个人境外投资限制、与毗邻国家双边贸易交往与资金结算习惯等因素影响,内蒙古边境地区个人采取“地下”或“隐形”方式实行投资的现象普遍存有,且已具有一定规模。

口岸地区众多个人境外投资游离于监管之外,未纳入统计之中,情况与数据难以准确获得。

个人境外投资资金的流动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账户行人民币汇出。

因为内蒙古与蒙古国建立的双边本币账户行结算模式,经常贸易项下以个人名义汇出人民币非常便捷,个人只需提供承诺函即可汇出资金,没有任何真实性审核的要求。

工作中发现辖区存有大量以货物款、皮毛款名义汇出巨额资金的个人业务,但一直未发生相对应的货物进口,初步估计这些资金的真实用途可能为境外投资。

二是地下钱庄。

因为边境地区民间外汇交易市场和地下钱庄较为活跃,境内个人投资者能够绕开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快速完成资金跨境汇划。

三是分拆汇出。

利用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政策分拆购付汇,以境外邮购、留学、旅游等名义陆续出境用于境外投资。

四是直接携带现钞出入境。

二、国际经验借鉴(一)发达国家的主要经验。

美、英、法、德等发达国家一般不对个人境外投资实行事前审批。

在美国,个人国外汇出资本、实行投资无需经过事前批准,但投资主体要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投资收入纳税;英国对个人的资本转移没有管制,但若涉及到对英国产业安全或重要工业企业产生影响时,要接受一定程序的审查或限制;德国、法国个人的对外投资活动不受限制,不必经过事先核准,也不必将外汇收入和持有的外汇调回国内或结汇;日本资本性交易通常无需经事前批准,但须履行必要的备案手续。

只有在资本性交易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引起汇率剧烈波动或资金大规模流动等特殊紧急情况下,需经过事前批准。

上述国家对境外直接投资实施较开放的管理,机构和个人按照统一标准管理,适用相同的规范。

(二)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经验。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绝大多数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陆续放开了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活动的限制,采取限额控制的方式实行管理。

泰国政府规定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年内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无需批准,1000万美元以上需经中央银行批准。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个人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设立了500万美元的限额。

菲律宾政府规定个人购汇对外直接投资需经事前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

综合各国(地区)情况看,逐步放松对个人跨境投资的限制已成为普遍趋势,成熟的发达经济体将个人与机构统一管理,对境外投资行为不实行限制。

而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则在逐步放松管制的同时,对个人境外投资实施限额管理,以防范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动对本国(地区)经济安全产生冲击。

三、进一步放开个人境外投资条件基本成熟(一)个人境外投资需求旺盛。

个人财富积累为资本输出提供了基础条件。

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个人财富跨境资产配置提供了资金基础。

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私人财富仍将保持增长势头,2014年末中国个人总体可投资资产达112万亿人民币,2015年将达到129万亿元,同比增长16%。

2014年末,高净值人群①规模突破100万人,2015年将达到126万人,同比增长22%。

高净值人群持有的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到37万亿元,同比增长17%。

高净值人士境外投资的热度持续上升,已拥有境外投资的高净值人群占比从2013年的33%上升到37%,且未来超过半数将会考虑增加境外投资。

(二)外汇储备充裕。

2004~2014年,平均每年新增外汇储备超过2500亿美元,截至2015年8月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56万亿美元。

充足的外汇储备能够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提供汇兑支持。

同时,放开个人境外投资,能够增强民间持有外汇的意愿,实现“藏汇于民”的目标,促动国际收支平衡。

(三)法理依据充足。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与法人相同,具有民事权利水平的公民(自然人)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民个人以自身财产实行境外投资的行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是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框架为开放管理预留了空间。

以《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外汇管理法规,从制度上为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留出了空间,但因为相对应的配套细则未即时跟进,导致个人境外投资难以实施。

四、政策建议展开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将提升我国外汇资产投资效率,为居民日益增长的资产投资和配置需求提供有效的释放渠道。

(一)理清思路,消除政策障碍。

重视和顺应国际收支形势变化和个人合理的境外直接金融投资需求,为境外投资提供合法的途径,使个人境外投资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同时,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协同建立职责分明、运转有序的联合监管机制,对个人境外投资的规模、资格以及资金汇兑等实行管理和监测。

(二)完善政策,构建管理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总量控制、登记为先、逐步推开、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分层次逐步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体系。

一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对个人境外投资资格和额度逐步放开。

设置个人资产门槛,初期可允许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境外投资资格。

同时,可考虑设定个人境外投资购汇及对外付汇限额,允许个人将购付汇额度内的资金通过银行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其后根据个人投资实际规模及国际收支形势逐步放宽额度限制。

二是投资领域分类管理。

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实行事前登记制,对在境外购买不动产以及金融类投资,则可适用事后报备制。

(三)区域试点,促动边境地区个人境外投资合法化。

针对边境地区在毗邻国家形成的事实个人境外投资,建议在内蒙古二连浩特、满洲里两个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放开个人向毗邻国家蒙古国、俄罗斯境外直接投资的管制,口岸试点地区个人在一定金额内的境外投资无需实行事前审批登记,只需在资金汇出实行国际收支申报时申报在境外投资交易编码项下即可,以此促动口岸地区事实已存有的个人境外投资合法化。

(四)强化监管,做好日常管理与监测。

建立个人境外投资管理“事前审核、事中管理、事后监测”的监管体系。

一是事前审核,主要规范个人境外投资的资格和资金来源,防止异常或非法资金通过个人投资渠道“外逃”。

二是事中管理,建立年度个人境外权益报送制度及变动信息采集机制,与现行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日常管理保持一致。

三是事后监测,通过建立有效的个人境外投资监测体系,做好对异常个人对外投资交易记录的筛选和预警工作。

参考文献[1]招商银行,贝恩公司.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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