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沭阳律师新郑市律师无极县律师德兴市律师宜都市律师平山县律师烟台律师义马市律师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逐渐增多,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也要相应而出。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都是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行政不作为以及其救济途径的一些内容。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不作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作为义务。
它包括依职责产生的法定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或过失不作为。
第四、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
表现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或者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主要救济方式▲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隐蔽性,“行政不作为”现象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有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有的游手好闲,不想主动开展工作;有的麻木不仁,不为服务对象着想;有的“有利则为,无利不为”等等,如此“不为”,意味着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这不仅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秩序,造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行政不作为不利于构建责任政府。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诚然积极作为的政府未必是责任政府,但不作为的政府则肯定不是责任政府,对于构建责任政府,维护政府形象,政府不作为的防范机制的构筑是关键。
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经济法 经济法基础 分章节讲义及例题 第08讲-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2)

第8讲-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2)第四单元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考点20:行政复议的管辖(★★★)【经典考题76·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对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在省的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C.对市辖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D.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答案】B【解析】选项B: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典考题77·判断题】对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解析】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几个细化规定(1)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21:行政复议的申请(★)1.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行政补救和赔偿是行政诉讼法中重要的救济途径,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行政机关的责任和公信力。
本文将对行政补救和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具体内容和应用。
一、行政补救的具体规定行政补救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修复的过程。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补救主要包括撤销行政行为、更正行政行为、确权、恢复原状等方式。
首先,撤销行政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补救方式。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经法院判决后,法院可以裁定撤销该行政行为,以消除其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其次,更正行政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方式。
当行政机关的决定存在错误或者不合法情况时,法院可以裁定更正该行政行为,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另外,确权和恢复原状也是行政补救的重要方式。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确权或者恢复原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二、行政赔偿的具体规定行政赔偿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另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其目的是弥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主要包括经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名誉恢复等方式。
首先,经济赔偿是行政赔偿的核心内容。
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一种行政赔偿方式。
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精神上的伤害时,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支付相应的抚慰金,以表达对当事人的慰藉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罚。
此外,名誉恢复也是行政赔偿的一种方式。
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利时,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采取相应措施,恢复当事人的名誉。
三、行政补救和赔偿的适用条件行政补救和赔偿并非针对所有行政争议都适用,其具体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界定。
一般而言,行政补救和赔偿适用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需要提起行政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以便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判决。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用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持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行政诉讼中,救济措施的作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进行探讨和详述。
一、行政诉讼的背景与意义行政诉讼是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在行政争议中,救济措施的使用可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事,提高行政效率与公信力。
二、行政诉讼中的救济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例如,对于非法行政行为的救济措施,应当参照《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
2. 权利确权原则: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应当能够确权,明确申请人的权益。
例如,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可以请求确认某项行政行为的非法性,并寻求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撤销、修改或赔偿等。
3. 效果保障原则: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应当能够起到实际效果,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暂停执行等措施,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三、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类型1. 停止行政行为的救济措施:当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合理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可以下达停止执行的决定,以免继续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后果。
2. 撤销行政行为的救济措施:当申请人认为某项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之处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
3. 修改行政行为的救济措施:当申请人认为某项行政行为需要进行适当修改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修改行政行为的决定。
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并做出修改行政行为的裁决。
4. 赔偿损失的救济措施:当申请人因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失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相应的赔偿。
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
文章标题: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两种。
一、行政机关救济:
也称内部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救济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实现的。
二、司法机关救济
也称外部救济,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和审判职权,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启动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救济请求为前提,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诉讼请求的管理相对方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诉讼的对象是行事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行政管理相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争议案件;
4、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有着严格、健全的法定程序,包括提起诉讼、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并对各个环节规定了具体的保障制度。
三、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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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一种法律途径。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进行论述,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确认和行政赔偿等方面。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在行政诉讼之前是一种必要的程序,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二、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具有一定特殊法律效力的事项作出的确认决定,是行政机关对事实、资格、权利与手续等进行认定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行政确认中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要求行政机关确认其享有的特定名誉、资格、权益和合法权力等。
行政确认是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能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补偿的一种救济方式。
在行政赔偿中,当事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重要反应,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合意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和解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与行政机关达成协议,以实现互利共赢。
行政和解是一种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救济效率。
总结起来,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确认、行政赔偿和行政和解等。
这些救济方式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救济维权救济的法律途径与程序

法律救济维权救济的法律途径与程序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
当我们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和维权救济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法律的复杂性以及救济途径的多样性常常令人困惑。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救济维权救济的法律途径与程序。
一、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通常用于商业争议。
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程序相对来说较为简化,一般由仲裁庭审理并作出裁决,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是一种快速有效的维权救济途径。
二、行政救济当公民或法人机构的权益受到政府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寻求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一般通过上访、举报、申请行政复议等途径进行。
在行政救济程序中,公民和法人机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申诉,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进行调查和处理。
行政救济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可有效维护公民和法人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常常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就业等领域。
公益诉讼旨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问题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对于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环境以及推动社会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的常见方式。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起诉等途径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解决。
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括立案、督促、庭审等流程。
民事诉讼是一种比较正式的诉讼方式,需要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
五、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违法犯罪行为,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正义的过程。
当公民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庭审等环节。
刑事诉讼是一种保护公民个人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的关键手段。
行政救济的是哪些

行政救济:1、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
因实施救济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故称。
是监督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
此种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
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
2、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种救济以活动的实质为标准,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够为相对人提供补救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救济。
行政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权力必有救济,法律上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赖此实现。
二、行政救济途径1、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司法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行政纠纷也随之而增多。
中国是发展中国国家,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在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同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国家社会纠纷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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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三、行政复议的管辖(★★★)4.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特殊管辖规则(第7章)(1)计划单列市(2017年调整)①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②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1·单选题】M县地方税务局对甲企业作出罚款决定,甲企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下列关于甲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A.可向M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B.可向M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C.可向M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D.可向M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答案】C【解析】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M 县所在市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M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2·多选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4年)A.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所在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D.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答案】AC【解析】(1)选项B: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选项D: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题3·单选题】某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滞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遂作出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
甲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各项中,有权受理该申请的是()。
(2013年)A.该市国家税务局B.该市人民政府C.所在省国家税务局D.所在省人民政府【答案】A【解析】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程序(★★★)(一)行政复议申请1.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按规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7章)(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第7章)6.原则上复议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的审查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方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3.对被申请人的要求(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构向其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7章)(3)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决定1.决定期限:60日+30日(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相关链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例题1·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2013年)A.申请人B.被申请人C.第三人D.行政复议机关【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例题2·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6年)A.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B.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C.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构作出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D.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构作出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复议决定【答案】A【解析】选项A: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例题3·判断题】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016年)【答案】×【解析】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例题4·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5年)A.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B.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C.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同时申请赔偿D.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答案】BCD【解析】选项A: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5·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该期限是()。
(2015年)A.10日B.15日C.30日D.7日【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例题6·判断题】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收取行政复议费,由申请人先行预交。
()(2015年)【答案】×【解析】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例题7·判断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答案】√【例题8·单选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4年)A.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B.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C.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D.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案】B【解析】(1)选项B: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2)选项D: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