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
教师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
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
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
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人的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
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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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6.2教育法的渊源
就我国教育法而言,它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等五类法律渊源
6.3教育法的演变
我国主要经历了清朝末期的教育立法阶段、民国 时期的教育立法阶段与新中国的教育立法阶段等三 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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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育立法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8.5高等教育法
指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高等教 育法》分八章六十九条对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和 管理体制,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 自主权、内部管理体制,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等作了规定。
8.6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分五章四十条对我国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设立 条件以及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作了规定。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 校的义务主要有6条: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 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学生、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学生 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 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 目。6依法接受监督。
10.4学生的安全保障 10.5学生的申诉权
教育政策与法规
10.4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学 校的权利主要有9项: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救育教学活动 3招收 学生或者其他学生 4.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 励和处分5叶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跨任教师或 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 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 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一)法律救济概说“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
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
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领域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问题。
在学校管理中,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变得尤为重要。
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促进学校的正常运行,保障师生的权益,提高教育质量和治理效能。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途径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师生权益:学校中存在各种类型的纠纷,包括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纠纷等。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学校正常运行:学校管理中经常会涉及到法律问题,如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
3. 提升教育质量: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
4. 增强治理效能:依法治校是提高学校治理效能的关键要素之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学校的治理能力,提高学校的治理效率。
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途径1. 研究关键问题:了解学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需求,对于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可以进行调研,了解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需求,并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措施。
2.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学校可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学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选择法律援助机构、确定法律援助范围和标准等,并确保规章制度能够得到全体师生的理解和遵守。
3. 建立合作机制:学校可以与相关法律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如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
这样可以提供更为专业和全面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效果1. 促进纠纷解决: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解、代理诉讼等服务,帮助师生有效解决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2. 增强法治意识: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广泛宣传和运行,可以增强学校师生的法治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大家更加尊重法律和规章制度。
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简述法律的概念。
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2)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4、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纵向和横向结构(P12)5、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P19)6、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七部1)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3)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5)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6)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
三种含义: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
(P36)1)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2)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3)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依法治教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
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法律救济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如当一名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学校解聘,他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学校的错误决定。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三)促进教育行政部门法行政(四)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2、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3、仲裁或调解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的涵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分两类: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一)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诉讼性质的申诉是指向司法机构提出的申诉。
这类申诉分三种:1、刑事诉讼中的申诉2、民事诉讼中的申诉3、行政诉讼中的申诉(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教师)、被申诉人(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申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三)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四)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五)教师申诉的管辖1、隶属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移送管辖(六)教师申诉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三、学生申诉制度(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依法治校促进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

依法治校促进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教育公平是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的基石之一,也是实现全面人类发展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校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管理方式,对于促进教育公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法律保障与教育公平相结合,才能有效地解决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教育机会不平等等问题。
本文将探讨依法治校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的法律保障。
一、明确法律规定,确保教育公平的基本权利法律具有规范和约束力,在教育公平问题上,明确的法律规定是维护公平原则的基石。
国家应出台法律法规,明确教育公平的基本权利,例如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以及保障教育质量和机会公平等。
同时,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让广大师生及其家长了解相关法规内容,提高公众对于教育公平的认知。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维护教育公平的权益为了确保依法治校有效推进教育公平,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教育管理的监督,确保学校依法行事。
监督机制应包括对教育资源分配公正性的监督、对教师招聘制度的监督、对学校管理和评估的监督等。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机制,让师生及其家长在教育公平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维权。
三、加强法律教育,提高社会对依法治校的认识依法治校需要广大师生及其家长的支持和理解,因此,就需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社会对依法治校的认识。
学校应将法律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中,让学生从小学习了解法律,培养法律意识。
同时,社会各界应加强对依法治校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大众对依法治校的认同度。
只有当广大师生及其家长对法律保障下的依法治校有充分理解和认可,才能更好地推动教育公平。
四、增加教育投入,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教育公平离不开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大教育投入,确保每所学校都能提供优质的教育条件和设施,保障教师队伍的稳定和素质,满足多样化的教学需求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教育资源倾斜,缩小和消除城乡教育差距,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渠道,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
下面,我将就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内容包括其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救济手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便民和及时。
公平性意味着教师在教育法律救济过程中,应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公正性要求依法处理教师教育纠纷,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便民性是为了方便教师提出诉讼申请,降低法律救济的门槛;及时性强调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处理,以避免纠纷升级和影响教师正常的工作秩序。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种情形,如工资待遇问题、职称晋升问题、人事任免问题、辞职辞退问题等。
教师可以通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手段主要包括上诉申请、行政诉讼、仲裁、调解等。
上诉申请是指教师对初级法院对于教育法律纠纷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上诉;行政诉讼是指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育案件的不当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指教师通过仲裁委员会对教育法律纠纷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调解是指教师与教育机构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调解的结果由双方自愿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
然而,目前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教师在教育法律救济过程中,往往面临诉讼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纠纷。
其次,法律救济的途径相对较少,教师的救济渠道不够畅通。
再次,缺乏专门的公正机构来处理教育法律纠纷,容易导致公正性和公平性的问题。
最后,教师对于自身法律权益的保护意识相对较弱,不太擅长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应当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提高教师法律救济的效率和便利性,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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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原理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和对教育领域中各种应由教育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律调整,从而保证和维护教育教学活动和谐有序地运行。
(二)教育法特点教育法的特点是指教育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性,以及作为一种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相比,其自身具有的独特的特点。
教育法的特点主要表现: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力。
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
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二、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1)教育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实施一种行为规则。
它在国家教育领域及教育教学活动规范体系中,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一种社会规范。
(2)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是旨在建立与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发展的特定行为准则。
(3)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
在适用对象上,它不是为具体的人或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而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提供行为标准;在适用范围上,教育法在其政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只要法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且不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教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具有特定逻辑结构的要素构成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所谓“处理”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奖惩”是指人们作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按照法律规范“处理”部分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所谓“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及承担做一定行为的义务的法律规范。
所谓“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所谓“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公民或国家机关有权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将其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所谓“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地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得援引其他规范来说明的法律规范。
所谓“委任性规范”也叫委任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什么国家机关可以制定该规则的内容。
所谓“准用性规范”,是指不直接表述规则的内容,而是当所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准许引用其他有关条文、规定办理的法律规范。
所谓“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规范本身不够明确、具体,不可能预见将来发生的行为,因此无法在法律规范中把这些行为全部列举出来,无法制定确定性规范。
三、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教育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教育规范是判定法律事实是否成立的依据;法律事实是引发法律的新发生、变更、消亡的直接原因;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导致的结果,也是法律规范作用与社会关系的表现。
四、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一)教育法的制定1、教育法制定的含义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教育法规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教育法律活动,如制定教育法就是我国国家机关的职权和专有活动之一。
2、教育法的制定程序教育法的制定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教育法的法律步骤和阶段。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3)教育法律的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二)教育法的实施1、教育法实施的含义所谓“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运用和实现教育法律规范活动。
2、教育法的遵守所谓“教育法的遵守”,就是任何组织与个人的活动都按照教育法规定的要求行为。
教育法的遵守“从守法形式上分三类:第一,行使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利。
第二,积极履行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第三,遵守教育法规规定的禁令。
3、教育法的适用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三)教育法的监督教育法的监督,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它泛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
从狭义上,它特指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的监督活动。
第二节学生、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一、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更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一)学校的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主要由以下方面:(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的义务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9条的规定,学校必须履行以下六方面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督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二、教师及其权利与义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一)教师的权利依据教师法第2章第7条的规定,我国教师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试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第2章第8条的规定,我国教师依法承担的法定义务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育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和《教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4)爱护关心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学生及其权利与义务学生,指的是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一)学生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即“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即“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即“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即“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法定的其他权利,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即“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遵规尊师养德修行的义务,即“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完成学业的义务,即“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管理制度义务,即“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节依法治教与教育法律救济一、学校的行政权力与法人权利(一)学校的行政权力(1)对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定和处分。
(2)招生与学籍管理。
(3)颁发国家认可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二)学校的法人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聘任教师(4)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5)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学校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一)司法审查的含义司法审查是指当事人请求有关法院对行政主体或下级法院对事实或法律适用的裁决是否正确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对学校进行司法审查的意义(三)对学校实施司法审查的方式所谓“程序性审查”,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所谓“有限的实体审查”,是审查学校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证据是否充分。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含义(1)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2)从受伤害主体来看,必须是在校学生。
(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类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
另一类是学生伤害事故是过错事故。
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
从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来看,可分为学校直接责任事故、学校间接责任事故、学校无责任事故三种类型。
所谓学校直接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及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过错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谓学校间接责任事故,是指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在学校,而由于其他当事人过错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所谓学校无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而也不承担责任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