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教师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
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
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
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人的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
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教师招聘冲刺必备——教育法律救济

考点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1.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2.司法渠道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3.仲裁渠道仲裁渠道与行政、司法渠道不同。
行政、司法救济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仲裁则没有国家机关的参与,仲裁是民间性而非政府性的。
4.调节渠道调节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考点2:教育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最后,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3.教师申诉范围《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的比较宽,主要有:(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书应载明如下内容:①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②被申诉人(指教师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一)法律救济概说“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
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
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十章 教育法律救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 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 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教 师)、被申诉人(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申 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刑事申诉、民事 申诉、行政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
1、诉讼
2、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
赔偿 3、仲裁或调解
第九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一、申诉制度的涵义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相对人在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 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 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分两类: 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性质 的申诉制度。
(一)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诉讼性质的申诉是指向司法机 构提出的申诉。这类申诉分三种: 1、刑事诉讼中的申诉 2、民事诉讼中的申诉 3、行政诉讼中的申诉
(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
制度
第九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 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 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
第九章 教育法律救济
(三)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2、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 3、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学生人身权 4、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 5、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学生申诉的程序 1、学生申诉的提出 2、学生申诉的受理 3、学生申诉的处理
《学校教育学》第十章 以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教育法律原理教育的两极——教师与学生一、教育法概述含义:教育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和对教育领域中各种应由教育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作出法律调整,从而保证和维护教育教学活动和谐有序的进行。
特点: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二、教育法律规范含义:教育法律规范是构成教育法的基本单位,因此要研究教育法就需从解剖教育法律规范入手。
所谓“规”就是规则,“范”就是模子,规范就是人们行为的规则;而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对这一定义的理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1)教育放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一种行为规则。
它在国家教育领域及教育教学活动规范体系中,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一种社会规范。
(2)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是旨在建立与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发展的特定行为准则。
它与其他规范,如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相比,在形式和分类上具有其明确性。
(3)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
结构:教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具有特定逻辑结构的要素构成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假定是前提、处理是核心,奖惩是关键。
类型:1、按照法律规范“处理”部分内容的不同: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三、教育法律关系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具体来讲,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为:(1)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教育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义关系。
类型: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关系虽然复杂多样,但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第十章 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十章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原理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和对教育领域中各种应由教育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律调整,从而保证和维护教育教学活动和谐有序地运行。
(二)教育法特点教育法的特点是指教育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性,以及作为一种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相比,其自身具有的独特的特点。
教育法的特点主要表现: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力。
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
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二、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1)教育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实施一种行为规则。
它在国家教育领域及教育教学活动规范体系中,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一种社会规范。
(2)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是旨在建立与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发展的特定行为准则。
(3)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
在适用对象上,它不是为具体的人或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而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提供行为标准;在适用范围上,教育法在其政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只要法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且不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教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具有特定逻辑结构的要素构成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所谓“处理”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奖惩”是指人们作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按照法律规范“处理”部分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所谓“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及承担做一定行为的义务的法律规范。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渠道,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
下面,我将就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内容包括其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救济手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便民和及时。
公平性意味着教师在教育法律救济过程中,应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公正性要求依法处理教师教育纠纷,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便民性是为了方便教师提出诉讼申请,降低法律救济的门槛;及时性强调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处理,以避免纠纷升级和影响教师正常的工作秩序。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种情形,如工资待遇问题、职称晋升问题、人事任免问题、辞职辞退问题等。
教师可以通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手段主要包括上诉申请、行政诉讼、仲裁、调解等。
上诉申请是指教师对初级法院对于教育法律纠纷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上诉;行政诉讼是指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育案件的不当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指教师通过仲裁委员会对教育法律纠纷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调解是指教师与教育机构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调解的结果由双方自愿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
然而,目前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教师在教育法律救济过程中,往往面临诉讼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纠纷。
其次,法律救济的途径相对较少,教师的救济渠道不够畅通。
再次,缺乏专门的公正机构来处理教育法律纠纷,容易导致公正性和公平性的问题。
最后,教师对于自身法律权益的保护意识相对较弱,不太擅长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应当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提高教师法律救济的效率和便利性,减少诉讼成本。
教育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新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增加的一个内容,根据行政法的有关理论,农业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一种,农业承包合同是以行政机关或者集体组织为发包方,农民为承包方,签定的有关农业生产方面的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典型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荒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等都属此列。假如行政机关非经农民同意,随意变更、废止或者中止原承包合同,那么农民依照合同法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犯,承包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8、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给予其从事某种职业,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或者资格的凭证,直接与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有关。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符合申请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则构成对申请人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因而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4、对行政确权行为不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不当行使确认权利,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财产缺失,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把行政确权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 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 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 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 活动和制度。
具体分为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 中的申诉和刑事诉讼中的申诉。非诉讼 上的申诉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向 纪律检察委员会的申诉,政府检察部门 的申诉,又可以是向权力机关的申诉, 还可以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 构的申诉,等等。我国《教育法》和 《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 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非诉讼上的申诉 制度。
4.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 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 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 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 当的。
5.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受理机关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在进行调查研 究,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应区别不同情况,分 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 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 则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有形式上和程序上不足的,可以责 成被申诉人改正; ③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职责的,可责令 其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 理不当或越权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意义
1. 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需要 2.是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 需要 3.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4.是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需要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渠道 诉讼救济(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 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作出公正 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 (1)行政救济。 (2)其他救济。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 理的制度。我国《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 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 作出处 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从而确定了维护我国教 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 较之于其他形式 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以下三大特征。
二、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的含义 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 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从教育申诉的主体看,是指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的当事人。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 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 都可以成为教育申诉的主体。从申诉的 受理主体看,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 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 上一级行政机关等。从申诉的目的看, 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 补救。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 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 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请 重新处理的申诉。
一般说来,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由以下 几个环节组成: 1.申请 教育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 也可以口头申请。 以书面形式申请时, 申请人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 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 业、地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3.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 以提起申诉。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明 确规定: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 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至于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是否侵犯了教师 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予 以确认。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 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 可以提出申诉。
⑤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越权或滥用 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原处 理决定,或责成被申诉人重新处理; 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所 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决定撤销其 内部管理规定或者责成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对其内部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三)学生申诉制度 1.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学生申诉制度也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 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 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受教育 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这既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又是为维护受教育 者合法权益确立的非诉讼的法律救济制度。
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 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行政机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 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决 定,那么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 决定的行政机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 为共同被申诉人。 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 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
第十一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一、 法律救济概说 (一)法律救济的概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 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 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 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2.以损害为前提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3.审理
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申 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 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复议机 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 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接到复议申请书或者复议申请 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并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从法律规定性看,学生申诉制度是 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申诉。 (2)从申诉目的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具 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从性质上看,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 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2.学生申诉的范围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这里的处分 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方面的处分。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例如, 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 为,就有权提出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例如, 学生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其乱收费的行为、 有权提出申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例 如,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发明权或者科技成果权的行为,有权提出 申诉。
4.教师申诉的管辖
(1)隶属管辖。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 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 (2)地域管辖。是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可以按 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向当地主管的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 (3)选择管辖。是指在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时,教师可以本着及时便利、 业务对口等原则从中选择一个提出。 (4)指定管辖。是指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 以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者 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2.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复议的条件 认真加以审查,并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 如下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 以受理; (2)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 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 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1)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行 政申诉制度。 2.申诉参加人 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 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 受理机关等。 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 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
3.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
(1)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 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 人及其监护人。
(2)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 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3) 受理机关。
4.学生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申请 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申请人 的名称、地址;申诉理由和事实根据及相 应证明;提出申请的日期。学生申诉应有 明确的理由和请求,并应提出有关的法律、 法规依据。 (2)受理。 (3)处理。受理机构应通过审查、调查、 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和理由等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