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基础-第三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经济法课程-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程-合同法律制度
其次,合同当事人只能为自己设定义 务,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合同当 事人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对第三人没有 约束力。
第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是明 确而具体的,不能是不特定的。
2020/4/8
28
3、责任的相对性。
第一,违约责任自负,即违约方应对自 己的过错造成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 能将责任归于他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影响。
(4)有无撤销权不同。
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原 则上是单务合同,但也有例外。
2020/4/8
16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成立和生效 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当 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并生 效合同。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须以交付合同的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 件的,为实践合同。
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 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 合同,如赠与、借用等。
2020/4/8
15
有偿与无偿区分的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 些合同的性质。此外还包括:
(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并进一步导 致法律责任轻重的不同。
(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3)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并进一步形成对
2020/4/8
24
选择题:1、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 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 利息;李某把价值2万元的柑橘交给铁路 部门运输;铁路部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 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2020/4/8
37
C 、合同内容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 的意志自由。
D、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规定,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 取书面形式、囗头形式和其他方式。即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 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认为 合同成立。

2019年编辑整理合同法律制度(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讲义)-

2019年编辑整理合同法律制度(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讲义)-

2016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讲义三十四、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法律特征: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④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种类合同可从两方面进行方类:一是基于法定形态对合同进行分类(指合同法中直接规定的各种有名合同;二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对合同进行的分类(属学理上的分类。

①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②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③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④要式合同和无名合同;⑤主合同和从合同。

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单务合同,如借款合同;诺成合同也称为不要物合同,绝大多数属于此合同,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15类,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从合同也称附属合同,如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3、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权利人享有请求和接受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包括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方违约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义务人承担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时(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其法律要件:①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岁的自然人、满16-18(不满18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包括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实施合同行为。

②内容合法,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合同行为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中级经济师基础-第三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基础-第三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十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是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又可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概念: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2、合同订立程序:要约和承诺。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学习要求:1.掌握合同效力的含义2.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3.掌握无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概念、种类及法律后果4.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具体内容:(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合同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合同生效要件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合同生效时间:(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例题1-单选】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月14日B.2月28日C.3月13日D.3月25日【例题2:课后题第1题】下面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提法( )是错误的A.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B.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C.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020中级经济师考试基础网课精讲班讲义第128讲第35章合同法律制度-第2节

2020中级经济师考试基础网课精讲班讲义第128讲第35章合同法律制度-第2节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本节知识点】【知识点1】合同的生效要件【知识点2】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本节知识点详解】【知识点1】合同的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

【提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如下表所示:例题精讲【例题•单选】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下列行为能力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妞妞今年8周岁,精神正常B.游戏主播小张今年17周岁,已不需要依靠父母供养C.小王今年20周岁,但先天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D.花花今年4周岁,智力超常【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本题A项妞妞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项小张属于完全民事行为【知识点2】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例题精讲【真题•2019单选】张某24岁,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他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一幅国画出售给李某,收取画的费用,并将画给了李某。

事后张某的配偶对该买卖不予承认,要求李某返还该画。

张某出售该画的行为属于()。

A.无效B.可撤销C.待定D.有效【答案】D【解析】本题中,张某虽然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但“神志清醒”时将“自己”所有的国画出售,且国画已经交付。

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订立的合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且出售的国画不属于夫妻共有,因此认定该合同有效。

【例题•单选】根据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A.5年内B.1年内C.6年内D.3个月【答案】【解析】考核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A.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B.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C.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D.可撤销的合同在合同撤销前就是无效的【答案】D【解析】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自始无效。

中级经济法题群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题群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思维导图法条梳理合同保全措施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保证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得成为保证人的情形:(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④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⑥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合同成立(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复习方向】本章2020年必考主观题,关注分则部分的买卖、赠与、租赁与总则部分的担保方式,此外适当关注合同解除、合同权利转让等。

本阶段在理解的基础上要学会运用,完成案例法条化的过程。

【考点透析】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知识点一、合同的订立考点具体内容要约特征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区别要约邀请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注意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注意2】“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生效 “到达”受要约人时,到达≠看到≠知道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可以受要约人“承诺前” 不可以(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失效拒绝、撤销、期满未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或反要约)承诺承诺期起算点电话、传真到达时开始计算信件已载明→信件载明的日期未载明→寄出的邮戳日期迟延受要约人“主观故意”,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迟到 “客观原因”导致,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一般视为有效生效 “到达”要约人时撤回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发出后、生效前,一旦撤回合同不生效)【注意】承诺不得撤销成立双方异时异地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合同成立时间、地点【注意】按手印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际履行原则双方签字、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约定确认书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可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知识点二、格式条款考点具体内容提供方义务 “提请注意”免责条款无效所有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民法总则》规定的无效情形,如通谋虚假表示等(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多种解释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知识点三、合同的履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1)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请求权的取得以其明确向债务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时发生(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务人对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可对第三人行使(4)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由第三人履行(1)“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2)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三人可行使(4)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承担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义务无顺序,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后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义务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双方互负义务先履行一方不安,则(1)“中止”合同并“通知”对方,要求证明有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2)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可“解除”合同不安因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保全措施代位权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害及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条件(1)“合法”债权;(2)债权均“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非专属”“金钱”债权【注意1】怠于:不起诉不仲裁【注意2】专属债权:基于扶养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诉讼(1)以“次债务人”为被告(2)诉讼费用:“次债务人”负担(3)其他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可撤销行为放弃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不看第三人性质无偿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的有偿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70%)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130%)第三人为恶意诉讼(1)以“债务人”为被告(2)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知识点四、保证考点具体内容保证人绝对禁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限人相对禁止国家机关: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法人授权【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此要求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成立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视同成立(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2)主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判定标准: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保证责任有“先诉抗辩权”只承担补充责任先诉抗辩权的排除事项:(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困难;(2)债务人破产,法院中止执行程序;(3)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判定标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注意】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共同保证与债权人约定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内部约定连带共同保证共同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约定→先物后人第三人提供物保无先后顺序之分,一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找债务人追偿保证责任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注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债权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务转让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对转让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内容变更数量、价款未经保证人同意:避重就轻原则(减轻后,加重前)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原期限其他情形(1)一般保证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责(2)对非金钱债务提供保证,如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第三人保证监督专款专用,未尽义务造成资金流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债务人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未约定 6个月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2年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起算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连带保证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中止中断中止都中止,连带不中断(或中止都中止,找谁谁中断)知识点五、抵押考点具体内容流押条款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注意】流押条款无效(流质条款也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抵押财产可以动产、不动产【注意】(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不可以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注意1】除“土地使用权”外,如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只能质押,不能抵押【注意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物登记不动产登记设立:未登记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不设立动产登记对抗: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登记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为准抵押效力担保范围同保证孳息收取自法院“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注意】收取“法定孳息”应当通知义务人清偿顺序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出租抵押物出租在先抵押不破租赁抵押在先且登记抵押权优先签订租赁合同时抵押人未告知:抵押人赔偿签订租赁合同时抵押人已告知:承租人承担转让抵押物同意可以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不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除外抵押权转移 “主债权”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就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物仍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注意】前提是“主债务人提供抵押” “第三人提供抵押”,债务转让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转让部分抵押人不承担责任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抵押权人可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混合抵押物归第三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归抵押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混合物共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主从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重复抵押顺序排位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均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均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 顺序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先后到期顺序在先先到期:实现抵押权后,剩余价款“提存” 顺序在后先到期: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权部分”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抵押权只需“首次”登记即可设立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债权确定常识判定: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记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 动产的浮动抵押抵押财产确定(结晶)(1)债务期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破产或撤销(3)约定的情形出现结晶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结晶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知识点六、质押考点具体内容动产质押一般情况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注意】合同与交付不一致以交付为准间接占有财产出质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交付设立有权利凭证登记设立没有权利凭证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登记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信贷征信机构【记忆提示】有凭证交付设立,没凭证登记设立,归哪里管就在哪里登记考点七、留置考点具体内容前提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企业之间留置不做要求非企业之间留置必须属“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内容不可分物全部留置可分物留置相当于债权的部分履行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2个月,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除外受偿顺序留置权>抵押权知识点八、定金考点具体内容生效 “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注意】实际交付多或少于约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对方不接受,定金合同不生效实际履行主合同约定以交付定金为生效条件,定金未交付,定金合同和主合同均不生效,但一方履行义务对方接受,主合同生效责任支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取方违约→双倍返还适用范围适用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三人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按比例适用部分违约不适用不可抗力知识点九、合同转让考点具体内容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 “通知”债务人,无需其同意【注意】区别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抵销权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义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注意】区别由第三人履行知识点十、权利义务终止考点具体内容解除法定解除(1)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履行期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注意】(3)(4)区别:一方延迟履行债务,在“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分则中的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定作人(√)承揽人(×)租赁合同定期出租人(承租人擅自转租√)承租人(危及安全健康√)不定期出租人(√)承租人(√)后果尚未履行→终止;已经履行→恢复、补救或赔偿【注意】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期限【注意】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得主张抵销提存前提债权人“无理”拒受;“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通知除“下落不明”以外后果毁损灭失风险、孳息、费用均属债权人期限 5年,超期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知识点十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产生合同成立之前合同生效之后适用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生效合同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注意信赖利益的损失不能超过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的具体考点】赔偿损失包括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止损费不包括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扩大的损失违约金低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过高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同时适用(1)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2)定金和“赔偿金”,可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超过损失金额(3)增加“违约金”后不得要求“赔偿金”(4)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可同时适用第二部分合同法分则知识点一、买卖合同(一)一般的买卖合同考点具体内容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多交付接受实际履行原则拒绝买受人可代为保管;“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并承担“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一物多卖合同均有效所有权普通动产交付→付款→合同成立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注意1】交付与登记为两人时,以“交付”为准【注意2】范围:船舶、航空器、机动车风险承担买受人承担(1)一般情况:标的物交付后(2)未约定交付地点且需要运输的情况: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3)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4)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合同标的物无法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出卖人承担(1)一般情况:标的物交付前(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4)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 质量检验检验期质量保证期→约定→收到之日起2年内标准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孳息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分期支付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全部支付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使用费”所有权保留适用动产出卖人取回权(1)未付款;(2)未完成特定条件;(3)不当处分标的物【注意】买受人已经支付总价款“75%”以上或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不得主张取回试用买卖试用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视为购买(1)约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2)试用期内,买受人实施“非试用行为”,如出卖、出租、设定担保不属于试用(1)约定经试用或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退还解除主从物主物解除及于从物;从物解除不及于主物数物可就该物解除,若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可就数物解除分批交付单独解除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不符合约定,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后解除不交付其中一批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今后其他各批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全部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考点具体内容广告要约邀请一般情况要约 “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预售合同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无效;起诉“前”取得证明有效 “未办理”登记备案有效;约定以此为生效条件则未生效;实际履行则生效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拥有“绝对优先权” 解除合同适用惩罚赔偿先卖后抵;一房二卖;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出卖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不适用惩罚赔偿房屋质量问题建筑面积与合同不符不符面积≤︳3%︳→多退少补不得解除不符面积>︳3%︳→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接受,选择接受,︳3%︳以内部分多退少补,超过︳3%︳的部分多不交,少双倍退还延迟交房或支付购房款经催告3个月仍不履行可解除合同贷款合同未能订立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无法履行:过错方应当赔偿损失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解除→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贷款知识点二、赠与合同考点具体内容赠与人义务过错责任 “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瑕疵担保责任 “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撤销任意撤销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注意】“救灾、扶贫”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法定撤销赠与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或约定义务【注意】赠与前不能以不履行约定义务为抗辩,赠与后不履行可行使撤销权知道1年内赠与人近亲属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失能知道6个月内【注意】满足法定条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均可行使撤销权知识点三、借款合同考点主要内容砍头贷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对利息无约定、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不支付利息非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不支付利息约定不明:法院确定利息利率 ≤24% 有效 24%<约定年利率≤36% 法院不保护,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反对>36% 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自愿履行后可主张回转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等,总计≤24% 无约定借期、逾期利率均未约定“6%”【注意】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约定借期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与借期利率相同知识点四、租赁合同考点具体内容租赁期限 ≤“20年”,“超过部分”无效不定期租赁(1)6个月以上未书面;(2)无法确定租赁期;(3)未续租但实际履行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注意】出租人未履行,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改建 “未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单方解除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可“随时解除”合同转租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继续履行→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未取得建工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期超过临时建筑使用期限无效或超过部分无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延长使用期有效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房多租合同均有效履行顺序占有→登记→成立承租人优先权出租人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排除事项(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注意】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出租人通知后,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解除权(1)被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2)权属有争议(3)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知识点五、融资租赁合同出租方承租方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 ×【注意】干预选择租赁物除外 √ 维修义务× √ 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 × √ 租赁物归属租赁期间 √【注意】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 租赁期满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无法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可约定归承租方。

中级经济师重点讲解点评-经济基础合同概述及合同的效力

中级经济师重点讲解点评-经济基础合同概述及合同的效力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点概览】【本章考点详解】考点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分类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合同关系中是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的。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分类 2.合同的生效 3.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4.合同的订立5.合同的履行6.合同的终止7.合同的担保 8.合同的保全9.合同的转让 10.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 违约责任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提示】(1)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2)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

(3)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合同的分类不同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经典例题】【例题:2018年多选题】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 信用合同B. 保管合同C. 租赁合同D. 买卖合同E. 定金合同【答案】BE【解析】实践合同包括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和定金合同等。

【例题:2012年多选题】从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赠与合同属于()。

A.单务合同B.要式合同C.从合同D.单方合同E.有名合同【答案】AE【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所以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

对赠与合同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形式,所以是不要式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考点二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法律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

【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学习笔记--合同法律制度·资格考试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学习笔记--合同法律制度·资格考试
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和公司概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
三、内容讲解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主要包括: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的订立
包括:要约、承诺两阶段。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不同的概念,成立并不一定生效。
无效和可变更或撤消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
(四)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
二、主要考点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合同的订立
1.熟悉合同的订立程序
2.掌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合同成立的含义
(三)合同的效力
1.掌握合同效力的含义
2.熟悉合同的生效要件和时间
3.掌握无效合同、可变更或撤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种类及法律后果
(四)合同的履行
4,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十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是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又可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概念: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2、合同订立程序:要约和承诺。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学习要求:1.掌握合同效力的含义2.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3.掌握无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概念、种类及法律后果4.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具体内容:(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合同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合同生效要件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合同生效时间:(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例题1-单选】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月14日B.2月28日C.3月13日D.3月25日【例题2:课后题第1题】下面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提法( )是错误的A.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B.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C.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D.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不可以约定附条件(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1.无效合同的特征第一,具有违法性;第二,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第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1)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按照无效的原因进行划分,无效合同分为: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例题3:课后题第7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三)效力未定的合同1、效力未定的合同概念: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

2、效力未定合同分类(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主要表现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该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题4:多选】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E.乙与丙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1.概念: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2.内容:(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均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3.效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以前是有效的,是否撤销由撤销权人决定。

【例题5:课后题第8题】下面( )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B.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C.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E.显失公平的合同(五)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1、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处理(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5)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

(6)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产生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1)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 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 缔约当事人必须有过失(4) 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例题6:2008年单选】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不包括()A.发生在合同成立后B.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C.缔约当事人必须有过失D.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例题7:2007年单选】下列关于无效合同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A.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B.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C.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D.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撤销【例题8:课后题第9题】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应以( )为依据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行政规章E.规范性文件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学习要求:1、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2、掌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3、掌握第三人代为履行4、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5、熟悉中止履行、熟悉代位权和撤销权具体内容:(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合同履行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人得到完全实现。

2、原则内容:(1)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间适当、履行方式适当。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相互提供条件和方便以利于合同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履行合同时要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例题9:2004年单选】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履行基本原则的是()。

A.提前履行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协作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