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教师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
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
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
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人的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
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在教育领域,法律责任和救济是保障教育秩序、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
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对于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其家长,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违反了教育法律规范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这其中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教育法律责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例如,学校违反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也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在教育领域也时有发生。
比如,学校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就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最为严重的一种法律责任。
在教育活动中,如果出现了诸如严重体罚导致学生重伤、挪用教育经费数额巨大等严重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要明确教育法律责任呢?首先,这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必要手段。
如果违反法律却无需承担责任,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约束力。
其次,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和公平。
明确的法律责任能够约束教育主体的行为,确保教育活动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进行。
最后,能够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当学生、家长等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来获得补偿和救济。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等方式。
教育申诉是教师或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一种救济途径。
例如,教师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也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育行政复议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最新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救济

最新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救援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救援
模块二教育法律法例
——教育法律救援
一、教育法律救援内涵
教育法律救援是赐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遇到伤害并造成损害时,经过判决纠葛,纠正、遏止或改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以恢复,利益获得挽救的法律制度。
二、教育法律救援拥有以下特点:
1.以纠葛存在为基础 ;
2.以伤害为前提 ;
3.以挽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三、教育法律救援的门路
1.诉讼渠道
2.非诉讼渠道
(1)行政救援。
(2)其余救援。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六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9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10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
救济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财产责任
具有相对性(可以协商解决)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 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做出裁决的具
体行政行为
34
❖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全部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 与教育法律救济
1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指份内应该做的事
责任一词的 三种含义
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 发展、变化及其成果富有的积极助长义务
指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或没有履行助长义 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2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 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 偿。
22
第二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解 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受害人获得法 律上的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点: 以权利受损为前提 具有弥补性 目的是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中心电大年夜师范部(2003年01月01日)一、有关教诲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涵义行政复议,是指作为行政治理相对人的公平易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度榜样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动进行复查并作出复通过议定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点:1.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治理相对人的公平易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
即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平易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此之外,任何其他主体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动的行政机关或司法、律例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复议权原则上由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在专门情形下由原行政机关复议。
(如由国度教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的复议权仍属国度教诲部。
)3.行政复议的对象必须是具体行政行动和一部分抽象行政行动。
依照新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动的复议申请只能附带提出,即行政治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动所依照的规定不合法时,同时这种规定相符行政复议律例定的范畴时,相对人才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而不克不及零丁对抽象行政行动提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是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爱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度榜样性权力,不得被不法剥夺。
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立处罚本身的法度榜样性权力,既能够提起行政复议,也能够舍弃行政复议的权力。
但复议机关差不多依法受理的,或者司法、律例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通过议定定不服再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刻日内不得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平易近法院差不多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实施书面审理制,同时不有用调剂原则。
6教育法律救济

7、受理机关及管辖 可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具体见教 材P153
8、申诉主要环节与程序
提出(以书面形式,包括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申 诉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性别、职务,申诉要求,申诉 理由,附项等)——对申诉受理(受理、不受理或要求重新提 交)——处理(维持、责令改正、责令重新处理、撤销原处理等) 时效,以送达之日 起发生效力,不服的可申诉复核或提出或诉 讼
特征: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 行职务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 政;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即由法律规定,具有惩戒意义。
2、构成要件 (1)职务行为主体,是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违法行为是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一要违法,二是执 行职务时
行为
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 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分为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
教育行政赔偿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 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受理 处理
1、含义: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 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 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
第六章__教育法律救济

•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 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其知识产权的 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 申诉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 护人 • 被申诉人:受教育者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工作人员及教师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第六章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特征 (1)以损害事实为前提。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为基本前提。没有权利损害, 也不构成法律救济。 (2)具有弥补性,是对受损害的权力的弥补。 (3)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 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 处理。 (《教师法》第39条)
• 本案中,彭某交了25元活动费,并成为幸运观 众自己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彭某是该大奖的 合法所有权人。学校让其交出该6800元奖金, 侵犯了彭某的财产权。至于学校所依据的与彭 某事先就奖品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因彭某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未经过彭某父母 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 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 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2)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 过法律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 利得到弥补或者使被破坏的法律 关系得到恢复; (3)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保障 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定义务 的履行。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 程序和途径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 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
(二)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 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 后果。 理解这一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 (1)教育法律责任与违法、违 约行为紧密相连。 (2)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 一切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 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组织 乃至国家行政机关
(3)教育法律责任的外在表现形 式是违法者要受到国家的法律制 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责任的法定性。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 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制度。此外,在教育领域,还 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 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 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 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 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 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 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 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 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 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 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第二性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 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
(五)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及违 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六)侵害师生的法律责任 注意:从教育和法律两方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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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思考题1)P103-104,105-106所谓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如下:⑴,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在法律救济中,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才可提出救济的请求。
⑵,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包括司法救济的方式、行政救济方式、组织内部或民间渠道进行救济的方式。
⑶,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的义务履行。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22: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咸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
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
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
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
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怎么处理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
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
因此,学校对于一名学生小腿骨折的伤害后果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主观的过失,因此这不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对此不负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意外事故。
其中导致学校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中,就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引起不可抗力因素。
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教室倒塌并造成学生伤害的后果,不是因为校舍的安全没有得到保证,主要是由于春夏季节阴雨连绵的天气造成的山洪暴发,而雷雨和山洪都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故本案属意外事故,而非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另外,教师耿某在这次事故中也受到重伤,因其是履行教学职务和保护学生的过程中受伤的,学校应当对教师耿某给予补偿,以及行政奖励。
第三、根据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实行意外保险,即中、小学生都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具体由中、小学校集体办理。
因此,基于本案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小学生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即雷雨天气),因此可由受害学生依法向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学生所在学校可以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一般意义上讲,一是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二是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三是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来说,又通称非诉讼渠道。
⑴、诉讼渠道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凡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解决。
⑵、行政渠道我国规定了明确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制度两种行政救济方式。
⑶、其他渠道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
●2、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有哪些特点?(2)P107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的特征⑴、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申诉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⑵、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
这就使教师申诉制度区别于一般的信访工作。
⑶、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
这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
案例23: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
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
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
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
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问: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
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和差旅费。
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简述教师申诉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及程序是什么?(思考题3)P107-111页⑴、教师申诉申诉的范围和程序:范围:一是、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
合法权益包括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罚、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并依次序进行。
①、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概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附项(有关证件材料)②对申诉的受理。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进行审查和处理。
③、对申诉的处理。
有四种情况:一是原行政行为合法,维持原处理决定;二是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三是部分适用法律错误的,可变更或责令学校重新处理;四是学校管理行为违法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其依据的内部规章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责令学校修改或废止。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或者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⑵、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和程序范围:依提起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分为以下几种:①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②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③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④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⑤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讼。
⑥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程序:一般包括: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
4、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P110①、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这就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救济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
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
对受教育者的申诉任何人不得阻碍、压制;二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补救受教育者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5、什么是教育行政赔偿?有什么特点?(4)⑴、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⑵、教育行政赔偿有如下特征:①、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这是导致教育行政管理赔偿的前提。
既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也不同于国家补偿。
②、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职务行为是构成教育行政赔偿的基础。
而非职务行为不会导致行政赔偿责任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不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国家的权威受到了严重影响④、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对受害者承担责任。
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由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惩戒的意义、责任承担是法律上的救济。
●6、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思考题5)P123-125页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①、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教育行政赔偿中专指在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及受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成员。
②、职务违法行为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违法包括:一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违法行为必须是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③、损害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国家赔偿法》暂将损害确定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
对人身权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