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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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7-8)教师的权利及其维护、教育法律救济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公招  教育法学(7-8)教师的权利及其维护、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师权利
170.2教师人身权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 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人身权利的保障中,还涉及到教师在学校的安全 问题。
【2017上】 25.张老师因上课连续迟到,学校依据相 关规章制度给予其记过处分,并停发半年绩效工资。 张老服处理结果,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张 老师的申诉不符合非诉讼的申诉制度,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应不于受理( )
173.2学生申诉制度
(1)含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 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 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173.2学生申诉制度 (2)特征: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
(二)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173.2学生申诉制度 (3)范围: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
【答案】C
【解析】在教育行政诉讼中,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 原告始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7下】25、教育法律救济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
答案A: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为:
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法院救济);
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针对此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应给予其纪律处分 B.王某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应给予劝其退学的处分 C.面对家长的威胁,赵老师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D.在此事件中,学校没有协调处理,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E.王某之所以如此嚣张,是赵老师一步一步地纵容起来的
(一)法律救济 171.2特征: (1)是宪法精神的体现 (2)以各种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3)以损害为前提, (4)其目的在于补救受害者。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一)法律救济概说“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

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

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法律救济教师申诉案例(3篇)

法律救济教师申诉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教育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而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主体,其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教师申诉制度作为法律救济的一种重要途径,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教师申诉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救济在教师申诉中的具体运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市某中学教师张某,因与学校领导在课程安排上产生分歧,导致其教学工作受到影响。

张某认为学校领导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学校提出申诉。

然而,学校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张某遂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学校领导的决定,恢复其正常教学工作。

三、案例分析1. 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由此可见,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 教师申诉的受理程序本案中,张某在向学校提出申诉后,学校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张某有权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

教育局在接到张某的申诉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3. 教师申诉的处理结果本案中,教育局在接到张某的申诉后,经过调查,认为学校领导在课程安排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教育局应当撤销学校领导的决定,并要求学校恢复张某的正常教学工作。

4. 法律救济在教师申诉中的运用(1)程序保障本案中,张某在向学校提出申诉后,学校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张某的申诉,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这体现了法律救济在教师申诉中的程序保障作用。

(2)实体保障本案中,教育局在接到张某的申诉后,经过调查,认为学校领导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__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__教育法律救济

•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 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其知识产权的 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 申诉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 护人 • 被申诉人:受教育者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工作人员及教师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第六章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特征 (1)以损害事实为前提。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为基本前提。没有权利损害, 也不构成法律救济。 (2)具有弥补性,是对受损害的权力的弥补。 (3)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 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 处理。 (《教师法》第39条)
• 本案中,彭某交了25元活动费,并成为幸运观 众自己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彭某是该大奖的 合法所有权人。学校让其交出该6800元奖金, 侵犯了彭某的财产权。至于学校所依据的与彭 某事先就奖品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因彭某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未经过彭某父母 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 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 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渠道,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

下面,我将就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内容包括其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救济手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便民和及时。

公平性意味着教师在教育法律救济过程中,应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公正性要求依法处理教师教育纠纷,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便民性是为了方便教师提出诉讼申请,降低法律救济的门槛;及时性强调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处理,以避免纠纷升级和影响教师正常的工作秩序。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种情形,如工资待遇问题、职称晋升问题、人事任免问题、辞职辞退问题等。

教师可以通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手段主要包括上诉申请、行政诉讼、仲裁、调解等。

上诉申请是指教师对初级法院对于教育法律纠纷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上诉;行政诉讼是指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育案件的不当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指教师通过仲裁委员会对教育法律纠纷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调解是指教师与教育机构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调解的结果由双方自愿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

然而,目前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教师在教育法律救济过程中,往往面临诉讼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纠纷。

其次,法律救济的途径相对较少,教师的救济渠道不够畅通。

再次,缺乏专门的公正机构来处理教育法律纠纷,容易导致公正性和公平性的问题。

最后,教师对于自身法律权益的保护意识相对较弱,不太擅长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应当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提高教师法律救济的效率和便利性,减少诉讼成本。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doc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doc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一)法律救济概说“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

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

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1、教育法律救济与“救济”判断。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①诉讼渠道;②行政渠道;③其他渠道。

4、教育申诉制度具有什么特点:①申诉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②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③申诉的目的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5、诉论意义的申诉三个特点:①行政诉讼申诉;②民事诉讼中的申诉;③刑事诉讼中申诉。

6、教师申诉的管辖: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⑤指定管辖。

7、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8、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复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11、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12、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建设的前提。

13、相对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除处。

1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复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

15、教育行政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6、教育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17、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须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一、引言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教师的合法权益有时会受到侵害。

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建立了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本文将简要介绍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概述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是指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内部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诉制度申诉制度是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

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应在接到申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 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是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教师与学校在劳动争议、职务聘任等方面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应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决。

3. 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救济制度是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内部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三、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委员会学校应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的申诉,并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确保申诉工作的公正、公平。

2. 完善教师权益保障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障制度,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教师法律知识培训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使教师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加强对侵害教师权益行为的查处学校应加强对侵害教师权益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提高教师的幸福感和职业成就感,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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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损害事实存在;②职务行为主体确定;③职务行为违法;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0、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行政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后,应即与请求人进行协商。

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达成统一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对照赔偿方式、金额、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规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之规定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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