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防空警报系统正常运行,提高人民防空警报效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发出警报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维护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安全可靠。
2. 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确保防空警报系统稳定运行。
3. 责任到人,分工协作,形成维护管理网络。
4. 科技创新,提高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三、维护管理职责1.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设施的建设和移交;2. 防空警报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技术指导;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维护管理内容1. 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1)定期检查设施外观,确保无锈蚀、损坏等现象;(2)检查供电线路、设备接地等安全设施,确保设施安全可靠;(3)定期检查警报器、音响设备等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4)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洁、保养,确保设施整洁美观。
2. 防空警报设施的定期检查:(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施外观、供电线路、设备接地、警报器、音响设备等;(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升级;(3)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防空警报设施的技术指导:(1)对使用单位进行防空警报设施操作培训,提高操作技能;(2)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
五、奖惩措施1. 对在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设施损坏、安全事故或影响警报效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3月29日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发包、实施、结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由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以下统称为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统筹指挥,由险(灾)情所属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指定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负责决定现场处置方案,确定、指挥和调度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和应急资源,协调解决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治理、修复、加固等措施的工程。
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洪、排涝等水务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最新)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建设,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警报器传输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和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也是国家防灾减灾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实行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方针,战时为防空袭提供通信保障,平时为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应急服务。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防空袭预案的要求及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编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规划应依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每5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有关单位、个人按照规定负担必要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以市为单位,形成布局科学、相对统一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
第三章设置与安装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场地、专用房、电源等。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定期限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一)确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修订说明:原办法规定的许可未设定具体条件,上位法也无专门规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设定相应的条件。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一)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立项证明文件;(二)地面建筑平面图、剖面图;(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
修建单位或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进行设计,并持下列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书;(三)防空地下室扩大初步设计文件。
”修订说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中改变防护等级标准和改变结构、布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变更前20日内持变更说明、变更设计文件等,向原作出审核批准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按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批建范围内地面建筑同时竣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检验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性能,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定于2011年9月7日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警报试鸣范围:在全市已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区域统一实施同步试鸣。
二、警报信号与起止时间:发放防空袭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和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3种,于北京时间2011年9月7日11时0分开始,至15分结束。
三、防空警报鸣放期间,全市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四、警报试鸣的具体工作,由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咨询电话:福田区82918752;罗湖区25666449;南山区26542423;盐田区25228828;宝安区29996635;龙岗区89594318。
市民防通信站咨询电话:83912661。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修正)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30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空防灾防恐一体化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防灾救灾及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依法确定的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军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和防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2•【字号】深应急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应急办、各新区城建局,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现将《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016年10月22日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日常管理、巡查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控制设备、警报通信设备、供电设备和线路、防空警报器(含电动、电声、多媒体警报器、便携式和手摇警报器)等设施。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本市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规划,负责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和管理;(二)协调警报设施设置点的管理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及时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三)按上级命令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四)组织开展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五条深圳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是本市警报设施技术保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承担警报通信设施技术保障工作,统筹本市警报设施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工作;(二)负责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各区警报设施管理工作给予指导;(三)定期开展警报设施的巡查工作,建立健全警报设施数据库;(四)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五)配合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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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日常管理、巡查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控制设备、警报通信设备、供电设备和线路、防空警报器(含电动、电声、多媒体警报器、便携式和手摇警报器)等设施。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本市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规划,负责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和管理;
(二)协调警报设施设置点的管理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及时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
(三)按上级命令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四)组织开展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五条深圳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是本市警报设施技术保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承担警报通信设施技术保障工作,统筹本市警报设施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工作;
(二)负责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各区警
报设施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三)定期开展警报设施的巡查工作,建立健全警报设施数据库;
(四)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
(五)配合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第六条各区(含新区)人防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警报设施维护和日程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防空警报网建设规划,配合做好辖区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和管理;
(二)建立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配合开展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定期开展警报设施的巡查工作,确保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四)配合开展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工作,使其熟悉和掌握警报器及终端控制设备的性能、联接关系、控制方式和操作规程等;
(五)配合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第七条警报设施所在区域的建设、无线电管理、通信、电力、新闻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下列有关工作:
(一)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划报建和建设审批管理工作中,应当根据城市警报设施主管部门的人防审批意见落实安装警报设施的相关要求;
(二)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应当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和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