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统一规定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南工校教【】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旳教学管理制度,充足发挥教师旳主导作用和学生旳主体作用,以利于因材施教,注重学生素质和能力旳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旳量,以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旳一种较为灵活旳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本科专业原则学制为四年(建筑学、都市规划专业为五年),我校对本科专业实行3—8年(建筑学、都市规划专业为4—9年)旳弹性学制,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旳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旳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在8年(建筑学、都市规划专业为9年)内不能修满规定旳学分,视不同状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结业或肄业解决。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旳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筹划拟定,学生须修满培养筹划规定旳各类课程旳最低学分才干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筹划拟定,辅修专业旳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衡量学生掌握课程内容旳限度、全面反映学生学习旳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辨别学生旳学业水平。
第八条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旳相应关系如下:第九条课程旳学分绩点,为该课程旳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旳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年)所修读所有课程所得旳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旳学分总数。
补考成绩据实记载,但绩点最高不超过2.0。
重修课程旳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
计算公式为学分绩点总数=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平均学分绩点保存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条理论课和实验课按每16学时折算为1个学分计算,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折算1学分计算;军训2-3周计2学分;经教务处核准,学校团委组织旳活动时间在2周以上旳社会实践活动计1学分。
第十一条为培养学生旳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创新设计,积极参与各类学科竞赛,对学生在学期间所获得旳科研成果(第一作者单位须为南京工业大学)和学科竞赛成绩(须代表学校参赛)可折算为任选课学分予以记载。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自己的基础和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安排学习计划。
第三条学生选课应办理有关选课手续。
免修、免听课程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对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者,准予毕业。
第六条我校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修读年限最长为六年。
在校时间超过四年者,需按规定标准缴纳培养费。
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七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依照专业培养方案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专业所学课程分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第九条课程修读(一)必修课学生应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各门必修课。
(二)选修课选课原则学生应以培养方案安排为依据,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确定选读课程、选修时间及顺序。
凡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首先修完先修课程,取得学分后,才可选修该课程。
(三)选修课修读办法1.各类选修课修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修够所在专业要求的相应学分方可毕业。
2.学校于每学期第八周左右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组织落实下一学期各专业拟开设的选修课程,并向全校公布,以供学生选课。
3.学生预选课程前,各开课学院应组织有关教师参加选课的咨询活动,向学生介绍所开课程情况、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等。
4.凡经批准选定的课程,中途不得更改。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该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理工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利于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深化教育教学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根据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学生的教学管理。
二、学分与学制第三条我校本科学生毕业必须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总学分。
为全面贯彻素质教育的要求,学生除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外,至少还应取得课外实践活动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四条我校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由课程(含实验课)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和课外活动学分组成。
1.课程学分的计算原则上以计划学时数为标准,每16学时为1学分,即课程学分=课程计划学时数16学分数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
少数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调整。
2.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时学分,包括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演出(创作)、学年论文、各类实习、社会实践、教育等,按每周1学分计算。
第五条全校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三、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第六条培养方案反映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规定了培养学生的主要过程和方式,是学生在校修读课程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根据功能和重要性,课程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读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选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拓宽知识结构而开设并在一定范围内供学生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
学生在校期间应选修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为达到全面贯彻素质教育的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应修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外,至少还应取得创新学分或第二课堂学分方能毕业。
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管理效率,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的创造性,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构建与较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本科教学管理模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
第二章学分制模式第四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准予毕业;对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实行弹性学制(三至六年),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
第六条实行选课制,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选择学习进程。
第七条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监控学习过程。
第八条实行导师制,导师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全程学业指导。
第三章培养环节与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培养环节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等课程学习及综合训练、科研训练与素质拓展等环节构成。
第十条各专业全学程的基准学分为180学分,原则上每标准学期每周上课l学时计1学分。
第四章选课第十一条学生选课原则(一)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二)每学期的总学分不能低于18学分,学有余力者,每学期最多可以选修30学分;(三)必须符合课程修读先后次序关系,即先选先修课程,后选后续课程;先选理论课,后选实践课;(四)先选先得,选满教学班的最大容量为止。
第十二条学生选课程序(一)选课前,应当熟悉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导师进行沟通;(二)在每学期的规定时间内登录校园网,进入教务处主页,分两轮选课:第一轮为正选,第二轮为改选和补选;(三)选课结束后,登录校园网,进入教务处主页,自行打印本人课程表。
第十三条学生的责任(一)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选课,因本人的原因造成误选或漏选的,责任自负;(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上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
X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KM

X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学分制的目的在于赋予学生更大的学习自主权、选择权,改进教风、学风,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激励学生刻苦读书学习,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本科参照执行。
第二章学分与培养方案第五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以每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学时数为依据。
学分最小计量数为0.5。
理论教学16学时计1学分。
体育课、学科教育中独立开设的物理实验和化学类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集中性实践环节原则上1个教学周计1学分。
第六条各专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制订培养方案,确定毕业学分。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专业培养方案由通识教育、学科教育、专业教育和个性发展四个模块构成,各模块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三章学制、修读年限和学期第八条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四年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最短修读年限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为7年;五年制本科基本学制为5年,最短修读年限为4年,最长修读年限为8年。
对休学创业、参军入伍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修读年限。
第九条教学安排实行两长一短三学期制。
两个长学期为理论教学学期,各18周,主要安排理论教学、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短学期为实践教学学期,共3周,主要安排军训、实习、设计等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教学安排。
第四章选课制第十条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业发展规划,在学业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面向21世纪的高级专门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充分发挥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优势,根据我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课程设置第一条学院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指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
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综合性实践课等。
选修课指供学生选读的,旨在深化专业知识、反映专业方向、扩大知识面、完善智能结构而开设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
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院范围内或跨校选课。
第二条学院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为: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70%左右,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30%左右。
第三条凡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或讲授提纲)。
二、学分计算第四条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为标准。
1、理论课程:(1)课内讲授1学时,学生在课外还需自学2学时的理论教学课程,每周讲授1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2)基本上不需要课外自学的课程,每周授课3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3)如若一学期实际上课周数不足16周,则按计划学时分别除以16、32、48来计算学分。
2、实践课程:(1)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公共体育课及体育专业的技术课、艺术类专业的实践课等,每周授课2学时满一学期为1学分;(2)集中进行的必修实践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专业(教育)实习等按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周数确定学分,即每周1学分。
3、各类学分数均应为整数或半整数。
4、为配合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设立素质拓展学分。
素质拓展学分根据《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4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开始实施,之前各年级在校生的教学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必修课。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和我校培养特色,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和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选修课。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同时建设网络课程并实施教学。
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由2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讲授,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授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
第六条与有关高校合作建设可跨校修读的课程,并进行学分互认。
允许学生根据校际学分互认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理论课16—18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技能课36学时计1学分;教育(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一般每周为1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记8学分。
第八条学院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以基本修业年限计算,一般每学年40学分。
第九条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录取为我校的大学生必须持《哈尔滨工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审阅本院系学生档案,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对学生档案有疑问的,报招生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籍。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报招生部门和教务处核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纳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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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实行导师制管理。
导师根据所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主确定修业计划、修读课程、学习进程、发展方向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服役期满后,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修的课程。
学生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按选课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每门课程学分一般按每16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学分的最小计算量为0.5。
(一)课堂教学:理论教学16(教师教育类课程18学时,以下等比例换算)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32学时为1学分;公共体育课32学时为1学分。
(二)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实习支教)、课程设计、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累计满一周计1学分,一学期最多18学分。
(三)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应必修创新创业学分2学分。
鼓励学生通过参加创新实践、创业实践、参加科技、竞赛活动等获得创新创业学分奖励,可折算为专业拓展课学分,折算为专业拓展课的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按实际获得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最低毕业学分:四年制本科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一般为160学分,两年制本科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一般为80学分。
学生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能毕业。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三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费有所不同。
课程学分学费标准为100元/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缴清专业注册学费,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选课。
选课后需缴清学分学费后方可获得修课和考核资格。
公费师范生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选课,不得多选。
第十五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按照复学后随读年级的相关专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所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处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总学时少于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全部退回,超过四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退回一半,超过二分之一不再退回。
第十八条毕业(结业)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学习年限第十九条我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六年。
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八年(含休学时间)。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
修业年限自取得学籍计起。
第二十条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学费、勤工助学。
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
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间。
第六章选课、重修、免修、免听第二十一条选课: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
学生应按照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根据学校开课计划和本人情况进行选课。
学生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顺序修读,有严格修读顺序的课程,须先修读先修课,再修读后续课。
选课数量应与学生本人学习能力相符,学生平均每学期一般修读20-27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4学分。
第二十二条各学期开设的课程,学校提前安排并公布。
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各学院可根据教师的工作承受能力、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条件,对教师所开课程数量及允许选修的学生人数进行调控。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也可在线学习由学校核准的慕课课程。
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以及在线慕课课程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重修: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五条免修: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在获得修课和考核资格后填写《**大学本科学生免修免听申请表》,向课程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由开课学院组织免修考核,考核成绩不低于85分者,按实际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取得相应学分。
(二)经学校批准参加校际交流学习、转专业和转入我校的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其已修课程进行学分互认。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以及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实验课、军训、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六条免听: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定听课或自学。
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免听某些课程全部或部分内容。
(一)免听要在选课期间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学本科学生免修免听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课程免听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免听课程。
(三)获批免听的学生必须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正常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四)免听条件与限制1.已修必修课程学习成绩达优秀(或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或准备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可申请免听。
2.所修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有过重修记录或因考试作弊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免听。
3.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跟班上课见习或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八条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均需缴纳学分学费。
学生每学期免修免听课程合计不超过6学分。
第七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第二十九条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
课程考核方式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应将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考勤等过程评价纳入考核结果,具体比重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学生缺课学时达三分之一者(不含获批免听学生),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
第三十条重修:必修课程初修考试不及格,学生必须重修。
不及格的选修课,学生必须重选。
考核不合格的实践环节(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须参加重修考试(包括考查)。
重修课程、实践环节与正常修读课程、实践环节的考核方式一致。
第三十一条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必须于考试前一天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填写《**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缓考。
考试进行之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
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缓考成绩计分规则与期末考试相同。
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缓考不及格者,必修课程应重修,选修课程应重选。
第三十二条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缓考,必须进行重修,并给予相应的学业警示。
第三十三条学分绩点: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用绩点制来综合评价。
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