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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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政策浅析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政策浅析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政策浅析作者:黄金浓来源:《财讯》2018年第18期在我国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开始针对税务政策进行改革,将营业税收增值税政策落实在工作中,而增值税与以往的营业税不同,可减少重复的税问题,还能实现增值税的抵扣目的,可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15号文件正是配套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而出台的关于解决一般的税人在不同情况下取得不动产时发生的进项税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因此,在新时期背景之下,应重点对一般的税人不动产分期抵扣增值税实务处理进行合理分析,充分利用该项进项税抵扣政策,合理避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全面提升自身工作效率与水平,优化整体工作模式与机制,为其后续发展夯实基础。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问题探讨对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而言,在实际工作中应针对政策适用性界定情况进行合理分析与研究,编制完善的計划方案与分析方案,系统化的开展管理与分析等工作,在科学研究中全面提升整体工作效果,达到预期的管控目的。

政策适用性的界定情况(1)时间方面的界定分析2016年5月1日是该政策实施的关键时间节点,判断企业是否适用该政策的几个关键依据包括如下:1.如果在2016年5月1号起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要求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那么其在2016年的5月1号之前取得的不动产,都不可以进行不动产进项税税额的抵扣。

2.如果在2016年5月1号之前企业已成功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其取得的不动产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经在会计账务上作为固定资产或者在建[程核算的,都不可以进行进项税税额的抵扣,该部分进项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成本。

3.如果企业在2016年5月1号之前取得该不动产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其合法抵扣凭证的开具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之前的,在2016年5月1日后都不可以进行进项税税额的抵扣。

会计实务之总结归纳《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15号公告)

会计实务之总结归纳《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15号公告)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总结归纳:《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
办法》(15号公告)
一、不动产概念
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二、分年抵扣不动产范围
(一)两大范围
1、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2、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以及与不动产联系直接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二)解析
1、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除建筑装饰材料,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理解:列举的这些项目,都作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13 号)的口径一致。

原先是不能抵扣,现在可以抵了,但必须分两年抵。

详解“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新规

详解“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新规

详解“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增值税新规1允许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政策变化历程2016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允许纳税人把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和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两年予以抵扣。

2019年4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出台之后,废止了2016年第15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而是允许一次性抵扣。

2允许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新规要点和注意事项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相对比较简单,从总体上来说,主要是对2016年第15号公告内容的修订和延续。

新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1.2019年4月1日之后购入不动产和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允许纳税人在购进和发生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2.2019年4月1日前购入不动产及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际执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要点:第一,从39号公告政策条文理解,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在2019年4月所属期。

但从国家税务总局细化的执行口径中,从纳税人税款缴纳以及资金占用等角度考虑,也是允许自行选择在以后的任一所属期转入。

第二,虽然允许自行选择转入月份,但不允许自行选择转入金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全额一次转入,而不能分额度分批次进行。

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改革100问中不动产政策举例问1:我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答:不可以。

运用会计方法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运用会计方法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运用会计方法解读《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税
务与会计处理
周星
【期刊名称】《现代审计与会计》
【年(卷),期】2018(000)008
【摘要】本文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和《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对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政策进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例运用会计方法对其进行一般会计处理和特殊会计处理.以期为税会实务工作者提供借鉴。

【总页数】4页(P26-29)
【作者】周星
【作者单位】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解读与建议 [J], 荣树新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J], ;
3.一般纳税人转让分期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业务的会计处理 [J], 周星;
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J], 周萍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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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解读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解读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解读第一部分背景和目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实现征税范围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简并税率和简化税制,最终实现增值税法定。

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内容是实现“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本次改革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重复征税因素进一步消除,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规模,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改革的红利也得以更加充分地释放。

通过外购、自建等方式增加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将因此而获益;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前期已试点行业纳税人也会从中获益,税负会进一步下降。

但是,考虑到全国不动产投资的体量巨大,在照顾到企业减负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

为了避免允许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部一次性抵扣带来的较大冲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在36号文件中,关于这部分内容,表述是比较简单的,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非常多,也比较复杂,有必要出台配套管理办法予以支撑。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一)总结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一)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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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2016年6 月对该不动产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1.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一般性规定处理:
购买该大楼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 2016 年 7月申报
期申报 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 (1)与其它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纳税人购入不动 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 人适用) 》附列资料(二) “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业长期创造价值、长期保持原有形态的实物资产;而后者在
实质上则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属性不同,对 其施行分年抵扣显然不合适,应当一次性抵扣) 。 (二)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其购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 期抵扣,如果再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两年抵扣,核算会
非常复杂,因此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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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将企
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
入抵扣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将不动 产纳入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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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内容是 实现“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 行业的全覆盖;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 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这也是朝着增值税改革总体目 标迈出的重要一步。
(2)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附列资料(五) “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并作为 减少项计入“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第一PPT模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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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算的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 用) 》附列资料(二) “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 (4)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附列资 料(二) “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所填税额作为增

[最新知识]不动产如何分期抵扣?

[最新知识]不动产如何分期抵扣?

不动产如何分期抵扣?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到文库,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我们任然希望此处将被文件名替换这篇文档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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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这篇文档的全部内容。

不动产如何分期抵扣?(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二)纳税人新建不动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三)如何分期(按照自然月):前提: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公告明确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五)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公告明确了其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方法.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租入不动产改建支出进项税额是否适用分期抵扣政策

租入不动产改建支出进项税额是否适用分期抵扣政策

租入不动产改建支出进项税额是否适用分期抵扣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推进,不动产的改建需求日益增加。

对于租入不动产进行改建的企业及个人来说,是否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分期抵扣政策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详细的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

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是指企业在购买或者租赁不动产进行改建后,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抵扣。

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鼓励企业进行不动产的改建和装修。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不动产改建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增加值部分,即在原有不动产基础上进行的改建和装修支出。

一般来说,这类支出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的。

不过,对于租入不动产进行改建来说,抵扣的具体方式与购买不动产有所不同。

对于购买不动产进行改建的企业,可以将支付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具体的分期抵扣比例可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而定,一般为3年或者5年。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支付的进项税额在这一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抵扣,减少一定的税负。

然而,对于租入不动产进行改建的企业,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适用分期抵扣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入不动产进行改建的企业没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因此,在税收政策上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租用不动产,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看出,对于租入不动产改建的企业来说,仍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不动产建筑物的固定装置和设备的新增附属设施,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计入原建筑物的账面价值。

这意味着,租入不动产的改建支出可以计入租赁合同的成本中,作为租金的一部分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与购买不动产的企业享有同样的权益。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租入不动产进行改建的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改建合同、发票等,以便确保抵扣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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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解读第一部分背景和目的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实现征税范围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简并税率和简化税制,最终实现增值税法定。

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基本内容是实现“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本次改革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允许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重复征税因素进一步消除,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规模,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改革的红利也得以更加充分地释放。

通过外购、自建等方式增加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将因此而获益;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前期已试点行业纳税人也会从中获益,税负会进一步下降。

但是,考虑到全国不动产投资的体量巨大,在照顾到企业减负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

为了避免允许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部一次性抵扣带来的较大冲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在36号文件中,关于这部分内容,表述是比较简单的,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非常多,也比较复杂,有必要出台配套管理办法予以支撑。

因此,在36号文件基础上,以15号公告的形式发布页脚内容1《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门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政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区分不同情况,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也进一步落实和体现现行政策对不动产抵扣政策的时间性差异特征。

《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分年抵扣不动产范围、抵扣的时点、不动产发生用途转变时进项税额的处理、部分特殊情形的政策口径,以及对抵扣凭证的要求、对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要求、设置管理台账的要求等内容。

页脚内容2第二部分《办法》内容的逐条解读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政策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办法》作为36号文件的配套文件,目的是在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将36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对36号文件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的解释说明,以增强政策文件的可操作性。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政策解读】本条是为了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页脚内容3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1.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范围(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取得的不动产。

(这里的取得,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发生,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案例一】:2016年6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

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6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6月所属期)抵扣。

2.不需进行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可一次性全额抵扣)(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如,工厂购买的厂房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虽然同属于不动产,但在进项税的抵扣上应区别对待。

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长期保持原有形态的实物资产;而后者在实质上则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属性不同,对其施行分年抵扣显然不合适,应当一次性抵扣。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其购置成本已分期支出并分期抵扣,如果再对每期取得的租金进项分两年抵扣,核算会非常复杂,因此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3)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页脚内容4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比如工棚、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

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

因此,现行政策对于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允许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政策解读】通过“在建工程”这个会计科目核算的项目很多,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核算方便的原则,对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范围,主要限定在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货物、以及与不动产联系直接的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一)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购进货物。

除建筑装饰材料,还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之所以列举这些项目,也是为了与增值税转型改革时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呼应,使前后两个文件的口径统一起来。

113号文件中明确,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都作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现在同样将其视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实体的组成部分,明确规定,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这类货物现在可以抵扣进页脚内容5项税额了,但要和建筑材料等一样,分2年抵。

(二)设计服务(三)建筑服务这两类服务都可视为与不动产项目直接相关的服务。

【案例二】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材料直接耗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一)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新建不动产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二)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属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则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那么仍应区分两种情况(1)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2)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服务,如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等,直接耗用于自建不动产的,应按照上述购进材料直接用于自建不动产的情况,分别处理。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页脚内容6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不动产,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项目(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按照如下方法处理:1.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暂时挂账,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将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前提,是要求纳税人凭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允许抵扣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服务,当期没有直接用于在建工程(例如计入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又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如下方法处理:1.购进时允许全额抵扣。

页脚内容72.转用于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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