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线控制规划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

2、规划内容与目标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确定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3)一般保护水域包括同安东西溪水系的石浔坝、瑶江橡胶坝下游至入海口;杏林湾水库作为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厦门市辖区内的农用水库,后溪及其上游的许溪流域和苎溪流域及坂头水库下游段、官浔溪、深青溪坑内水库下游段、瑶山溪、过芸溪溪头水库下游段、翔安九溪(九溪)和同安洪塘三忠溪等自然溪流和作为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要求的其他水域。
4、发展优势条件分析
1) 环境优势
厦门水系自然环境优越,目前一些水系的保护已达到一定的层次和水平,有条件形成更加完善的蓝线系统。
2) 机遇优势
目前,厦门正在进行新一轮的跨越式发展,为早日形成海湾型城市的框架,各区正在加紧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建设的大前提,进行蓝线的专项规划恰逢其时。
三、规划原则与依据
1、规划原则
水资源紧缺指标
2、水系及气候情况
厦门市水系均属山丘区短小河流,发源于境内,流域面积小,流程短,坡度大,水量随季节变化大。厦门岛地表水系不发育,多为短小溪流,呈放射状独流出海;岛外部分水系较为发育,主要河流有东西溪、九溪、官浔溪和后溪等,流域总面积939.25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面积的60%。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只有同安东西溪和集美后溪两条;50~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九溪、官浔溪。
(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激素以及抗生素药物,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5)严禁开山采石。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作为城市规划中的重要控制线,对于保障城市水生态、水资源和水环境具有关键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城市蓝线范围内的资源,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城市蓝线的定义与划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保障水系的自然连通和生态功能。
2、与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3、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为城市未来的水系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
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上述原则,通过现场勘查、科学论证等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城市蓝线内的禁止活动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严禁以下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包括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破坏城市蓝线内的水系生态环境,如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倾倒垃圾等。
4、破坏城市蓝线内的水利设施,如损坏堤岸、水闸等。
5、其他损害城市蓝线功能的活动。
这些禁止活动的明确,旨在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对城市水系造成破坏的行为,确保城市蓝线的保护落到实处。
三、城市蓝线内的建设活动管理对于因城市建设和发展确需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蓝线专项规划,并经过严格的规划审批程序。
2、进行建设活动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建设方案,充分考虑对水系的影响,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建设活动过程中,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活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4、建设活动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水系的功能未受到损害。
通过严格的建设活动管理,既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城市蓝线的功能和价值。
四、城市蓝线的监督与管理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包括规划、水利、环保、城管等部门。
蓝线控制规划

第三章蓝线控制第一节水系规划[1]一、工程标准1、防洪标准n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及吴淞江以北的工业园片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n其余片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2、防洪圩堤n昆山市一、二级河道:堤顶高程5.3m(吴淞高程佘山基面,下同)、堤顶宽3.0m,外坡1:1,内坡1:1.5;n昆山市三级河道及其他圩外河道:堤顶高程4.7m、堤顶宽2.5m,外坡1:1,内坡1:1.5。
3、排涝标准n城镇圩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出;n农业圩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48小时排出。
4、圩内骨干河道工程标准根据现有的地理环境状况和集水、汇水、排涝要求调整(包括新开、裁弯取直、拓宽加深)圩内骨干河道,并提出以下工程标准:n河口宽度:10~40m[2]n河底高程-0.5~0.5mn河堤坡比1:1.5~1:25、水面率圩内保留水面率(包括骨干河道和调节河道)控制在8%左右,其中圩内骨干河道水面率不得小于5%,并保持合理的河道分布框架。
二、规划内容1、加快圩外河道护岸工程建设,提高江河的防洪能力;2、加大圩内河道清淤力度,全面梳浚圩内河道,综合整治部分主要圩外河道;在总体水系框架和不影响泄洪排涝的前提下,着重对圩内水系中的骨干河道进行规划调整。
规划调整圩内骨干河道、构筑良好圩内水系框架的工程措施:n拓宽加深河道断面过小,河底高程过高,不能满足防洪排涝要求时,则需要拓宽加深。
n裁弯取直因河道曲折多弯而影响河道的集水、引排等功能,则需裁弯取直。
n新开河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新开河道。
3、中心城区联圩调整:对原来以行政界限为联圩边界的联圩重新进行界定。
《昆山市“十一五”水利建设规划》中涉及中心城区范围内联圩调整如下:n新北圩与娄南圩合并作吴淞圩n珠江圩与合兴圩合并作合兴圩n夏东圩与镇南圩合并作镇南圩n陈香圩与北大圩合并作北大圩n红峰圩与玉山圩合并作红峰圩另外,规划沿苏州绕城高速公路在其东侧规划新开河(暂名新师姑泾)作为圩外河道,因此本次规划将其作为中心圩、合作圩与庙泾圩新的界线[3],中心城区内原属于中心圩、合作圩的河道划入调整后的庙泾圩。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介绍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
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2015•全套规划术语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
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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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蓝线控制
第一节水系规划[1]
一、工程标准
1、防洪标准
n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及吴淞江以北的工业园片区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n其余片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2、防洪圩堤
n昆山市一、二级河道:堤顶高程5.3m(吴淞高程佘山基面,下同)、堤顶宽3.0m,外坡1:1,内坡1:1.5;
n昆山市三级河道及其他圩外河道:堤顶高程4.7m、堤顶宽2.5m,外坡1:1,内坡1:1.5。
3、排涝标准
n城镇圩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出;
n农业圩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48小时排出。
4、圩内骨干河道工程标准
根据现有的地理环境状况和集水、汇水、排涝要求调整(包括新开、裁弯取直、拓宽加深)圩内骨干河道,并提出以下工程标准:
n河口宽度:10~40m[2]
n河底高程-0.5~0.5m
n河堤坡比1:1.5~1:2
5、水面率
圩内保留水面率(包括骨干河道和调节河道)控制在8%左右,其中圩内骨干河道水面率不得小于5%,并保持合理的河道分布框架。
二、规划内容
1、加快圩外河道护岸工程建设,提高江河的防洪能力;
2、加大圩内河道清淤力度,全面梳浚圩内河道,综合整治部分主要圩外河道;在总体水系框架和不影响泄
洪排涝的前提下,着重对圩内水系中的骨干河道进行规划调整。
规划调整圩内骨干河道、构筑良好圩内水系框架的工程措施:
n拓宽加深
河道断面过小,河底高程过高,不能满足防洪排涝要求时,则需要拓宽加深。
n裁弯取直
因河道曲折多弯而影响河道的集水、引排等功能,则需裁弯取直。
n新开河道
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新开河道。
3、中心城区联圩调整:对原来以行政界限为联圩边界的联圩重新进行界定。
《昆山市“十一五”水利建设
规划》中涉及中心城区范围内联圩调整如下:
n新北圩与娄南圩合并作吴淞圩
n珠江圩与合兴圩合并作合兴圩
n夏东圩与镇南圩合并作镇南圩
n陈香圩与北大圩合并作北大圩
n红峰圩与玉山圩合并作红峰圩
另外,规划沿苏州绕城高速公路在其东侧规划新开河(暂名新师姑泾)作为圩外河道,因此本次规划将其作为中心圩、合作圩与庙泾圩新的界线[3],中心城区内原属于中心圩、合作圩的河道划入调整后的庙泾圩。
规划调整后,中心城区联圩详见下表。
参见“中心城区联圩规划”图
表 33 中心城区规划联圩分布一览
资料来源:根据《昆山市“十一五”水利建设规划》(2005)整理第二节市域蓝线控制
一、市域湖泊蓝线控制
各湖泊蓝线控制宽度详见下表:
表 34 市域主要湖泊蓝线控制一览
注:湖泊总控制线宽度为蓝线宽度与绿线宽度之和。
二、昆山市一、二级河道蓝线控制
这类河道为蓝线重点控制河道,各河道蓝线控制宽度详见下表:
表 35 昆山市一、二级河道蓝线控制一览
1、河道现状资料来源:《昆山市防洪及水资源综合规划(2006)》;
2、表中除吴淞江为一级河道外其余均为二级河道;
3、带*号数据来自苏州干线航道规划控制参考表;
4、杨林塘、张家港等航道的走向应根据航道规划及时调整,调整后蓝线宽度不变。
三、昆山市三、四级河道蓝线控制
这类河道为蓝线重点控制河道,各河道蓝线控制宽度详见下表:
表 36 昆山市三、四级河道蓝线控制一览
1、资料来源:《昆山市防洪及水资源综合规划(2006)》;
2、表中河道均为原昆山市级河道;其他未涉及的三、四级河道蓝线由水利部门今后会同规划部门划定;
3、带*号数据来自《苏州干线航道规划控制参考表》;
4、茆沙塘、金鸡河航道走向应根据航道规划及时调整。
第三节中心城区蓝线控制
一、中心城区圩外河道蓝线划定
这类河道为蓝线重点控制河道,各河道蓝线控制宽度详见下表,规划管理时蓝线控制宽度应结合蓝线范围划定图则一起使用。
表 37 中心城区圩外河道蓝线控制一览
1、本表中河道均指河道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河段;
2、带*号数据来自《苏州干线航道规划控制参考表》;
3、张家港、金鸡河等航道的走向应根据航道规划及时调整,调整后蓝线宽度不变。
二、中心城区圩内骨干河道蓝线划定
这类河道为蓝线一般控制河道,各河道蓝线控制宽度详见下表,规划管理时蓝线控制宽度应结合蓝线范围划定图则一起使用。
表 38 中心城区圩内骨干河道蓝线控制一览
注:本表中河道均指中心城区范围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