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
香港上市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香港上市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香港资本市场监管规则,规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树立上市公司的良好公众形象,现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是对香港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连交易规定的简要摘录,摘录的仅为公司日常经营中通常遇到的的关连交易情况。
除本办法外,公司还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关连交易的管理工作。
此外,关连交易有可能同时是反收购行动、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公司应同时参阅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本办法引号所标识的词汇,其详细含义见本办法后附定义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见定义一)。
第四条公司的关连交易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关连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定价公正,交易公平,操作公开,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见定义二)进行,或关连交易的条款应以不优于对非关连人士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司必须就所有关连交易与所有关连方订立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应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即在关连交易决策、实施及信息披露的全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四)互利互惠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做到交易双方互利互惠,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五)回避表决原则:即关连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连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关连人士的界定第五条公司的关连人士包括:(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见定义三);(二)在交易日期之前12个月内曾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三)上述(一)至(二)所提及人士的下列“联系人”:1.其个人“联系人”,包括:(1)其配偶;(2)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上述(1)项统称“家属权益”;(3)本条(一)、(二)项人士的如下亲属:A、同居者、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和继父母、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及A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及B、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孙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表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配偶的兄弟姐妹,及侄、甥子女;及B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而香港联交所认为他们与有关个人的关系使拟议的交易应遵从关连交易的要求。
香港上市披露规定

在香港,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体现在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及各公司签署的上市协议中。
概括来讲,除了定期公布公司业绩(中期及年度报告)外,主要内容有:(1)一般披露责任:凡是预计对股价造成影响的资料,一经做出有关决策必须尽快公布(提交联交所和公司股东),但在此阶段之前则要高度保密。
这些资料包括:1、联交所及公众人士评估公司状况所需的资料。
2、避免造成公司证券假市所需的资料。
3、可以合理的预计会对其证券的市场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资料。
同时,如果有关证券也在其他交易所上市,则凡向其他市场发放的资料,必须同时向联交所披露。
(2)必须披露董事及主要股东的权益及买卖。
根据《证券(公开权益)条例》的规定,股份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董事及行政总裁及持有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10%或以上的人士必须以书面向联交所及公司呈报其权益。
这些权益有董事或股东本身的权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其所控制的任何公司的权益,以及其本人或家族或公司权益为受益人的信托名下的任何权益。
(3)须予以公布的交易,包括五类: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股份交易及关联交易。
单条条文模式前一条文下一条文转换语言返回法例名单条文内容章:571标题:证券及期货条例宪报编号:L.N. 12 of2003条:270条文标题:内幕交易版本日期:01/04/2003第4分部─内幕交易(1) 当以下情况出现时,与某上市法团有关的内幕交易即告发生─(a) 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掌握他知道属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消息,并─(i) 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ii) 在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会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的情况下,怂使或促致该另一人进行该等交易;(b) 正意图或曾意图提出收购该法团的要约的人(不论是否联同别人提出),在知道该项收购意图的消息或已打消该意图的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情况下─(i) 为该项收购以外的目的,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ii) 为该项收购以外的目的,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c) 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人披露任何消息,而他知道该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另一人会利用该消息而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交易;(d) 正意图或曾意图提出收购该法团的要约的人(不论是否联同别人提出),在知道该项收购意图的消息或已打消该意图的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人披露该消息,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另一人会利用该消息而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交易;(e) 任何人知道另一人与该法团有关连,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另一人因该项关连而掌握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而他在直接或间接从该另一人收到他知道属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消息的情况下─(i) 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ii) 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或(f) 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正意图提出收购该法团的要约,或已打消该意图,并直接或间接从该另一人收到该另一人的上述意图或打消该意图的消息,而在知道该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情况下─(i) 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ii) 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
港股信息披露规则 公告 通函

港股信息披露规则公告通函港股信息披露规则公告通函导言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上备受瞩目的一员,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一直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HKEX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信息披露规则,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上市公司和市场参与者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整体效率。
而港股信息披露规则公告通函则是HKEX进行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工具之一。
一、港股信息披露规则的重要性1.1 审慎投资决策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获取并评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前景等重要信息的主要途径,也是投资者作出审慎投资决策的基础。
在金融市场波动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需要通过信息披露规则公告通函等渠道获得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以降低投资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1.2 维护市场秩序信息披露规则的执行和监管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港股信息披露规则公告通函的要点2.1 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港股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有信息披露义务,必须及时、全面地披露公司业务、财务、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获取真实、准确的经营数据和业绩表现。
2.2 公告内容和公告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重要信息。
港股信息披露规则公告通函明确规定了公告内容和格式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告的标题、内容、签署方式、公告网站等,以及公告要求的时间要求和生效方式等。
2.3 通函解读和解释HKEX会发布通函解释一些具体问题或政策,以帮助上市公司和市场参与者更清晰地了解和理解信息披露规定。
通函的发布有助于消除市场疑虑,澄清信息披露政策,促进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化。
三、对港股信息披露规则的思考和见解作为一项重要的市场监管工具,港股信息披露规则的严格执行和规范化对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就招股书披露所承担的职责

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就招股书披露所承担的职责根据香港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负有一定的职责和义务,其中之一就是确保招股书中的信息充分披露和真实准确。
招股书(也被称为上市说明书)是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时向投资者提供的文件,它包含了公司的商业模式、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重要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做出投资决策的基础。
首先,董事需要确保招股书中的信息充分披露。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商业模式、运营策略和未来的发展计划。
这些信息应该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重要合同、竞争环境、关键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信息。
其次,董事要确保招股书中的信息真实准确。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对招股书中的陈述和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核实,确保没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他们应该仔细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同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与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和内部审计团队合作,以确保招股书中的信息真实可靠。
此外,董事还应承担起制定和执行公司披露政策的责任。
他们应该确保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提供重要信息。
他们应该与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团队合作,确保投资者对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发展计划有透明的了解。
董事还应该意识到他们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
如果招股书中的信息虚假或误导性,董事可能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甚至可能受到罚款或监禁。
因此,董事需要对招股书中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尽职审核,以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对于违反披露义务的董事,香港证监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并采取法律行动。
证监会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和吊销执照,也可以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投资者也有权对董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因信息披露不准确而遭受的损失。
总之,作为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他们在招股书披露过程中承担了重要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确保信息充分披露和真实准确,并制定和执行公司的披露政策。
董事需要认识到自己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招股书中的信息符合法律要求。
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香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2目录监管概况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及实践指引须公告的事项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3监管概况4监管概况适用于贵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条例发行人成立地法律5收购守则A股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作为一家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H股公司,贵行须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一般披露责任:向联交所、股东和一般公众通报情况财务报告企业管治关于并购、注资、关连交易和其他交易的批准、披露和申报责任资料收集:联交所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联交所认为适当的各方面资料,以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顺畅运作,或调查疑似违反上市规则的活动6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及实践指引78非公开股价敏感资料管理不善的后果违反上市规则规定的一般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与期货条例与市场不当行为有关的规定9要非常审慎地对待股价敏感资料!一般信息披露义务的原理以使发行人积极主动地告知市场公司的发展情况以使有关证券的价格反映最新的可获得的信息以保证没有人处于有利的交易地位以防止市场不当行为和滥用以使联交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一个公平、有序和有效的市场10在披露方面的一般性责任第13.09条:公司应尽可能早地将有关下述的任何资料知会联交所、股东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持有人:能够使联交所、上市证券持有人及公众对集团的状况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为避免使公司的股份造成假市所需的资料合理预期到会严重影响公司股份的市场活动及公司股份价格的资料董事必须保证在公布前,对所有价格敏感资料予以保密联交所有权对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价格或交易量的异常波动予以询问请参阅联交所发布的“价格敏感资料披露指引”11什么是“股价敏感资料”?定义很广泛,包括任何“预期属于股价敏感的资料”上市规则第13.05条对发行人至关重要的是应该迅速评估重大或预期以外的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决定这些事项是否是股价敏感资料并需要披露没有一份应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的全面清单12决定何种资料是股价敏感资料是一个主观判断决定需由公司及其董事们作出应咨询内部及外部(如有)顾问如有可能,应向联交所咨询? 但这样做的结果很有可能是需要公司发布公告或股票停牌什么是“股价敏感资料”?(续)股价敏感信息举例:定期发生的事项(如财务业绩及股息)特殊事项(如与关连人士进行交易)签订重要的合约或订立重大的合营协议集资活动发出集团的盈利报告业绩与已发布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在有关行业内发生重大市场动荡庞大外汇亏损13什么是“股价敏感资料”?(续)股价敏感信息续:核数师在任期届满前被免任先前已公布的协议被取消行政总裁呈辞更改会计政策在公司的控制范围以外而对其业务、营运或财务表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将现有集团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联交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收购、合并、收购要约及股份回购重大诉讼请注意,联交所强调应予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并不可能逐一列举,公司必须对有关事件根据个别情况进行评估14信息披露前必须做什么保证股价敏感资料的高度机密是董事的责任该等资料不得向发行人及其顾问以外的人泄露可以考虑实行以下措施以保持机密:使用代码使用私人传真控制收件人名单执行“只有需要的人才知道”的规则无论何时都坚持签订的保密协议书面记录发行人,董事和顾问们采取的行动以保证机密性15什么时候必须进行披露?首要原则是,凡预计影响股价的资料均应在有关该等资料的决定作出后立即公布但需记住:如果资料需要向公司董事、雇员和顾问以外的人提供,则应将其公布有关的董事会日期应与此等考虑相协调 ? 如不可行,则董事会可能有必要将其批准权授予某一委员会,以便在适当的时间作出适当的公布如果商议或讨论涉及不止一小部分人士,则应尽早进行公布如果发行人有义务向第三方披露资料而将使该资料进入公众领域,则也应同时向市场公布考虑使用持仓或警示公告违反上述可能会导致联交所暂停股票交易16披露必须如何进行?在香港联交所的网站上发布公告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公告17披露具价格敏感性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如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或授权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或涉及披露、传递或散发该资料可能会诱使他人在香港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在香港维持、提高、降低或稳定证券的价格或期货合约交易的价格该资料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及该人知道或罔顾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或在该资料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方面有疏忽即构成市场不当行为18信息公布的最佳做法“信息”一词涵义广泛,包括在报纸刊登的公告及发布的新闻稿最佳做法:确保信息准确和完整必要时,核实信息内容确保信息经负责人员同意后才对外公布建立内部指引如未能采取适当的步骤,可构成市场不当行为19违反上市规则的后果联交所可能采取的处罚措施有:停牌或除牌发出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发出私下谴责或公开指责向监察委员会或其他香港监管机构,或海外监管机构(如适用),申报违规行为要求上市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修正违反规则的事宜或采取其他补救行动如董事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公开声明联交所认为该董事继续留任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如果上市公司故意或持续不履行其应尽的责任,禁止证券商及财务顾问代表该公司行事酌情采取任何其他交易所认为合适的行动2021有助于合规的实践考虑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不得引用”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应当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以保证股价敏感资料的正确传播董事会应当在实施前批准该等通讯政策和程序该等政策和程序应当:表明有充分的制度和内控措施以确保符合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清楚地界定与第三方通讯的责任除非经过指派,禁止其他董事和/或员工传递信息建立适当的程序以保证正式公告作出前股份敏感资料的机密性禁止为了“测试”市场而泄露信息22建立通讯政策和程序(续)确保在无法保持机密的情况下通知联交所,并且如果有必要的话,要求在作出正式公告之前停牌在适当的时候咨询专业顾问以决定某一资料是否属于股价敏感资料确保进行适当的检查/验证以显示合理的注意如果决定不进行公布,则应确保记录下理由和建议确保及时对信息泄露或可能的信息泄露进行调查确保不时对政策和程序进行检讨23“不得引用”并不存在!”不得引用“不得用于引用和归因于某人的言论“不得引用” ? 一个用于新闻报道的术语,表示向记者提供的信息的提供者是受到保护的,但信息可以使用。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简目: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一)信息披露的原则(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一)一般事项(二)须予公布的交易(三)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四)财务资料的披露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摘要联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规定于《上市规则》及其附录,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则为部分常见事项的披露提供了指引。
在《上市规则》中,联交所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采用了一般规定结合具体规定的模式(一般披露责任+具体披露责任),一般披露规则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概括要求,而具体披露规定则明确了在特定事项下的信息披露规则。
本摘要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模式,对相关的披露规则进行了简要分类。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基于《上市规则》第13.05条-13.10条】(一)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持续责任的目的及披露的原则。
本章所载涉及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述情况下,实时公布有关数据。
指导性的原则是:凡预期属股价敏感的数据,均须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实时公布。
在公布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严守秘密。
【第13.05条】2、一般披露责任与具体披露责任的关系。
第十三章所规范的披露责任是在遵循《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为发行人提出的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要求。
基于此,该章所提出的特定情况并不可取代《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无论如何也不会减省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所应负的责任。
【第13.06条】3、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为遵循第十三章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持续责任,发行人的董事必须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股价敏感资料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第13.07条】4、联交所所对信息披露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使信息披露维持在高水平,交易所可在认为必要时,要求发行人发表进一步的资料及向其施加额外的规定,但在施加任何并非一般对发行人实施的规定前,有关发行人可作出申述。
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简目:联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规定于《上市规则》及其附录,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则为部分常见事项的披露提供了指引。
在《上市规则》中,联交所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采用了一般规定结合具体规定的模式(一般披露责任+具体披露责任),一般披露规则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概括要求,而具体披露规定则明确了在特定事项下的信息披露规则。
本摘要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模式,对相关的披露规则进行了简要分类。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基于《上市规则》第条条】(一)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持续责任的目的及披露的原则。
本章所载涉及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条所述情况下,实时公布有关数据。
指导性的原则是:凡预期属股价敏感的数据,均须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实时公布。
在公布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严守秘密。
【第条】2、一般披露责任与具体披露责任的关系。
第十三章所规范的披露责任是在遵循《上市规则》第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为发行人提出的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要求。
基于此,该章所提出的特定情况并不可取代《上市规则》第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无论如何也不会减省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条所应负的责任。
【第条】3、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
为遵循第十三章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持续责任,发行人的董事必须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股价敏感资料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第条】4、联交所所对信息披露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使信息披露维持在高水平,交易所可在认为必要时,要求发行人发表进一步的资料及向其施加额外的规定,但在施加任何并非一般对发行人实施的规定前,有关发行人可作出申述。
相反,交易所也可因应个别事例的情况豁免、修改或免除发行人遵行第十三章所载任何特定责任条款;但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所可要求有关发行人订立一份协议或承诺,作为该项豁免的附带条件。
【第条】(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基于第条、第条】《上市规则》第(1)条对于披露的资料作了原则性要求,即除遵守第十三章各项具体规定外,发行人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交易所、发行人的股东及其上市证券的其他持有人通知任何与集团有关的资料(包括与集团业务范围内任何主要新发展有关的而未为公众人士知悉的资料),具体包括:(a)供上述机构,人士及公众人士评估集团的状况所必需者;(b)避免其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者;(c)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其证券的买卖及价格者。
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4. 关连交易
规则载于 《上市规则》第14A章* 监管目的: − 确保发行人进行关连交易时,能顾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 提供若干保障(如独立股东批准),防范关连人士利用其职位取得利益 − 独立股东掌握充分资料,评估交易的影响 通知股东 独立股东可表决重要的交易 受监管交易的范围: − 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和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关连人士可 透过交易获得利益 − 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可以是单一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
−
不包括: 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进行属收益性质的交易
*《创业板规则》第19章
18
3. 须予公布的交易
交易类 别 股份交 易 内容
刊发 公告 需要
停牌 需要
股东批准
刊发股东通 函及股东大 会通知
发行人被 视为新上 市申请人 不会
以上市证券作为代价的资产 收购
所有百分比率< 5%
5% ≤ 比率 < 25% 需要
规模测试 资产比率 盈利比率 收益比率 代价比率 股本比率 何时须刊发公告? 于确定交易条款后,须尽快刊发公告 终止交易 交易条款出现重大变动 协议完成日期出现重大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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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须予公布的交易 - 通函规定
内容要求 一般原则:资料须清楚陈述,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欺诈成份 具体披露内容,如: − 交易的基本性质 − 目标公司的陈述 − 交易条款 (如: 交易金额) − 交易原因及影响 何时须刊发通函? 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出售、反收购行动 − 在公告内披露预计发送通函日期。但如属只供股东参考的通函,须在15个营 业日限期内发送通函 − 通函须于发行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或之前发出 (如属中国发行人,可 根据《中国公司法》于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或之前发出通函) − 如刊发补充通函,须股东大会前至少10个营业日内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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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報告或中期摘要報告
(《上市規則》第 13.48 條)
就上述事宜刊登公告
(《上市規則》第 13.49 條)
10
例子(四)上市公司與股東的關係
股東周年大會及股東特別大會
寄發大會通告
(《上市規則》第 13.37 條)
寄發代表委任表格
(《上市規則》第 13.38 條)
成重大影響
(《上市規則》第 13.09 條)
4
例子(一)與上市公司業務有關的事項
提供貸款
(《上市規則》第 13.13 條)
貸款詳情 結欠 產生有關款項之交易性質 借款人集團身份 利率 償還條款
5
例子(一)與上市公司業務有關的事項
向聯屬公司提供財務資助及擔保
(《上市規則》第 13.16 條)
大家好
香港上市公司的持續責任 信息披露
2011 年 11 月 19 日
梁創順律師 胡關李羅律師行合夥人
向誰披露?
1)香港交易所 2)上市公司的股東 3)上市公司之上市證券的其他持有人 4)公眾人士/潛在投資者
3
披露哪些資料?
**任何與集團有關的資料,而該等資料為以 下情況所必需者:
上述機構、人士及公眾人士評估集團的狀況 避免虛假市場的情況出現於其證券買賣 在合理預期下可能會對其證券買賣及價格構
上市地位
14
答問環節
財務資助條款 利率 償還方式 到期日…
6
例子(一)與上市公司業務有關的事項
上市公司違反貸款協議
(《上市規則》第 13.19 條)
所涉及貸款對上市公司之業務運作影響 重大
違約可能導致貸款人要求即時償還貸款 貸款人並無豁免有關違約事宜
7
例子(二)與上市公司證券有關的事項
已發行股本的變動
12
例子(五)其他有關上市公司運作的事宜
修訂公司組織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 董事會、監事會、公司秘書的人事變動 變更核數師 變更會計年度結算日
(《上市規則》第 13.51 條)
13
違反《上市規則》的後果
私下譴責 公開批評聲明 公開譴責 紀律制裁 停牌 (在特殊情況下)取消上市公司之證券的
刊登投票表決結果
(《上市規則》第 13.39 條)
11
例子(四)上市公司與股東的關係
董事會(宣派股息、通過年度有關溢利或虧 損)
刊登有關董事會日期的公告
(《上市規則》第 13.43 條)
會議後,(如上市公司決定就其上市證券 宣佈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通知交上市規則》第 13.25A 條)
發生導致其已發行股本出現變動的事件 配售 供股 紅股發行 以股代息…
8
例子(二)與上市公司證券有關的事項
遞交月報表
(《上市規則》第 13.25B 條)
上市公司的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於月報 表涉及期間內的變動
9
例子(三)上市公司財務資料的披露
派發、發佈: 年度報告或財務摘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