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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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宿政办发[2008]22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08〕226号2008年12月22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理顺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促进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20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管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筹范围实行市区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二、基本原则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业务经办管理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三、工作职责1.市及各区人民政府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责任人,牵头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开展。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市财政部门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对基金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直属学校学生参保缴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进行管理和检查考核;制定下达各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对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审核、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收费工作,核实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参保人员证卡制作、业务台帐管理。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5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5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深化综合医改试点,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健康持续发展。

(一)理顺管理体制1. 统一行政管理。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职责,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2. 整合经办机构。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信息系统等,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统一经办。

3. 建立会商机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宿政办发〔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3〕8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急救医疗事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4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宿迁实际,对加强我市市区医疗卫生救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机构,明确职能1.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是市区唯一法定医疗救护机构,由政府举办、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主要负责市区(含宿豫区与宿城区2108平方公里)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工伤、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的救护;医疗急救;病人转院及途中医疗救治;政府指派的其他医疗保障业务。

2.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下设若干医疗卫生救护分站,主要负责执行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的指令,具体实施现场和途中救护任务。

3.宿豫区与宿城区不设医疗卫生救护机构。

4.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首批设立的医疗卫生救护分站为市人民医院、宿城区人民医院、钟吾医院、市第二医院、洋河医院、来龙医院、大兴医院、皂河医院救护分站。

5.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批准设立和调整救护分站的设置。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宿府法〔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
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苏发〔2016〕3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形成了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民保[2009]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各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为加快完善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加快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战略目标,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创新机制,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快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方便快捷,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

到2010年,在全省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与医疗保险无缝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健全制度,完善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要求,切实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和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宿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3日宿迁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健康江苏建设部署,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医保支付体系,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疗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 保障基本。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基本服务设施相关费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2. 健全机制。

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健全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

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宿政规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30日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医保第三章居民医保第四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大病保险第五章参保关系转移衔接第六章医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第七章基金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

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发[2006]100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30【实施日期】200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宿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6〕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建立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就近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 目标任务: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政府投入保障机制,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到2010年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达到基础设施完善,基本设备齐全,人员队伍素质较高,运行规范、运转正常、富有活力的目标,为农村居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乡村卫生服务人员专业资格合格率达100%。

(二)培训200名医疗卫生管理人员、1000名卫技骨干人员、7000名乡村医生。

(三)全市乡镇卫生院、乡镇医院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率达100%,农村居民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率达60%以上。

(四)以县为单位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率达95%以上。

(五)饮用水卫生监测率达95%以上。

(六)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98%以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150/10万以内,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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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
施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6]119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
(宿政办发〔2016〕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要求,深入推进宿迁市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保障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二)基本原则
统筹衔接。

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按照谁受理反映,谁核查答复的原则,市、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反映人反馈情况,对反映情况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高效便捷。

市、县(区)在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无缝衔接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基础上,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二、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一)保障重点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
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二)拓展对象范围
1.有条件的县(区)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2.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由各地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中的大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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