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项目担保
(东府〔2005〕57号发文)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发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及纠纷的市场化、法制化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证担保是指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业主(发包人,下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三条在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应当实行保证担保。
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第四条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担保业务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业主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工程预算。
承包商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市建设局依据本办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承包商不依照本办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建设局应当依据本办法要求其改正。
第二章投标保证担保第七条投标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活动的担保。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保证担保的规定。
第八条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或投标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银行帐户汇出,不得由其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的除外)或第三者转入。
投标保函可采用保证人出具的投标保函,也可采用银行保付支票或承兑汇票,由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交的方式,其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九条单项工程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项目担保书范文

项目担保书范文
尊敬的XXX公司:
根据合同编号XXXXX,我们愿意就该合同项下的项目向贵公司提供担保。
特此担保书如下:
一、我们保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项目义务,并确保项目按时交付、质量合格、与合同约定的规格相符。
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项目交付延误、质量不合格或规格不符,我方将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并赔偿贵公司的相关费用。
三、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将按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并保证其质量合格。
四、如项目所需资金不足,我方将负责补充资金,确保项目的完工。
五、为保障贵公司的利益,我方同意接受贵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进行相关的验收工作。
六、如发生纠纷或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解决,则双方将提起诉讼,由被告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七、该担保书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项目交付合格后自动失效。
八、本担保书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
请贵公司签字确认,以示同意并对该担保书的内容负责。
特此担保。
担保方:(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被担保方:(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设工程风险,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债务或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有效期即担保期间: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本办法所称专业担保机构:指以信用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今年我市在建设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中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其他项目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对等实行业主支付担保。
在2005年7月,在我市全面推行包括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非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担保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工程担保可以采用定金(保证金)、保证、抵押、质押四种担保方式,提倡采用保证方式。
保证人对其出具的保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工程担保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
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二○○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担保:(一)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按照工程类别逐步推广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工程担保的投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招标〔2017〕48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招标〔2017〕48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承发包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7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和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坚持政府推进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引导和鼓励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样本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风险,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XX市国资监管机构,是指代表XX市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企业是指出资企业投资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和参股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参股企业是指国有股东持有一定股权、且股权比例未达到控股或实际控制条件的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出资企业及子企业(即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保证(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含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当被担保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仅能为其投资企业、其他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
出资企业与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为对内担保;出资企业或子企业为其参股企业、其他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供担保的为对外担保。
第八条上述企业的担保应按照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等因素,采取配对担保,避免连环担保。
配对担保是指两家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
连环担保是指两家以上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市政府及国资监管机构对出资企业及子企业担保行为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二)按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对出资企业及子企业担保事项进行核准或备案;(三)负责监督检查出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四)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担保监管职责。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担保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担保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项目按时、质量、安全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本项目的所有参与实施的工程项目担保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担保范围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
2.工程项目担保范围包括质量、进度、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
第四章担保形式1.保证金担保:指工程项目各参与单位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的履行。
2.保险担保:指工程项目各参与单位购买相应的工程建设保险,以进行风险防范和赔偿保障。
3.第三方担保:指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担保服务,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完善执行。
第五章担保责任1.建设单位应承担对工程项目的全面担保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2.设计单位应承担对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的担保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达到法定标准。
3.施工单位应承担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度的担保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按时、安全完成。
4.监理单位应承担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担保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合法合规。
第六章担保管理1.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各参与单位的担保责任和义务。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3.建设单位应及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担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担保进行评估检查,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七章担保追诉1.项目合同各方在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并及时追究担保责任。
2.有关单位在接到追究通知后应立即整改并做出相应的赔偿,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3.如有追究担保责任的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八章处罚措施1.对于不履行担保责任、拖延工程进度、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单位,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或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项目的担保
6.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项目融资的主要担保形式
6.5.1 信用担保形式
6.5.2 主要物权担保
6.5.3 其他担保方式
6.5.1 信用担保形式
1、项目完工担保
项目完工担保主要属于仅仅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的担保形式,即在一定的 时间范围内,项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
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项目的投资者;二、承建项目的工程公
6.1.2 担保在项目融资中的主要作用
6.1.1 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担保在民法上指以确保债务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或清
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它是债务人提供履行债务的特殊保证,是
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
项目融资担保是指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向贷款或
租赁机构做出的偿还保证。
具体分为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运用项目投资者提供的非直接的和以预防不可预见因素为主体的项目担保加上来自其他方面的担保同样可以构成为贷款银行所能够接受的信用保证结构这就是项目融资的主要优点之一
第6章
6.1
6.2 6.3
项目融资担保
概述
项目担保人 项目担保范围
6.4
6.5
项目担保的主要类型
项目融资的主要担保形式
6.1
概述
6.1.1 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项目投资者
第三方担保
股东协议
项目担保
项目公司
融资安排
图7-2 第三方担保人
贷款银行
能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机构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主要从发展本国经济,增加就业,增加出口,改善基础设施, 改善经济环境等目的出发,为大型工程项目提供担保。 2、与项目开发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商业机构 其目的是通过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而换取自己的长期商业利益。 3、国际性金融机构 这类国际性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地区开发银行等机构。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1、工程项目保险的概念 工程项目保险是指业主或承包商向专门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所投保的风险事故造成财产或人身伤亡,即由保险公司用保险基金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它实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即业主或承包商通过投保,将原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
2、风险分析的主要内容
1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时间分析. 2风险的影响和损失分析. 3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分析. 4风险级别. 5风险的起因和可控性分析.
二、风险分析方法
1、调查和专家打分法 2、层次分析法AHP 3、模糊数学法 4、统计和概率法 5、敏感性分析法 6、蒙特卡罗模拟技术
第四节 工程项目风险处理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中有三种风险的处理对策,即风险控制、风险自留和风险的转移.也可将风险对策分为两类:一类是风险控制对策,一类是风险财务对策.
一、项目风险的控制
采用风险控制措施可降低预期损失或使这种损失更具有可测性,从而改变风险.这种方法包括 1、风险回避 2、风险预防 3、风险分离 4、风险分散 5、风险转移.
3、风险管理目标
风险管理的目的,并不是消灭风险,而是在于有准备地、理性地进行项目实施,减少风险的损失. 1使项目获得成功; 2为项目实施创造安全的环境; 3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4保证项目质量; 5保证项目按计划、有节奏地施工,使项目实施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6使竣工项目的效益稳定; 7树立信誉,扩大影响; 8应付特殊变故.
二、财务措施
采用财务措施即经济手段来处理确实会发生的损失.这些措施包括 1、风险的财务转移 2、风险自留 3、风险准备金 4、自我保险.
第五节 工程项目保险
一、工程项目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二、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三、安装工程一切险 四、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新建建[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新建建[2004]9号2004年7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担保行为,确保承发包各方守信履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担保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承发包各方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设定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包括施工投标担保、施工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保修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履约保证金、抵押、质押和定金。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设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承发包方可以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
第六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施工合同总价款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分阶段滚动担保,担保范围分阶段确定。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担保。
第二章投标担保第八条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设定投标担保。
第九条投标担保一般采用定金方式。
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担保方式。
采用其他担保方式的,参照定金方式设定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十条投标担保定金按照工程预算确定,一般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投标人设定投标担保的,应当与招标人订立书面的定金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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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债权担保 二、项目担保人 三、项目担保的范围 四、项目担保的类型 五、项目融资中的三种主要担保形式 ——项目完工担保 ——资金缺额担保 ——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 “提 货与付款”协议为基础的项目担保
一、债权担保
• 项目融资信用保证结构的核心是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基 本形式。
协议的基本结构
• 合同期限 与项目融资的贷款期限一致 • 合同产品的数量规定 固定数量 全部产品 • 合同产品的质量规定 • 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国际市场价格 固定价格(产品的市场价格风险) 实际生产成本加固定投资收益(生产成本控制风险) • 生产的中断和不可抗拒事件的处理 • 合同权益的转让
意向性担保 (Implied Guarantee)
• 不是一种真正的担保,不具有法律上的约 束力,仅仅表现出担保人有可能对项目提 供一定支持的意愿。 • 支持信(Letter of Comfort) • 交叉担保
五、项目融资中的三种主要担保形式
• 项目完工担保 • 资金缺额担保 • 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 货与付款”协议为基础的项目担保
资金缺额担保
• 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行为出发点的资金缺额担保
在项目融资的还贷期间,担保额会逐渐降低。
• 以降低贷款银行损失为出发点的资金缺额担保
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担保项目未来资产价值波 动的风险。担保额一般为贷款总额的20%-50%,在 项目融资的还贷期间,担保额固定不变。
以保证项目正常运行为出发点的 资金缺额担保
项目完工担保
由项目投资者作为完工担保人
• 项目完工担保的责任 在计划内的资金安排之外,项目投资者必 须提供能够使项目按照预定工期完工的, 或按照预定商业完工标准完工的超过原定 计划资金安排之外的任何所需资金。 • 项目投资者履行项目完工担保义务的方式 追加对项目公司的股本资金投入。 由投资者自己或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向项目 公司提供初级无担保贷款(准股本资金)。 • 保证项目投资者履行担保义务的措施 担保存款或备用信用证
三、项目担保的范围
• 商业风险(核心风险或可控制风险) • 政治风险 • 不可预见风险(或有风险)
商业风险
• 项目完工风险 项目投资者 工程公司或技术设备公司 • 生产成本控制风险 与主要原材料、能源的供应厂商签订长期 供应协议 • 产品市场安排风险 "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
政治风险
• • • • • 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或者中央银行 世界银行 地区开发性银行 工业国家的出口信贷 海外投资机构
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 和“提货与付款”协议为基础的项 目担保
“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的特点
• 长期性 协议的期限至少不短于项目融资的贷款期限,比一般商业 合同的期限要长得多。 • 无条件性 无论项目公司能否交货,购买者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日期, 规定的价格,支付事先确定数量产品的货款。 • 定价基础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一般会规定最低限价。 • 基本原则 项目产品购买者所承诺支付的最低金额应不少于该项目生 产经营费用和债务偿还费用的总额。
由工程承包公司及金融保险机构 相结合作为项目完工担保人
• 这种担保和项目投资者的项目完工担保的区 别是,项目投资者的项目完工担保要求尽全 力去执行融资协议,实现项目完工,而工程 承包公司的完工担保只是在工程合同违约时, 支付工程合同价格的一部分(5%-30%)给 予担保受益人。这种担保只能作为项目投资 者项目完工担保的一种补充。
物的担保
• 在项目融资中,贷款银行以物的担保形式,把项目 的资产作为一个单独完整的整体与借款人的其他资 产清楚的分割开来。 • 抵押(Mortgage) 把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但该项资产的所有 权应在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后重新转移于债务人。 • 担保(Charge) 不需要资产和权益占有的转移或者所有权的转移, 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项协议。债权人有权 使用该项担保条件下资产的收入来清偿债务人对其 的责任。 —固定担保(Fixed charge) —浮动担保(Floating charge)
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 担保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一些专业化的金融机 构。 • 作用 1、担保一个资金不足或者资产不足的项目公司对其贷款所 承担的义务。 2、担保项目公司在项目中对其他投资者所承担的义务。 3、在担保提供人和担保受益人之间起到一种中介作用。
在担保提供人和担保受益人之间起到一种中介作用
四、项目担保的类型
• • • • 直接担保 间接担保 或有担保 意向性担保
直接担保
• 在金额上加以限制的直接担保 —资金缺额担保(Deficiency Guarantee) —第一损失担保(First-Loss Guarantee) • 在时间上加以限制的直接担保 —完工担保
间接担保(非直接担保) Indirect Guarantee
以“提货与付款”协议为基础的项目担 保
• 项目产品购买者只在取得产品的条件下才 履行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性质上更接 近传统的长期销售合同,但所提供的项目 担保分量要相对原材料的供应者需要按照 合同向项目定期提供产品,如果不能履行 责任,就要向项目公司支付该公司从其他 来源购买所需能源或原材料的价格差额。
• • • • 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合同 无论使用服务与否均需付款合同 政府特许权协议 间接担保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公平的商业 交易,因此不作为担保人的一种直接债务 责任列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或有担保 (Contigent Guarantee)
• 针对一些由于项目投资者不可抗拒或不可 预测因素所造成项目损失的风险所提供的 担保。 • 地震、火灾、海啸、洪水...... • 政治风险 • 经济政策风险 —税收政策 —优惠政策
• 担保存款或备用信用证(一般为项目年正 常运行费用的25-75%) 项目年正常运行费用包括:日常生产经营 性开支、必要的大修、更新改造等资本性 开支、债务利息和本金的偿还 • 留置基金 • 最小净现金流量担保
留置基金的释放条件
• 是国际项目融资所特有的项目担保形式。 在法律上体现的是项目产品买方与卖方之 间的商业合同关系,实质上是项目产品买 方对项目融资提供的一种间接担保。
人的担保
• 人的担保在项目融资结构中的基本表现形式是项 目担保(Project Guarantee)。项目担保是一种 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的承诺,是在贷款银行认为 项目自身物的担保不够充分的时候而要求项目投 资者提供的一种人的担保。 • 第一种:担保义务附属和依存在债务人和债权人 合约之上,在被担保人(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对 债权人(担保受益人)所承担义务的情况下,必 须承担起被担保人的合约义务。 • 第二种(即期担保):在担保受益人要求之下立 即支付给担保受益人规定数量的资金,而不管债 务人是否真正违约,即期担保相对独立于债权人 与债务人之间的合约。
商业政治风险保险(商业担保公司)
• 资产风险:由于剥夺、国有化、暴乱、内 战、恐怖活动以及限制资金转移国外等政 治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 • 合约风险:由于政治原因引起的禁运、毁 约、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担保等事件而 造成的被保险人的合约损失。 • 具有很严格的规定和金额限制,保险期限 相对较短(36个月以内)。
二、项目担保人
• 项目投资者 直接担保 非直接的或以预防不可预见风险因素的形式出现 • 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 政府机构 与项目开发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商业机构 —工程公司 —项目设备或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 —项目产品(设施)的用户 世界银行、地区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机构 • 商业担保人 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为了防止项目意外事件的发生(一般为保险公司提供的项 目保险,项目保险在性质上等同于其他类型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