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贷款担保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担保法律规定及案例(3篇)

担保法律规定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担保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担保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两方面进行探讨。

二、担保法律规定1. 担保的概念与种类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权利,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担保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抵押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2)质押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4)留置担保: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期间,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2.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担保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订立的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的范围;(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 担保的效力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合同对当事人、担保物和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担保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担保合同对债权人的效力:担保合同成立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其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2)担保合同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担保合同。

(3)担保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不得擅自免除或者变更担保责任。

4. 担保的消灭担保的消灭是指担保合同因一定原因而终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主债权消灭;(2)担保合同被解除;(3)担保合同被撤销;(4)担保合同无效。

三、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抵押担保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自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贷款担保费相关法律规定(3篇)

贷款担保费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贷款担保费是指借款人为取得贷款,向担保人支付的费用。

在我国,贷款担保费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贷款担保费的定义、性质、收费标准、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贷款担保费的定义贷款担保费是指借款人为取得贷款,向担保人支付的费用。

担保人是指保证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等。

贷款担保费是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是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

三、贷款担保费的性质1. 有偿性:贷款担保费是有偿的,即担保人提供担保服务后,有权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2. 双务性:贷款担保费具有双务性,即借款人支付贷款担保费是担保人提供担保服务的对价。

3. 限制性:贷款担保费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

四、贷款担保费的收费标准1. 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担保人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 担保人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担保人可以参照市场行情,结合担保风险等因素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3. 担保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担保人与借款人可以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贷款担保费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效力:贷款担保费是担保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保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2. 借款人支付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贷款担保费,否则担保人有权解除担保合同。

3. 担保人追偿权: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已收取的贷款担保费。

六、贷款担保费的相关法律规定1.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担保人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 《贷款通则》第二十三条:贷款担保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费用,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的,应当依法向借款人收取。

银行贷款担保法律适用(2篇)

银行贷款担保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向银行提供的担保方式,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担保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担保合同的签订、担保权的设立、担保权的实现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出发,对银行贷款担保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银行贷款担保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权的设立、担保权的实现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银行贷款担保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担保法律关系的起点,其应当符合《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物权是指担保人将其财产权利设立担保,以确保债权实现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担保物权自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

(3)担保权的实现:担保权的实现是指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照担保合同的规定,实现其担保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担保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担保权。

(4)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人因担保债务履行而发生的债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银行贷款担保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订立:担保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应当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

(2)合同的履行: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担保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违约责任: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及物权的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借款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借款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借款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权利作为担保。

我国《担保法》对借款担保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借款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条件、效力、履行与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借款担保的概念借款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权利作为担保。

借款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能够实现债权。

三、借款担保的种类1. 保证金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借款时,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借款担保。

2. 质押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借款担保。

3. 抵押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借款担保。

4. 保证担保: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借款担保。

5. 预留金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借款时,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借款担保。

四、借款担保的设立条件1. 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借款担保应当以书面形式设立,并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期限、方式等事项。

3. 借款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4. 借款担保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借款担保的效力1. 担保权设立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

2.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权消灭。

3.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4.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借款担保的履行1.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担保权消灭。

2.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 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应当依法提供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

七、借款担保的责任1.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债务人应当向担保人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

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律制度一、保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

保证人不是原来的债务人,而是第三人。

保证人应该具有代偿能力。

1.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做保证人的有:(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法人的职能部门;(4)分支机构,但有例外。

提示: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的特征:①从属性;②补充性;③独立性。

(二)保证的一般规定1.保证的形式。

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

提示:本章所讲的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都属于要式合同,留置为特殊情况。

2.保证的分类(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提示:(1)一般保证方式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2)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在连带责任的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

解释: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保证”没有先后顺序(所以说“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只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人就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3)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

共同保证包括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

(4)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

(5)其他保证。

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等。

3.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法释〔2020〕2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与贷款管理制度

担保与贷款管理制度

担保与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1.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担保与贷款管理,确保公司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2.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部涉及担保与贷款的各个环节,包含贷前审查、担保与贷款申请、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

第二条重要职责和权限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担保与贷款管理的规划和落实,并行使决策权。

2.财务部门负责实施公司担保与贷款管理制度,并承当合规风险掌控的责任。

3.各部门负责依照公司担保与贷款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担保与贷款业务的申报、审核、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担保与贷款申请与审查第三条借款申请条件1.申请借款人应为我公司的合法客户,具备商业经营资格和信用良好的行为记录。

2.申请借款人应供应真实、准确的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经营计划、猜测现金流量表等。

第四条借款审查程序1.贷前审查工作应严格依照公司内部流程和授权程序进行,确保审查过程的透亮和合规性。

2.贷前审查工作包含资信调查、财务分析、风险评估等环节,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贷前审查报告应详实、完整,并附有正式审批看法,且必需在借款申请提交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

第五条风险掌控措施1.对于高风险借款申请,应进行额外的风险评估,并订立相应的风险掌控措施。

2.风险掌控措施可以包含但不限于提高利率、要求供应更多或更严格的担保物,或者限定借款用途和期限等。

第三章担保与贷款管理第六条担保要求1.对于有担保要求的借款申请,应依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信用情况,合理确定担保种类和担保比例。

2.担保物应具备良好的抵押价值和流动性,以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并收回债权。

第七条贷款发放1.在借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应依照合同商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发放贷款。

2.贷款发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应认真明确,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八条贷后管理1.在贷款发放后,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包含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快来阅读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是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篇 贷款担保法律制度 第二章 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债权人同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提供保证的为保证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承贷社)。

第一节 保证人的法律资格 一、下列组织、个人可做保证人 1、法人。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不以公益为目的事业法人,均可作保证人。 2、其他组织。主要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联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有《营业执照》) 二、下列单位、个人作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内设职能部门和未经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的人。

第二节 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一、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同保证人在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如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直接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也属于一般保证。法律规定一般保证成立的条件是约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不能履行债务”不是“不履行债务”,或“未履行债务”,这个“不能履行债务”的标志是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实际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即先起诉债务人,并强制执行,仍有不能履行的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同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我们农村信用社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都是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有效存续期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同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从主债权到期之日起6个月止。

我省农村信用社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两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一笔借款约定分期偿还的,分别计算保证期间。

第三节 保证合同 保证人同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一、尽量采用格式合同。农村信用社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条款规范、内容全面,能有效地保护农村信用社的利益。农村信用社发放保证贷款时应尽量采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对小额贷款也可以使用《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联保借款合同》。

二、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新贷、旧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应在其他约定事项中特别写明,该借款用于偿还借款人的到期贷款。否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区分的情况。 四、要防止虚假保证行为。 1、签字、盖章必须真实。要防止保证人盖假公章、假名章、私自盖章和盗盖公章的行为。保证人是单位的,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名章,保证人是个人的,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字。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保证人的行为必须自愿行为,不能是受债权人胁迫。 3、保证人应具有代为偿还的能力。 第三章 抵押担保 第一节 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抵押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用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二、抵押担保的特征是: 1、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然在抵押人处保管、使用。抵押权人不直接支配、占有抵押物。

2、抵押权人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发生约定情形时有优先受偿权。 4、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物上追及权。即设定抵押后,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

第二节 抵押物 一、抵押物应具备的条件。 用来作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权利是不能用作抵押的(可作质押),作为抵押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权明晰,不存权属纠纷。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具有可让与性、有交换价值。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用作抵押物。抵押权直接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物必须是可以变价出售,不能变价出售的财产不能用于抵押。抵押物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无关紧要。

3、抵押物的价值应具稳定性。价值不稳定的财产或者易变质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4、抵押物必须特定的。用作抵押物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已经特定化的。 二、禁止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是禁止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抵押的。但是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经发包人同意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农民的私有住房因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房产和地产是不可分的,农民的住宅是不能用作抵押的。

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是不能用作抵押。民办学校的教育设施也不得抵押,因为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不以公益为目的。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违法、违章建筑物。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节 抵押合同 一、抵押人。 抵押权是以抵押合同的方式设立的,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必须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1、抵押人是自然人的。(1)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设定,除非抵押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未婚或抵押财产属一方所有。(3)夫妻双方共同设定抵押的,应提供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

2、抵押人是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1)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财产设定抵押的由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抵押担保关系是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以公司法人的财产抵押的,信用社应根据不同情况要求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该企业设定抵押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并附有董事会决议。 3、抵押人是其他组织的。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抵押的,应由投资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2)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授权书或由全体合伙人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3)以联营企业的财产设立抵押的,应由参加联营的企业同意抵押的协议书或意见书。由联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联营企业公章。

(4)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的财产作抵押。应由企业的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决议,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属于村集体财产设立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5)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作抵押的,必须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 4、抵押人是荒山、荒丘、荒滩的承包人的,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表示同意。

二、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2、抵押合同的内容。农村信用社使用的格式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所列内容齐全,发放抵押贷款应尽量使用该合同用纸。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由于抵押是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对财产是否已经用于抵押、第三人无从考证。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担保法》为此设定了抵押登记制度。一般来说,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前,抵押登记是由抵押物的产权管理部门或者证照登记发放部门来负责的,具体是: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单独抵押。

2、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一般情况下为房产管理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抵押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颁发《他项权利证书》。《物权法》施行后,不动产将施行统一登记制度。

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登记机关的收费问题; 2、抵押权利证书中记载的权利存续期间没有任何意义; 3、确保权利证书与借款合同的对应关系。

第五节 设定抵押权时注意事项 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但在设定抵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税收优先权。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的欠税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办理抵押(动产质押)贷款前,农村信用社应到税务机关查询抵押人、出质人是否欠税。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或开发商以刚竣工建筑物抵押的,应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抵押物是否已经租赁。如果抵押物先抵押后租赁,则抵押权优于租赁权;如果先租赁后抵押,则租凭权优于抵押权,只能等租赁期届满后才能实现抵押权。因此,对已经出租的财产,且租赁期较长的,不宜用作抵押。

第四章 质押担保 第一节 动产质押担保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移交财产的人为出质人,接受财产的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