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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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快速发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由于城市发展规划建设相对滞后,城市发展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管理中不断涌现出各种影响和制约城市发展的问题。

为了加强城市的规范管理与社会治理,破解多头执法、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开始对城市管理体制进行探索。

对此,本文对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对策引言城市管理属于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所占据的地位、发挥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

在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在不断加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变得异常重要。

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现状来看,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我们应从中总结经验与得失,及时落实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以获得理想的城市管理效果。

1目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执法机制不够健全虽然我国一直都十分重视展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但是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现有的综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展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时间较晚,因此无论是理念还是执法模式都较为落后,我国只能在不断的摸索过程中对现有的机制进行完善。

我国当前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与综合性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在没有理论支持的基础上,就很难高效的开展后续一系列执法活动。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在进行执法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样不仅会造成社会混乱,同时还会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在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如果政府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明确责任,承担责任,则能更加高效的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2]。

城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第一节:城管工作现状分析在当前城市管理体系中,城市管理者承担着重要职责,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城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了有效履行其职能。

1.违法成本低下:许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对违法者形成了较小的威慑。

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使其更加肆无忌惮地从事非法活动。

2.执法手段单一:目前,大部分城市管理者过于依赖传统的执法手段,如警告、罚款等,并没有充分利用到科技手段提高效率。

这种情况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执法结果不尽如人意。

3.信息沟通不畅:各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相对薄弱。

因此,在处理复杂问题时往往缺乏全面性、协同性和高效性。

第二节:解决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善城管工作并提高效益。

1.加强执法力度:增加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通过严厉的处罚,对违规行为形成威慑,使城市管理环境更加安全和有序。

2.推动科技应用:积极推广使用科技手段来提高城管工作效率。

例如,在监控、识别和记录方面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以便快速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一个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并实现数据共享。

这将有助于全面了解城管问题、制定更有效的解决方案和灵活调配资源。

4.社会参与与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城管工作并增强文明意识。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大家自觉遵守规则和法律,并提供渠道让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同时,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通过邻里互助等方式促进法律意识和互助精神的培养。

5.完善内部管理:提升城管工作中的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队伍素质的培训和考核。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确保执法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第三节:城管工作展望通过解决问题的对策,可以改进城管工作并提升其效能。

期待未来城市管理者在以下方面取得更好成绩:1.现代化科技手段广泛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城管工作也将借助科技手段实现智能化、信息化等现代化方式,并利用大数据分析解决城市管理中的复杂问题。

上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

上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

上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分析和对策研究行政综合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事态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管理关系具有职能交叉的状况时,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职权,并形成一个新的有机的执法主体,对事态进行处理或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现行行政综合执法中最典型,最成熟的一种执法模式,也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

上海自1997年起,对街道层面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探索和实践,以后又逐步提升到区县和市的层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笔者拟对上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作一分析,并对推动其发展作初步的对策研究。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发展历程上世纪80年代初,为满足上海城市建设和管理发展的需要,上海的行政管理机构从70年代的3个猛增到10个以上。

相应地,行政执法队伍也大量涌现。

有一个时期,几乎每立一部法就要建一支执法队伍。

到上世纪90年代末,仅城建系统就有专业执法队伍6支。

为克服专业执法的不足,上海逐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

1993年,在静安区试行综合执法试点的基础上,借鉴香港和一些发达国家的“一警多能”城市管理的经验,依据《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授权,实行了巡警综合执法。

自1997年始,市委确立了综合执法体制“三步走”的工作方针。

据此,同年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在全市99个街道分别组建了街道监察队,实施简易程序的综合执法,为构筑基层综合执法为主的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打下了基础。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同意在本市部分区进行以市容市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试点。

同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88号令《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明确试点区设立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并具体规定了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职责和处罚权限等。

城管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城管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城管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城市管理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管承担着维护城市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城管工作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权力过大、执法不规范、服务意识不强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权力过大引发的问题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增长,城管在维护城市秩序方面必须行使一定的权力。

然而,权力过大往往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的问题。

例如,有些城管人员滥用手段执法,以追求私利或者给企业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公众利益,也破坏了城市形象。

针对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加强监督机制和制度建设。

首先,在人员选拔上可以更加严格,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其次,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最后,在职能划分上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关系,避免权力过于集中。

二、执法不规范引发的问题城管的执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但现实中常有执法不规范的情况出现。

例如,有些城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缺乏正当理由对市民进行身体搜查等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

这种执法不规范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容易造成社会动荡。

解决这个问题主要需要加强执法培训和监督。

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定期组织专门的培训课程来提高城管人员的执法素质;另一方面,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并设立投诉渠道供市民反映问题。

只有进一步提高城管队伍的职业素养和形象,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三、服务意识不强引发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者,城管应该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城管人员对待市民态度恶劣、服务不周,导致市民对他们产生抵触情绪。

这种服务意识不强既是管理失职的表现,也影响了公众对城管工作的认可度。

要解决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加强城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对市民权益的尊重和关爱。

其次,建立健全城管队伍绩效考核制度,鼓励先进典型、惩罚违规行为。

最后,在服务方面积极推动“阳光城管”等公开化运作模式,提高服务透明度。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管理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挑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成为一项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指以城市管理为中心,以执法为手段,通过多部门联动,综合运用各种执法手段,强化城市管理执法力量,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和能力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

本文将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存在问题的探讨和对策建议,来深入研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部门分割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在城市管理中,不同部门负责的管理范围有所不同,难免出现各自为政、权限不清晰、协同作战困难等问题,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低下。

执法主体职责不清晰。

由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涉及多个部门,执法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执法主体职责不清晰,执法权责不统一,执法行为难以协调。

执法标准不一致。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各部门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执法环节不规范,导致执法行为不一致,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存在问题的探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需要做出深入的探讨。

应当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执法职责,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提高执法效率。

应当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标准进行统一,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推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和能力。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关系到城市管理的整体效能和治理能力。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划分、相互协作、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统一领导、加强合作协调、加强监督评估,逐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率和能力,在新时代城市管理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上热议不断的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困惑。

(一)民众对城管工作的困惑。

主要体现在流动摊点的整治工作中,一是当事人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认为摆摊只是谋生手段,是个人自由,不是违规行为;二是周围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部分流动摊点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便利,随时随地能买到便宜物品,得到当地群众的支持;三是社会舆论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公众往往是认为摊贩是弱势群体,无条件地偏向被管对象,却忽视了城管的积极意义,把城管放在了舆论的对立面。

(二)城管对自身工作的困惑。

城管作为城市秩序的守护者,工作压力大,却一直不被公众理解。

一是任务重,辛苦无人问。

作为城管,要管理城市中的各种琐碎小事,有时更是需要没日没夜的工作。

二是社会舆论压力大。

城管的负面报道太多,个别害群之马的行为被放大到全体城管上,辛勤工作却只招来一片骂声。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反思。

造成这些困惑的原因有多方面,从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个人素质、执法方式、执法取证和执法内容等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一)城管执法的对象。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话:城管管的是穷人,工商管的是富人,公安管的是犯人。

这句话很有道理,作为城管执法,被管理者绝大部分是国企改革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城经商的农民,以及谋生能力相对较差的鳏、寡、孤、独、残等处在社会最底层,生活比较艰苦的弱势人群。

穷人摆摊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罚款、没收商品等行为势必会直接危及到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当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不管如何都会采取反抗手段,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另外,社会上也确实存在一部分素质差的执法对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

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

十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得到了整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

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是正确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充分体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因此,引起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执法方式、队伍建设、社会参与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

如何整合城市管理行政资源,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打造和谐城管,提升执法品质,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述: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良好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城管执法也面临一些问题。

本文将分析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一部分: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1. 执法标准不清晰许多地方政府对于城管执法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每个城区、每个执法部门执行标准不同,会产生以下问题:- 拿捏度不统一:有些城区过于宽松,有些则过于严厉;- 法律裁量权被滥用:执法人员可以随意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款。

2. 执行力度不均衡在一些地方,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或其他原因,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和设备供给。

这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城管队伍数量不足、装备不到位,影响了工作效率。

3. 执法行为缺乏透明度与公正性- 信息公开程度低:某些地方没有建立有效的渠道公布相关信息,缺乏对外界的及时解释和反馈机制;- 执法人员存在腐败问题:一些城市执法人员因私物化执法权力或接受贿赂,造成不公正的执法行为。

第二部分:城管执法的对策1. 加强法制建设明确城管执法标准、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与普及,落实不同情况下合理授权和责任分工。

建立统一的执法规范,避免个别地区过于严苛或宽松。

2. 提高执行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城管队伍的资金支持,保障其装备完善、待遇合理。

同时,加强对城管队伍的管理与监督,提高他们在岗位上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强化透明度与公正性-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政府可以通过建设网站、发布执法数据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城管工作信息,回应民众关切以及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 实施反腐倡廉制度:完善城管队伍内部监督机制,严惩违规行为,并激励廉洁表现。

建立专门投诉举报机制,对于涉及城管执法的不正之风进行调查处理。

4. 增强民众参与感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与合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政府可以设立热线或开设官方微信等渠道,搭建广泛参与平台,增强民众的参与感。

结论:为了解决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在制度上加以改善,并提高执行力度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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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

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

十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得到了整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

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是正确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充分体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因此,引起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执法方式、队伍建设、社会参与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

如何整合城市管理行政资源,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打造和谐城管,提升执法品质,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综合执法概述.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含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而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这里的“执法”是广义的,涵盖了除政府立法(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之外政府为行使职能而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方面。

综合执法的表现方式也是多元的:从综合执法的实现途径上来讲,可以是委托式(多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法委托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权力)、相对集中式(省级以上政府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以是机构改革式(通过职能划转或机构调整,将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和授权式(多项法律、法规授权同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权力);从综合的权限上来讲,可以是处罚权及相关的检查权、强制权的综合,也可以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审批权、许可权以及其他权力的综合。

综合执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组织法方面。

综合执法使行政权力在横向上发生了转移,带来了相应职能的调整及机构、人员的精简、归并,因而是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

二是行为法方面。

综合执法意味着一个行政机关开始取代多个行政机关,在多项行政执法领域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主体实现一元化,从而对执法成本和执法效能产生影响。

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将“执法”片面理解为“处罚”,而将处罚之外的其他执法活动统称为“管理”。

受此影响,在认识层面,很多人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解为“处罚权的综合”,甚至以为综合执法就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对集中处罚权。

在实际操作层面,主要表现为:(一)综合执法推进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存在一定的脱节;(二)综合执法的实现途径仅限于委托式和相对集中式,机构改革式尽管在实践中已出现,但被排除在综合执法范围之外;(三)综合的权限限于处罚权以及相应的检查权和强制权;(四)在执法事项上,实施综合执法的往往是一些专业性知识要求低、较为简单的案件,等等。

因此,与较为成熟的专业执法模式相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一种“浅层次、辅助性”的执法模式。

正是这种“浅层次、辅助性”,决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现实中的成效与不足:成效方面,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行政管理体制中机构林立、各自为政、重条轻块的现象,整合了相当一部分执法资源,优化了执法体制,实现了部分执法重心的下移,使执法开始适应城市管理综合化、区域化的发展趋势,并且在执法队伍的锻炼和提高,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海为例,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涵盖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建设、房地产、城市规划,以及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和旅游管理等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在这些领域,有效地改变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缺位等现象,大大提高了执法活动的覆盖范围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不足方面,一是机构林立、执法队伍和人员膨胀的情况并没有改观。

由于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相脱节,主要是“权力的综合而非职能、机构、人员的综合”,只作了处罚领域的权力的简单合并,原职能部门(主管部门)仍然存在,并继续行使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包括监督检查)、部分案件的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权力。

在此情况下,为开展综合执法,往往需要新设一个综合执法机关,并不断充实执法人员,导致实施综合执法以后,仅仅是缓解了原体制下“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矛盾,却增加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

二是上游执法(主要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批和许可,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管理”)与下游执法(主要是处罚、检查和强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执法”)相脱节。

由于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其特定职能的活动,需要赋予相应的权力,为此,法律规范从上游赋予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审批权、许可权,在下游赋予其处罚权、检查权、强制权等一整套权力,是一个完整的流程。

而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上游不综合、下游综合,反而又产生了新的脱节和矛盾,平添了综合执法机关与原行政机关在执法上的交易成本,影响了“管理”和“执法”各自的效率和效能,甚至产生“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关系不顺、联系不够、监督不力、相互推诿等现象。

三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素质难以适应城市管理的任务和要求。

随着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城市管理对行政执法专业性与综合性的要求均不断提高,现行综合执法的队伍和人员的素质显得难以适应。

这都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进一步推进设置了障碍。

不仅如此,《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后,其确立的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以及“谁许可、谁监督”原则(许可权也要纳入综合执法,许可机关有权亦有职责对被许可人实施检查),也从法制上给现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构成冲击。

二、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目前全国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来看,这项工作推进比较缓慢,发展也不平衡,在推行这项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要研究和解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我国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

大多数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城市都是通过政府规章进行授权,由于规章效力较低而导致诸多方面的问题发生:其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中难免出现认识不一、运行程式不一、“瓶颈”问题较多的现象:其二,对于某些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规章的形式对法律设定的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进行变更,违背了权力法定的原则,且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权力行使的越位:其三,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以规章作为综合执法的依据,减少了处罚的种类,限制了执法手段,降低了执法效率;其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仅作为参照,以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容易造成行政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再者,由于我国尚未出台《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暂扣、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行为没有明确法律的依据,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法院也没有评判标准,只能依照《行政处罚法》或凭借自由裁量权。

综合执法机关不能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充分有效的预见,在司法程序中,也难以得到有力的支持。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较为杂乱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

有的城市将城管执法机构列为政府组成部门,有的则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下设机构。

绝大多数的城市政府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界定为事业组织。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定性正是使执法行为演变成“执法经济”的体制性漏洞,“只给权不给钱”的思维方式,其实正是在制度建设中预设了“以权力为资源”的倾向,而当权力事实上被默认为执法者“自家的山水”时,权力的公共性也就无从谈起,客观上必然导致“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问题普遍存在。

再者,城管执法队伍的编制也是五花八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没有保证,不仅使执法的公信力大受影响,行政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也受到制约。

例如北京城管李志强在执法中被害一案的审理中,辨方律师就对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合法性以及李志强的执法主体身份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二是行政协调不顺畅。

将原由几个部门分别行使的职权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的问题。

但在综合执法体制形成的过程中,由于部门利益博弈、人员安置分流等原因,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往往没有遵循这一原则,而是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把工作中管理难度大、无人肯管的“硬骨头”借机踢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而把对自己有利的抱着不放。

造成原有的执法机关并没有减少,反而由于行政处罚权归并的界限不清,在执法实践中引发职责交叉的新问题。

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关于综合执法体制的规定,各地城市综合执法权限范围的划分比较盲目,暴露出各种问题,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性,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是管理体制不健全。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无上级主管部门,使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业务交流、法律咨询、培训、信息提供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由于没有归口主管部门,又没有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导致各地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体制、人员身份、机构性质、着装标识等没有统一的标准,直接影响了队伍形象。

另外,在市、区关系上,一般采取的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原则上确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市、区两级执法主体资格。

人事任免和资金管理权全部在区级政府,绝对的块块领导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受到局部利益的局限和局部管理的牵制,依法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受到一定影响,不利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执法队伍素质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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