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无菌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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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医疗器械的定义

无菌医疗器械的定义

无菌医疗器械的定义无菌医疗器械是指在生产和包装过程中经过严格处理,确保其表面不受微生物污染、无菌状态得以维持的医疗器械。

无菌医疗器械在医疗环境中的使用可以降低感染风险,维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本文将介绍无菌医疗器械的定义、特点和相关管理措施。

一、无菌医疗器械在临床操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定义需要根据相关国际标准(如ISO 13485:2016)和国内法规加以界定。

一般来说,无菌医疗器械应满足以下要求:1. 起始原料:无菌医疗器械的制造需要使用无菌原料,确保器械在生产过程中不受污染。

2. 生产环境:无菌医疗器械的制造需要在洁净室内进行,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3. 无菌包装:无菌医疗器械在制造完成后,需要进行无菌包装,以避免在配送、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受到污染。

4. 无菌检测:无菌医疗器械需要通过无菌检测,确定其是否符合无菌要求。

常用的无菌检测方法包括菌落总数试验、内毒素试验和生物指示剂检测等。

无菌医疗器械的定义与其所使用的场所密切相关。

例如,手术室中需要使用无菌手术器械,病房中需要使用无菌导尿包等。

不同类型的无菌医疗器械在定义上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

二、无菌医疗器械的特点无菌医疗器械相较于非无菌医疗器械具有以下特点:1. 保护患者安全: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可有效降低手术和操作过程中的感染风险,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2. 可靠性高:无菌医疗器械在生产过程中经过严格控制,确保其表面不受污染。

这使得无菌器械在使用时更加可靠,减少了因为微生物污染引起的不良事件。

3. 使用方便:无菌医疗器械通常经过单独包装,使用时只需打开包装即可,无需再进行消毒或灭菌处理,减少了操作的步骤和时间。

4. 监测便捷:无菌医疗器械的无菌状态可以通过各种无菌检测方法进行监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三、无菌医疗器械的相关管理措施为了确保无菌医疗器械在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无菌状态,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1. 生产控制:无菌医疗器械的制造需要在洁净室内进行,生产过程中需严格控制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等因素。

(完整word版)医疗器械无菌检验操作规程.doc

(完整word版)医疗器械无菌检验操作规程.doc

医疗器械产品无菌检验操作规程1 目的通过无菌检验,确保灭菌后产品能够达到无菌的要求。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灭菌后医疗器械产品(列举)的无菌检验。

3 检验依据本厂产品注册标准(编号)EN1174—1996 医疗器械灭菌产品中微生物数量的评估《中国药典》(2005年版)GB14233。

2—2005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二部分:生物试验方法GB15980-1995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4 仪器、设备百级层流超净工作台、电热干燥箱、电热恒温培养箱、霉菌培养箱、压力蒸汽灭菌器、集菌仪(器)、电子天平、PH计、冰箱、恒温水浴锅、酒精灯、三角烧瓶,接种环、无菌棉签、镊子,试管架,大试管若干等。

5 无菌检验室的环境要求5.1 无菌检验应在环境洁净度10000级下的局部百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进行.5。

2 缓冲区与外界环境、无菌检验室与缓冲区之间空气应保持正压,阳性对照室与缓冲区之间空气应保持负压。

无菌检验室与室外大气之间静压差应大于10Pa。

无菌检验室的室温应保持18~26℃,相对湿度:45~65%。

5。

3 无菌检验室的单向流空气区、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按《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监测.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5.4 无菌检验过程中应同时检查超净工作台单向流空气中的菌落数:每次操作时在层流空气所及台面的左中右置3个营养琼脂平板,暴露30min,于30~35℃培养48小时,菌落数平均应不超过1CFU/平板.6 无菌检验前的准备6。

1 器具灭菌、消毒6.1。

1 灭菌:试验过程中与供试品接触的所有器具必须采用可靠方法灭菌。

可经电热干燥箱160℃以上干烤2小时,或置压力蒸汽灭菌器内121℃蒸汽灭菌30分钟后使用(根据灭菌效果验证决定灭菌参数)。

所有的灭菌物品不应超过2周即用毕,否则应重新灭菌.6.1。

2 消毒:凡检验中使用的器材无法灭菌处理的,使用前必须经消毒处理.如无菌检验室的试管架、电子天平、工作台面、工作人员的手、橡胶吸头等。

无菌医疗器械的法规要求(汇总)

无菌医疗器械的法规要求(汇总)

标题:无菌医疗器械的法规要求(汇总)一、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器械在临床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中,无菌医疗器械因直接接触人体内部组织和器官,其安全性、有效性尤为重要。

为确保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要求,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无菌医疗器械的法规要求进行汇总和分析。

二、无菌医疗器械的定义及分类(一)定义无菌医疗器械是指在无菌条件下生产、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始终保持无菌状态的医疗器械。

这类产品主要包括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可重复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用于植入体内的无菌医疗器械等。

(二)分类1.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指在一次性使用过程中,无需进行清洗、消毒、灭菌等处理,即可保持无菌状态的医疗器械。

2. 可重复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指在使用后,需经过清洗、消毒、灭菌等处理,才能再次使用的无菌医疗器械。

3. 植入体内无菌医疗器械:指在植入人体内部后,能与人体组织、器官或血液等直接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

三、无菌医疗器械的法规要求(一)研发和生产环节1. 注册与备案: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进行产品注册或备案。

注册时需提交产品技术要求、临床试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相关资料。

2. 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无菌医疗器械在设计、生产、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环节均符合法规要求。

3. 生产环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环境,包括洁净车间、空气净化系统、消毒设施等,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受微生物污染。

4. 原材料采购:生产企业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原材料,并对供应商进行审核,确保原材料符合法规要求。

5.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企业应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二)经营环节1. 经营许可:从事无菌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经营。

(完整word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

(完整word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

附件4: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
无菌医疗器械检查指南
(试点用)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规范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工作,严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统一检查标准,制定本检查指南。

一、检查评定方法
1.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检查,须根据申请检查的范围,按照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2.无菌医疗器械检查项目共275项,其中重点检查项目(条款前加“*”)37项,一般检查项目238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不符合事实做出描述,如实记录。

其中:
严重缺陷:是指重点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一般缺陷:是指一般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

不涉及检查项目: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涉及检查的项目。

(该项目企业应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
一般缺陷比例=一般检查项目中不符合要求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不涉及检查项目数)Ⅹ100% 4.结果评定:
说明:本次试点检查,评定结果分为“通过检查”和“不通过检查”。

属于上表中“限期6个月整改后追踪检查”的情形,作为“不通过检查”对待。

二、检查项目。

(完整word版)MDD医疗器械指令

(完整word版)MDD医疗器械指令

医疗器械指令(MDD)93/42/EEC 简介什么是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是指制造商预定用于人体以下目的的任何仪器、装置、器具、材料或其他物无论它们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包括为其正常使用所需的软件:疾病的诊断、预防、监视、治疗或减轻;损伤或残障的诊断、监视、治疗、减轻或修补;解剖学或生理过程的探查,替换或变更;妊娠的控制医疗器械的评估等级: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企业必须具有表示自我符合声明的CE标志,以说明产品符合欧盟制定的相关指令。

医疗器械指令(MDD),MDD指令适用于大多数进入欧盟销售的医疗设备。

它根据不同的要求共分为6个等级,供认证机构评估。

设计阶段生产阶段I级自我符合声明自我符合声明I级(测量功能)自我符合声明申报机构I级(灭菌)自我符合声明申报机构IIa级自我符合声明申报机构IIb级申报机构申报机构III级申报机构申报机构认证机构的统一评估包括根据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评审技术文件、根据标准EN 46001 或EN/ISO 13485评审质量体系。

由于美国、加拿大和欧洲普遍以ISO 9001, EN 46001或ISO 13485作为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故建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均以这些标准为基础。

医疗器械的风险分析:EN1441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FMEA);失效树分析(FTA);上市后的监控(客户投诉情况等);临床经验根据EN1441风险分析的一些例子;器械的预期用途;预期与病人和第三者的接触;有关在器械中所使用的材料/元件的风险;供给患者或来自患者的能量;在无菌条件下生产的器械;用于改变病人环境的器械;说明用器械;用于控制其它器械或药品或与其配合使用的器械;不需要的能量或物质的输出;易受环境影响的器械;带有重要消耗品或附件的器械;必要的日常维护和校正;含有软件的器械;货架寿命有限制的器械;延迟或长期使用可能造成的影响;普通风险;所有的适用项目必须论述包括可能的危险和降低风险的方法。

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

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

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1、植入器材骨板、骨钉、骨针、骨棒、脊柱内固定器材、结扎丝、聚離器、骨蜡、骨修复材料、脑动脉瘤夹、银夹、血管吻合夹(器)、整形材料、心脏或组织修补材料、眼内充填材料、节育环、神经补片2、植入性人工器官人工食道、人工血管、人工椎体、人工关节、人工尿道、人工瓣膜、人工肾、义乳、人工颅骨、人工颌骨、人工心脏、人工肌腱、人工耳蜗、人工肛门封闭器3、接触式人工器官人工喉、人工皮肤、人工角膜4、支架血管支架、前列腺支架、胆道支架、食道支架5、器官辅助装置植入式助听器、人工肝支持装置助听器、外挂式人工喉植入性医疗器械:通过外科手段全部或部分插入人体或自然腔口中或替代上表皮或眼表而,并在体内至少存留30天,且只能通过外科或内科手段取出。

女小骨钉、骨板、人工器官、心脏支架等;介入医疗器械:通过外科手段插入人体或自然腔口中,进行短时间的治疗或检查,治疗或检查完毕即取岀。

女口:血管内造影导管、球囊扩张导管、中心静脉导管、动静脉测压导管、一次性介入治疗仪探头等检查对象全省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为:III类: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77介入材料。

检查内容(1)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关证明材料;(2)产品是否有购进、验收、使用记录,是否与管理制度一致;(3)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与注册证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经营无注册证、套用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不法行为;产品是否存在擅自扩大产品适用范擅自围,改变产品所使用的材料,擅自改变被许可的品种的情况;(4)是否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5)是否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全程可追溯的管理制度。

完整word版,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

完整word版,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一、目的与范围为使GB/T 16886-ISO 10993系列标准能够正确而有效地实施,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医疗器械评价者提供了生物学评价指南,为医疗器械的审查提供了生物安全性审查指南。

注:本指南不涉及微生物污染、灭菌(如“无菌”、“细菌内毒素”)、除菌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病毒去除与控制等方面的生物安全性。

二、术语(一)医疗器械:同《医疗器械管理管理条例》。

(二)制造者:医疗器械制造者或商标持有人/单位。

(三)评价者:医疗器械制造者或受其委托的专家。

注:医疗器械制造者对生物安全性评价负责。

(四)审查者:对医疗器械管理负有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负责医疗器械审查的机构。

三、医疗器械/材料首次生物安全性评价(一)评价依据GB/T 16886-ISO 1099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二)评价者应当经过培训并在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方面具有长期实践经验。

(三)评价要求1.出于保护人类的目的,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特别是必要的动物试验)未开展之前不得进入临床试验。

2.对医疗器械开展生物学评价时,应当按照GB/T 16886.1-ISO 10993.1给出的评价流程图开展。

3.评价者在进行生物学评价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已有信息(包括材料、文献资料、体外和体内试验数据、临床经验),不应当局限在生物学试验上。

4.当生物学评价确定需要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委托有相应生物学试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来进行。

5.在进行生物学试验时,应当:(1)在进行动物试验前,先进行体外试验;(2)按要求充分并合理地利用试验动物资源,优化试验方案,降低试验成本。

6.应当按GB/T 16886-ISO 10993系列标准对报告的要求,出具《生物学试验报告》。

注:生物学试验报告可不与型式检验报告一起出具。

7.《生物学评价报告》可以考虑(但不限于)包括以下方面:(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的策略和所含程序;(2)医疗器械所用材料选择的描述;(3)材料表征-医疗器械材料的定性与定量的说明或分析-医疗器械材料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4)选择或放弃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5)已有数据和试验结果的汇总;(6)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

(完整版)手术室器械和用品等消毒灭菌要求

(完整版)手术室器械和用品等消毒灭菌要求

手术器械和用品等消毒灭菌要求1、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以及各种敷料必须达到无菌;2、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3、接触病人的麻醉器具及物品应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4、医务人员使用无菌物品和器械时,应当检查外包装的完整性和灭菌有效日期,包装不合格或者超过灭菌有效期限以及肉眼发现可见污垢的器械、敷料和物品不得使用;5、进入手术室的新设备或因手术需要外带的仪器、设备,应当对其进行检查、拆除外包装并进行清洁处理,凡需要灭菌的医疗器械及无菌物品,应严格进行检查、审核,灭菌合格后方可使用;6、进入手术部无菌区域和清洁区域的物品、药品应当拆除其外包装后进行存放,设施、设备应当进行表面的清洁处理。

无菌物品应当存放于无菌物品存放区域;手术室无菌物品管理制度一、手术室应设有无菌敷料室,专为存放无菌物品,所有物品均注明消毒、灭菌日期。

二、高压灭菌的物品,可存放七天,过期则不可再用,应重新灭菌。

三、煮沸消毒和化学消毒的物品,存放时间只限24小时。

四、已打开包皮的物品和容器等,只限24小时内存放手术间使用,不可再放回无菌敷料室。

五、无菌敷料室应每日擦拭柜架和地面1~2次,定期消毒作空气培养,细菌总数不超过 500个/m3,以免污染无菌物品。

六、无菌敷料室应专人负责,物品充足可靠,打开的肠线浸泡于75%酒精中,30分钟后使用。

七、每月无菌物品监测一次,使灭菌合格率达100%。

八、对特殊病人污染的敷料、器械,应双消毒,再放入无菌室。

手术室无菌物品的管理1.无菌物品的有效灭菌手术物品的灭菌是控制感染的重要对策之一,手术器械原则上用高压蒸汽灭菌,对于不能耐高温、耐湿的物品首选环氧乙烷,环氧乙烷是有效的低湿灭菌的物品(橡胶类、塑料类)最佳消毒方法[4]。

对于显微器械、腹腔镜、膀胱镜、纤维肠镜等高危险度手术用品的消毒采用2%戊二醛浸泡>30min,如需灭菌必须浸泡>10h,每次灭菌前必须用浓度指示卡检测其最低有效浓度(一般要求>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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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无菌医疗器械(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范围和原则1.1 无菌医疗器械是指通过最终灭菌的方法或通过无菌加工技术使产品无任何存活微生物的医疗器械。

1.2 本附录是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1.3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期用途的要求,应当采用使污染降至最低限的生产技术,并应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级别,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2.1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2 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与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

2.3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4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5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能够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2.6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

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

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2.7 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

2.8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2.9 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

2.10 洁净室(区)内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不脱落尘粒和纤维、不易积尘并便于清洁处理和消毒。

2.11 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开启,安全门应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不受清洁和消毒的影响。

2.12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

2.13 应当根据所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确定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生产中的污染。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当大于5帕斯卡,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当大于10帕斯卡,并应当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相同级别洁净室(区)间的压差梯度应当合理。

2.14 介入到血管内的无菌医疗器械及需要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后续加工(如灌装封等)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

2.15 与血液、骨髓腔或非自然腔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16 与人体损伤表面和粘膜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或单包装出厂的配件,其末道清洁处理、组装、初包装、封口的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不经清洁处理的零部件的加工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度级别。

2.17 与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表面直接接触、不需清洁处理即使用的初包装材料,其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设置应当遵循与产品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原则,使初包装材料的质量满足所包装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若初包装材料不与无菌医疗器械使用表面直接接触,应当在不低于300,000级洁净室(区)内生产。

2.18 对于有要求或采用无菌操作技术加工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医用材料),应当在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

2.19 洁净工作服清洗干燥间、洁具间、专用工位器具的末道清洁处理与消毒的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

无菌工作服的整理、灭菌后的贮存应当在10,000级洁净室(区)内。

2.20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2.21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工位器具应当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2.22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的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

若停机后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2.23 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区的用水点。

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2.24 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2.25 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当光洁、平整、无颗粒物质脱落、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和粘连,易于清洁处理、消毒或灭菌。

2.26 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验证,需要进行生物学评价的材料,采购物品应当与经生物学评价的材料相同。

2.27 对来源于动物的原、辅材料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2.28 无菌医疗器械的初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所用的灭菌过程或无菌加工的包装要求,并执行相应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在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2.29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等有害物质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其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监视和控制。

2.30 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处理和消毒,并作好记录。

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2.31 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室(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需清洁处理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2.32 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当能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

2.33 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

对于需清洁处理的无菌医疗器械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末道清洁处理介质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

2.34 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作好清场记录。

2.35 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

2.36 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37 应当建立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程序并形成文件。

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2.38 应当制定灭菌过程控制文件,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当可追溯到产品的每一生产批。

2.39 对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零配件应当至少能追溯到产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灭菌设备和生产环境。

2.40 应当根据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规定各种无菌医疗器械和材料的贮存条件,贮存场所应当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控设施,应当控制和记录贮存条件,并在包装标识、标签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

2.41 应当具备无菌、微生物限度和阳性对照的检测能力和条件。

2.42 应当对工艺用水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并保持监控记录和检测报告。

2.43 应当对洁净室(区)的尘粒、浮游菌或沉降菌、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定期检测。

2.44 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产品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的控制水平并形成文件,按文件要求定期检测并保持相关记录。

应当定期对检测记录进行汇总和趋势分析。

2.45 应当根据产品留样目的确定留样数量和留样方式,按照生产批或灭菌批等进行留样,并作好留样观察或检验记录。

第三部分术语3.1下列术语的含义是:批号:用于识别一批产品的唯一标示符号。

生产批: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出的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的产品。

灭菌批:在同一灭菌容器内,同一工艺条件下灭菌的具有相同无菌保证水平的产品。

灭菌:用以使产品无任何形式的存活微生物的过程,且该过程应当经过确认。

无菌:产品上无存活微生物的状态。

初包装材料: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

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作用均具有减少该房间(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洁净度:洁净环境内单位体积空气中含大于或等于某一粒径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最大允许统计数。

无菌加工:在受控的环境中进行产品的无菌制备及产品的无菌灌装。

该环境的空气供应、材料、设备和人员都得到控制,使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控制到可接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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