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体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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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体制比较研究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

【引言】现行行政审判体制优化探究引言

【第一章】行政审判体制比较研究

【第二章】我国行政审判体系的沿革

【第三章】我国行政审判体系制度的现状分析

【第四章】我国行政审判规制改革探索

【结论/参考文献】中国行政审判体制改进分析结论及参考文献

第一章行政审判体制比较研究

行政审判体制是指一个国家行使行政审判权的组织机构系统,以及它们实施行政审判权活动规则的总和。②围绕着行政审判权在各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行政审判体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负责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它主要解决的是行政审判组织的外部关系;二是负责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内部运行体制,它主要解决司法机关行政审判的权限分工问题。

③行政审判体制主要解决行政诉讼由谁负责审理以及如何审理的问题,良好的行政审判体制要求行政审判机关独立,行政审判人员在行

政审判活动中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等外界因素的干扰,仅依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公正地行使行政审判权,树立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行政审判体制是行政诉讼具体制度得以运行的前提和保障,是行政救济或行政监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都已经在本国现实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及文化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审判体制,保障了行政诉讼制度的良好运行。目前各国的行政审判体制主要有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的行政审判体制和英美法系国家“一元制”的行政审判体制两种类型。

一、“二元制”行政审判体制

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分离主义)的行政审判体制又称为行政法院模式,采用这种行政审判体制的国家建立了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法院模式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两者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又存在差异,前者建立的是隶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而后者的行政法院则隶属于司法系统。

(一)法国

1、产生与发展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行政法院的国家,法国的行政法院起源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下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法国的行政法院产生于***时期,当时作为新旧两种对抗势力的新兴资产阶级和保守的封建阶级分别掌握着法国的行政机关的

行政权和普通法院的司法权,代表封建阶级利益的高等法院经常通过司法权的行使干涉大量的行政事务,阻挠革命的进程。④于是为了摆脱封建势力的干扰,法国人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做了特殊的解释,⑤认为根据分权原则行政权和司法权应当互相独立,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行政的一种,所以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否则就构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不当干预。由此,1790 年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这是最早通过法律将行政诉讼与普通的民事、刑事诉讼分离,为法国建立二元制行政审判体制奠定了基础。⑥之后的十年左右,法国并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审理行政案件,而是由行政机关负责解决行政争议。1799 年拿破仑担任第一执政时期,在法国设立了国家参事院⑦(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来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专门审理机构,但最初国家参事院在行使其行政审判权力的时候受到了诸多的限制,司法克制原则⑧和部长法官制⑨严重影响了国家参事院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直至1889 年卡多案件⑩之后,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才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最高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从而建立了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立的二元制行政审判体制。

2、组织体系法国的法院体系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类法院组成。行政法院包括专门的行政法院和普通的行政法院两种,专门行政法院主要有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庭等,由于专门行政法院的权限与活动方式差别很大,缺乏共性,所以本文不予讨论。

法国的普通行政法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

法院、地方行政法庭三级法院组成,且每一级行政法院都拥有行政咨询和行政审判两种职能。最高行政法院内部分为四个行政组、13一个诉讼组和一个研究报告组。每个行政组由一名组长和6-7 名行政法官组成,承担着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咨询职能,是政府在准备法律、法令和某些政令草案时的顾问,对由政府向议会提出的法律议案、政府制定的行政条例等立法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供政府参考,并负担着向政府和部长个人提供一般的法律咨询的职责,在政府就法律问题征求意见时作出答复。

诉讼组承担着最高行政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包括大约100 名成员,被分为10 个独立小组处理案件。诉讼组负责对法律规定的重大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对部分案件行使上诉审管辖权及行使复核审管辖权,对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独立权力机构和公共行政机构或具有公共权力特权的机构的活动进行最终判决。报告和研究组就现行的行政问题每年向政府提出所有经最高行政法院各个组商议的集体意见,这些意见通过年度报告的方式发布。通过年度报告,最高行政法院在传统的咨询和审判职能外又增加了第三项职能,它可以积极的启动改革而不仅仅在事后消极地对政府提交的立法做出反应或者行使司法控制权。另外,最高行政法院还负有指导下级法院工作,监督下级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通过上述各项职能的行使,最高行政法院确保法国的政府部门切实服从于法律。

最初,对于不服地方行政法院的判决的上诉案件都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随着行政上诉案件的增多,最高行政法院无法负担行政

上诉审判,所以为了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负担,设立了上诉行政法院,目前法国共有5 个上诉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只有上诉审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负责审理不服地方行政法院的所有上诉行政案件,但最高行政法院保留上诉管辖权的案件除外。地方行政法庭是设在法国本土和海外的地方行政诉讼机构。地方行政法庭的审判职能表现为对初审行政案件具有一般管辖权,凡法律未规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都由行政法庭行使初审管辖权。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咨询职能在行政法典中有明文规定,即:“行政法庭可以被要求回答由管辖区域内省长所提出的问题”.法律对省长咨询问题的性质没有限制,但前提是咨询的问题不能是已成为争端的问题。行政法庭的咨询意见没有约束力,实践中地方行政法庭的咨询职能并不重要,所以行政法庭内没有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咨询职能是由行政审判庭行使的。

3、法官制度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生活的各个领域,这就要求行政法官必须具有很高专业性及丰富的行政方面的经验。

法国行政法院独特的法官录用机制为行政法院提供了高素质的行政法官,其法官主要来源于国家行政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还有少数来源于高级行政官员和行政专家,24这就保障了行政审判的专业性要求。行政法官在任职期间,兼具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这就使得行政法院法官在具备专业的行政法知识的同时熟悉了司法运作中的行政问题,积累了行政工作方面的经验。

法国的行政法官属于公务员序列,受公务员一般地位法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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