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月日起施行

合集下载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发文字号】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6【实施日期】2005.07.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管理工作。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五)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产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的合法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原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增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的内容作为第(六)项。

六、原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令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或证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三)租赁合同;(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军队房屋租赁,按照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五)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六)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七)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二号《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8日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住房租赁经营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按日或者小时出租的短租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立健全市级统筹、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住房租赁管理机制,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5年4月28日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规划、税务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郑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材料

郑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材料

郑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材料
对于郑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材料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所需资料
1、出租⼈和承租⼈的⾝份证或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租赁合同原件。

4、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同意出租的书⾯证明。

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授权出租的书⾯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资料→审核资料齐全,现场核验符合规定→受理→发证
办理时限
3个⼯作⽇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1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2 —第二章支持政策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是为了
促进出租房屋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障租房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2. 出租房屋管理要求
2.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出租房屋经营许可证。

2.2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的基本安全设施和生
活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租房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3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定期进行房屋维修和保养,确保房
屋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2.4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应当按时缴纳相关税费和公共服务费用。

3. 租赁合同管理
3.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租房人员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责任。

3.2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房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
房人员的权益保障等内容。

3.3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租房人员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4. 违法行为处理
4.1 出租房屋的所有人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房屋管理要求,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4.2 租房人员若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监督与投诉
5.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5.2 租房人员若发现出租房屋管理存在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6. 法律效力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为河南省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7月1日起施行
本地河南商报2015-06-30 09:10:17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低,历年来如此。

将于明日正式施行的《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政府令的形式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

新规如何落实?郑州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将发生哪些变化?河南商报记者对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处长进行了专访。

尴尬
1年仅有
7666户住宅登记备案
6月初,《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布,河南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

郑州近三年的房屋租赁备案量有多大?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向河南商报记者提供了一组数据。

2012年至2014年,全市共有10个市政府职能部门,16个县(市、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共1320人,参与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

共采集信息22.8万条;非住宅管理面积3943.95万平方米;住宅登记备案2.3万户。

也就是说,仅看住宅出租这一项的话,平均每年登记备案量仅为7666户。

在2012年之前,郑州市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率不足10%,非住宅登记备案率约40%。

2012年到2014年,据该部门粗略估算,郑州市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率最高处于10%到15%之间,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率不足50%。

根据规定,在郑州,房屋出租之后,要在属地范围内的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租赁房屋却不登记的现象仍然很常见。

无奈
相关法律的缺失
导致多数房东“不登记”
根据目前的规定,在郑州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将责令限期改正、补交税费,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由于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房屋租赁管理以及行政处罚措施很难有效执行,比如当事人在办理居住证、考驾照、子女上学等方面的限制。

同时,部分房屋租赁交易比较隐蔽,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很难发现可能存在的房屋租赁行为,当事人之间也可通过相互串通来规避检查。

解读
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仅仅出于政府进行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需要,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均出自行政法,在民事立法中,并没有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而民法规定的缺失,使得其无法真正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就导致租赁当事人对该项制度缺乏执行的积极性。

——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处长张丰森
算账
房屋登记备案会缴多少税费
税务部门一相关人士介绍说:“出租一套住宅,需要缴纳的各种税大约为租金的15.5%,其中主要包括营业税、房产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相比而言,商业用房的综合税率约为37%,其中房产税为12%,较住宅的4%高出两倍。

除了缴税之外,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时,如果是住宅租赁,还需按照租金的1%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照房屋面积大小,缴纳20元到100元不等的租赁手续费。

而非住宅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租赁手续费,都是按照租金的1%来计算。

此外,还要按照所处地段不同,缴纳每平方米0.5元到6.5元不等的土地收益金。

合算下来,一套86平方米的住宅,如果月租金为2000元的话,则所需承担的各种税费就有五六百元。

如果是出租非住宅,则所要负担的税费则更高。

新措施
明日起正式施行的《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会有什么新动向?相关部门会如何管理?
动向1
多部门联合管理
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了解到,郑州市区将以管城区为试点,在全市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活动。

市工商、地税、住房保障、公安、卫生、消防、规划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时,同时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动向2
10月底前网上备案测试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省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根据计划安排,预计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网上备案测试,12月底之前,完成系统上线。

动向3
重点解决住改商、群租问题
河南商报记者获悉,对《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修订,已经成为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2015年度重点工作。

目前,其修改稿已具雏形,将重点解决“住改商”、“群租”、违法(章)建筑、危险房屋出租等问题。

对于如何限制房东随意涨价的行为,本次修订也有所考虑。

延伸
你该知道的租房新规定
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出租住房时,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租房不登记备案将被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双方身份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赚差价罚款3万元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的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