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职工宿舍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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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

哈尔滨工业大学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出租的统一管理,根据《哈工大公用房产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产权属于哈工大并用于经营活动的一切用房均属出租用房。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出租用房的审批工作。

审批工作要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布局,坚持有利于教学、科研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建设;有利于学生和教职工学习生活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用房单位签订租房协议。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出租用房房租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出租用房的使用者承担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费,并负责交纳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任何单位不得在学期内教学计划外办班使用教室。

寒、暑假期间办班使用教室,办班单位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批准并按使用教室收费标准向学校交费。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办班占用教室,一经发现终止继续办班,对当事人或单位加倍罚款。

第七条凡由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公用房产,出租用房管理办法按《哈工大公用房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凡由单位和学校共同出资建设的公用房产,出租用房房租费按出资比例和规定时间收取房租费。

水电费、包烧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收取。

第八条凡使用出租房的单位或个人,要对房屋内的所有设施负责维修管理,发现损坏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中心。

公共部位的维修由学校负责。

第九条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擅自改变房间用途、不准擅自改动房间结构、不准擅自对外出租。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学校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租、转借本单位用房或改变房间用途用于经营的单位责令收回用房,并对当事人(或单位)按出租用房收费标准处以加倍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私建滥建的,责令限期恢复改正,并根据情节予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对非正常损坏的门、窗、及水、电、暖设施,责令用房单位或个人出资修复,并根据情节予以相应的罚款。

大学新校区公寓租赁及管理办法

大学新校区公寓租赁及管理办法

大学新校区公寓租赁及管理办法为满足广大教职工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以便更好地全方位服务学生,经学校研究决定,将新校区新建的公寓以租用的方式安排教职工临时居住。

为规范和加强新校区公寓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学校有限房源,更好地服务广大教职工,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校区公寓,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解决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居住的临时住房,位于新校区东南区域。

一、成立新校区公寓管理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各部门、各学院行政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房管中心,办公室主任:郭淑华办公室职责:1、负责新校区公寓管理有关制度的起草和执行。

2、受理新校区公寓租住或调整申请。

3、调研市场公房租金情况,提出学校新校区公寓租金标准,负责租金催缴。

4、代表学校与租住户签订租赁协议,负责办理承租户入住和退租手续。

5、负责对违规住户进行住房清退和处理。

6、负责承租户入住前新校区公寓的整修和入住后各项维修申报的受理工作(日常维修由承租户直接向物业公司申报)。

7、负责空置住房的日常巡视检查,确保安全与完好。

8、负责收集、整理新校区公寓的图纸资料和有关数据统计,建立教职工租用住房档案。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房地产管理中心开展新校区公寓管理工作。

负责本部门(单位)违规住户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根据违规事实和违规者表现,根据本办法提出行政处理意见,直至违规者纠正违规行为。

二、新校区公寓租住原则1、在岗原则。

截至到2012年11月2日,学校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均有资格申请租住新校区公寓。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学校制定新校区公寓租赁、管理和使用办法,房管中心依据制定的办法进行管理,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不徇私情、热情服务,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房源情况、租金标准、入住情况等信息,每学年向全校教职工公布一次,并随时接受群众举报。

3、优先工作需要原则。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领导班子会议议定的需要长期居住在校内、便于工作的教职工可优先租用新校区公寓。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更加有效地规范管理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周转房是指学校在集资建房、拆迁及教职工调出过程中在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收回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腾出的空房不再作为福利房分配。

学校将其作为周转房,暂时租给学校无房的中青年教职工,以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

第四条周转房产权属于学校,承租人不得出租、转让;若因离校、离职或出国不使用该房时,应保证无条件退租给学校。

第五条周转房租期为一年一租。

租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如确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我校本部正式教职工,可申请租房,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一)夫妻双方均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教师;(二)结婚等房的大龄青年,且家庭经济较困难者;(三)同等条件下工龄长者。

第七条申请租房者协助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清除的指定住房可优先考虑租房。

第八条承租人入住前应到校后勤处签订《租房保证书》,并到财务处交纳租房保证金5000元。

承租房退租学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按年一次性交纳房租,房租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有关标准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3.32元。

第十条在租期内,水、电、暖、煤气、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付,并严格履行奥都集团物业管理公司规定。

如发生离校、离职等变动,须在退房前结清房屋承租期间所有相关费用,并通知后勤处。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期内,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按《xx大学住宅装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进行简单文明装修,但学校不负责装修补偿。

第十二条承租人须服从学校建设整体规划,若在承租期内学校组织统一搬迁,承租人应在规定之日内无条件搬出。

第十三条在学校集资建房过程中,承租人按无房户可享受学校制定的补贴政策。

大学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大学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xx大学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x财资〔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财资【2019】9号,市教委关于印发《xx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x教委国资(2014)31号)、《xx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学校房屋及场所分类如下:办公用房;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报告厅、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用房;商业用房;宿舍(家属区住房、学生宿舍);经营性房产及场所(含公共场所);楼宇屋顶、楼宇地下室、简易工棚等场所;学校产权或学校租赁的校外实训基地、池塘、宿舍、其他建筑物等;其他第三条学校所有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必须按照市教委、市财政规定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根据学校部门职责分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房屋类、土地类、公共场所、实习基地的使用和出租、出借管理。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核定分配给各部门的工作用房,只允许用于日常办公、教学、科研使用,不允许出租或免费提供第三方使用(含承包经营)。

一经发现部门擅自出租、出借,学校立即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场所,收回涉及上述行为所得。

造成事故纠纷的,部门负责人负全部责任,并将擅自出租行为纳入部门年度考核管理。

第六条后勤处根据房屋、场所特性,对学校房屋、场地等资产进行分类,在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需要的前提下,加强对可以用于出租、出借房屋、场所的管理,严格审核出租出借对象,原则上不得将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给与提供公益服务职能无关的企业、组织、个人,不得将房屋和场所出租给对教育环境有影响的网吧、洗浴、发廊、按摩等服务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食品、工场等加工业和其他影响学校环境的用途。

青岛科技大学校园内单身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科技大学校园内单身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科技大学校园内单身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单身公寓的规范化管理,满足有租房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我校教职工的正常居住需要,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租住条件1、由学校人事处新引进的正式编制人员,其住房和籍贯均不在青岛市市南、市北、李沧及崂山区的在职教职工。

2、在职教职工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未取得本单位历次组织的各种形式配售房屋。

3、学校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二、公寓租住标准1、具有研究生、本科学历的单身教职工可申请3人间,且每人只能占用一个床位、一套橱具。

2、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可申请2人间,且每人只能占用一个床位、一套橱具。

3、具有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干部人员可申请单间。

4、35周岁以上的大龄单身教职工可申请单间。

三、租住审批手续1、申请租住学校单身公寓床位人员须持学校人事处出具的报到通知单或相关材料和凭证,到后勤管理处房产科领取《入住单身公寓审批表》,办理入住审批登记手续。

2、符合租住条件人员须签订《青岛科技大学单身公寓管理协议书》,凡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未签订《单身公寓管理协议书》的教职工入住单身公寓,均视为私自占用房间,对私自占用房间人员按照标准房租费的3倍征收房间占用期间的房租,并要求其限时办理入住审批等相关手续。

四、收费标准及交费程序1、房租标准:四方校区7#、11#楼南向700元/月/间,北向600元/月/间;四方校区10#楼南向300元/月/床,北向260元/月/床;崂山校区7#楼600元/月/床。

2、每年由学校人事处新引进的正式编制人员享受五年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的发放标准为:四方校区7#、11#楼南向580元/月/间,北向520元/月/间;四方校区10#楼南向260元/月/床,北向230元/月/床;崂山校区7#楼500元/月/床。

五年后执行标准房租。

3、每月10日前由房产科向计财处报送单身公寓租金通知单,由计财处对照相应房租标准直接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房租。

4、单身公寓入住人员的水、电费按计量收费。

学校住房租售管理规定(3篇)

学校住房租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学校住房租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住房租售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住房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职工住房、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住房的租售活动。

第三条学校住房租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住房租售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住房租售对象第五条教职工住房的租售对象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及其配偶、子女。

第六条学生宿舍的租售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七条教师公寓的租售对象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章住房租售条件第八条教职工住房的租售条件:(一)具有我校正式教职工身份,且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住房面积符合学校规定。

(三)无拖欠学校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四)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学生宿舍的租售条件:(一)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学籍。

(二)无拖欠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教师公寓的租售条件:(一)具有我校在职教职工身份。

(二)住房面积符合学校规定。

(三)无拖欠学校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四)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住房租售程序第十一条教职工住房的租售程序:(一)教职工向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提出租售申请。

(二)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

(四)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的租售程序:(一)学生向学校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租售申请。

(二)宿舍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

(四)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教师公寓的租售程序:(一)教职工向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提出租售申请。

(二)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

(四)办理入住手续。

第五章住房租售价格第十四条教职工住房的租售价格由学校住房租售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学校规定制定。

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属非福利性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我校、用于教职工生活居住、未参加房改的住房(不包括学生宿舍),包括成套公有住房和单身教工宿舍。

第三条在校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校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使用、租赁、维修等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得到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的批准或授权,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

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学校公有住房优先租赁给引进的优秀教学、科研人才中的无房户,作为住房的过渡和周转。

公有住房在有空余的前提下可租赁给学校其他无房教职工居住。

第五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受了学校优惠政策购房、住房货币化补贴、或自购商品住房的;或者单身教职工租住单身教工宿舍结婚的(异地分居的除外),必须退出租赁的公有住房。

第三章租赁原则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周转过渡原则。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租赁期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办法执行),租赁期满,租赁双方可根据情况议定是否续签租赁合同。

第七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市场化原则收取租金。

租赁公有住房要按租住面积向学校缴纳租金,住房使用面积、租金标准等由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按规定统一核定。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租金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办法执行,困难家庭的租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适当减免。

第八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合同制管理原则。

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不签订租赁合同均视为放弃租赁,学校收回住房。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九条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向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提出租住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租住人员、月租金额、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租住成套公有住房的,缴纳3000元租赁押金;租住单身教工宿舍的,缴纳800元租赁押金。

高校大学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范文.docx

高校大学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范文.docxxxx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椐国家公有住房改革精神和我省房屋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管理模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校公有住房租用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工二栋、四栋、十三栋作为教职工(承租人)过渡租用房,原则上按间租用,其中教工二栋30㎡/间、四栋34㎡/间、十三栋30㎡/间。

第三条公有住房租用对象为引进的博士、教授、副教授和正式在册职工(含人事代理)。

第四条公有住房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行市场化统一管理。

第二章租用标准第五条每位承租人按单间租住,租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若需续租的教职工,按当年市场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住协议。

第六条公有住房租用标准分别为:教工四栋6元/㎡、十三栋7元/㎡、二栋8元/㎡,按月收取。

第七条租用公有住房,承租人需缴纳住房押金1000元,退房时凭押金收据到财务处退款。

若有公物损坏、丢失,照价赔偿(赔偿金从住房押金中扣除)。

第八条租用公有住房用水、用电、用气、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按学校规定标准由承租人按月缴纳(用气、物业管理费待条件成熟后收取)。

第三章租用程序第九条个人申请。

新进教职工报到后,由个人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住房租用申请,经单位主管签字盖章后报公有住房管理部门。

第十条租用审批。

符合租用条件的教职工,到房屋主管部门领取《公有住房租用申请表》,经相关单位核实签字盖章后办理租住手续。

第十一条费用缴纳。

从签订《公有住房租用协议》之日起,住房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人工资中按月扣除;用水、用电、用气、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凭主管单位出具的《公有住房租住缴费通知单》到后勤产业集团办理相关缴费手续(用气、物业管理费待条件成熟后收取)。

第十二条住房维修。

公有住房维修由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部门申请,经现场核实后提出维修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会同后勤产业集团进行维修。

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教职工租用学校住房,应遵守学校《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租用手续。

大学校内租房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大学校内租房管理,保障租户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校内所有合法租赁房屋,包括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等。

三、租房申请与审批1. 租房申请人应向学校宿舍管理部门提交租房申请,并如实填写《大学校内租房申请表》。

2. 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对租房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租房原因、房屋条件等。

3. 审核通过后,学校宿舍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大学校内租房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租房期间的管理1. 租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2. 租户应爱护所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3. 租户应保持房屋内外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得在公共区域乱贴乱画。

4. 租户应合理使用水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改变电路设施。

5. 租户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得在夜间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6. 租户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吸烟。

7. 租户应遵守校园网络安全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网络活动。

五、安全与消防1. 租户应定期检查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确保无安全隐患。

2. 租户应熟悉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3. 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室内使用明火,不得在楼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易燃物品。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强制搬离等处理。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将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旨在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大学校园环境,保障租户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校园的稳定与发展。

学院出租房管理制度

学院出租房管理制度1. 引言学院出租房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学院内部出租房的管理工作,保障学院师生的居住权益,维护学院内部秩序和安全。

本文档旨在明确学院出租房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 出租房使用范围学院出租房是指学院为教职员工或学生提供居住的房屋,其中包括学院内部的教职工宿舍和学生宿舍。

出租房的使用范围涉及学院所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和管理工作。

3. 出租房的管理责任3.1 学院管理部门 - 学院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出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房屋的维修、保洁、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责任。

- 学院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出租房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2 租户责任 - 租户应按照学院管理部门的规定支付房租,并按时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

- 租户应正确使用房屋内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损坏或改造。

- 租户应遵守学院的居住秩序,不得扰乱宿舍内部的安宁和安全。

4. 出租房的使用流程4.1 租赁申请 - 教职工或学生向学院管理部门提出出租房的租赁申请,提供相应的个人材料和签署租赁合同。

- 学院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确认租户的身份和资质。

4.2 租赁合同 - 学院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 租赁合同应包括房屋的租金、租期、维护责任等内容。

4.3 入住登记 - 学院管理部门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进行入住登记,确认租户的身份和入住时间。

- 入住登记包括租户个人信息的录入和房屋现状的记录。

4.4 房屋维护和保洁 - 学院管理部门定期巡查出租房的使用情况,检查房屋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 学院管理部门负责出租房的保洁工作,保持房屋卫生和整洁。

5. 出租房的维护与安全5.1 日常维护 - 学院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出租房内的设施设备,如发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 租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施设备故障或其他问题,应及时向学院管理部门报告。

5.2 安全措施 - 学院出租房应配备独立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确保租户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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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职工宿舍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职工宿舍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和社会治安,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职工宿舍区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总务处物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职工宿舍区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登记,并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二)保卫处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治安责任监督管理;
(三)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储藏室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对外出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和义务: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当向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
(九)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总务处、保卫处。

第九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二)年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管理和服务;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
合同的,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学校保卫处、总务处登记备案。

(一)申领介绍信
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日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身份证到保卫处保卫科申领《教职工出租房屋治安登记介绍信》,经保卫处校区所在保卫科、总务处物业中心家属区物业部审核盖章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登记。

(二)办理治安登记
出租人、承租人须持《教职工出租房屋治安登记介绍信》、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租赁房屋登记,申报暂住人口登记。

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向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填写租赁房屋登记表。

(三)校内备案
出租人在属地派出所办理完相关申报登记手续后,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将书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交学校总务处物业中心家属区物业管理部。

第十二条有以下行为者,由辖区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治安案件、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四条学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总务处、保卫处应当以出租房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掌握租赁信息、记录出租房屋与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治安、消防等实施动态检查、监督、管理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干预并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各职工宿舍区居住房屋外借他人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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