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暂行-江苏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已经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5日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第二条【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应当适用。
第三条【适用原则】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和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的原则,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第四条【认罪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应当认定为“认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第五条【认罚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属于“认罚”表现。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侦查监督处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三、公诉处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七、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八、监所检察处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关于民间纠纷分工处理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关于民间纠纷分工处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87.09.15•【字号】苏司调[1987]第10号•【施行日期】1987.09.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民间纠纷分工处理的暂行规定(苏司调[1987]第10号)为了及时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斗殴、伤害和损害赔偿问题的分工处理,作如下规定:一、民间纠纷引起的斗殴、伤害和损害赔偿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1、凡恋爱、婚姻、赡养、扶养、抚养、继承、债务和生产经营纠纷引起斗殴,造成伤害和损害赔偿,情节轻微的,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有关单位协助进行调解,调解后如当事人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由婚姻登记部门按规定负责处理。
2、凡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对于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由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检察机关按案件分工管理权限,依法处理;有明显原、被告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不需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以自诉刑事案件处理。
3、凡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责任纠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凡当事人要求验伤的,由调解纠纷的主管部门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行政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组织。
为了提高行政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其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如何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进行探讨。
一、组织架构优化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需要充分考虑机关内部的职能划分、层级关系以及人员配备等因素。
1. 职能划分行政检察机关可以按照不同的业务性质设置不同的部门或司局,如审查部门、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等。
每个部门内部再设置相应的科室或小组,以便更细致地实施职能分工。
2. 层级关系优化组织架构时,应建立明确的层级关系,确保上下级之间的有效沟通和指挥体系的畅通。
同时,要合理设置领导职位和工作职能,使得各级领导在权责划分上明确、任务分工合理。
3. 人员配备合理配置机关内的人员,包括各级领导、检察官、行政人员等。
通过考虑人员专长、经验和能力等方面,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此外,也可以引入专家顾问等外部力量,提供专业支持和决策参考。
二、职责分工的优化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职责分工,需要从具体的职能和工作内容出发,进一步细化分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协同配合程度。
1. 审查、调查和公诉的分工行政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和重要性,将审查、调查和公诉工作进行拆分,使得不同环节的工作彼此衔接、协调一致。
例如,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涉案文件、收集证据材料等工作;侦查部门负责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公诉部门负责起诉、出庭宣讲等工作。
2. 内部管理与外联协调的分工行政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
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对这些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与执行。
同时,外联协调工作则可以通过专门的外事部门来负责,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联系,保持信息的畅通和协作的有效性。
3. 专业领域与支持工作的分工行政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需要借助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员的支持,比如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专家等。
检察办案团队名称

检察办案团队名称
摘要:
1.检察办案团队的定义和作用
2.检察办案团队的组成和职责
3.检察办案团队的运作流程和特点
4.检察办案团队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正文:
检察办案团队,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负责办理各类案件的工作团队。
他们在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检察办案团队的组成和职责。
一个典型的检察办案团队通常包括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
其中,检察官是团队的核心,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出庭公诉;检察官助理则协助检察官进行案件审查和调查取证;书记员则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其次,检察办案团队的运作流程和特点。
一般来说,检察办案团队的运作流程包括案件接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出庭公诉等环节。
其特点是专业性强、工作压力大、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再次,检察办案团队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检察办案团队的规模和素质得到了显著提升。
未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等技术将在检察办案团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的来说,检察办案团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对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关键作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已于2018年8月7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8月7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列席范围】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原则上都要列席。
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或议题,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条【列席人员】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检察长列席,因工作日程安排等原因,检察长不能列席的,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代为列席,但检察长每年必须至少列席一次。
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机关承办人可以作为助手随同,必要时,副检察长陪同列席。
第四条【加强与审委办联系】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审判委员会拟讨论的有关案件与议题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结构、职权、运作程序等树形图

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分区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的第 2 页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
( 注: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三:成员关系
各级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院(若干)
↓
丌同意多数
上报
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委员会
本级人大常委会
(民主集中制,由检察长主持)
四:职权
检察权——政策、法律、法令
侦查权——刑事案件
审查、决定(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监督权——公安机关的侦查及侦查活动
提起公诉权、监督权——人民法院
监督权——判决、执行
五:行使职权的程序
犯罪行为
↓
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
执
↓
起诉
↓
↓
↓决定
行
撤销
提起公诉
↓
↓
人民法院
↓
退回 逮捕、起诉或 有错 本级复议 上一级复核
察长任免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4、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
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本级人大任期 6、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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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暂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5月目录侦查监督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1)公诉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3)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5)民事行政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9)控告申诉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13)1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提前介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二)审阅案卷,审核检察官助理提出的意见;(三)讯问犯罪嫌疑人(至少一次);(四)询问关键证人及其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诉讼参与人;(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六)复核主要证据;(七)调查、核实非法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八)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等工作文书和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文书;(九)制作补充侦查意见书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十)口头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十一)制作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法律文书;(十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审阅案卷,提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意见;(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四)按照检察官安排,收集、调取、核实证据;(五)起草审查逮捕意见书等工作文书以及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文书;(六)起草补充侦查意见书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七)起草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法律文书;(八)检察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业务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制作各类笔录;(二)开具侦查监督类程序性文书;(三)权利义务告知等宣告性工作;(四)送达侦查监督类法律文书;(五)扫描、上传案卷材料,填录各类信息化平台与系统;(六)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卷宗装订、归档;(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侦查监督办案组职责分工23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至少一次);(三)询问关键证人及其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诉讼参与人;(四)复核主要证据;(五)调查、核实非法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六)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和决定书;(七)组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活动;(八)主持刑事和解;(九)制作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量刑建议书、出庭预案等;(十)出庭支持公诉;(十一)口头纠正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违法行为;(十二)审核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和诉讼监督类法律文书;(十三)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审阅案卷,提出案件审查意见;(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三)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四)接待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听取意见;(五)按照检察官安排,收集、调取、核实证据;(六)起草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七)起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量刑建议书、出庭预案;(八)参与出席法庭;(九)填制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起草诉讼监督类法律文书;(十)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办理换押、换保手续;(二)权利义务等程序性告知;(三)制作讯问、询问、案件讨论笔录和出庭记录;(四)扫描、上传案卷材料,填录各类信息化平台与系统;(五)开具公诉类程序性文书;(六)送达法律文书;(七)接收、保管、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八)卷宗装订、归档;(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诉办案组职责分工45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审阅案卷;(二)开展对重点人员实地调查;(三)听取监管机关与被监管人员等相关人员意见;(四)对诊断、检查、鉴别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五)参加相关评审会议,根据需要发表检察意见;(六)制作审查报告、检察建议书等刑事执行监督文书;(七)制作出庭文书并参加庭审,发表检察意见;(八)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审查;(九)跟踪监督执行机关对检察意见的处理情况;(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审阅卷宗,制作阅卷笔录;(二)开展对一般人员有关情况的调查;(三)起草审查报告等工作文书,提出参考性审查意见;(四)起草检察建议书等法律监督文书;(五)在执检智能辅助平台推送案件信息;(六)检察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业务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收案并制作案件流转单;(二)根据检察官助理安排,在执检智能辅助平台推送部分案件信息;(三)制作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记录;(四)工作文书、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书的开具、送达、备案等;(五)填录信息化平台与系统;(六)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卷宗装订、归档;(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67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三)听取疑难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四)听取受害方和办案机关(部门)意见;(五)主持公开审查评议会;(六)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七)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八)跟踪监督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九)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十)对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结案,制作审查意见书;(十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提出是否受理案件的建议;(二)查询批准或者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情况;(三)参与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方及办案单位意见;(四)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及在押期间表现;(五)起草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六)起草纠正违法通知书;(七)将办案机关是否采纳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等相关人员;(八)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二)接收羁押必要性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建立工作台帐;(三)查阅、复制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四)做好调查、提审笔录;(五)执检智能辅助平台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填录;(六)工作文书、法律文书等文书的开具、送达、备案;(七)卷宗整理归档;(八)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组职责分工89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调查核实关键性证据;(二)主持公开听证、和解工作;(三)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四)制作诉讼监督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检察建议书、执行监督决定书、抗诉书、提请抗诉书、复查决定书等文书;(五)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六)案件息诉和解;(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审阅案卷,听取当事人意见;(二)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三)根据检察官安排,调阅材料、收集核实证据;(四)起草审查终结报告;(五)起草诉讼监督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检察建议书、执行监督决定书、抗诉书、提请抗诉书、复查决定书等文书;(六)参与出席法庭履行相关职责;(七)参与息诉和解;(八)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调阅诉讼卷宗,接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二)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办案人员信息等事项;(三)制作案件讨论、听证、调查等笔录;(四)文书校对、用印、发送;(五)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及备案法律文书,向同级人民法院移送卷宗;(六)填录案卡及各类平台信息;(七)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卷宗装订、归档;(八)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案组职责分工1011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摸排、评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二)制作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三)询问违法行为人、关键证人;(四)组织开展实地调查、现场勘查等证据收集工作;(五)制作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审批表及请示;(六)制作检察建议书、督促起诉意见书、支持起诉意见书、公益诉讼起诉书;(七)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八)制定庭审预案;(九)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十)制作撤回起诉决定书;(十一)口头或书面监督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情况;(十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起草立案审查报告;(二)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三)询问证人;(四)参与实地调查、现场勘查等证据收集工作;(五)起草起诉层报审批表、公益诉讼案件请示;(六)起草诉前审查报告、起诉审查报告、支持起诉审查报告、检察建议书、公益诉讼起诉书等文书;(七)参与出席法庭;(八)起草撤回起诉决定书;(九)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制作公益诉讼调查、询问、案件讨论等笔录;(二)公益诉讼类文书校对、用印、送达;(三)协助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四)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卷宗装订、归档;(五)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及备案法律文书,向同级法院移送卷宗;(六)填录案卡及各类平台信息;(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益诉讼办案组职责分工1213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审查受理刑事申诉、控告、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二)调查、收集、核实关键证据;(三)制作刑事申诉立案复查或者审查结案报告;(四)审核控告案件审查意见,及时答复信访人;(五)制作国家赔偿审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案件复查意见报告、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六)主持案件公开审查;(七)依法处置突发信访事件、集体访、告急访、极端访;(八)单独组织或会同律师化解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九)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听取信访人及其代理律师意见;(二)根据检察官安排,调查、收集、核实证据;(三)起草刑事申诉立案复查或者审查结案报告、控告案件审查意见、刑事申诉案件复查意见报告、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四)对于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提醒、催办、督办;(五)接待处置一般信访;(六)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调取案件卷宗;(二)告知信访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办案期限;(三)制作公开审查、听取意见、接待及答复信访人记录;(四)制发、送达信访案件告知类法律文书;(五)收集整理各类材料,装订卷宗;(六)填录苏检e访通、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案卡信息;(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控告申诉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