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孕产妇死亡有关的标准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标准)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监测地区所有孕产妇,包括有正式户口的孕产妇、计划外的孕产妇,非正式户口及流动人口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死亡孕妇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县妇幼保健所;在5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一、背景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
准确、全面、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孕产妇死亡的基本状况、主要死亡原因和影响因素,目的在于掌握不同地区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其变化规律,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和制定改善孕产妇保健服务的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一)监测范围:全县。
(二)监测对象:1.监测地区内有本地户口的孕产妇,包括计划外的孕产妇。
2.户口不在监测地区的所有非本地户口的孕产妇。
注:(1)凡在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包括本地户口或非本地户口)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凡与任何与妊娠处理有关或由此加重病情等原因造成的死亡均报告孕产妇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2)监测地区内死亡的孕产妇,无论本地或外地,无论死亡地址是在家中、途中或医院,均由所在地监测医院上报。
三、监测内容、指标(一)内容1、监测区内的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二)指标1、孕产妇死亡率;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四、监测资料的收集与上报(一)渠道:由村→镇→县三级网络逐级上报,建立以县妇幼保健院为中心的孕产妇死亡报告系统,要求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二)方法:1、监测地区每发生一例孕产妇死亡,在24小时内,均由监测点所在地医院向镇安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电话报告孕产妇死亡的一般情况(具体要求见孕产妇死亡登记册)。
2、监测点所在地医院妇幼人员组织专人(主管医生)到本医院、村医、接生员或个体行医者处调查或了解与死亡有关的病史,包括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过,还要注意询问死者的既往史。
如该孕产妇死亡发生在家中,无医疗保健人员或接生员在场,则应入户了解有关死亡过程及病史,写出死亡病例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然后填写死亡报告卡,并由所在地医院医务科组织院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最后于发生死亡10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院级评审记录报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目的为了获得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1. 孕产妇死亡:指在孕期、分娩期、产后期(产后42天内)以及在孕产期并发症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死亡。
2. 围产儿死亡:指在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婴儿,包括死胎、死产和活产新生儿死亡。
三、报告时间及流程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科室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医院医务科。
2. 医院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死亡案例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报告报送至相应级别人文社科。
四、报告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死亡前治疗情况:住院时间、手术史、药物使用史、并发症等。
(5)死亡后处理:尸检情况、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母亲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围产儿情况:出生体重、身长、Apgar评分等。
五、调查与分析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医院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病史,分析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
2. 医院应定期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3. 医院应将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参与相关科研、培训等活动,提高保健工作水平。
六、管理与监督1. 医院应设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报告流程。
2. 医院应加强对死亡报告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死亡案例的报告、审核、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内容1. 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
2. 妊娠情况:孕次、产次、末次月经日期、预产期、孕期保健情况、孕期并发症等。
3. 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措施及结果等。
4. 死亡原因: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疾病死亡等。
5. 死亡分类:分娩死亡、孕期死亡、产后死亡等。
6. 孕产妇死亡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死亡案例的分析和评价。
四、报告流程1. 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后,临床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死亡信息,并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
3. 《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妇幼保健科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5.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五、报告时限1. 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 医疗机构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3. 医疗机构未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zd21

孕产妇死亡报告和评审制度zd21
1.目的
为贯彻执行《湖北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现制订本制度。
2.範围
本责任制度适用範围为全院所有科室。
3.档案内容
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结束后42天之内的妇女死亡。
不考虑妊娠时间和部位,死亡原因可以是与妊娠相关或因妊娠或孕期**而加重等,但不包括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各科室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孕产妇死亡时,经管医生应立即**保管好该患者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并于24小时内**报告预防保健科,报告内容:死者姓名、年龄、住址、户口地址、联络**、死亡时间、死亡诊断。
医务科于一周内组织死亡孕产妇评审小组完成死亡孕产妇的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由分管产科业务院长、分管孕产妇死亡科室业务院长、医务科科长、公共卫生科科长、产科主任、孕产妇死亡科室主任和经管医生组成,分管产科业务院长任评审组组长。
医务科于评审结束两日内根据评审结果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表》的填写。
死亡孕产妇的经管医生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结果于两日内完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死亡调查小结和死亡病例摘要,并交公共卫生科。
公共卫生科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孕产妇死亡评审表》、死者《孕产妇保健手册》、死亡调查小结和死亡病例摘要影印存档,原件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产科急症疾病标准

产科急症疾病标准
产科急症疾病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危重孕产妇定义:产科最常见并发症为产科出血、感染、高血压疾病等,
严重时出现休克和多器官功能衰竭,危及孕产妇生命。
既往曾采用“危重孕产妇”和“严重急性孕产妇疾病(severe acute maternal morbidity,SAMM)”
这两项定义描述。
近年国内外更多采用危重孕产妇描述“差点死亡但幸免存活”这一状态,WHO于2009年推荐使用MNM来替代SAMM。
孕产妇死亡是产科危急重症极端结局。
随着经济发展、医疗技术提高和政府投入增加,孕产妇死亡率(maternal motality rate,MMR)明显下降。
2.妇产科急诊常见症状:包括宫外孕、急性下腹痛、外阴裂伤、阴道受损、
血肿、处女膜受损等。
宫外孕指的是受精卵在子宫外部着床,随着受精卵逐渐增长最终导致输卵管破裂,患者出现急性腹痛症状。
急性下腹痛症状以炎症性、出血性两种疾病为主,其中炎症性疾病一般指的是急性宫颈炎、急性附件炎、急性子宫内膜炎还有急性盆腔炎等症状;出血性疾病则包括卵巢滤泡、异位妊娠破裂、卵巢巧克力囊肿破裂、黄体破裂、卵巢囊肿蒂扭转等,其他还有处女膜闭锁、原发性痛经等可能引起患者急性下腹部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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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孕产妇死亡有关的标准
1.孕产妇死亡
是指处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期长短和受孕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由于意外或偶然原因导致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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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晚期孕产妇死亡
是指处在妊娠终止后42天以后但未满一年之内的妇女,由于直接或间接产科原因导致的死亡。
3.与妊娠有关的死亡
是指处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管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
4.孕产妇死亡分为两组
直接产科死亡:是指由于妊娠状态(妊娠、分娩和产褥期)下的产科并发症、由于医疗的操作干预、疏忽遗漏、处理不当或由于上述情况的任何一种而引起的一系列事件导致的死亡。
间接产科死亡:是指由于以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在妊娠期新发生的疾病,这些疾病虽非由直接产科原因所引起,却由于妊娠的生理影响而加重,从而导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