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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指引

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指引

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指引背景随着全球工业化的加速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愈发凸显,因此深入推进清洁生产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清洁生产涉及到多个层面,需要全链条的管理,而清洁生产的审核评价和验收则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如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价与验收。

一、审核评价1. 审核内容清洁生产审核,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全过程的审查:•原料使用•生产工艺•废物排放及处理•能源利用2. 审核程序审核程序主要包含了以下7个步骤:1.组织审核:确定审核组成员,审核时间和地点,并准备审核工具和资料等。

2.审核准备:收集企业的相关信息,如企业概述、设备清单、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3.审核实地考察:到企业现场对相关内容进行实地考察,收集现场信息。

4.收集材料:收集企业提供的各种材料,如设备清单、操作规程等。

5.材料审核: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审核,查看是否存在问题。

6.编写审核报告: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编写审核报告。

7.审核反馈: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企业,明确问题和整改方案,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以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3. 审核评价标准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面:1.合法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安全性:生产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是否到位。

3.环保性:排放是否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4.清洁生产:企业是否进行清洁生产,并能否达到企业自身设立的清洁生产目的。

二、验收指引1. 验收内容清洁生产的验收包含三个方面:•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企业自查报告审核。

•抽查现场行业标准清洗生产中水、固体废物、废气等检测结果。

2. 验收程序验收程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1.向企业申报验收,预约验收时间。

2.检查企业提供的自检报告和上报的相关资料材料和数据。

3.现场检查企业所需的环保设施,设备及实施状况,核实企业自查报告的真实性。

4.对企业环保标准生产过程的检测数据进行抽查。

5.得出验收结论,出具验收报告。

3. 验收评价标准验收评价标准根据不同工况可分为:1.运行标准。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

附件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在企业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全部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工作,并列出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清单;(二)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已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能源使用情况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

以上应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和工艺设备,或者虽有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但已列明并提出调整改造计划;(四)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清洁生产审核前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监测数据选取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前12个月内的数据。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河北省)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河北省)

关于发布河北省地方标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由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起草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

该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2012年8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DB13/T 1579—20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清洁生产分会、河北省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孙彦敏、白进杰、魏志刚、杜静、于海、李志勇、周奇、韩建山、崔朝晖、程飞、谭金生、王婷、柳领君、冯建斌、杜鹏芳、于树梅、耿媛媛。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及要求、方法与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和验收。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469 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Assessment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技术审查。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规范、完整;(二)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已部分完成或已安排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三)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

二、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表一);(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印刷版及电子版);(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危废处置协议、转移联单、接收单位资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程序:(一)阅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文字资料;(二)召开评估会议听取汇报;(三)资料核查及现场考察;(四)专家质询(包括对审核技术咨询机构的质询);(五)形成评估意见。

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技术评估要求:(一)章节完整,编制规范,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符合企业实际;(二)编制依据充分、合理;(三)根据行业特点对审核企业的现状进行了真实、全面、准确的分析和评价;(四)体现了清洁生产审核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及相关逻辑性,涉及的技术方法科学合理;(五)提出的技术方案科学、有效,能够解决企业的主要问题,方案实施的绩效核定全面、合理;(六)审核报告结论完整、准确、可信。

五、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档案资料技术评估要求:(一)宣贯、培训资料完备;(二)企业现状资料齐全:1.企业基本概况;2.企业生产情况资料(企业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近三年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单位产品成本,设备配备,运行管理等);3.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同行业现状水平的调查资料;4.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管理资料(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量、环境监测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危废产生及规范化处置情况等);5.对标数据统计计算过程和依据。

国家环保局CP验收指南

国家环保局CP验收指南

扫描版仅供参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实施指南(草)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指导重点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确保取得清洁生产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定义】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要求,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并提出评估申请后,各级环保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在实施了全部清洁生产方案后,对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进一步全面评估,查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所提中高费方案实施的进度和效果,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条【组织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机构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估。

大型重污染、跨界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由国家环保总局直接组织实施。

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相关的国家清洁生产技术支撑部门对各地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进行考核。

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第四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需具备的条件】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编制完成《清洁洁生产审核报告》。

2.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要求。

4.无国家限期治理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已完成。

5.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程序(11.13)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程序(11.13)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程序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环保厅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管理,特制订本工作程序: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自治区环保厅委托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二、清洁生产审核范围(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二)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其中: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一)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3.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二)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报送以下材料: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资质和审核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3.环保相关批复文件。

4.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前和清洁生产审核期间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清洁生产审核前的企业与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联通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5.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与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工作程序1.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申请技术评估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环保厅委托的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企业报送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函。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出具受理函。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是对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和生产过程进行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

该工作的目的是促使企业采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资源等环保措施,推动生产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介绍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的流程。

一、准备阶段1.确定审核目标:确定清洁生产审核的目标和要求,包括节能减排目标、资源利用率要求等。

2.编制审核计划: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包括审核时间、地点、负责人等内容。

3.建立审核团队:组建清洁生产审核的团队,包括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审核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审核阶段1.调查资料:收集企业的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运营情况、生产工艺、废弃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

2.实地考察:前往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设备状况、环境保护措施等情况。

3.样品采集:抽取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样品采集,并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以评估企业的生产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

4.访谈工作人员:与企业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企业的环保意识、管理制度、技术水平等情况。

5.分析评估:根据收集的数据和样品分析结果,结合相关环保法规和标准,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估,包括节能减排情况、资源利用效率等。

三、评估阶段1.编制报告:根据审核过程中的收集数据和评估结果,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详细描述企业的清洁生产状况、问题和建议。

3.报告修改:根据审核团队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符合要求。

四、验收阶段1.验收方案编制: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内容,制定相应的清洁生产改进方案,明确改进措施和时间节点。

2.实施改进措施:按照清洁生产改进方案的要求,企业实施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购置节能设备、优化生产工艺、改进废弃物处理等措施。

3.验收评估:根据清洁生产验收的标准和要求,对企业的改进措施进行评估,包括节能减排效果、环境影响等。

4.验收报告编制:根据验收评估的结果,编制清洁生产验收报告,描述企业的改进效果和达到的清洁生产要求。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

附件1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为全面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标准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和【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如下:一、清洁生产审核〔一〕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清洁生产推进工作方案,结合当地节能环保工作实际,每年1月底前确定并发布本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明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以及企业应采取的审核方式和验收时限。

〔二〕企业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效劳平台〞〔以下简称“效劳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

〔三〕鼓励未列入名单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申请,并登陆“效劳平台〞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

申请材料包括:1.广东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如委托咨询效劳机构开展审核的,应提供技术效劳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开展审核工作可采用下述两种方式: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应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确实定、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1〕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方案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2〕国家级能耗、环保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3〕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4〕其他能耗较高或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如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2.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可以采用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原那么上包括审核准备、现状调研及问题分析、方案确实定与实施、绩效分析与汇总等。

〔五〕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或通过聘请外部专家、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效劳机构等方式开展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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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活动的部门,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
观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六条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逐级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后书面通知企业。

第七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合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能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二)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是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科学、规范;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三)提出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论证全面,选定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

对“双超”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能否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对“双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其能否替代或削减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条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各专家可采取电话函件征询、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审阅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最后专家组召开集体会议,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见附表1)打分界定评估结果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实施分级管理,总分低于70分的企业视为审核技术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分为70-90分的企业,需按专家意见补充审核工作,完善审核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继续实施中/高费方案;总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依据方案实施计划推进中/高费方案的实施。

技术审查意见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样表》(见附表3)内容进行评述,提出清洁生产审核中尚存的问题,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给出意见。

第十一条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将评估结果及技术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需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予以落实。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督促企
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将验收材料提交至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主要包括:(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三)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应由企业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完成,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企业基本情况;(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3)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及环境、经济效益汇总;(4)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所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5)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质询交流、形成验收意见等。

第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实清洁生产绩效: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对是否实现清洁生产审核时设定的预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是否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进行评估;查证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二)确定清洁生产水平: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或根据企业近三年历史数据进行纵向对比说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进情况。

第十七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见附表2)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合格”。

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一)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三)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五)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六)其他地方规定的相关否定内容。

第十八条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验收“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定期对全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经费及培训经费由组织评估与验收的部门提出年度经费安排,报请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专家不得向被评估与验收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评估与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应从国家或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选取,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中级职称,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参加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评估与验收组织部门应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统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尺度,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及专家应对评估或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南引用的有关文件,如有修订,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指南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
附表2: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
附表3: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样表
附表4: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样表
附表1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
企业名称:年月日
专家签名:时间:年月日
附表2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
企业名称:年月日
注:关键指标7条否决指标中任何1条为“否”时,则验收不合格。

专家签名:时间:年月日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样表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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