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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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

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

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对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既事关人类的健康与福祉,也影响着未来世代的生存环境。

为了有效解决环境问题,推动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探讨法治化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与意义。

一、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加,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污染物的排放、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生态系统的破坏已经对地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规范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成为当务之急。

二、法治化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1. 促进环境治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法治化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推动环境治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保护的标准与要求,使环境治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

同时,法治化还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不断加强对环境问题的监测与评估,实现环境治理的科学决策与精细化管理。

2. 强化环境执法力度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强化环境执法力度。

法律为环境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依据,从而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

通过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企业与个人更加自觉地遵守环境法规,提高对环境的保护意识。

3. 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还可以有效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和声音。

在法治化的环境保护体系中,公众有权利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并通过合法渠道行使维权和监督的权利。

公众的参与不仅可以增强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可以促进与企业、政府的合作与共治,构建起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合力。

三、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的实践与展望1. 实践经验总结在实践中,各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法治化保护环境生态。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等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例如,中国近年来推出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地规范了环境保护行为,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文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文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文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紧迫且重要的问题,我们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

以下是一篇关于如何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全文。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护生态环境。

这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它们能够全面且有效地覆盖各个方面的环境问题。

法律需要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赋予相关部门足够的执法权力,以保证法律的执行和遵守。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严格的监管机制来监督和管理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这包括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

同时,监管机构需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者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这包括通过媒体、教育机构等渠道,向公众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同时,也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四,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这包括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同时也要对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奖励和补偿。

补偿机制需要确保受损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也要让破坏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只有各国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解决。

我们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进程。

总之,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

只有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建立补偿机制以及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够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而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破坏和生态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保护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也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行为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系统、非法采矿和捕捞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负担。

为遏制这些行为,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刑法保护措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及加强监管和控制。

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对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了监管和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起到威慑和防范作用。

对于某些环境犯罪行为,如非法采矿和捕捞等,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对于一些其他环境污染行为,刑罚的作用有限,需要采取更多的行政手段。

三、完善刑法保护制度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刑法保护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在完善刑法保护制度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刑罚的实效性。

同时,应当加强环保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环保体系,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合力。

四、弘扬环保法治文化环保法治文化是指社会对环保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思想及其实践,可以促进社会环保效果更好地实现。

弘扬环保法治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加强环保法律的普及,提高公民环保法律意识,鼓励全民参与环保行动,营造和谐的环保法制环境。

总之,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刑法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加强环保刑罚力度,完善环保法律制度,构建多部门合作的环保体系,以及弘扬环保法治文化,各方面需要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环保效果最好的目的。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并由此提出了提高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的方法和对策。

关键词:环境保护;执法现状;环保法制宣传;执法权力和能力我市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为生态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革新的步伐。

一、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现状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方面,环境执法部门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十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107个地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强化对流域开发和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方面,联合执法行动有力地推动了执法工作。

2001和2002年连续两年开展了“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

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监局六部门联合开展了“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了地区性产业结构调整和局部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1.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不顺,环保部门难以发挥统一监管作用。

我国的每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几乎都有管理体制的规定,而最基本的管理规定模式就是“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事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到底怎样“统一”?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结合自己职责进行管理的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置?等等,都没有作出规定。

这就使得统管部门想统统不起来,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效配合。

而分管部门总感觉自己是处于配角的地位,进行监督管理也是为统管部门做嫁衣裳,有了成绩尽是统管部门的,因而缺乏管理的积极性。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一、问题分析农业面源污染严重。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畜禽养殖粪便等污染物大量排放,导致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影响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不足。

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滞后,导致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影响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农村废弃物处理不规范。

农村废弃物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粪便等,处理方式单一,大部分采用露天焚烧或填埋等方式,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农村生态保护意识薄弱。

部分农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过度开发土地、砍伐森林等行为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不健全。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足。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研发投入相对滞后,制约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1.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足是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一些地区,农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上,缺乏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这导致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力度不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为了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首先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政府、农业部门、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还可以通过举办各类环保培训班、讲座等活动,邀请专家学者为农民讲解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农民真正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从而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

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法治约束。

要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要推动农村绿色发展,鼓励农民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减少化肥、农药等对环境的污染。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有效治理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及有效治理对策

03
国外生态环境保护经验及启示
国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实践
01
英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英国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手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空气质
量、水环境、土壤污染等控制措施,并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02
德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德国注重环保科技创新和生态修复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实施循环经济
和绿色制造等政策,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发挥社会组织 和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 氛围。
04
有效治理对策及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严格执法监管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治理提供 科学依据。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素养。
鼓励公众参与
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推动形成全民共同 参与的良好氛围。
强化政府管理和监管力度
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强化政策引导
加强法治建设
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企 业环保意识的提高和行为的转变。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大 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生态环境保护提 供法治保障。
推动科技创新
增强社会参与
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和生态修复技术的研发与 应用,提高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科技水平 。
能的发挥。
生物多样性丧失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生态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我们迫切需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

而法治作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柱之一,在保护生态环境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就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首先,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关乎到人类的健康与生存,也关乎到整个地球生命系统的平衡和生态安全。

随着气候变化日趋明显,自然灾害也愈演愈烈。

因此,探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不仅是保护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全球地球生命系统的重要举措。

法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来指导和推动。

只有通过法规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有效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这就需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发挥法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为:一、规范涉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

现实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涉及面过广,涵盖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所有社会成员。

因此,法治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规范,实现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到具体行动的无缝衔接和有效劝阻。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

监管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头戏,法治的作用也体现在此。

通过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加强监管和惩处,才能保障生态环境得到合理保护。

三、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共治。

除了政府部门之外,整个社会都应当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落实,能够构建一套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体系,框定社会参与和社会力量的边界。

只有让每个人都遵守相同的规范,才能构建一个相互尊重、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有了上述法治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而如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也成了必然问题。

这也就需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分别入手加强法治建设。

一、立法立法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必须建立起完整的、科学的法律体系,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符合国情的法规。

环境法治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法治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法治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环境法治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环境法治究竟是如何保护生态环境的呢?首先,环境法治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为生态环境保护划定了清晰的边界和标准。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土壤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等。

例如,对于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法律明确规定了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企业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各类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规范和约束,从源头上减少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其次,环境法治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和执法机制。

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这种严格的监管和执法,有效地遏制了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惜破坏环境的行为。

同时,也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的红线。

例如,对于那些偷排污水、非法采矿、滥砍滥伐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执法部门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再者,环境法治促进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法律赋予了公民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众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等,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这种公众参与不仅增强了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和责任感,也形成了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压力,促使他们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例如,一些社区居民通过参与当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得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采取了更加环保的措施,减少了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另外,环境法治推动了环境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为了达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环保标准,企业和科研机构会加大在环境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开发出更加先进、高效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资源节约利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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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课程前言大家好,我们下面讲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是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这个主题,我们今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一)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第一关于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问题。

生态环境的保护,我们先要有一个基本的估价,当前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是严峻的,这就涉及到一个大前提,我们如何来评估当前的生态环境的形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还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立法当中还是比较早的法律。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得是比较早的,经过了这么几十年来的辛苦与努力,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生态环境的形势仍然也是遭到了很大的破坏。

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总的来讲还是严峻的,关于这个问题的估价,可以看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我们今天主要是谈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现在随着工业化、科技水平、城镇化的发展,化学产品进入到了很多领域,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另外一个,现在由于企业经济活动搞得比较活,所以缺乏底线、缺乏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没有道德底线、没有法律底线,如我们看到的,它自然产生的很多破坏生态环境的东西,有一些偷排污水,过去环境执法人员不来,白天的时候他不排,到晚上他就把水全部排出来,排到河流、排到溪水当中,任其它去污染下流的人群。

还有一些把工业污水直接打入地下,排到地下水里边去,这就更严重。

对于这些现象,我们现在也是在不断地治理,也在不断地打击,但生态的脆弱性,由于现在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目前生态的脆弱性表现得比较明显,所以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是严峻的。

在这个严峻当中尤其值得注意的一个点是各级领导对于当前生态环境的形势严峻程度的认识是否达到了这么高的高度。

如果还是漫不经心,以为天下无事,挺好的,那在执法和监管过程当中就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所以值得注意,就像2012年到2013年冬季北方的雾霾污染一样的,整个北方地区很多,尤其是华北地区,雾霾的天气让很多人大吃一惊,很多人都蛮以为经过多年的环境治理,就像2008年的奥运会天气越来越好一样,结果没想到过了几年又出现这么一种状况,当然,与自然天气有关,如与风比较少有关,但首先是跟人有关,因为不是人创造了这些污染物,有风无风,它也没多大影响,有了污染物,再不来风,它就会形成雾霾,主要是人的因素,人为造成的这么一个结果。

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未可乐观,而是严峻的,这是第一。

(二)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法律原则第二,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方面,我们从法律上来看,认为是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这两个原则。

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方面到底谁为先?在生态保护和修复问题上以自然恢复为主。

现在我们来讲讲这个问题。

1、保护优先经济当然是要发展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农业化当然也是要推进的,但首先一个前提是不要破坏我们已经比较脆弱的生态环境,所以这句话讲保护优先,绝不是一句空话,不仅仅是一个空泛的原则。

我们在衡量当地经济发展项目的时候,这是一个事先需要考虑的原则,我引进这个产业,我当地形成这个产业,它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会造成什么样的破坏,这个问题必须优先纳入考虑,先要想这个事,在这种利益需要平衡的时候,这个利益就是重要利益,所以,保护优先一定是一项基本的原则,这是需要由法律固化下来的,这是第一。

2、自然恢复第二,自然恢复。

生态保护,是人去保护它,然后把它修复,在保护的手段、方法上,最好的方法是自然恢复,让它形成本来的状态。

所以,有一些破坏了以后无法进行自然恢复,无法进行自然恢复那只能人为地去恢复,如水资源的破坏,你肯定要通过各种方面促使它达到自然恢复的状态,就像过去济南号称“泉城”,泉城有很多地下水,作为旅游景点,人们经常去。

但有若干年当中,济南泉城里边从地下冒出来的水的力度越来越小,如果要是继续走下去,这个水将来会慢慢枯竭了,泉城之名也就慢慢会失去,后来政府采用强大的保护工程,通过各种科学的方法促使地下水,如停止开采,严格限制对地下水的开采,让它自我恢复,甚至有些地方还做一些措施,如水土涵养的措施,达到自然恢复。

现在再去看,你就看到济南泉城各地各个泉眼冒出来的水又能够达到甚至超过以前的程度,这种恢复状态是人为操作的结果,这是肯定的,如果没有人去保护,没有人去操作的话,地下水早就被开采光了,这家也要开采,那个单位也要开采,然后地下水位自然就下降了,下降以后过度使用,那自然形成的泉城的这些喷泉都没有了,这是第二。

(三)多种手段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第三,要利用多种手段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我这里讲的手段,尤其要强调的是行政手段,主要我们现在看。

1、保护第一个,保护手段。

不要让人为地去损害它,那我就把它保护起来,保护起来,有的是长期保护,有的是一段时间保护,有的是一个区域的保护,其中比较典型的,像禁渔期、封山育林。

禁渔期是一段时间禁渔,但有的地方是完全禁渔,如长江上游珍稀鱼类,那你肯定是不能去捕捞的。

有的地方,在一年当中有几个月是禁渔期,不能去捕捞的。

它就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同时也是保护生态环境。

封山育林也是这样,这座山你就是不能开采,谁也不能去采伐,我只要把它保护起来,把它圈起来,它自然就会生长,就会形成一个更好的生态环境,这就是一种保护,所以我们讲第一种手段是保护起来。

2、修复第二,修复,保护是讲没有遭到损害以前,或损害还比较轻的时候,我们用这个手段是可以的,但有一个问题,保护有时候生态已经遭到了损害和破坏,那怎么办?不能说我把它圈起来,圈起来自然恢复不了,怎么办?那就有一个修复,这个修复包括两种修复,一个是政府去修复,一个是损害者去修复。

我认为政府尤其要督促损害者去修复,谁造成的损害,谁去负责。

损害修复,如盗伐林木,把林木给盗伐了,盗伐了以后,我们按照《森林法》的规定,那你应该同样的,行政机关做一个决定,你去种植相应的树木,这个制度非常好,这就是一个修复,谁损害谁去修复,而且将来还应持续下去,你要负责把你所栽的这些树的看管、养护的费用,你也得负担等等。

但有一些损害是当事人没办法的,有一些损害当事人没有办法去修复,如它负担过重,它就是负担不起,另外一个生态环境,我们找它的破坏,我们找不到破坏者、侵害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不能失去它的责任,说那就不用管,那这个时候政府也应该承担起它的责任来,作为政府出面来修复,这是第二,修复的责任、修复的手段。

3、干预第三,进行临时干预,形成干预。

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措施,这种情况下,多半都是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采取措施,这个在以前很少涉及,就是2012年底和2013年初这个问题显得非常突出。

说白了,像北京和华北地区的雾霾,就出现这个问题了,当雾霾天气非常严重的时候,政府可以采取手段进行临时干预来人为地立马减少对空气质量的污染,如在雾霾天气当中,有百分之多少,25%也好,多少也好,是汽车尾气的排放,政府可以出台干预措施,封存很多车辆不让上街,不让开路,这作为一个应急措施。

如施工工地,如果这个城市的雾霾天气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那这些有土的施工现场立即停工,停几天,停到空气质量好转为止,如果空气质量一直持续恶化,那施工现场必须暂停施工。

这些干预措施虽然不是长期的,它不可能让你停十年、八年,它就是一个临时的干预措施,这种临时干预措施在以前我们是没有用的,所以到今天我们也看不到国家法律层面上规定这种干预措施。

但在地方已经出现这种规定,像北京、上海,还有一些地方,它就开始根据2012这几年来的生态环境的空气污染状况和当地的地方立法就开始出现这种规定,临时干预性措施,封车、现场施工停止,工业锅炉等给我暂停等等。

临时干预措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措施,但显然作为政府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是不可缺少的。

长期的是长期的,但临时的也是需要的,当雾霾天气PM2.5达到800、600、1000的时候,各地施工现场还在施工,各个工业锅炉还在排放,机动车还在排放尾气,在这两天能否给它关掉一部分,这是政府出台的临时干预措施,所以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长远之计,现在看来,它经常还会成为一个临时的应急干预措施的对象,这是第一,生态环境保护。

二、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设第二,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设。

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了,按照全国人大的正式对外宣布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体系形成并不等于它已经建立了法治体系和法治现实,其中有一个关键环节是执法,所以我们要讲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建设。

墙上的法律如何变成地上的实践。

当前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我们现在梳理一下。

第一,它是责任过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仍然是存在的。

责任过轻就意味着当事人违法的成本比较低,所以,违法的成本低,它因违法而获得的利益比较高,所以承担责任和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不相匹配,这个对当事人的影响,对违法人的影响就很弱的。

所以,我们一直在谈到对于生态环境执法来讲,责任是否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大幅度地加重法律责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路和方向。

责任太轻起不了作用,如偷排污水,它偷排污水,你抓了它以后,你罚它的那个钱,对于这个企业开工所获得的利润来讲是九牛一毛,这样一种制度设计肯定是不行的,这是制度设计本身。

还有在执法过程当中,处罚过轻。

另外一个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

选择性执法在现在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过程当中是一个备受大家病诟的一种现象。

并不是说执法机关不去治理,不去执法,它不是持续地,它不是所有的,它不是一贯地这么做,它对有的企业这样做,对另外一些企业它不这样做。

在一个企业,它在一个时间段里对你严格执法,它在另外一个时间段里,它对你不严格执法,这就叫选择性执法,这个选择性执法带来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我们选择性执法说明我们的执法机关是有能力、有权力去干这个事情的,如果它今天干一干,明天不干,对你这么做,对它那样做,人们就会去琢磨,就会去选择,怎么样能够让你不执我的法,对我不要这么严厉呢?所以在执法过程当中就会出现一些徇私舞弊的现象,这自然就诱发了徇私舞弊,所以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严,这是一。

第二,要建立完善的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要有最严格的标准。

我们讲了一个“最严格的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我们现在面临着的是比较脆弱的生态环境,所以企业在生态环境上的准入门槛应该比较高。

对于排放污染,对于污染排放,对于环境造成(污染),我们对它的要求应该更高,所以要有最严格的标准。

第三,最严格的监管。

无论规定怎么严格,最后落到执法监管上来,所以必须是监管要严格,我们要剔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在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当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执法不严的问题,是选择性执法问题,所以日常监管大多数都疏于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实在说不过去了,如这个事情被媒体曝光了,那我去管一管,领导有批示了,我去管一管等等这些问题,或要闹事情了,我去管一管,如这个企业排放污水,当然附近的农民就身受其害,农民上访反映了多少年没人搭理,哪一天一个记者一报道,这个事一公开,好了,我去执法去了,在这种环境下,这个企业和这个执法机关是个什么关系?你明明知道它在那儿污染环境,但你就是不去治理它,你不去处罚它,你不去监管它,那这就叫疏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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