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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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银行销售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销售。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投资风格策略,确保销售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理财产品的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本类和非保本类。

保本类产品须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避免造成误导。

第六条保本类产品是指投资本金得到全部保障的产品,不论市场行情如何变动,投资本金都能得到保障。

非保本类产品是指投资本金存在一定风险的产品,其收益和本金可能会受到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在购买非保本类产品前应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做好风险评估。

第三章理财产品销售程序第七条商业银行在制定理财产品销售计划前应进行市场调研,并全面分析市场需求、风险偏好等。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特征、适合的投资者群体、收益预期等信息,并告知客户购买商品作为金融投资手段的性质、风险与收益,并及时传递可能影响客户投资选择的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理财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保证销售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监测和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

第四章理财产品销售的中介机构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可通过独立销售机构、合作伙伴等渠道进行理财产品销售,但应严格审核、管理合作伙伴,确保其资质合法、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合作伙伴与商业银行签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商业银行应对合作伙伴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其在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和指导,确保客户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性质。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页脚内容1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页脚内容2(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控制理财产品销售风险,促进理财业务良性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下文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简称为“中国银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界定的“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三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五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销售管理是指由总、分行个人金融部组织,其它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市场营销和策划、产品包装和组合等方式,在销售网点及通过电子化渠道进行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过程。

第七条受本办法规范的我行理财产品包括:汇聚宝、春夏秋冬、人民币搏弈理财产品以及今后新推出的我集团研发的所有理财计划。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各级机构。

境外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制订管理办法并报备总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是: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式,以醒⽬⽂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第⼀条为规范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及其他相关法律、⾏政,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将本⾏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为。

第三条商业银⾏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章 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 宣传销售⽂本管理第⼗⼀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本分为两类。

⼀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电⼦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宣传单、⼿册、信函等⾯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显⽰屏、电影、互联⽹等以及其他⾳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 ___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银行客户对公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对公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xx银行对公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对公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对公理财业务销售流程,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客户及银行利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5号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公理财产品是指我行发行的人民币、外币系列对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指的对公理财产品销售是将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对公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销售人员是指我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行对公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政策规定,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进行。

第二章概念释义第四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客户、政府、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客户。

第五条根据我行是否承担保本责任,对公理财产品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一)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我行仅保证客户的本金,不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

(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我行既不保证本金也不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六条根据理财产品是否为定制理财产品,对公理财产品分为对公定制理财产品和对公非定制理财产品。

(一)对公定制理财产品:指根据客户的期限、金额、预期收益等个性化的要求定制的对公理财产品。

(二)对公非定制理财产品:指我行定期发行的对公理财产品。

第七条根据风险从高至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对应R5-R1)。

(一)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潜在波动幅度较高,存在较大损失可能;(二)较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可能存在一定波动,存在一定的损失可能;(三)中等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波动幅度较低,存在较小损失可能;(四)较低风险:产品本金可实现保障,但收益存在一定波动;(五)低风险:产品除本金可实现保障外,还有一定的收益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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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1 目的和范围 (2)2 定义、缩写和分类 (3)3 职责与权限 (3)3.1 金凉山财富中心................................. .43.1.1金凉山财富中心理财经理 (4)3.1.3金凉山财富中心风险审查岗 (4)3.1.5金凉山财富中心资金清算岗 (5)3.1.5金凉山财富中心档案管理岗 (5)3.1.6金凉山财富中心总经理岗 (5)3.2.2财富中心分管行长负责在本行授权文件规定权限内对人民币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方案进行审批。

(5)3.2.3总行行长负责在本行授权文件规定权限内对人民币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进行审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全行各营业网点................................ ..53.4总行风险管理部3.6不相容岗位 (5)4 基本规定 (6)5 操作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人民币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6)6 检查监督 (11)7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7.1 外部法律法规.................... 错误!未定义书签。

7.2 原有制度 (11)7.3 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目的和范围为规范凉山州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操作管理,防范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代理销售他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业务。

2定义、缩写和分类(1)人民币理财产品是指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2)人民币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是指本行对其他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利用本行营业网点作为销售渠道,以其原有的产品品牌进行代理销售。

(3)理财产品按投资类型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4)理财产品按投资品种可分为债券型理财产品、票据型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型理财产品、信托型本币理财产品。

(5)有权审批人包括财富中心负责人、总行分管行领导、总行行长。

3职责与权限金凉山财富中心负责管理组织本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代销业务。

内部岗位设置为:理财经理岗、风险审查岗、资金清算岗、档案管理岗、总经理岗。

全行各营业网点为本行人民币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的销售渠道和终端。

3.1金凉山财富中心3.1.1金凉山财富中心理财经理(1)主要负责了解及分析市场行情,结合本行情况,提出代理销售他行理财产品建议;(2)负责洽谈代理销售他行理财产品业务,完成代理销售他行理财产品业务审批及合同签署流程;(1)负责在理财销售业务系统中录入与维护代销的理财产品详细信息。

(3)负责向本行客户推介、销售理财产品。

(4)建立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台帐,并整理、完成产品代销业务资料移交。

(5)负责对全行各营业网点办理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的指导和人员培训。

3.1.3金凉山财富中心风险审查岗(1)负责对代理销售他行理财产品建议方案的可行性审查。

(2)负责对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流程及审批权限的风险审查。

(3)负责对代销理财产品的信息数据的录入进行复核审查。

3.1.4金凉山财富中心资金清算岗(2)负责根据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审批及合同制作理财产品代销业务资金划拨单;(3)负责将资金划拨单传递至金财支行,并完成对外与他行间理财产品销售资金汇划或清算。

(4)负责完成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报表统计。

3.1.5金凉山财富中心档案管理岗(1)负责整理、装订和保管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资料。

3.1.6金凉山财富中心总经理岗(1)负责审核权限外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2)负责审批权限内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

3.2有权审批人3.2.1总行分管行领导负责在本行转授权文件规定权限内对人民币理财产品代销业务进行审批。

3.2.2总行行长负责在本行授权文件规定权限内对人民币理财产品代销业务进行审批。

3.3全行各营业网点(1)金财支行对外与他行间理财产品销售资金汇划或清算。

3.4总行风险管理部(1)负责对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的风险管理。

3.6不相容岗位(1)金凉山财富中心理财经理岗与资金清算岗。

(2)金凉山财富中心理财经理岗与风险审查岗。

(3)金凉山财富中心资金清算岗与风险审查岗。

4基本规定(1)本行所代销的理财产品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可测、资金安全的原则。

代销业务开展第一年内,只代销固定收益产品,代销产品单次代销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本行所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其发行主体原则上是大型全国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产品,并在一年以内到期,预期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签约时同期限的SHIBOR利率。

(3)本行与产品发行方第一次合作的,需交易对手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交易对手为授权分支机构的,需提供授权书。

(4)本行对代销的理财产品应按季获取净值报告。

5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操作流程理财代理销售业务操作流程包括四个阶段:产品联系并市场分析、代销业务审查审批、签订合同与销售、资金划转与资料归档等阶段。

5.1财富中心理财经理分析对方行当期理财产品情况并结合市场行情,根据客户需求,与对方行进行理财产品拟代销品种联系对接;5.2理财经理对拟代销产品的代销额度、产品说明、客户数量预测等形成计划方案及代销合同,报风险审查岗进行审核。

5.3 风险审查岗对拟代销产品和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审查,对本次代销业务进行成本和收益测算,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后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5.4 有权审批人根据提交的资料在授权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5.5理财经理对经审批同意后理财产品代销计划及合同,及时联系理财产品发行行进行代销额度的申请,并由财富中心综合管理岗及时实施对该款理财产品的销售宣传。

5.6 财富中心理财经理负责按签订的代销合同约定及产品说明书内容,在行内“理财产品销售系统”中按授权进行产品销售要素录入、维护。

5.5 理财产品销售在全行各营业网点完成,资金归集、划转通过网点、金财支行系统内进行:(1)在金财支行开立“——代理***银行**期理财款”,专门用于归集全行当期募集的代理理财资金。

(2)产品发行行向总行财富中心移交“理财产品协议”,并由财富中心下发到各营业网点,逐级做好交接手续。

“理财产品协议”视为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和使用,只在《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及使用登记簿》上登记保管及使用情况,不在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作账务处理。

理财协议的领用及交回按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手续办理,交回时应注明未使用、已使用、作废的份数。

(3)各营业网点接受客户咨询或向客户主动推介产品。

(4)各支行或网点可在行内“理财业务销售系统”中查询当期理财产品可供销售额度,如在产品募集期未结束前代销总额度已销售完毕,但还有客户需求时,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富中心报告,由财富中心统一向产品发行行申请追加额度。

(5)、客户初次购买理财产品,由客户填写产品投资风险评估问卷(一式两份),一份网点留存,一份上交财富中心,并在系统内录入客户风险评估情况。

(6)客户购买时,在理财协议(一式三份)和产品说明书(一式两份)上签字。

法人客户购买时,应出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足以证明其法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如属非法人代表办理的,应出具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理财协议事先由产品发行行填写好产品信息并加盖业务公章,客户签字后由销售网点加盖业务公章和销售人员私章,一式三份,返回客户一份、总行一份、产品发行行一份;产品说明书加盖网点公章后,客户持一份,另一份随理财协议(两份)逐级交由总行保管。

(特别说明,理财协议第一联、第三联须与产品说明书对应的联次并排后在中间部位加盖骑缝章)(7)网点经办人进入“理财业务销售系统”依照与客户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内容按系统要求录入销售信息、要素。

待系统验证通过并经客户输入账户密码确认后,系统自动将客户结算账户内的相应认购金额进行冻结至产品募集期结束日(特别说明: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必须要在购买网点开立有个人结算账户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8)网点在募集期间按日填写《代理销售理财产品明细清单》(附1)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交财富中心。

(9)募集期到期后,各营业网点停止办理当期代销理财产品。

募集期结束当日日终前,各网点应对理财协议总数与客户总数、客户协议金额与客户明细清单金额、理财协议总金额与台账总金额、系统内该网点销售总额核对相符,在系统内确认,并于次日9:00前将“销售确认书”传真至财富中心。

(10)募集期结束日,各网点对销售总额确认后,系统自动将客户结算账户内的认购资金统一划转至金财支行相对应的该款理财产品认购资金归集帐户。

(11)财富中心在募集到期日的次日9:30前,将收集齐的确认书总金额与对应产品资金归集账户信息核对一致后,在理财产品代销协议约定的划款时间内,将全额募集资金通过支付系统划至对方银行指定的账户。

(12)如产品在募集期结束,未能成立的,系统自动在募集期结束次日对客户结算账户内的认购资金解冻。

(13)理财产品到期日,金财支行在收到对方银行划来的客户投资收益资金后,于当天按财富中心的通知,通过系统内,将客户申购资金及实际收益资金一同划拨到客户卡或存折上,并在各网点张贴公告,告知客户到期收益情况。

会计分录为:1.金财支行借:存放***银行款项贷:—代理兑付理财资金专户(本、利、手续费)借:—代理兑付理财资金专户(本金)贷:——代理理财投资借:—代理兑付理财资金专户(利)贷:——系统内往来借:—代理兑付理财资金专户贷:——代理手续费收入借:——代理***银行**期理财款贷:——系统内往来2.网点借:——系统内往来贷:或——**理财客户(本金)贷:或——**理财客户(收益)(14)各网点根据系统内查询划回的资金情况,核对《代理销售理财产品明细清单》,核实是否有未划回的款项以及划回的款项是否正确。

核实正确无误后,当期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务结束。

5.6 在当期代销业务结束后,各营业网点将已销售理财产品协议(含附件)、未使用的空白理财协议、作废的理财协议和理财销售明细清单等上交财富中心,由财富中心档案管理岗整理归档并与对方银行办理相关理财协议及明细清单等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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