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作业(必做)1-4范文
民法专题作业及答案

一、材料分析题材料:11月4日《南方都市报》载:日前南京师范大学的学生代表们代表4000多名大一新生,分别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
在这份协议中,最令人注目的莫过于第10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住校外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伤害的;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校方将无法律责任,学生就此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
”媒体称这一协议为“生死协议”。
问题:请根据你所掌握的民法基本原则相关内容分析上述材料,谈谈你对于这则“生死协议”效力的看法。
(不少于400字)答:《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南京师大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书,由校方草拟,又未将重要而敏感的条款与学生协商,协议中的第10条内容,显然属于格式条款,这一条款的内容,明显加重了学生的责任,减轻了校方责任,使学生与校方在协议中不能享有公平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照这一条款,南京师大与学生所签协议书中第10条内容,显然违反了民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而在在签订这份协议书的时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在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允许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不承认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特殊地位。
二、论述题请查找相关资料,结合平等原则的发展过程,谈谈你对于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含义的理解。
(不少于400字)答: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资料

《民法总论》必做第一章民法概述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三、简答题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概括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
四、论述题1、论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三、简答题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2、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简述形成权及其特点。
四、论述题1、论述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章自然人三、简答题1、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2、死亡宣告撤消后的效力如何?3、监护人的职责内容是什么?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死者生命痕迹保护法律关系三、简答题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的清算的种类有哪些。
2、简述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
3、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的规定。
四、论述题1、如何理解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三、简答题1、合伙的特点有哪些。
2、个体工商户有何特点。
四、论述题1、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三、简答题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
2、智力成果的主要类型。
四、论述题1、试论述物的特点。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三、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点。
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区分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意义。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有哪些。
四、论述题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2、试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3、试论无效行为的种类三、简答题1、代理的特点主要有哪些?2、再代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3、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四、论述题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第十章实效与期限三、简答题1、诉讼时效有何特点?四、论述题1、试论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2、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三、简答题《民法总论》必做答案第一章民法概述1、答: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XXX《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1-4参考答案

XXX《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1-4参考答案XXX《民法学》形成性考核作业1-4参考答案作业1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每空1分,共20分)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8.《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约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C)五年。
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不动产。
4.XXX不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XXX经过,要求XXX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XXX,XXX同意付钱,XXX遂将XXX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无效的民事行为。
东大21春学期《民法总论》在线平时作业1【标准答案】

21春学期《民法总论》在线平时作业1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20 道试题,共 60 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是()。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附条件有效答案:C2.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答案:B3.甲原系乙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货物采购业务。
甲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货物采购合同,丙公司对甲的工作变动毫不知情。
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乙公司以甲无权代理为由拒收。
下列关于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B.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C.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D.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答案:A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请求权基于基础利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答案:D5.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法中的物?()A.无形的电B.天上的恒星C.与人体脱离的血液D.庭院中的果树答案:B6.甲原系乙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货物采购业务。
甲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货物采购合同,丙公司对甲的工作变动毫不知情。
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乙公司以甲无权代理为由拒收。
下列关于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B.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C.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D.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答案:A7.以下哪一选项符合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发生效力。
民法总论(个人总结)

民法总论(20%)◆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
不得转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其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成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平等主题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两类:支配型与流转型。
➢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
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称之为知识产权。
➢流转型财产关系反应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
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称之为债的关系。
民法的渊源的概念:即民法的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公开文件。
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
民法的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
包括:(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5)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务院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浙大远程 民法总论作业(必做离线)

《民法总论》作业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错误: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通则》是我国制定的民法典。
错误:在我国,虽尚未制定民法典。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错误: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
正确。
5、民法是完全私法。
错误: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不排除其中存在强行性的规定。
二、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答: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这一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具有不同的含义: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则包括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在我国,虽尚未制定民法典,但已经制定《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拍卖法》、《信托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其他大量的民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
它们都是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民法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就是私法全体,是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而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不包括商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由民法统一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只是民法的特别法,包含于民法之中,因此我国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答: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01民法总论(答案)

民法总论一、简答题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
答: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意义:(1)请求权概念产生进一步增强了民法的体系性,使得民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2)由于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和运用民法,从体系的角度运用民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3)请求权概念的产生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通说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为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4)请求权有助于强化对私权的保护,并抵御公权力的侵害。
类型:(1)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2)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3)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
效力: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的人产生效力。
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主要类别一是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三是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五是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
答:A.确定行为性质。
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
B.认定行为效力。
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C.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
D.主张撤销权。
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撤销权。
E.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无偿民事行为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4、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其意义。
答: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民法总论作业(选做)

《民法总论》作业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无形财产是肉眼看不见的物体。
√2、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其最基本的职能是确认和保护现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鼓励和引导正常的民事活动,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3、民法是权利法,国家对民事活动和对当事人的行为不能主动予以调解。
×4、民法是实体法,其主要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本体性权利和义务。
√5、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
《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的年代是( A )A. 1804年3月21日B.1804年4月21日C.1904年3月21日D.1905年3月21日2、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是( A )A. 《十二铜表法》B. 《优士丁尼民法典》C. 《学说汇纂》D. 《法学阶梯》3、现代民法的特点有(ABC )A. 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B.限制契约自由C. 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D.建立过错责任原则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有(ABCD )A. 1950年4月13日《婚姻法》B. 1985年4月10日《继承法》C. 1991年12月29日《收养法》D. 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三、简答题1、近代《法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主要特点是:(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
法典明确表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阐明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原则的含义,这是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
(2)反映出革命原则和传统之间的妥协、折衷。
法典保持了革命的精神和1789年以来已经实现的许多变革,特别是在保证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展所必要的问题上;但同时又放弃了革命时期采取的激进措施,甚至回到传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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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作业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答:错以偏概全民法应该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通则》是我国制定的民法典答:错我国仍未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只是我国民制定的一部没事法律。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答:错应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
答:对5、民法是完全私法。
答:民法原则上是私法,并不排除其中存在强制性的规定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有关民法的性质概括,正确的有(BCD)A.程序法 B.实体法C.私法D.权利法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ABC )A.债权 B.空气C.汽车 D.房屋3、下列属于民法渊源的有(ABCD )A.宪法B.法理C.法律解释D.判例4、下列属于现代民法的有(ABC )A. 191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法典》B.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C.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D.19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德国民法典》5、民法的任务有(ABC )A.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B.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C. 确立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D.保护私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三、简答题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答: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答:是指有形的财产和无形的财产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答:私法是相对于公法的,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
民法就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不是规范公权力的。
所以民法是私法~四、论述题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立法在废除了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在不同时期的情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一、新中国建立后最先颁布的两部大法为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问题,废除封建制度,需要制定法律来巩固胜利成果。
为解放农村生产力、彻底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党和政府在总结各个革命根据地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50年6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立法主旨在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同时规定“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等等。
该法颁布后,在广大解放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之后,政务院于1950年10月又通过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该规定废除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欠地主的一切债务。
为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国开始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这部婚姻法是党领导中国广大劳动人民长期反封建斗争,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的反封建斗争经验的成果之一,它为以后婚姻法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工商业与房屋的民事立法。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党为彻底清除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迅速恢复国民经济,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和法规。
为了加强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保护国民财产,1951年政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通过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及《国营企业资金核定暂行办法》等,确立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为改变企业经营管理上的供给制作风,为企业中推行经济核算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与此同时,为鼓励私人资本投资生产事业,保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政务院于1950年12月和1951年3月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共32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共105条)等,把党和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肯定了各类私营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它们的设立、解散、清算的程序和责任,保护了它们的合法经营活动和利益。
城市房屋是关系到人民居住、业主产权以至社会安定的大问题。
为此,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在1950至1951年间先后发布了以私有房屋为主的租赁暂行条例、规则或办法,明确了依法保护私人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合法经营、允许私人房屋出租,主客双方自由协商订立公平合理的租约,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些法规的施行对于调整私房的产权与租赁关系,捎除错误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为人民法院处理各类有关纠纷和案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保证经济计划的执行,贯彻经济核算制,促进正常的商品交换,加速财产流转,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0年10月3日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贸易部同日颁布了《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
这些法规确立了我国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担保、履行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首次在我国法律文件中使用了“法人”和“法人代表”的概念。
此外,政务院和政务院各部委还制定了其他法律法规等。
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有关民事立法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我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规,促进了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6年3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接着于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对于个体手工业的改造,党和国家采取了与对个体农业改造的类似方法。
1956年2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和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等较重要的立法文件,其中含有大量民事法规。
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创造了由低级形式的委托收购与代销到中级形式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再到高级形式的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等一系列过渡形式。
为了推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巩固所取得的成果,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
如集中在1953年上海、武汉、广州等大中城市发布的《加工订货管理暂行办法》,把私营企业的生产基本上纳入国家计划之中。
如1954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对合营企业公私双方的股份、经营管理、盈余分配、领导机构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指导资本主义工业变为国家资本主义工业,逐步实现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
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又通过了《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的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体现了我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的发展和最后完成。
四、改革开放后民事立法的发展1.民事法律法规的颁布。
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进一步调整国民经济,改革工业管理体制,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1979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按照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这五个文件包括:《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工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五个文件。
1984年 5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工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特别是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提出“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此外,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80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
1984年11月发布了《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等。
合同制度在1984年调整国民经济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逐步减少,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日益要求用经济合同来确定国家及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合同制度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因此必须健全合同制度的立法。
为此,1979年8月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实行合同制度以合同形式将企业之间产、供、运、销的联系协作和相互承担的责任规定下来,并严肃地予以执行,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维护国家计划、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中,应当积极地加以推行。
根据上述通知的精神,为了推广经济合同制度,协调工商、农商部门之间的产销关系和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同年8月工商行政总局颁发了《关于工商、农商企业经营合同基本条例的实行规定》。
198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通过,该法规定了法人之间、法人和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社员之间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规则,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等。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国务院先后又颁发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等。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198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在婚姻家庭方面,198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以及其他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
1985年4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法根据当前的社会特点,确认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财产继承制度。
2.民事立法的系统化。
198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在民法第四稿的基础上,起草了民法通则草案,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修改,于1986年4月提交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