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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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马高速公路C22合同段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特制订本制度。

2、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本制度执行。

3、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经理部、各工区主管领导负责。项目经理部、各工区必须制订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4、保管、使用、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5、未经火工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民爆产品性质、性能者,不准从事其民爆物品工作。

6、炸药库的工艺布置、库房建筑,必须符合《安全设计规范》要求,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和批准,不准用于存放火工产品。

7、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做好出库登记,回收时做好入库登记,每日做好日报表,每月做好月报表,日清月结。

8、禁止携带烟火和穿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

9、禁止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进入库区,不准在上述区域点放烟花爆竹。

10、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饮食和进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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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库警卫值班制度

1守卫保管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2、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管理规定。值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值班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交换班,并办好一切交接手续。

3、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到勤检查、勤巡逻,对重点危险库房要严加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经理部领导或公安机关。

4、对外来车辆、人员必须先登记后入库内,严禁非工作人员在库区内随意乱窜,严禁各种事故的发生。对爆炸物品仓库,坚决杜绝外人参观和管理。仓库管理员必须做到不吸烟、不喝酒、严禁脱岗;做好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岗;保证爆炸物品仓库随时有人。

5、凡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烟火与引火器材,不准在上述区域内点放烟花爆竹,不准使用各种枪支在上述区域打鸟、打猎。

6、库区内一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值班室严禁会客、酗酒,协助保管员搞好库区周围环境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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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部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设置专人保管,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导火索、电(纸)管、炸药必须分类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项目经理部安保处和公安部门。

3、各工区报爆炸物品用量计划到经理部安保处,由安保处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定点购买。严禁自由买卖,严禁自销、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

品。

4、各工区需用爆炸物品时,根据所报月计划用量,到经理部安保处办理“爆炸物品领用单”后持单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购买爆炸物品必须根据施工进度经批准后分批购买、当日使用,当日使用不完的当日交回爆炸物品仓库。

5、项目经理部购买爆炸物品,由项目经理部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自行或委托承运人运输。

6、施工段各工区到爆炸物品仓库领取爆炸物品,由各工区自运,并派指定的安全员办理领取和核销手续并押运。

7、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有爆炸物品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装卸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4、运输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时,车辆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严禁随身携带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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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使用制度

1、施工段内爆炸物品的使用,由项目部安保处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爆破工作必须由进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各工区负责审查爆破员,项目经理部安保处负责进行培训。

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施工爆破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当日用量领取,在施工爆破作业中爆破人员必须保证放炮范围,杜绝外人参观和进入工地防护网。

2)、施工场地爆破管理人员必须监督爆破施工员使用炸药量。在爆破作业之前必须清点炸材数量,禁止漏放工地或丢失,一旦发现数目不对,应积极追回或无法追回时及

时报该区派出所协助追查。

3)、在人群,车辆流通下放炮作业,安全人员必须在放炮范围处发出警示,暂时停止人群、车辆流通。

4)、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施工现场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各工区安全员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爆炸物品仓库。工地爆破管理人员必须做

领取与使用炸材日报表,杜绝本工地炸材流失到其他工地施用。

5、当天剩余的炸材必须如数交爆炸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收存,杜绝存放工地。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7、由于安全责任不当,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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