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2)
民用航空器法律法规有哪些(二)

民用航空器法律法规有哪些(二)引言概述:民用航空器法律法规是为了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有序运行及保护航空参与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民用航空器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飞行员资质要求、航空器适航要求、航空器运营要求、空中交通管制要求以及航空安全管理要求。
正文:一、飞行员资质要求1. 飞行员训练及证书要求- 飞行员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飞行员训练机构接受系统培训,并取得相应的驾驶员证书。
- 飞行员证书分为不同等级,分别标明其适用航空器的类型和限制。
2. 飞行员健康要求- 飞行员必须符合一定的身体健康条件,包括视力、听力、心理状态等方面的要求。
- 飞行员需要定期进行体检,以保证其在飞行期间具备良好的身体状况。
3. 飞行员继续教育要求- 飞行员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以保持其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提高。
-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新技术应用、飞行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二、航空器适航要求1. 航空器设计和制造要求-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以确保其飞行安全和性能。
- 对于不同类型的航空器,其适航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2. 航空器维护和修复要求- 航空器的维护和修复必须由经过许可的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
- 维护和修复工作必须记录并报告给相关部门,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航空器适航证书要求- 航空器必须取得适航证书,证明其符合适航要求和安全标准。
- 适航证书需要定期更新和验收,以确保航空器的安全使用。
三、航空器运营要求1. 航空器注册要求- 航空器必须注册并获得合法的所有权证明,方可进行运营。
- 注册要求包括航空器的所有者身份认证、航空器信息登记等。
2. 航空器运营人员要求- 航空器运营者必须持有合法的经营执照,且相应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
- 运营人员需要定期接受培训,以保持其专业水平和技能。
3. 航空器运营规章要求- 航空器运营必须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起降规定、飞行计划等。
民用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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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设计的型号合格审定
• 型号合格审定和批准的形式包括: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准书、型号 认可证和补充型号认可证,对于设计的更改的审定批准形式有:型号合格 证更改、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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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性的要点
• 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 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 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是抽象的集合性概念,是航空器中每一涉及安全
的部件和子系统,以及整体性能和操纵特点的安全品质的综合反应; • 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预期
运行环境包括大气、机场、航路、空中交通管制等。使用限制包括速度、 高度、重心、重量以及发动机和其他设备的使用限制。) • 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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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适航标准
• 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 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 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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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标准的特点
• 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 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的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 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从设计图纸、原材料的选用、 试制、组装直至取得型号合格批准和生产许可,要对航空 器的初始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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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适航管理
•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民用航空器投入运营之后,依据各种维修规则和标准,使其 适航性得以保持和改进。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是:维修机构、维修人员和 航空器。因此,持续适航管理不能和初始适航管理截然分开。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

1.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
源于航海2.早期适航性的定义(品质):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3.(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③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④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
⑤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4.(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5.(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这个词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6.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性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
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7.各国适行标准中较有影响的是美国的FAR英国的BCAR、欧洲联合航空局的JAR和原苏联的H C。
我国主要参考国际上应用较广泛的美国适行标准,结合国情而制定,并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的组成部分。
8.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9.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10.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任。
11.一架航空器的基本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995年5月12日民航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适航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CCAR-111部)。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运行,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内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运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驾驶、操纵航空器)为目的,使用或获准使用航空器,而不论作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对航空器是否拥有合法的控制权。
(二)“营运人”是指使用航空器运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号合格审定基础”是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对某一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
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及其修正案、专用条件和豁免条款等。
(四)“专用条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针对某一产品的某些新颖或独特的设计而补充颁发的适航要求。
专用条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应当具有不低于现行适航标准的安全水平。
(五)“维修”是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修、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或影响适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
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装”是指改变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
第三章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四)民用航空器使用适航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 行。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 空器上设备,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出口适航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出 口适航证书。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 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 该条规定,既有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初始 适航管理的内容,又有对民用航空器进行 持续适航管理的内容。根据该条规定,民 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 器上设备的生产者、维修者,必须分别向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 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经过审查,对合格的申请人颁发生 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
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 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三条 规定:
•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 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 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 (二)持续适航管理 •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是指民用航空器满足厨师
适航管理要求,取得适航证并投人营运后,为保持它在 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所进行的管理。
• 航空器以及航空器的使用、维修人员和单位是 持续适航管理的三个主要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 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外国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适航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 规章。
MCAM3-2-适航管理

⒉民用航空器适航性在航空安全系统中的作用
②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是民用航空业的永恒主题 持续运行安全是永恒主题的核心内容 航空器持续适航是核心内容的关键成分 航空维修工程管理是关键成分的重点 ③ 航空器适航性在民用航空活动的各个环节和 全过程影响着民用航空安全
适航管理在保障航空安全中如何起作用? ⒊ 适航管理在保障航空安全中如何起作用?
持续适航管理的主要责任 及时收集航空器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故障 和问题等信息。 和问题等信息。 责成航空公司或研制部门提出纠正措施。 责成航空公司或研制部门提出纠正措施。 必要时编发适航指令, 必要时编发适航指令,纠正航空器合格 审定后又发生的不安全情况。 审定后又发生的不安全情况。 尤其对由于设计、 尤其对由于设计、制造的因素产生的问 要反馈到设计、制造单位, 题,要反馈到设计、制造单位,直至采 取必要措施。 取必要措施。
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 终目标。 终目标。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贯穿于民用航空 器从孕育诞生到寿命终止的全过程, 器从孕育诞生到寿四个环 节上。 节上。 一种航空器,从设计构思、提方案开始, 一种航空器,从设计构思、提方案开始, 就要进行维修设计, 就要进行维修设计,考虑到持续适航阶 段的需要和要求。 段的需要和要求。
它们都具有国家法律效力 所有的适航规章、 所有的适航规章、标准都是强制性的
适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适航管理, 适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适航管理,因此 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一方面由它的社会地位所决定 一方面由它的公正性(执法公正) 一方面由它的公正性(执法公正)决定
2. 适航管理具有国际性 民用航空器是国际间民用运输、 民用航空器是国际间民用运输、各国人 民友好往来的重要交通工具。 民友好往来的重要交通工具。 航空器生产日趋国际化, 航空器生产日趋国际化,是国际上的重 要商品, 大量的航空产品进出口, 要商品,如:大量的航空产品进出口, 不同的租赁形式获得的民用航空器。 不同的租赁形式获得的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维修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维修第七章第七章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维修第一节第一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一.适航管理的意义和作用1.适航性(Airworthiness)定义:适航器适合在空中飞行的性质或性能。
作用:保证飞行安全。
只有适航性达标,才允许飞行,否则禁止飞行。
内容:1)航空器整体和某一部件、系统的安全性;2)外界环境和航空器的内在性质决定使用范围;3)适航管理时限:从航空器制造到整个使用寿命期。
2.适航管理及适航标准适航管理:针对民用航空器的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安全问题,由适航部门制定的法规,具有强制性,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适航标准: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适航管理的内容:1)1)制定和修改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2)2)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进行型号合格审定;3)3)对航空器制造厂的生产进行审定,发放生产许可证;4)4)对注册的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发放适航器适航证;5)5)对航空器的使用者提出要求和使用限制,监督航空器的适航完整性;6)6)对维修单位进行审查,发放维修许可证,监督检查维修的质量保证;7)7)对维修人员进行考核,发放执照,保证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
适航管理的作用:保证航空安全,保证航空器安全运行。
二.适航管理机构1.国际机构:国际民航组织(ICAO)2.国内机构:民航总局适航司:立法决策;地区管理局适航处:执法监督;适航主管机构委任代表:基础工作。
三.适航管理的文件和证件1.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理》:国务院通过;《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中国民航总局制定。
CCAR-25 运输飞机规章CCAR-33 发动机规章CCAR-37 航材、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CCAR-45 民用航空器国籍规章CCAR-65 维修人员合格审定规章(到2007年12月止)CCAR-66 维修人员合格审定规章(2008年开始全面生效) CCAR-145 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CCAR-39 航空器适航指令。
适航管理概述

适航管理概述
(3) 监督检查。 适航主管部门通过颁发适航证件前的合格审 定及颁证后的监督检查等手段,促使从事民 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 或者个人始终自觉地满足适航标准、规定的 要求,它是符合性的要求。
适航管理概述
具体来讲,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实施适航 管理,首先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一套技术性和管理性法规体 系,即针对各类民用航空器制定相应的技术性适航标准, 把国家的航空安全政策具体化和法律化,使适航管理有严 格的技术性法律依据;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性审定 监督规则,明确而详细地规定适航管理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2) 民用航空器设计的型号合格审定。对民用航空器 的设计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是适航管理最重要的环节。
适航管理概述
(3) 完整性和统一性。 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 方面。整体完整性是指航空器整体与航空器部件或子系统性 能的整体性与操纵特性。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考虑和要求 满足系统工程的整体性。有时局部的改变会影响全局,即牵 一发而动全身。对航空器整体来说,新部件的选用,新材料、 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都必须从影响航空器整体性与操纵 特性两个方面予以考虑。过程完整性是指对航空器从设计、 制造、使用和维修,直到退役全过程实施以安全为目的、统 一的闭环式的审定、鉴定、监督的管理。
适航管理概述
1. 适航性
适航性是民用航空器的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是从英文airworthiness翻译过来的。适航性是个 抽象的、物理的、全过程的集合,是指航空器,包 括其部件及子系统的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 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 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符合其型 号设计的要求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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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期适航性的定义: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2.(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④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③强调了综合因素⑤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3.(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品质: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5.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6.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7.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
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8.一架航空器的基本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
9.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10.(考)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11.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①初始适航管理②持续适航管理12.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
13.(考)适航管理的特点:(具有一些国际间普遍承认的特点)①权威性和法规性②国际性③完整性和统一性④动态发展性⑤独立性14.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①立法、定标②颁发适航证件③监督检查15.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因素:①民用航空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员的素质②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等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水平③航空器材的供应④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质量⑤机场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性能状态⑥空中交通管制能力⑦航空营运人、航空器维修部门、航空(空、地勤)院校的资格⑧空中保安措施⑨气象保证16.在人的因素中,机组责任是引发飞行事故的第一大原因。
17.航空器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基础18.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是影响航空器适航性的三个重要环节。
19.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物质保障。
(第二章)20.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驻地——加拿大蒙特利尔市21.1987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民航系统的改革方案。
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5月4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22.中国民用航空局代表中国政府对中国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实施全面适航管理。
23.民航西南管理局(最早设立)先后又有民航华东、华北、西北、东北管理局及其航空器适航处设立。
24.中国民航局下属的6个地区管理局均设有航空器适航管理处,业务上受航空器适航司领导。
25.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我们确定了系统性和群众性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系统性和群众性的关系)26.逐步形成的三层式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体系:第一层:立法决策层第二层:执法监督层第三层:委任基础层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二层是实施细则27.《航空法》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
28.(考)适航管理程序(AP): 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
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专业分工起草、编写,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由民航总局适航司批准发布。
它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适航管理程序的封面是绿色的。
29.(考)咨询通告(AC):咨询通告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封面为蓝色)30.(考)适航管理文件(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
31.(简答)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CCAR-145)中规定:①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外国进行登记,中国不予承认。
②航空器登记的条件;③国籍登记证的申请与颁发要求和程序;④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⑤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及其在航空器上的喷涂要求;32.登记国的权利:①航空器在其登记国领域内活动,完全置于该国管辖之下。
②航空器在登记国领域外飞行期间,在一定条件下,其登记国也具有管辖权。
③航空器登记后,其登记国即对该航空器具有适航管理权。
④保护权:航空登记国有权保护该国航空器。
33.(考)登记国的义务:①不滥用航空器②严格安全管理③航空器从事国际飞行须携带其登记国颁发或核准的下列文件:⑴航空器登记证⑵航空器适航证⑶无线电台执照34.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按照前款原则,我国选定拉丁字母“B”为中国航空器的国籍标志。
35.中国航空器的登记标志:由数字、字母或其组合而成,列在国籍标志B之后,两者之间有一短划。
由于目前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
36.挂旗公司:是指国家指定航空器外部绘制国旗的航空公司。
37.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①机翼—尾翼之间机身两侧。
②右机翼上表面,左机翼下表面。
38.国籍登记标志长期有效。
39.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①持证人要求注销登记的②航空器出口③航空器退出使用或报废④航空器失踪并停止寻找⑤民航总局承认的其他情况40.立法和颁证是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两大支柱。
41.(填空、选择)证件管理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证。
以及颁证后对持证人进行检查监督等环节。
42.(名词解释)型号合格证:是民航总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它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于其它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
AR-21部型号合格证申请书有效期为5年。
在90天内决定是否受理。
44.型号合格证的格式如民航总局表格AAC-119所示。
45.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是型号合格证的一部分,用以叙述适航标准规定的限制范围及型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任何其他限制和资料,审定中记录的主要性能数据。
46.型号合格证除非被民航总局暂停、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长期有效。
47.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有权将型号合格证转让他人,但是,转让协议需送民航总局备案。
48.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口外国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如系首次进口并且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必须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
49.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产品的设计更改:①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②大改:除小改以外的设计更改。
50.型号设计批准书(批准对象):是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和其它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在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
51.生产许可审定:是指适航部门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
生产许可审定的最终批准形式是颁发生产许可证。
(民航总局收到申请书后30天内进行初步审定)52.生产许可证的格式:PC×××A(或E,或P)PC为证件分类,A表示航空器,E表示发动机,P表示螺旋桨53.除非生产许可证被民航总局暂停、吊销、另行规定终止日期,或制造厂制造设施、地址变迁外。
生产许可证长期有效。
(生产许可证不可转让)54.适航证:是民用航空器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能安全使用的凭证。
民用航空器只有取得适航证后,方可投入飞行或营运。
55.任何以合法的方式使用具有外国国籍的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中国使用人,均可申请外国航空器适航证的认可声明。
56.适航证按使用类别分为三类:①运输类(浅蓝色)②专业类(粉色)③初级类(白色)57.适航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本地区适航部门申请重新签发适航证。
58.航空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民航总局将给予处罚,直到吊销其适航证:①航空器进行了适航证规定的使用类别以外的飞行。
②航空器未按照批准的维修大纲进行必要维修③航空器未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民航总局所规定的适航指令要求④航空器的维修或改装工作违反了规定的要求或程序⑤航空器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年检⑥其它安全不利影响的情况。
59.适航证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内有效。
60.适航证的格式见AAC-02361.适航证可随航空器一起转让。
62.特许飞行证分三类:第一类特许飞行证第二类特许飞行证第三类特许飞行证63.技术标准规定:是民航总局颁发,规定装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
64.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书的有效期为2年。
(申请书在45天内确定是否受理)65.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不可转让。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除非被交出、暂停、吊销或民航总局规定终止日期或制造设施地点改变外,长期有效。
66.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是民航总局批准安装在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件的航空器上,作为加改装或更换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凭证。
67.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书有效期为2年。
(45天内确定是否受理)68.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可转让除非民航总局暂停、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期,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
69.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格式(见AAC-016)除非该航空器注销登记,则长期有效70.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71.维修许可证的申请申请人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CCAR-145)的要求。
(在60天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72.维修许可证的格式见AAC-001; (国内维修许可证长期有效,国外(地区)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
)73.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
74.经审核,申请人符合CCAR-183部有关条款要求的,经民航总局批准颁发委任单位代表证书。
75.委任代表证是颁发给经审查合格委任代表的凭证。
76.委任代表类别按工作性质分为:工程委任代表、生产检验委任代表、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等类。
77.委任代表任期为2年。
可以申报连任。
78.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以划分为①初始适航管理②持续适航管理79.初始适航管理:主要指对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的适航审定、批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