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会管理办法
专家评审会方案

专家评审会方案一、背景与目的专家评审会是一种重要的决策和审查机制,通过邀请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参与,对特定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和评估,以达到更科学、客观和全面的决策结果。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专家评审会方案,确保评审会的顺利进行,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二、参与专家的招募与筛选为确保评审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招募和筛选专家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以下是专家的招募与筛选步骤:1.制定招募标准:根据评审会的主题和目的,制定招募专家的标准,明确所需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评审能力等。
2.确定招募渠道: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招募信息,包括行业协会、学术会议、社交媒体等,以吸引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
3.申请与筛选:接收申请材料后,评审团队对申请者进行初步筛选,按照招募标准进行评估,挑选出合适的专家候选人。
4.面试与选拔: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候选人进行面试,评估其沟通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能力,最终选定参与评审会的专家团队。
三、评审会议程与流程评审会议程的合理设置和流程的严谨安排是保障评审会顺利进行的关键。
以下是评审会议程与流程的制定:1.开幕式:主持人宣布评审会开始,介绍评审会的目的和规则,欢迎与会专家并介绍他们的身份和背景。
2.问题陈述:主持人将评审的问题陈述清楚,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供专家参考。
3.初步讨论:专家们就问题进行初步讨论,提出各自的观点和分析,并对相关材料进行评估。
4.分组讨论:根据评审会的规模和问题的复杂程度,可将专家分为小组进行进一步讨论,以减少大规模讨论时意见碰撞的可能性。
5.汇报与总结:小组讨论结束后,组长汇报小组讨论的情况和结论,与其他小组共同讨论,提出综合意见和建议。
6.评估与打分:根据评审会的目的和需求,为评估结果打分,以便进行最后的决策和判定。
7.结束仪式:主持人宣布评审会结束,感谢专家的参与和贡献,为评审会取得的成果做出总结,并宣布后续行动计划。
四、评审会规则与要求为了确保评审会的公正、公正与高效,制定评审会规则与要求是必要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发挥智库资源作用,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评审专家的遴选、抽选、使用、监督管理及专家库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局机关行政决策、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中,需要专家提供技术咨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按照“统一标准、集中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对专家实行分类、分项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后进入局专家库,为局机关财政资金项目和其他行政管理活动提供评审、评估和咨询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本办法专家从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GB/T 4754-2017)、国家学科(GBT13745-2009)或国家职业(GB/T 6565-2015)(附件1)分类标准,分行业和专业划分专家类别。
国家对专家的行业分类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1 -第二章建立专家库第六条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财税金融、法律公证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下同),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验。
特殊行业的专家,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或知名度,可以放宽到中级技术职称。
(四)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等相关工作。
(六)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局组织的各项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局的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是一个组织管理评审专家的规范文档,旨在确保评审专家的公正、客观、明确和高效。
下面是一份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总共约,以供参考。
一、总则为加强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提高评审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本职责1. 确定评审专家的选聘范围和数量,制定评审专家名册。
2. 负责向评审专家传达有关资料和会议通知。
3. 组织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和业务能力训练。
4. 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价。
5.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评审专家组成方案。
6. 制定评审专家的费用标准和报酬制度,支付费用。
三、评审专家的条件和选拔程序1.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的学术、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2)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3)不获得评审项目中的直接经济利益;(4)不能参与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工作。
2. 评审专家的选拔程序:(1)评审主体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确定评审专家的职务、专业领域和数量;(2)评审主体开展评审专家的选拔工作;(3)评审主体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并告知评审专家评审任务和时间。
4. 评审专家员工有不当行为的,应有相应处理,如记录警告、取消资格等。
四、知识考试和业务能力训练为了提升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知识考试和业务能力训练。
知识考试和业务能力训练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1. 知识考试:(1)考试范围包括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2)考试内容设置合理,难度适宜,考试时间不超过3小时;(3)考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4)不合格人员要限期再次参加考试。
2. 业务能力训练:(1)内容可以是专业知识讲座、论坛研讨、实地考察等;(2)训练周期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但必须有一定的规范性和连续性;(3)训练过程对评审工作有直接指导作用,训练成果要及时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4)训练结束后,评审主体对成果进行评定和宣布,优秀者予以表彰。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经验和良好声誉,参与各类评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解聘、管理与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要求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相关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公正性,能够独立思考,不受外界干扰;(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资格认定程序,方可获得评审资格。
资格认定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面试或笔试等环节。
第三章选聘与解聘机制第六条评审专家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推荐、竞聘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评审专家的解聘应当基于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二)在评审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误或不当行为的;(三)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
第四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建立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领域专家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九条专家库应当定期更新,对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要求的专家进行清理和调整。
第五章评审活动规范第十条评审专家在参与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认真阅读评审材料,充分了解评审对象和背景;(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过程或结果;(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完成评审任务。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活动实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评审资格、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X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审批各相关环节中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行政许可等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国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提供决策依据,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科技保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提出初步意见,推荐负责人,对专家委员会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立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相关负责同志(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设秘书1名,原则上从专家委员会依托单位中产生。
第三章职责第十条根据我委委托或聘请,参加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及实验活动审批的评审工作,参加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评审,参加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的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工作的评审,参加我委组织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参与我委组织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等。
第十一条了解、掌握和研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参与研究和制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策略。
第十三条承担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专家评审办法及组织机构

评审规则及组织机构学会将针对企业参评的不同产品,通过用户使用评价、网友投票、产品资质打分、专家认证四个方面的工作进行。
1、用户使用评价:占45分。
用户使用评价是指用户通过使用某类产品6个月以上而给出的客观的评价。
此部分用户由参评企业提供,学会将随机抽取不低于15家用户进行调研,得出最终的结果。
用户使用评价调研项目包括5个方面:产品质量(占9分)、技术指标情况(占9分)、稳定性(占9分)、服务情况(占9分)、性价比(占9分)。
用户对各项的打分累计起来即为此项的最终得分。
评分标准如下:☺产品质量:不可靠(6分以下);质量一般(6-7分);质量较好(7-8分);质量非常好(8-9分);最终得分(请填写) _____________。
☺技术指标情况:未达到厂家宣传的标准(6分以下)基本达到厂家宣传的标准(6-8分)达到厂家宣传的标准,值得推荐(8-9分);最终得分(请填写) _____________。
☺稳定性:不稳定(6分以下);稳定性一般(6-7分);稳定性较好(7-8分);非常稳定(8-9分);最终得分(请填写) _____________。
☺服务情况:服务不好(6分以下);服务一般(6-7分);服务较好(7-8分);服务非常好(8-9分);最终得分(请填写) _____________。
☺性价比:底(6分以下);一般(6-7分);较高(7-8分);非常高(8-9分);最终得分(请填写) _____________。
2、网友投票:占10分。
网友投票是指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让更广泛的使用者或同业人员进行参评。
学会接到参评企业的报名材料后,将在指定的网站开通投票功能,网友即可进行投票。
打分办法:针对某类产品进行网络投票,截止到最后投票日,票数最多的产品得分为10分,第二名为9分,以此类推,第10名得分为1分,10名之后皆为1分。
如有票数相同的情况,视为并列,得分相同。
票数将按独立IP地址计算,每个独立IP地址只能投一次。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
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四)动态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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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繁荣阜康市规划建筑设计创作,提高规划建筑设计水平,规范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地项目,均要实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
(一)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乡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调整和完善已批准的总体规划,产业园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规定需上报批准的市政建设、城市交通、区域环保、园林设施等重大城市建设项目;
(二)市内自治区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开发、建设保护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城市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1)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50亩以上的房产开发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2)重要的城市雕塑(位于城市道路、广场、主要城市公共空间内的高度在6米以上的);
(3)城市主要出入口,中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4)城市干道两侧重要的公建及6层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5)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设计方案;
(五)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
(六)专项规划(含政府各职能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
第三条:参加评审的设计方案须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规划类设计方案不得少于一个;建筑类设计方案不得少于两个,且不能雷同。
第四条:有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阜康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实行专家公开评审,但需由建设单位进行内部评审,择优选取。
第五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实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而未进行专家评审的工程项目,阜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阜康市规划局,负责组织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规定的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对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参加评审的设计方案文件的编制深度除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根据需要增补以下内容:
1、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
一般包括:功能分区、空间组合、景观分析、交通分析、场地分析、绿地分析、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建筑各立面效果图及夜景效果图。
第八条: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遵守下列规定:
1、评审专家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以上,并具有相应国家注册资格及高级职称。
具体人选应在上会前1日(大型规划设计应提前三日)内由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特殊项目的由承办单位直接确定。
2、参评单位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实行回避制度。
3、办公室主任应对专家评审实行相应的动态监督、考核与评价机制,对于连续二次评审意见未采纳或不合理的专家下次将不予再聘。
第九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方法,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功能合理、满足节能、富于创新等为要求,客观评价设计方案的优劣。
需报送二个以上方案的项目,如果有一个方案明显质量较差,不满足相关深度和质量要求的,应重新补齐两个方案后择日再评。
第十条:设计方案评审会议由阜康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
设计方案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1、主持人介绍评审专家及参会领导和成员。
2、主持人宣布参加评审方案名单。
3、方案设计单位介绍方案。
4、专家评议并形成书面意见。
5、主持人总结并宣读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在上规划委员会前三天将评审意见提交规委会各委员。
第十二条:方案设计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及要求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交建设单位报阜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阜康市规划委员会
201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