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点

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点一、引言施工合同结算是建筑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涉及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工程质量的保证以及双方的权益保障。
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结算是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结算的基本概念、结算方式、结算依据以及结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施工合同结算的基本概念1. 施工合同结算的含义施工合同结算是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应付工程款项的过程。
结算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扣款、变更签证等方面,是施工合同执行的重要环节。
2. 施工合同结算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合同结算应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
(2)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施工合同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
三、施工合同结算方式1. 按工程进度结算:根据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周期较长,工程款项支付较大的工程项目。
2. 按工程量结算: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周期较短的项目。
3. 总价合同结算:根据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周期短,工程量变化较小的项目。
四、施工合同结算依据1.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结算的最基本依据,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结算。
2.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款的支付和扣款都应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3. 工程变更签证:工程变更签证是施工合同结算的重要补充,应根据签证内容进行相应的结算。
4. 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退还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五、施工合同结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及时办理结算: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算,确保工程款项的支付和扣款顺利进行。
2. 严格审核工程量:双方应严格审核工程量,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无误。
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说明篇一:浅谈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重要作用浅谈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的重要作用摘要: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它是最终确定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施工合同,工程结算,预算,管理Abstract:theconstructioncontractisthedeveloperandco nstructionprojectcontractorshouldabidebythelegaldocuments,isbothsidesmustperformtechnicaleconomicdocument,itisultimatelydeterminethesettlementoftheimport antbasis.Keywords:constructioncontract,engineeringsettlement ,budget,management 引言施工合同内容一定要具体化,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否则到了工程结算时全是问题,严重影响工程结算的进展,给承包人带来很大的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得全面、细致、周到,减少不确定因素,使得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条不紊地进行。
因此,在建设领域重视施工合同签订、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的确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建筑市场逐步规范,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以致影响工程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由于建设项目的特性,工程结算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承包发包双方都必须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给予足够的重视,为此,本人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谈一点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重要作用的粗浅认识。
工程款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工程款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结算按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的结算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双方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对工程价款进行计算和支付的活动。
施工合同的结算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质量保证金等方面。
一、预付款的结算预付款是指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提前支付给承包人的一部分工程价款。
预付款的结算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的资金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和金额进行支付和扣除。
二、进度款的结算进度款是指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完成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双方计算和支付的工程价款。
进度款的结算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形象照片等证明材料。
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计算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3.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无误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三、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工程价款进行最后计算和支付的活动。
竣工结算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附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计算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3.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无误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四、质量保证金的结算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结算一般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具体步骤如下:1.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支付申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规定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规定解析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施工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就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事项达成的法律约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工程款支付规定分析1. 工程款支付比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规定,工程款支付比例应当明确,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支付。
一般而言,工程款支付比例可以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三部分。
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前支付的款项,用于资金周转和材料采购等。
预付款的金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进度款是根据工程完成的进度支付的款项,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划分为若干个支付阶段。
每个支付阶段的进度款比例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结算款是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的最后一次支付,用于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完工的标准和要求,以便业主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2. 工程款支付条件除了支付比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条件。
常见的支付条件包括:工程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工程材料符合合同要求等。
只有在满足支付条件的情况下,承包商才有权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3. 工程款支付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应当规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应当在工程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支付期限,可以有效避免支付拖延的情况。
三、支付方式规定解析1. 货币支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货币支付是最常见的支付方式。
业主将相应的款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承包商。
这种支付方式方便快捷,对于款项的流转也比较直接。
2. 预付款项抵扣在一些情况下,业主可以将后续进度款或结算款中的一部分用于抵扣预付款项。
这种支付方式可以减轻业主的负担,同时也降低了承包商的预付款要求。
3. 物资支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物资支付是指业主以工程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形式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
浅谈工程结算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

浅谈工程结算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摘要】本文对工程竣工结算中常遇到的问题及工程结算存在问题的原因分别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工程结算问题的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结算;竣工结算;问题;原因;解决措施经营管理是建筑企业管理的龙头,而工程结算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最终体现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
工程结算能够反映工程的进度。
工程结算是按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结算的工作量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反映出整体工程的进展。
工程结算能加快资金周转。
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结算,才能理清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能加快资金回笼,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财务收益。
工程结算体现了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经营成果。
只有工程结算全部完成,该工程项目才算是彻底结束。
通过工程结算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效益的好与坏、利润的高与低、盈利或亏损就能得到具体的真实的反映。
1 工程竣工结算中常遇到的问题1.1 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存在的问题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争议焦点往往是施工合同的某些条款。
由于某些条款容易引起歧义,或是“阴阳合同”对同一内容的约定不一,造成工程结算时双方计算口径不一致。
案例:某工程甲乙双方签署了两份施工合同,一份是到当地政府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俗称“大合同”或“外部合同”),另一份则是甲乙双方协商订立的内部合同(俗称“小合同”或“内部合同”),这两份合同就是平常市场所指的“阴阳合同”。
经过笔者分析发现,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基本公平、公正,而小合同中处处可见不公平,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条款,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按规定计取,此项费用为100万元,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得调整。
”而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9)91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费用。
”按(建建发(2009)91号)文件计算,该工程造价为1.9亿元,措施费应该在300万元左右,二者差距达200万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是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和遵守的内容。
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工程款支付规定1. 工程款支付方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支付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一次性支付适用于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情况。
分期支付适用于工程分段完成的情况,根据施工进度和验收情况分阶段支付相应的款项。
2. 工程款支付比例工程款支付比例根据施工合同的进度安排进行约定。
一般而言,可以分为拨付首款、支付中期款和支付尾款。
拨付首款通常在施工开始前支付,支付中期款在工程完成一定进度后支付,支付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3. 工程款支付条件工程款支付的条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
工程进度是指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工程达到一定阶段后方可支付相应款项。
质量验收是指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款项。
4. 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工程款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支付时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支付方式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方式进行。
二、工程款结算规定1. 工程款结算比例工程款结算比例是指根据施工工程的不同阶段,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结算。
一般而言,可以分为初步结算、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
初步结算是指工程完成一定进度后进行的初步结算,中间结算是指工程完成一定阶段后进行的中间结算,最终结算是指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的最后结算。
2. 工程款结算程序工程款结算程序包括结算报告、结算资料准备、结算审核、结算支付等环节。
结算报告是指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情况编制的结算报告,或者由专业结算单位进行编制。
结算资料准备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准备结算所需的材料和文件。
结算审核是指由建设单位或专业结算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结算支付是指根据审核结论,支付相应的款项给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是约定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其中,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详细阐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工程款支付与支付方式的规定。
工程款支付条款1. 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按进度支付、按阶段支付和按部分支付等。
•按进度支付:按照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进行支付,一般分为多个进度款项,每个进度款项对应工程进度的完成百分比。
•按阶段支付:按照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支付,每个阶段支付对应于工程在该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和质量标准。
•按部分支付:按照工程的不同部分进行支付,例如按照工程的基础设施、结构、装修等进行分阶段支付。
工程款支付比例是指工程款在不同支付阶段的划分比例,一般按照工程进度的实际完成情况来确定。
例如,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可以按照工程完成了百分之二十后支付第一笔款项,完成了百分之五十后支付第二笔款项,完成了百分之八十后支付第三笔款项,最后完成后支付尾款。
3. 工程款支付时间工程款支付时间是指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时间安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款支付时间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承包商的资金需求来安排,尽量保证合理和公正。
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1. 工程款支付申请承包商在工程进度达到支付要求时,应向业主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
工程款支付申请应包括详细的工程完成情况、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证明材料。
业主在收到承包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是否符合约定、支付金额是否准确等。
审核通过后,处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3. 工程款支付记录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业主应维护详细的工程款支付记录,包括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方式等。
这有助于后期的审核和资金追踪。
4. 工程款支付争议解决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支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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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问题内容提要:本文重点论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主要包括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方以施工方违约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款结算及施工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其概念与特征依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275条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即“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审判实践中,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要内容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往往是双方最后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一、关于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1.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
《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关于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工程价款结算。
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合同的造价管理不规范、不到位。
按照《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可见,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是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前提。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并且相当多的合同已在管理部门输了备案等手续。
造成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的直接原因,普遍是由于工程设计尚未完成,无法依据施工图纸等确定工程预算。
其情形在合同中表现为:对工程造价决算,笼统约定为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笼统约定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执行国家工程定额、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合同未作具体约定等。
此外,还存在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一词等现象。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
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
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
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对于合同未就工程价款作具体约定的,或者无书面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又认识不一的,亦应依据当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2)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按照前述方法能够确定计价方法的,法院应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价款的核算。
对因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不能核算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审计,并经庭审质证后审查确定工程价款。
二、关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项目关系城市规划和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影响到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为此,法律及行政法规作出了一系列的强制性与禁止性规定,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所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严格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司法实践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都将被确认为无效。
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实际的工程价款。
但施工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即发生了建筑的直接费用,如施工企业垫付的资金、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及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没有发生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理应得到补偿,即上述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应由建设方给付。
对于建设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税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如确已发生,可作为施工方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合理分担。
对于施工方的利润,原则上不予支持。
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
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因此,建设方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此情况下,从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阅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款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等。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相应的承揽工程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
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
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款;施工方无施工资的,只应给付给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
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2.关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此情形,工程价款的确定可按照前述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方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经审理查实,应驳回其起诉,告知其由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或向合同施工方主张权利。
如果实际施工方与建设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施工方不主张权利或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不能主张权利时,实际施工方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合同施工方未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还应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
3.关于合同施工方违法将承揽的工程转包、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此类纠纷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应当坚持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原则,并且不追加无合同关系的建设方、实际施工方为诉讼当事人。
三、关于建设方以施工方违约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司法实践中,即便在合同对工程造价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建设方也常常会以施工方违约提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
对于实践中遇到的以下主要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关于建设方以工程质量作为拒付工程款抗辩的工程价款结算。
这一问题在建筑工程结算中较为普遍。
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一是关于建设方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付工程款。
虽然一般理论认为,合同一方出现未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对方可以依《合同法》第66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认真审查合同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在合同中双方既约定了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余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清,又约定了工程的保修条款。
但有关质量保修的条款对工程款的支付未作限制给付的约定。
可见,此类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与工程保修未作同时履行之约定,而是约定了先后履行的顺序。
因此,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建设方应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采用依约由施工方承担维修、修缮等责任并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解决。
二是建设方关于质量的抗辩,应作为反诉还是反驳的问题。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施工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依据对《民事诉讼法》及法理的理解,此类案件的反诉须是主张方提出旨在抵销或吞并对方关于给付工程款的请求。
如果仅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主张拒付工程款的,应认定为反驳。
因此,依照前述理由,在采用通常性约定的合同情形下,建设方的反驳性抗辩显然不能得到支持。
反之,如果建设方的主张为反诉性质,则可能引起反诉程序的启动,并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庭审质证、认定事实等情况,作出裁判。
需注意的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建设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往往仅表述为由于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按施工方提出的数额支付工程款。
对此,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不提出的,对其主张视为反驳。
行使释明权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严禁行使有倾向性的释明权。
三是对建设方未经验收即将工程投入使用后,又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处理。
按现行法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后的质量问题由建设方承担。
对这一规定,不能机械地对待,应当在区分质量问题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处理。
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分为两类,即一般隆的问题和基础、结构性的问题。
一般性的问题为可见性的、浅表性的;基础、结构性的问题为隐蔽性的、潜在性的。
常规情况下,建设方在投入使用工程时对于已存在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即明知,其投入使用工程的行为即是对要求施工方履行维修义务的权利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