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学士授予规定
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为确保我校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组织领导在校党委领导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院(部)成立分学位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可由5至7人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部主任)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其成员由副高职及以上的教师组成,另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
分学位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评定标准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或大于1.6。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⑴ 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教育仍未转变者;⑵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⑶受行政记过处分或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的突出表现,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考核,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⑷考试、考评(包括各种记载成绩的测验)违纪、作弊受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学习期满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4或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参加各类科技竞赛获国家、省级奖,同时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推荐,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⑸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6以下者;⑹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而按结(肄)业处理者;⑺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切实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计划、组织、指导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要求的重要阶段,是深化与升华基础理论学习的重要环节,是全面检验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主要手段,是学生毕业和学士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是衡量高等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价内容。
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提高本科毕业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重要特征是它的实践性和综合性。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综合实验技能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特别是在实践中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根据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要求,制订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大纲”,作为毕业设计环节组织教学、检查质量的基本依据。
“毕业设计(论文)大纲”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目的、任务和作用;毕业设计选题原则、课题类型、研究方向;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进度的基本要求;技术资料和参考文献。
各院(系)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整“毕业设计(论文)大纲”内容和格式。
第二章选题第四条选题的基本原则1、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及教学基本要求,体现本专业基本训练内容,使学生受到比较全面的锻炼。
2、选题应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既要注重对学生基本能力的训练,又要注重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的培养和个性发展。
选题应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管理、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实际任务,促进教学、科研与生产实践的有机结合。
辽宁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

辽宁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我国学校结构中基本的一级学位。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关系到国家和学校的声誉,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第三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基本相同的标准,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必须达到的水平。
成人本科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授予学位的标准应该一致。
第四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决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
第五条凡高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本人申请,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等过程,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第六条为坚持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实行学位课程考试制度。
第七条成人本科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外国语(英、日、俄语种)、政治理论课(中国革命史)、专业基础课。
第八条外国语、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夏季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
外国语考试程度为大学外语三级水平、艺术类(体、音、美)及英语专业考生外国语考试程度为大学英语二级水平。
统考成绩合格者将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合格证书。
成人本科生通过国家大学外语四级以上考试者,可免考外国语,本人申请学位日期与通过国家大学外语考试日期相距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专业基础课课程考试由成人本科生申请学位的学校组织,其试题应在考前一个月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英语专业的专业课考试须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统考。
第十条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补考应于在学期间进行。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一、指导思想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培养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决定在本科生中全面实行学分制。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其目的在于贯彻因材施教,通过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将竞争机制引进教学工作,面向全体学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生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学生个性发展,有利于发挥学生的能力与特长,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修业年限为3至8年。
二、课程分类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程是指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
2、选修课程是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拓宽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三、学分与绩点1、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学分。
(1)课内学分是学习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所获得的学分,理论课程及单独设置的实验原则上以每16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2含3入,7退8进),体育课每学期记2个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按1学分计算。
(2)课外学分是学校在课内学习之外设置的学生必须修满的学分,为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活跃学术气氛,扩大学生知识面,鼓励学生参加科研、教改、社会实践以及各类竞赛等,可视情况奖励学分绩点,见表一。
要求学生修满不少于2学分的课外学分。
超出部分为奖励学分,将在毕业成绩单中特别注明。
2、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一个指标。
绩点与成绩对应关系见表二。
3、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与量的一个指标,它是对学生各种考核及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全校性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项目要求及学分(表一)注:1、各种竞赛项目为: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②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③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机械设计竞赛;④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⑤全国“挑战杯”大赛。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学习时间要求、学分要求、学业成绩要求和毕业要求等方面。
1.学习时间要求: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般而言,本科生需要完成四年的学业。
2.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这些学分通常包括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
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学分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3.学业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通常需要学生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要求,包括绩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要求等。
一般而言,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学生成绩维持在一定的优良水平。
4.毕业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学生完成一定的毕业要求,包括论文撰写、实习报告等。
这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和能力的全面检验。
二、学士学位的类型学士学位的类型包括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种。
1.学术学士学位:学术学士学位是指基于学术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理工科、文科等学术性专业所设立。
2.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以培养学生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位。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医学、工程、艺术等实用性强、含有较多实践环节的专业所设立。
三、学士学位的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基本课程要求、专业课程要求和培养目标要求等。
1.基本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通常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数学类等基础课程的学习,以确保学生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
2.专业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这为学生后续的就业和专业发展提供了基础。
3.培养目标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对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即通过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使学生成为复合型、创新型的人才。
四、学士学位的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一般包括学业成绩评定、论文评定和综合评定等。
1.学业成绩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主要以学业成绩为依据,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实践成绩等。
辽宁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试行)

3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核制度和教学管理
齐全、科学,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且执行良好;能开出全部课程,并且主干课程明确,设置合理,符合专业目录要求,教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要求,任课教师均由讲师或以上人员担任,授课水平较高,教学质量较好。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
齐全、合理,能反映培养目标要求,执行情况尚可;能开出全部课程,主干课程较明确,基本符合专业目录要求,教学内容基本达到教学大纲要求,任课教师主要由讲师或以上人员担任,授课效果较好,教学质量尚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较完善。
有与完成本科教学任务需要相适应的骨干教师和一定的专业梯队,部分中青年教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在读研究生);有科研基础,部分专业课教师能参加校级以上立项科研(含教学研究)项目。
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或人数过少,专业课教师没有开展任何科研活动,总体上不能适应完成本科教学任务的需要。
0.2
2
基础课教学和专业实验室、文献资料(含电子类读物)
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设计合理、可行;实践教学人员能适应本科教学基本需要;能开齐实验、实习课,教学内容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并能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实践教学人员不能适应本科教学基本需要;缺开的实验课、实习课较多,或教学内容未达到教学大纲要求,或主要实验、实习课的授课效果不好。
0.15
5
毕业论文(或
毕业设计)
主要由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都受到良好的从事科研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训练;选题的性质、难度、份量及综合训练结合实际,能全面反映培养目标要求;程序合理、规范,论文或设计质量较好。
不齐全或不合理,执行情况不好;不能开出全部课程或主干课程不明确,教学内容未达到教学大纲要求,任课教师主要由非讲师或以上人员担任,授课水平和教学质量较差。
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辽宁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一、工作职责1.教务处负责处理学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2.各教学系负责处理本系学生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具体事宜;3.各教学系的学位授予工作由分学位委员会主席负总责,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二、工作流程1.教学系组织本系应届本科毕业生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毕业资格暨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 ),并与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一起提交所在系。
佐证材料包括:外语等级证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学科竞赛获奖证书等;注意: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校外参加考试取得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外语考试等级证书,均不予加分。
2.教学系组织专人核对学生“审批表”表头信息是否正确,查验、核定涉及奖励、罚扣学分绩点的相关项目是否属实、填写是否正确;对确认填写错误或者不属实的,责令其重新填写;对存有疑问的,如分委员会不能认定,可提交教务处处理;3.经查验、核定各类加分(奖励)项目佐证材料原件无误后,将对应的复印件加盖核准人手章和教学系公章,附在“审批表” 后面备查,原件及时返还学生本人,以免遗失;4.将已经核准的本系学生奖罚绩点信息填入《本科毕业生奖罚绩点一览表》中相应位置,核定无误,并经分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教学系公章后,报送教务处;5.教务处核定、汇总全校信息,并在教务在线—教务动态栏目(首页)予以公示;6.毕业设计(论文)为“优秀”的加分项,留待成绩公布后,再行填写;7.如在“审批表”核准后,又有新的处罚决定,应由教学系及时补填;8 . “分学位委员会意见”一栏须留待毕业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奖罚学分绩点经公示确定后,再行填写。
三、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代章)2009年6 月10日。
辽宁科技学院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辽宁科技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规范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辽宁科技学院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与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统一的标准,由校学位委员会归口管理。
第二章学位课程考试第三条为坚持学士学位的统一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对学位申请者实行学位考试制度。
第四条成人本科生学位考试科目:外语(英语、日语)、政治理论课和专业课。
(一)外语课程考试由辽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1.非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考试语种,必须与所学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2.外语专业成人本科生参加外语考试的语种,必须与所学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第二外语语种相同。
3.外语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由辽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核发。
(二)政治理论课、专业课考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
第五条成人本科生应于在学期间通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毕业后不得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本科学习期间全部课程的优、良、中成绩(70分以上)占总课程门数的百分比不少于50%。
(四)本科在学期间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外语、政治理论课、专业课)的考试。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行政“警告”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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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教务处文件
辽科院教字[2007]7号
《辽宁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必修课程(不含集中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年确定的标准;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或2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必修课程(不含集中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年确定标准者;
4.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学院实施学分绩点奖罚机制。
具体奖罚
办法如下:
1.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未通过四级者(英语专业未通过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者,艺术类招生专业未通过A级者),扣必修课平均绩点0.4;
2.在校期间,每受到1次记过处分扣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3;受到1次留校察看处分,扣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8;
3.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通过六级者(英语专业通过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八级者),奖励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4;
4.全国(辽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三级通过者,分别奖励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1,0.2。
5.凡经学院推荐,参加各类国家级学科竞赛取得团队一、二、三等奖励者,分别奖励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5,0.3,0.2;获得个人(集体)奖励顺次加计(减计)0.1;
6.凡经学院推荐,参加各类省级学科竞赛取得团队一、二、三等奖励者,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分别加0.3,0.2,0.1;获得个人(集体)奖励顺次加计(减计)0.1;
7.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的学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加0.20;
8.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者,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加0.2;
9.未尽奖罚条款,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比照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系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修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统一组织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学生毕业资格暨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根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提出拟授予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经本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在规定时间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上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汇总,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授予条件者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上报省学位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通过学士学位评审的毕业生,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证书自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一条对学位授予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授
予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
第十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工作有误,或发现有舞弊等违规行为时,应予以复议。
第十三条本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代章)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