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培训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的通知

浙江松阳金星文教用品有限
公司
松*〔2014〕05号
关于成立清洁生产审核
工作小组的通知
各部室、车间:
应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公司决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为加强公司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保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有序进行,现成立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俞宽怀
副组长:俞宽贵、何卓俞、俞余
组员:翁尚荣、卓土根、叶振中、杨香娥、陈志英、李锦全、叶秀红、叶丽红
要求:
1、审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部门、各车间要进一步树立清洁生产的理念,认真落实清洁生产
的各项措施,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2、各部门、各车间要组织员工学习清洁生产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在全公司形成人人讲节约、讲环保的良好氛围,实现物尽其用、消除浪费,降低生产成本、造福人类与环境。

3、审核工作小组和各部门、各车间要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我公司各项工作达到清洁生产要求。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清洁生产审核小组
浙江松阳金星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内发改环资字〔2020〕1073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清洁生产,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2020年11月12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38号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环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当前,全国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明确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见附件一)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3•【文号】环发[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关于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及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的通知2

关于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及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的通知2

关于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及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的通知
为了持续促进清洁生产,达到节能、降耗、减排提高生产效益,公司决定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及清洁生产审核小组。

一、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领导
组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清洁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全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协调审核过程中各部门的责任、落实相应的工作要求
3、支持鼓励清洁生产审核小组
4、组织实施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
5、对筛选出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
三、清洁生产审核小组成员
组长:分管领导
副组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
组员:财务部成本主管、行政部主管、行政部主管、品管组长、技术员、项目主管
四、清洁生产审核小组职责
1、启动并参与培训
2、协助作好企业全员宣传
3、建立清洁生产目标、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4、判定审核重点和目标、组织工艺评估
5、监督实施无低费方案,选择适当的方案供领导决策
6、评价实施效果并及时向领导反馈
7、协助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8、总结清洁生产经验,建立企业持续清洁生产的机制
特此通知。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0]2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0]23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0]231号各市环保局及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委、环保部下发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8]60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经济建设中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作用,现将清洁生产审核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审核报告编写要求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单”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可全公司进行,也可以分公司进行,但审核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应已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2、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程序执行国标《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HJ469-2009)附录C《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表》内容。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要如实报告以下内容:(1)污染物产生部位和排放。

以基准年为准、明确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部位和排放量,要按照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各个环节,通过监测查清污染物产生的部位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

杜绝以环评报告、可研或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内容代替现状分析;(2)查明产生污染物的原因和种类。

针对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原辅材料及能源、技术工艺、设备、过程控制、产品、污染物、管理、员工素质等各个环节深入分析污染产生原因,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3)全面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

水平评价要对照国家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没有以上标准、指标依据的可采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类比的办法进行,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从而找出进行清洁生产的潜力;(4)提出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目标。

环保部54号文件

环保部54号文件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清洁生产审核培训的通知
各厂、部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促进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实施清洁生产,不仅能够产生社会性的环保效益,同时,也能通过节能降耗产生经济效益,最终实现“节能、降耗、减排、增效”的目标。

能源环保部邀请德禹环保公司专家来我公司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培训讲课。

一、培训时间:2014年7月16日上午9点。

备注:联成厂区参加活动人员8:20到小车队门前集合,8:30准时发车;津安厂区参加活动人员8:50到达活动地点。

二、培训地点:津安公司生产办公楼四楼多功能厅。

三、参训人员:生产部、设备工程部、安全部、能源环保部各派2人参加。

联成五大分厂各厂不少于10人(班组长以上人员或骨干参加)。

津安五大分厂各厂不少于15人(班组长以上人员或骨干参加)。

四、请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好本单位人员准时参加,不参加培训人员对部门考核200元。

能源环保部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