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本企业标准根据云南省《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和国标《饮料通则》的规定,在原有感通山泉《企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天然山泉水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4技术要求4.1水源地4.1.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4.1.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第二区为限制区。
生产山泉水对水源水质量要求

生产山泉水对水源水质量要求饮用水市场的水琳蓝满目,大品牌有农夫山泉、哇哈哈、康师傅等,各地有各地的地方品牌,就拿大理市场来说,山泉水就有感通山泉、碧波山泉、大理山泉等,但一瓶标“××山泉”的水,就一定是山泉水吗?答案是否定的,它可能是山泉水,也可能是矿泉水,甚至还可能是纯净水。
“山泉水的概念很模糊。
”同样叫做某某山泉,竟有不同的水种之分。
大理本地知名品牌部分,除了感通山泉、碧波山泉等山泉水品牌外,其他均为纯净水、矿泉水。
不免一些品牌也纷纷傍上名山,以山泉水、矿泉水之名抢占市场。
但云南省《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实施后,“要区分还得看标签上是否有注明“饮用山泉水”,以及执行的质量标准。
新标准根据天然山泉水的特点,参照《饮料通则》的规定,作为本标准起草制订的基本依据。
《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概括了国内有关天然山泉水标准定义规定的范畴,准确定义了云南省天然山泉水的特征,对天然山泉水生产企业的水源地、标签标注、产品出厂检验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理化指标更合理、更严格,对山泉水水源质量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感官指标来看,山泉水应符合下列要求:色度小于10,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NTU)小于1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从理化指标来看,其指标为:电导率[(25±1)度]/(S/cm)小于10-300锑/(mg/L)小于0.005砷/(mg/L)小于0.01铜/(mg/L)小于1.0钡/(mg/L)小于0.7镉/(mg/L)小于0.003铬/(mg/L)小于0.05铅/(mg/L)小于0.01锰/(mg/L)小于0.1镍/(mg/L)小于0.02银/(mg/L)小于0.05硼酸盐(以B计)/(mg/L)小于5硝酸盐(以N计)/(mg/L)小于20氟化物(以F计)/(mg/L)小于1.5耗氧量(以O2计)/(mg/L)小于2.0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小于0.002氰化物(以CN-计)/(mg/L)小于0.0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小于0.3溴酸盐/(mg/L)小于0.01亚硝酸盐(以NO2-计)/(mg/L)小于0.1余氯/(mg/L)小于0.05亚氯酸盐/(mg/L)小于0.01甲醛/(mg/L)小于0.9汞/(mg/L)小于0.001矿物油/(mg/L)小于0.05三氯甲烷/(mg/L)小于0.02四氯化碳/(mg/L)小于0.001总α放射性/(Bq/L)小于0.1总β放射性/(Bq/L)小于1226镭放射性/(Bq/L)小于1.1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cfu/mL)小于50大肠菌群/(MPN/100mL)小于3霉菌/(cfu/mL)小于10酵母/(cfu/mL)小于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另外对水源地保护也明确规定天然山泉水生产企业的水源必须是取自山体范围内的,不得异地灌装,对水源设立保护区,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取水点外围半径15米范围为严格保护区,50米范围为限制区,不得有居民和工业活动。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

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相关标准桶装饮用水,是指GB10789《饮料通则》定义的密封于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级塑料或玻璃等材料制成的可循环使用的容器内,可供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全自动净化水设备为进一步提高桶装纯净水行业整体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特别提出本自律文件。
桶装饮用水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如下: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全自动净化水设备桶装饮用水生产场所需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规范要求。
1、设立独立的空压机房、水处理车间、灌装间、检测实验室、回收桶贮存及空桶检验预洗间、空桶清洗消毒间、包装区域。
2、具有独立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至少具有存放2天产成品量的贮存空间,加强货龄管理。
3、车间入口、灌装间入口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场所(或洁净鞋靴更换场所),车间入口需设立更衣室,灌装间入口要求设立二次更衣间,灌装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100级,或整体洁净度达到1000级。
4、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
5、设备及车间的布局和工艺流程衔接合理,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6、车间、仓库应设置有效地防鼠、防蚊蝇、防尘、防飞鸟、防昆虫的侵入、隐藏和孳生的设施。
桶装生产水所需设备和设施需具有和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1、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器以及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的产品。
2、应按QS认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标准要求配备相关的检测仪器并定期校验合格。
3、生产设备应包括:(1)水处理设备:粗滤设备(如碳缸、砂缸等)、精滤设备、杀菌/除菌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等)、纯净水产品还应具备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及其他去离子设备等。
山泉桶装水国家标准

山泉桶装水国家标准山泉桶装水是一种受到广泛欢迎的饮用水,其优质的水质和便捷的使用方式受到了消费者的喜爱。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国家对山泉桶装水的质量和标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对山泉桶装水国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生产企业和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山泉桶装水国家标准对水质的要求非常严格。
水质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不能含有有害物质和超标物质,对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指标、化学指标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这就要求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原水的质量,确保生产出的桶装水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此外,国家标准还规定了桶装水的包装和存储条件,要求生产企业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污染和变质,保证水质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山泉桶装水国家标准对产品标识和包装要求也有详细规定。
桶装水的包装必须清晰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
此外,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能对水质造成影响,保证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国家标准还规定了桶装水的包装规格和尺寸,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包装,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最后,山泉桶装水国家标准还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管理提出了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条件,要求生产车间和设备要符合卫生标准,确保生产过程中不会对水质造成污染。
此外,生产企业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可控。
国家标准还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和监督检验提出了要求,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山泉桶装水国家标准对水质、包装和生产企业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桶装水的质量和安全,共同维护好山泉桶装水的良好形象。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放心使用山泉桶装水,享受到健康、纯净的饮用水。
QFFK 0001S-2012 饮用天然泉水

QFFK 0001S-2012 饮用天然泉水凤都市凤山圣泉矿泉水厂企业标准Q/FFK 0001S -2012代替Q/FFK 001-2009饮用天然泉水2012-02-05公布2012-03-2 2实施凤都市凤山圣泉矿泉水厂公布Q/FFK 0001S-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FFK 001-2009《饮用天然泉水》;本标准与Q/FFK 001-2009《饮用天然泉水》的要紧差异;——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准由凤都市凤山圣泉矿泉水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公布情形为:——Q/FFK 001-2009。
ⅠQ/FFK 0001S-2012饮用天然泉水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山泉水为原水,通过滤处理和其他相当的消毒过程处理,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截了当引用的饮用天然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治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水源水质要求: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地防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桶装饮用天然矿泉水质量检验标准 2

4.6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0 CFU /ml;酵母/霉菌:0 CFU /250mL;铜绿假单胞菌:0CFU/250mL;
大肠菌群:0MPN/100mL;粪链球菌:0CFU/250mL;产气荚膜梭菌:0CFU/50mL。
4.7储存、搬运、运输、装卸
4.7.1搬运、装卸时,不得大力扔摔、撞击产品,要注意保护外包装胶袋。
——水质量有较大波动时;
4.0技术指标与要求
4.1感官与包装
4.1.1色度:小于或等于15,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浊度:小于或等于5。
4.1.2臭和味:具有百岁山矿泉水的特有甘甜口感,不得有异臭异味。
4.1.3肉眼可见物:清澈透明,无其它肉眼可见物。
4.1.4水位:水平放置,水位应在瓶颈与瓶肩的连接处上下10mm内,低于瓶颈线10m视为容量不足,在连接处最佳。
4.1.5桶身
4.1.5.1卫生:洁净、无污迹。
4.1.5.2桶贴:无破损、无变色、无污染,粘贴牢固。
4.1.5.3颜色:无异色、无发白、无发黄。
4.1.5.4损伤:桶身无明显擦花、无明显损伤,瓶口无卡伤、缺口;瓶颈无明显划伤。
4.1.6桶盖与密封性:封盖到位,无高盖、歪盖;封盖严密,侧倒2小时,观察无滴漏;
4.1.9包装胶袋:洁净、无污迹、无破损,袋口扎紧无松脱。
4.2理化指标:电导率:30~100µs/cm;pH值:5.4—6.0;偏硅酸含量:≥25mg/L;
锰含量:<0.01mg/L。
4.3净含量:平均容量大于或等于规定容量;18.9L负偏差为≤1﹪。
4.4臭氧浓度:灌装后四分钟臭氧浓度在0.18-0.22ppm之间,以0.20ppm为最佳。
4.7.6储藏条件为常温或冷藏。
天然水标准

Q/SDHY 山东汇源饮用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DHY0001S-2013瓶(桶)装饮用天然水2013-03-26发布 2013-03-26实施山东汇源饮用水有限公司发布Q/ JWM 0001S-2011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汇源饮用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江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Q/JWM0001S-2011瓶(桶)装饮用天然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天然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生活卫生标准的深井水为水源,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闭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饮用天然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瓶(桶)装饮用天然水本标准所定义的瓶(桶)装饮用天然水是指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主要包括深井水、泉水、山间水)为原水,仅经过必要的过滤、臭氧处理或其它相当的消毒过程处理,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其水源水质应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
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

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饮用山泉水是一种天然、纯净的饮品,对人体健康具有很高的价值。
为了保证山泉水的质量和安全,对饮用山泉水的企业进行管理和标准化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关于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的内容,包括源头保护、水质检测、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饮用山泉水企业应该重视源头保护工作。
源头保护是保证饮用山泉水质量的第一道防线。
企业应选择水源地环境优美、水质良好的山地区域作为生产基地,建立源头保护区,禁止任何人员进入该区域,确保源头水质的纯净和无污染。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源头水质的监测和检测,定期对源水进行化学、物理和微生物指标的检测,确保山泉水的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其次,饮用山泉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水质检测体系。
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建立自己的水质检测方法和技术。
同时,企业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并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定期检测。
对于水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批次,应进行追溯和处理,保证只有合格的山泉水进入生产环节。
生产加工环节是保证饮用山泉水质量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根据山泉水的特点和用途,建立符合标准的生产加工工艺和流程。
生产车间应保持清洁,操作人员要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和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卫生标准,防止交叉污染。
同时,企业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对山泉水进行杀菌、除铁锰等工艺处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包装和运输环节也是影响饮用山泉水质量的重要因素。
企业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确保包装无异味、无毒害,保证产品不受外界污染。
同时,企业应制定包装规范和标准操作程序,确保包装操作的安全卫生。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防漏、防渗、防撞,避免外界物质的污染,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受损。
此外,饮用山泉水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系统,对源水、生产过程、检测结果等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实现产品的全程溯源。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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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企业标准本企业标准根据云南省《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地方标准和国标《饮料通则》的规定,在原有感通山泉《企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山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9304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天然山泉水
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未受污染,且非江河、湖泊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含任何化学添加物,密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4技术要求
4.1水源地
4.1.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
4.1.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
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15m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第二区为限制区。
在取水点半径5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
严禁使用农药、化肥。
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
4.2水源水质
水源水质应符合规范性附录A的规定。
4.3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色度/(度)≤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1
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
4.4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要求电导率[(25±1)℃]/(µS/cm)10-300
锑/(mg/L)≤0.005
砷/(mg/L)≤0.01
铜/(mg/L)≤ 1.0
钡/(mg/L)≤0.7
镉/(mg/L)≤0.003
铬/(mg/L)≤0.05
铅/(mg/L)≤0.01
锰/(mg/L)≤0.1
镍/(mg/L)≤0.02
银/(mg/L)≤0.05
硼酸盐(以B计)/(mg/L)≤5
硝酸盐(以N计)/(mg/L)≤20
氟化物(以F计)/(mg/L)≤ 1.5
耗氧量(以O2计)/(mg/L)≤ 2.0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0.002
氰化物(以CN-计)/(mg/L)≤0.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溴酸盐/(mg/L)≤0.01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0.1
项目要求余氯/(mg/L)≤0.05
亚氯酸盐/(mg/L)≤0.01
甲醛/(mg/L)≤0.9
汞/(mg/L)≤0.001
矿物油/(mg/L)≤0.05
三氯甲烷/(mg/L)≤0.02
四氯化碳/(mg/L)≤0.001
总α放射性/(Bq/L)≤0.1
总β放射性/(Bq/L)≤1
226镭放射性/(Bq/L)≤ 1.1
4.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要求菌落总数/(cfu/mL)≤50大肠菌群/(MPN/100mL)≤3霉菌/(cfu/mL)≤10酵母/(cfu/mL)≤1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6加工工艺要求
4.6.1应在符合GB19304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加工与灌装。
4.6.2允许通过过滤、杀菌等处理方法;不允许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
4.6.3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灌装。
4.7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检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理化指标
电导率按GB17323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锑、砷、铜、钡、镉、铬、铅、锰、镍、银、硼酸盐、氟化物、耗氧量、挥发性酚、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溴酸盐、亚硝酸盐、汞、矿物油、226镭放射性、钾、钠、钙、镁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硝酸盐、亚氯酸盐、余氯、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微生物指标
按GB/T4789.21规定的方法检验。
5.4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检验规则
6.1水源检验
每年根据附录A所有指标进行一次水源水质项目检验。
如出现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情况,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项目检验。
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生产,必须对水质变化采取措施,连续3次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
6.2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3取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净含量小于3L的产品不少于10瓶;净含量大于3L的产品不少于5桶。
6.4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净含量、感官要求、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进行检测。
每月需对溴酸盐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6.5型式检验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更换设备,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1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水质出现较大波动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6.6判定规则
6.6.1出厂检验
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感官指标、电导率、净含量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6.2型式检验
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感官、净含量和理化指标如有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若复检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预包装产品标签除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外,还应标示天然山泉水水源地山体名称;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
7.1.2在使用“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标签上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天然山泉水”;采用不符合本标准中3.1定义的水源生产的产品不得标注“饮用天然山泉水”。
7.1.3标签应标示饮用天然山泉水产品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
7.2包装
7.2.1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7.2.2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帖紧密牢固。
7.3运输
7.3.1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运输过程不得曝晒、雨淋、受潮、冰冻。
7.4贮存
7.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7.4.3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