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正文:---------------------------------------------------------------------------------------------------------------------------------------------------- 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管理,保证种子质量,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广应用良咱,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粮食、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茶叶、水果、桑树、药材、牧草、花卉、绿肥、食用菌等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食用菌菌种等繁殖或种用材料。
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加工、经营、使用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种子发展规划,鼓励种子科学研究,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支持种子事业的发展,对良种选育、引进、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政策扶持,并对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六条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种质资源。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农作物品种。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和育种技术的研究。
水稻种植管理技术(牛人总结,不可思议)

水稻种植管理技术(牛人总结,不可思议)第一章水稻种子处理及苗期管理水稻种子处理技术一、晒种晒种能增强种子的透水性和透气性,提高发芽率,使种子发芽整齐,幼苗健壮,还有杀菌防病作用。
特别是对成熟不良和贮藏中受潮的种子,晒种效果尤为明显。
晒种方法:选高温晴天自上午9时至下午4时,晒2-3天。
晒种时要摊薄,勤翻,晒透,使种子受光、受热均匀,防止搓伤种皮。
二、盐水选种盐水选种是简便易行的选种方法,能淘汰空秕粒、草籽和其它夹杂物,保证种子饱满,为齐苗全苗壮苗打好基础。
具体做法是:先用锅将食盐煮化成浓盐水,然后在其它容器内与清水配成比重为1.10-1.13的盐水(如果没有比重计测定比重,可用新鲜鸡蛋一个,放入盐水中,鸡蛋漂浮水面能露出伍分硬币大小的蛋壳盐水比重即约为1.10-1.13),将种子放入盐水中,充分搅拌,捞去漂浮在水面的空秕粒、草籽和其它夹杂物,然后取出下沉的种子,用清水洗两遍即可。
每选二、三次,要用鸡蛋再测一次比重,及时调整盐水浓度。
三、种子消毒由种子传染的水稻病害,主要是干尖线虫病和恶苗病,防治这两种病害的简便有效的办法是进行严格的种子消毒。
常用的种子消毒方法有以下几种:1、用浸种灵一支(2毫升),兑水10公斤,浸种6-8公斤,遮光浸种120小时。
此法对干尖线虫病和恶苗病防效均在95%以上。
2、用98%巴丹原粉兑水6000倍,加上3%多菌灵溶液混合就苗海藻酸碘,浸种72小时,对防治干尖线虫病和恶苗病有良好效果。
种子消毒时应注意:在浸种过程中,每隔6小时左右要搅拌一次,使上下种子着药均匀,用药水浸种后,将种子捞出须放清水内浸泡半小时,反复两次,以防药害。
四、增产拌种水稻播种前用种衣剂拌种起到壮苗、增产的作用。
方法是水稻播种前用60%吡虫啉种衣剂,拌匀后播种即可。
水稻苗期管理技术建议根据4月下旬天气忽冷忽热情况,水稻苗期管理建议如下:一、苗床温度管理1、播种后至1叶露尖,温度以保温为主。
棚内温度在28-30℃,最适温度25-28℃,2叶期保持25℃,3叶期保持20-22℃,最低温度不低于10℃。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22•【字号】•【施行日期】1993.10.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3年修正)(1984年4月3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检验、检疫、经营、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种子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良种的选育、生产、经营、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计划,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财政、银行、粮食、技术监督、交通、邮电等部门应与农业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种子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生产、经营种子的主营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用种和余缺调剂任务。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公司应严格实行机构分设、业务分开。
第六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种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条例;(二)制定种子选育、引进、繁殖、推广计划,并监督实施;(三)负责种子品种、生产、质量、价格、市场的管理;(四)负责培训种子管理、技术工作人员;(五)查处违章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指导下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种子管理工作。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试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试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种子经营者、使用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及薯类作物新品种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品种试验”是指进入本县辖区的农作物新品种需进行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不包括种子的研发、繁育等种子生产。
第二章种子登记备案管理第五条:为规范种子经营市场,[找材料到大-秘-书-网-.da mishu.-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掌握全县主要农作物品种结构及种质资,县内外国营、民营及个体种子经营企业凡在本县辖区内经营销售的品种均需事先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种子登记备案。
第六条:种子登记备案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品种审定机关颁发的品种审定证书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复印件。
(二)品种介绍资料,包括品种特征特性、适宜地区及产量水平,主要栽培技术要点等。
(三)提供计划经营销售的品种数量及网点分布等书面材料。
第七条:县内种子企业、农技推广单位自主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试验示范材料亦应申报登记备案。
第三章品种试验管理第八条: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凡初次进入或计划进入本县辖区内经营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进行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
第九条:国审、省审通过的、初次进入本县辖区经销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必须进行生产性试验(县试验点在同一生态区不少于2个,每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1亩),有一年以上生产性试验资料、证明其先进性适应性,方可经营推广。
第十条:国审、省审、外省审定通过的、其种植区域不涵盖本行政区域拟进入县辖区经营销售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应同时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同一生态区区域试验设2—3个点,试验设重复2—3次,每个处理面积不少于0.02亩;生产试验不少于2个点,每个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一亩。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浙农专发〔202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76号),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11月5日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确保供种需求,保障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储备,是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常年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求,有计划开展的农作物种子储备。
农作物种子储备主要用于救灾恢复生产和市场风险调节,兼顾其他需要。
第四条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
设区市经济开发区农作物种子储备由设区市统筹落实。
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指导。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
各级种子管理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农作物种子储备信息化平台,加强储备种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二章储备计划第七条储备种子以水稻、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结合实际适当储备部分旱杂粮、速生蔬菜等种子。
具体包括:(一)适宜受灾补种的常规早稻、特早熟晚粳(籼)稻、小麦,适播期长的旱杂粮、油菜,短生育期的叶菜、根菜等品种;(二)生产需求大、繁制种风险高的主导品种;(三)适宜救灾备荒的其他品种。
水稻种子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

水稻种子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在农业生产生活当中种子可以说是基础与核心,不仅可促使农作物产量得到有效提升,同时也可从根本上实现对农民生活的有效改善。
本文主要针对水稻种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并且针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措施与建议。
这不仅可帮助水稻种子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同时为我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有效提升综合国力。
标签:水稻;种子管理;常见问题;对策分析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过程当中,农业也逐步开始进行技术上的革命,但是受到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农业中所存在的各种矛盾与问题也不断深化。
水稻种子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可实现对上述现象的直观体现,这要求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借助必要的措施与手段对其进行不断完善与优化,从根本上促使水稻生产工作实现顺利开展的目标。
一、水稻种子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1.法律意识薄弱,思想认识不够深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颁布和实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了种子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假冒伪劣现象,造成了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在获取暴利时没有及时的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水稻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农民正常的耕种。
2.管理经营不够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困难从总体上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水稻种子管理呈现出一种较为粗狂的现象,这也是导致水稻种植销售网点出现数量过多现象的主要原因,尤其是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会导致种子与日用百货之间呈现出一种混合销售的状态,甚至部分销售网点并不具备销售水稻种子的资格与条件。
这些会对水稻种子管理站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一定的阻礙,并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水稻种子的品种繁多,购进售出复杂我国各种经营体制的种子生产以及销售企业在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增加的状态,各个地方在实际对种子进行选购的过程当中所适用的渠道都不相同,这也是导致水稻种子进货较为繁杂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正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三章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第四章农作物种子合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积压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林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
实用文档第五条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
第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用文档第七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二)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生许字(x)第x号”。
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二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2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2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3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三)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四)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的相应要求;(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其中,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10亩以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七)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其中,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亩以上;(八)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九)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2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十)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不含申请当年),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
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10%以上;(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
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日期,以及经营作物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等项目:(一)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经许字(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注经营类型:a为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杂交稻、杂交玉米以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二)经营作物范围,主要农作物填写作物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填写蔬菜、花卉、麻类等作物类别;(三)种子经营方式,填写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四)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大不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由核发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