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九龙江保护管理条例(2020草案)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保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入海河口、水库库区、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保洁和清淤疏浚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依据国家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级,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一级河道闽江(南平至入海口)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二级河道沙溪(永安市西门桥至南平西溪口)、九龙江下游(北溪从浦南水文站至入海口、西溪从郑店水文站至汇流口)、晋江(双溪口至晋江口)、富屯溪(光泽东西溪汇合口至富屯溪口)、建溪干流(南浦溪、崇阳溪汇合口至南平东溪口)以及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福建出台三大举措为九龙江等流域治污

http://www.jsbwa 政策Policy水工业市场年第期福建出台三大举措为九龙江等流域治污福建省将专门出台三大举措,整合资金18.2亿元,支持九龙江等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这三大举措主要包括:一是创新机制,加大支持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首先整合资金。
研究提出整合省级、地市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资金及地方债券资金18.2亿元,支持“六江两溪(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
从今年起,省财政追加安排流域整治资金3000万元,福州、厦门各出资3000万元,由省里统筹用于重点流域整治。
其次创新资金分配方式。
2009年起,实行“因素分配和项目分配相结合”的资金分配方式。
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50%,按流域交界断面水质、流域面积、整治任务等因素切块分配给流域地区市、县,由市县细化安排使用。
其余的50%由省级细化分配到具体项目。
二是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
配合财政部做好我省2008年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工作。
积极争取并用好中央发行的地方债券、扩大内需新增投资项目资金,请求中央加大对福建省2009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补助力度。
三是统筹资金,继续支持村镇环境整治。
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垃圾处理项目验收达标的乡镇、建制村给予奖励补助。
《汕头市城市供水条例》将出台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汕头将出台《汕头市城市供水条例》。
近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对《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广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并充分采纳市环保、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在突出位置设立专章,就城市供水的安全与应急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的二次供水设施维护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循序渐进、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新建和已建区别对待、强制与自主相结合、回避产权的思路,规定: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本条例施行前尚未移交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解决。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
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

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四章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第五章绿色发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益,保障生态安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研究流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流域保护管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流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闽政〔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我省已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指南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现就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覆盖全省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效环境支撑。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前列。
到2035年,全省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绿色低碳循环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美丽新福建目标基本实现。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全省共划分1761个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实施分类管控。
环境管控单元随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全国国土调查等成果调整予以动态更新。
优先保护单元。
守护生命之源——《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流 域水环境 保护条 例》 以下 简称条 划编制 过程 中组 织进行 流域环 境影 规定 ;对备 用水源 问题作 了补充 规 ( 例) 。条例结合 我省实 际 , 善 了关 响评价 ,编写该 流域规 划有关 环境 定 。 完 二是对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守护 生命 之源
— —
《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解读
★景亚 南
水是 生命 之源 ,加 强水 环境保 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 , 流域水环境 水 源的保护 和管理作 了与上位法 相 确保
护是关系千秋万代 的事 。2 1 年 1 保护的需要 。二是 省 、 区的市人 民 衔接 的规定 ; 0 1 2 设 根据推进城乡共 同发展
于 流 域水 环境 保 护规 划 的 编制 、 流 影响 的篇章或者 说 明。县级 以上地 流域干 流、 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 域 生态保护 补偿机 制 、流域 水环境 方人 民政府 的有关 部 门在制定 专项 生态公益林 建设 、 矿产 开采 、 尾矿 库
协 调管理体 制 以及监 督管理 等方 面 发展规 划时 , 当根据 流域建设 、 应 开 建设 、 工程弃渣弃土倾倒等活动作 了 的内容 ,进一 步 明确 了政府 及相关 发综合规划进行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 , 规定 。三是对流域水 电项 目的规划 、 部 门的职责 ,还在 限制可能 造成水 合理进行流域产业 布局 , 时调整产 建设作 了严格限定 , 及 并要求坚持生态 污 染的经济 活动 、提 高污染 行为违 业发展 指导意见 。三是 实行 目标责 保 护优先原则 , 科学制定辖 区内水 电 法 成本等方 面作 了严 格规定 ,是加 任制 和考核评 价制 。县级 以上 地方 站最小生态 下泄流 量 以及 根据流 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西经济区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环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西经济区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衔接协调和服务保障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1]11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0
【实施日期】2011.05.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西经济区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与可持续发
展研究项目衔接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118号)
省发展改革委、科协、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地勘局、地震局、福建农林大学:
“海西经济区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是中国工程院开展的重大咨询研究项目,该项目由卢耀如院士牵头负责,项目研究成果对指导我省生态环境安全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项目研究的服务与保障,推进项目顺利
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省海西经济区闽江九龙江等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协调小组,由张志南副省长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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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制度与措施第三章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第五章推进绿色发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流域水安全,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的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闽江、九龙江流域,是指闽江、九龙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三明、南平、福州、宁德、泉州、龙岩、漳州、厦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流域保护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机制,将流域保护、建设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流域保护管理工作。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有关决定,落实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有关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系统、治理环境污染、推进绿色发展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第七条对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流域生态系统、治理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绿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基本制度与措施第八条实施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建立由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和流域内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组成的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
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统领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
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经科学评估、论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
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闽江、九龙江流域各种专项规划应当与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各种专项规划相衔接。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估、预警、考核、问责和纠错体系,并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快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流量、自然岸线保有率、物种保护、水产养殖、自然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建立健全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标准体系。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闽江(南平至入海口)、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九龙江的生态流量、水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岸线利用、河道采砂、防洪设施建设等标准和规范;制定上述标准和规范,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和统一调度,加强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闽江、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闽江、九龙江流域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对于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和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控制单元,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实行闽江、九龙江流域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闽江、九龙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闽江、九龙江流域土地、土壤、矿产、水流、森林、湿地以及生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状况的专项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和资源变化情况台账,并组织开展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监测体系。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监测管理工作。
具体办法由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完善相关生态环境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建设。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各生态环境预警机制之间的协调,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流域保护管理信息共享系统,实现闽江、九龙江流域信息共享。
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根据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有关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总体状况和重大风险预警、资源利用、水文状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船舶、化工厂、尾矿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闽江、九龙江协调机制组织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与本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
第十五条闽江、九龙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负责建立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划定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区域,对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每三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和支持闽江、九龙江流域采取下列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一)闽江、九龙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跨界断面监测、考核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依据;(二)建立社会资本出资、市场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三)排污权、碳排放权、水权交易等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四)相关责任主体之间自愿协商的其他补偿方式。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设立省和设区的市级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实施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生态系统修复的政策措施。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按照企业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元化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资本投入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绿色金融信贷、债券、环境风险信息披露等标准,为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和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闽江、九龙江流域中下游地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支持对闽江、九龙江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提升流域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系统修复和其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能力。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闽江、九龙江流域跨设区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闽江、九龙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优先满足城乡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农业、航运、工业和服务业用水,保证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流量,维护生态功能。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闽江、九龙江流域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组织编制统一水量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水量管控要求。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闽江、九龙江流域跨行政区域调水,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调水方案由调出区域与调入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调度计划和论证结论拟定,经征求调出区域与调入区域有关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闽江、九龙江流域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的要求,严格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
第二十条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
鼓励和支持在流域实施水资源利用效率改造,管制浪费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明确闽江、九龙江流域沿线农业、工业、服务业用水目标,加强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制定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目录,加强对重点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户的监督管理。
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水定城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其他有关部门提出闽江、九龙江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管控指标。
闽江、九龙江流域其他支流、湖泊的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管控指标,由闽江、九龙江流域设区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农业、航运等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闽江、九龙江河口咸淡水平衡的河口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