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

合集下载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 (GB.doc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 (GB.doc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ICS35.020L 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859-199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Classification guide for classified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system2008-11-01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8-06-19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引言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GB/T 22239—200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则》。

本标准依据等级保护相关管理文件,从信息系统所承载的业务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和业务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这两方面,提出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方法。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方法,适用于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工作提供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271.8 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安全(GB/T 5271.8—2001,idt ISO/IEC 2382-8:1998)GB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3 术语和定义GB/T 5271.8和GB17859-199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等级保护要求的组合
安全保护等级定级参考
1)一级,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一般的信息系统 2)二级,县级某些单位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信息系统 (例如非涉及工作、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 3)三级,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重要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商业秘密, 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控制等 方面的重要系统及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 4)四级,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电力、电信、广电、税 务等 5)五级,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 在信息系统确定安全保护等级过程中,可以进行必要的业务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 审。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的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国家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 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 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 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 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 《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
涉方密案信设计息指系南》统B安MB全23-保20障08 建设 ▪指《管南涉 理及 规国 范》家B秘M密B计20算-2机0信07息系统分级保护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 指南》BMB22—2007
▪ 《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 管理办法 》国家保密局16号
等级保护的主要工作流程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码部门监管,造成信息系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 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等级保护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体系
近几年,公安部根据国务院147号令的授
权,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发
改委、原国务院信息办出台了一些文件,公
安部和省厅对有些具体工作出台了一些指导 意见和规范,构成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 体系。 汇集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汇 编》供有关单位、部门使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
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标准体系 三、等级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为什么要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制度
1.信息安全形势严峻
◆敌对势力的入侵、攻击、破坏
◆针对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违法犯 罪持续上升 ◆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隐患严重
(三)等级保护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基
本国策。
是开展信息安全工作的基本办法。 是促进国家信息化、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的
根本保障。
一、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实施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目的
◆明确重点、突出重点、保护重点 ◆有利于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优化信息安全资源的配置。
一、等级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2、《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 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规 定: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 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 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
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感谢您的观看
T测技术
通过部署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网络 流量和安全事件,及时发现并处置
网络安全威胁。
数据加密技术
通过加密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安全审计技术
通过审计系统对网络流量和安全事 件进行审计,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 的安全问题。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应急响应技术
等级划分
根据信息和信息载体的重要性,一般将信息安全等级划分为 五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每个级别都 有相应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等级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分级实施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对信息和信息载体进行统一规划,并 按照分级原则进行实施。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所有重要信息和信息载体进行全面 覆盖,同时突出重点,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
定义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 的一种工作机制。
重要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旨在保障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降低信 息和数据泄露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等级保护制度的法规要求
法规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要点二
实施过程
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下,大型企 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安全风险评估 结果,将信息系统划分为不同的安全 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还加强了对合作伙伴的安全管 理和风险控制。
要点三
效果评估
通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实施, 大型企业有效地降低了信息安全风险 ,保障了客户信息和资金的安全。同 时,也提高了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

等保一级标准

等保一级标准

等保一级标准
等保一级标准,全称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GB/T 22239-2019)国家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重要信息安全标准。

等保一级标准是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指导和规范政府部门、重要行业领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

该标准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安全管理要求、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等保一级标准的要求,信息系统按照其安全风险等级被划分为1至5级,其中一级表示最高等级。

等保一级标准对一级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包括安全组织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策略与指南、安全技术要求等方面。

对于需要达到等保一级标准的单位,通常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认证,确保其信息系统符合标准要求,能够有效保障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请注意,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节和要求可能会随时间和相关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

建议您在需要具体了解等保一级标准的情况下,与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进一步咨询和查询。

国家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国家标准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De 3ICS 35.040L 80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Classification guide for classified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syste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 22240—2008目次目次 (I)前言...................................................................................................................................................................... I I 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定级原理 (1)4.1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1)4.2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要素 (2)4.2.1 受侵害的客体 (2)4.2.2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2)4.3 定级要素与等级的关系 (2)5 定级方法 (3)5.1 定级的一般流程 (3)5.2 确定定级对象 (4)5.3 确定受侵害的客体 (5)5.4 确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5)5.4.1 侵害的客观方面 (6)5.4.2 综合判定侵害程度 (6)5.5 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 (7)6 等级变更 (8)IGB/T 22240—2008II 前言(略)GB/T 22240—2008引言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GB/T 22239—200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则》。

DB11_T1344-2016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规范

ICS13.310A 9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344—2016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规范Examination specification for information security classifiedprotection2016-08-10发布2016-12-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检查流程 (1)5 一级信息系统检查 (2)6 二级信息系统检查 (7)7 三级信息系统检查 (16)8 四级信息系统检查 (2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信息产业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北京中软华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漫青、朱华池、白鸥、石锐、吴贤、俞诗源、朱晓莉、高媛、马荣欣、周永战、游书明、赵悦、徐燕、赵志巍、金镁、王峥、周堃、李小玲、王凯晨、梁萌萌、张淮、王一婷、赵永军、李梦娇、陈益、宋扬、张昕、菅强、高瑗泽、傅珩轩、刘晓雪、李君白、张远彬、王熙、张玮、杨潇、石浩、王佳、赵勇、罗铮、袁静、于东升、霍珊珊、刘健、张益、董晶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检查的流程和内容要求,其中内容要求包括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一级信息系统、第二级信息系统、第三级信息系统和第四级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271.8 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安全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5069 信息安全技术术语GB/T 25070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T 5271.8、GB 17859、 GB/T 22239、GB/T 25069和GB/T 2507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GB/T 22239-2008)是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国家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各类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系统和非密级信息系统,是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信息安全等级划分。

根据GB/T 22239-2008标准,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划分包括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对安全性的要求也不同,一级安全等级要求最严格,四级安全等级要求最低。

在具体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中,应根据系统所处的环境和对信息安全的需求,确定相应的安全等级,并按照该等级的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和实施。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

1. 安全保护目标明确,根据信息系统所处的环境和对信息安全的需求,明确安全保护的目标和要求,确保安全保护工作有的放矢。

2. 安全保护措施合理有效,采取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物理措施,合理配置安全资源,确保安全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3. 安全保护责任明确,明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4. 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5. 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预案设计和应急演练,提高信息系统的抗风险能力。

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意义。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信度,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当前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问题日益突出,各类网络攻击、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

因此,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严格按照GB/T 22239-2008标准的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科学合理的安全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1. 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将信息系统按照其安全要求和保护需求划分为5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2. 安全保护等级的指标和要求:对于各个等级的信息系统,分别列出了安全保护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包括技术指标和管理指标等。

3. 安全保护措施的具体要求:该标准要求在备份恢复、密码安全、网络隔离、防病毒等方面采取特定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4. 安全评估和测试:要求进行系统安全评估和测试,确保系统达到相应的安全保护等级要求,并对存在的安全漏洞进行修复。

5. 安全保护措施的监管和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严格监管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6. 安全保护等级认证和评估:该标准规定了安全保护等级的认证和评估程序,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达到相应等级的要求。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标准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会同主管部门对非涉密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等级保护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其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每年对第三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每半年对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严格依法,热情服务”的原则,遵守检查纪律,规范检查程序,主动、热情地为运营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采取询问情况,查阅、核对材料,调看记录、资料,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检查的主要内容:(一)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实施情况。

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信息系统安全岗位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二)按照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情况;(三)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信息系统变化及定级备案变动情况;(四)信息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和信息安全整改情况;(五)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六)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设和落实情况;(七)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情况;(八)聘请测评机构按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测评工作情况,根据测评结果开展整改情况;(九)自行定期开展自查情况;(十)开展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情况。

第七条检查项目:(一)等级保护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1.下发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文件,出台有关工作意见或方案,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

2.建立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岗位和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
一、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更加突出重点、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对促进我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律和文件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999年9月13日国家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200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 号)明确指出,“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

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工作分工和组织协调
(一)工作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协调。

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部署,由省公安厅主管网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领导任副组长。

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网警总队,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小组,组织本系统和行业
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制。

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划分和监管方式
(一)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二)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

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原则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核心是对信息安全分等级、按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监督。

信息安
(五)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系统投入运行后(新建系统)或确定等级后(已运营的系统)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鼓励第一级和第五级的信息系统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

跨地区或全省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向省公安厅备案。

跨地区、跨省或者全省、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向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备案。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到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履行定级、备案手续的单位,督促其限期改正。

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通知运营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定。

对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指导其落实整改措施。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

(七)建设技术支撑体系。

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向社会推荐一批符合要求的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测评机构。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及安全专用产品研发机构、安全服务机构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法律知识水平。

(八)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职能部门、信息系统主管部门、运营使用单位间建立畅通的联络机制。

落实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对运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指导责任,建立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的定期监督检查机制。

争取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支持,制订《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使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获得地方立法的支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