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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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价标准

北京市电价标准

39
26
35千伏
0.947 0.871 0.607 0.352
39
26
110千伏 0.921 0.846 0.587 0.337
39
26
大工业
用电 优 待
大工业
220千伏及
用 电 优 待 以上
0.897 0.823 0.567 0.319
39
26
不满1千伏 1.368 1.253 0.781 0.335 3.737 4
0.357
0.35
0.342 0.327 0.312
25
17
四、农业
生产用电 0.554 0.539 0.532 0.524
附件2:
北京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电度电价
单位: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高峰
平段
低谷
变压器容
最大需量 量
元/千瓦· 元/千伏安

·月
不满1千伏 0.719 0.479 0.252
附件1:
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用电分类
1-10千伏 20千伏
35千伏
变压器容
最大需量 量
220千伏及 元/千瓦· 元/千伏安
110千伏 以上

·月
一、居民 生活用电 0.4883 0.4783 0.4783 0.4783 0.4783 0.4783
二、一般
工商业用
1-10千伏 1.345 1.231 0.766 0.326
20千伏
1.338 1.224 0.759 0.319
35千伏
1.33

表一 北京地区销售电价

表一 北京地区销售电价

表一:北京地區銷售電價單位:元/千瓦時表二:躉售電價單位:元/千瓦時表三:峰谷分時銷售電價單位:元/千瓦時表四:北京地區中、小化肥用電電價表五:北京經濟開發區電價表六:北京地區季節性峰谷分時銷售電價單位:元/千瓦時表七:北京經濟開發區季節性電價表八:北京地區峰谷分時結構調整銷售電價單位:元/千瓦時表九:北京經濟開發區峰谷分時結構調整電價表十:北京地區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文件依據:京發改〔2006〕1013號注:一、調整北京地區上網電價及銷售電價,徵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調整標準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文件執行。

具體價格見附件1至附件10。

二、調整後的各類銷售電價均為到戶價格,即已包含應收取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

三、居民生活用電徵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標準為每千瓦時0.0083元。

居民生活用電不滿1千伏到戶價格每千瓦時由0.48元調整為0.4883元;1千伏及以上到戶價格每千瓦時由0.47元調整為0.4783元。

城鎮居民合表用戶及城鎮高壓自管戶供居民生活用電,供電企業總表結算價為每千瓦時0.4513元(不滿1KV)和0.4413元(1-10KV、35-110KV);對農村地區尚未實現抄表到戶的農村居民用電,供電企業與鄉(鎮)供電所或村結算價為每千瓦時0.4213元(不滿1KV)和0.4113元(1-10KV、35-110KV)。

四、城鄉中小學校教學用電價格統一執行居民生活電價。

五、實施居民峰谷電價試點。

居民峰谷試點電價採用兩段制,峰時段為6:00-22:00,電價標準為0.4883元/千瓦時;谷時段為22:00-6:00,電價標準為0.30元/千瓦時。

2006年試點範圍為西城區已使用單相電子式網絡表的居民一戶一表用戶、東城區已使用單相電子式網絡表的分散式居民電採暖用戶。

試點範圍內用戶,按自願的原則,在峰谷電價和單一電價方式中自行選擇。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夏季)doc-12398中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夏季)doc-12398中

0.364 0.357 0.349 0.334 0.319 0.376 0.364 0.357 0.349 0.334 0.319 0.320 0.304 0.298 0.291
39
26

110 千伏
0.825 0.644 0.333
39
26


220 千伏及以上 0.802 0.623 0.316
39
26


1-10 千伏
0.848 0.676 0.365
39
26

20 千伏
0.837 0.665 0.358
39
26

35 千伏
0.825 0.654 0.351
39
26

0.342 0.335 0.327 0.312
220 千伏及以上 1.149 0.774 0.297
不满 1 千伏
1.194 0.816 0.336
一般工商 业用电 - 非
工业
1-10 千伏 2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1.177 1.169 1.161 1.146
0.801 0.794 0.786 0.771
110 千伏
0.804 0.633 0.333
39
26
220 千伏及以上 0.781 0.612 0.316
39
26
不满 1 千伏
1.212 0.834 0.354
一般工商 业用电 - 普
通工业
1-10 千伏 20 千伏 35 千伏 110 千伏
1.195 1.187 1.179 1.164
0.819 0.812 0.804 0.789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doc-12398中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doc-12398中
26
220千伏及以上
0.781
0.612
0.316
39
26
一般工商业用电-普通工业
不满1千伏
1.212
0.834
0.354
1-10千伏
1.195
0.819
0.342
20千伏
1.187
0.812
0.335
35千伏
1.179
0.804
0.327
110千伏
1.164
0.789
0.312
220千伏及以上
1.149
0.774
0.297
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
不满1千伏
1.194
0.816
0.336
1-10千伏
1.177
0.801
0.324
20千伏
1.169
0.794
0.317
35千伏
1.161
0.786
0.309
110千伏
1.146
0.771
0.294
220千伏及以上
1.131
0.756
0.279
一般工商业用电-商业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doc-12398中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大 工 业 用 电
非优待
1-10千伏
0.869
0.687
0.365
39
26
20千伏
0.858
0.676
0.358

26
35千伏
0.846
0.665

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北京市销售电价表表1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表执行阶梯电价的合表终端用户到户结算价按照0.5103元/千瓦时执行表2北京市城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表3 北京市郊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表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电价表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居民生活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执行。

3.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10:00;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月11:00-13:00和16:00-17:00)。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100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按照1-10千伏价格执行表5 2017-2019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价格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具体征收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9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3.电网企业可依据上表标准向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收取过网费。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仍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4.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可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输配电价。

单一制与两部制电价转换间隔不低于半年。

5.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

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及变更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规定执行。

北京市最新峰谷平电价(京发改[2019]758号)

北京市最新峰谷平电价(京发改[2019]758号)

表 3 北京市郊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 分类
电压 等级
尖峰
电度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 (元/千伏 瓦·月) 安·月)
不满 1 千伏 1.3955 1.2662 0.7405 0.2671
1-10 千伏 1.3725 1.2442 0.7255 0.2581
注:1.表中合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均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 2.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终端居民用户,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到户结算 价按照 0.5103 元/千瓦时执行;电压等级 1 千伏及以上的,到户结算价按照 0.5003 元/千瓦时执行
表 2 北京市城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用电 分类
电压等级 不满 1 千伏
尖峰 1.4397
电度电价 高峰 平段 1.3104 0.7847
低谷 0.3113
单位: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
(元/千伏
千瓦·月) 安·月)
1-10 千伏
1.4167 1.2884 0.7697 0.3023
一、一般 工商业
20 千伏 35 千伏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 2 分执行。 3. 峰 谷 电 价 时 段 划 分 为 : 高 峰 时 段 ( 10:00-15:00 ; 18:00-21:00 ), 平 段
(7:00-10:00;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 季尖峰时段(7-8 月 11:00-13:00 和 16:00-17:00)。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 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 100 千瓦及以 上电价);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按照 1-10 千伏价格执行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夏季doc12398中.doc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夏季doc12398中.doc
1.149
0.774
0.297
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
不满1千伏
1.194
0.816
0.336
1-10千伏
1.177
0.801
0.324
20千伏
1.169
0.794
0.317
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千伏
1.161
0.786
0.309
110千伏
1.146
0.771
0.294
220千伏及以上
1.131
0.756
0.279
一般工商业用电-商业
20千伏
0.781
0.532
0.298
35千伏及以上
0.773
0.524
0.291
0.351
39
26
110千伏
0.825
0.644
0.333
39
26
220千伏及以上
0.802
0.623
0.316
39
26
优待
1-10千伏
0.848
0.676
0.365
39
26
20千伏
0.837
0.665
0.358
39
26
35千伏
0.825
0.654
0.351
39
26
110千伏
0.804
0.633
0.333
北京市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夏季)(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
平段
低谷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北京地区电价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地区电价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1:
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附件2:
北京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
附件3:
北京市电网中、小化肥用电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附件4:
北京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非夏季)
单位:元/千瓦时
附件5:
北京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夏季)
单位:元/千瓦时
附件6:
北京电网峰谷分时结构调整后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附件7: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电价表
单位:元/
注:1.附件1至附件7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排用电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趸售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附加,其中:中小化肥用电为0.1分钱,其它用电为0.2分钱。

2.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对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98分钱执行。

4.对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电客户,未更换新四费率峰谷表之前执行附件4、附件5的价格,更换新四费率峰谷表后执行附件6的价格。

附件8:
北京地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注: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北京第二热电厂电价执行发改价格[2007]2042号
文件规定,北京市昊煜热电厂、科利源热电公司2009年1月1号起执行2008年北
京市标杆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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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销售电价表
表1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电价表
注:表中合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均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合表用户的总表结算价。

表2 北京市城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表中城区指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表3 北京市郊区非居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表中郊区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

表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表1-4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居民生活用电含可再
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一般工商业及大工业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在执行输配电价基础上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
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2.对农业排灌用电、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执行。

3.峰谷电价时段划分为:高峰时段(10:00-15:00;18:00-21:00),平段(7:00-10:00;
15:00-18: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7:00);夏季尖峰时段(7-8月11:00-
13:00和16:00-17:00)。

4.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
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工业用电100千瓦及以上电价);电压
等级不满1千伏的,按照1-10千伏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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