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初稿》对照表 .doc

合集下载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全版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全版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全版(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__ 年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 20__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修正前(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后(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壹章总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劢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劢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和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仸,建立生产运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仸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仸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精编)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精编)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正前修正后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国发[2010]23号文法律化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增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并取得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5月31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
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
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
修正后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7月30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7月30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避免和增加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保护社会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页,共22页《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创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管理、群众参予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正数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正数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正数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初稿)》对照表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安全监管局
立法依据及参照的有关规定目录
一、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二、参照的有关规定
1.《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5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3.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通过)
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5.《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
6.《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4月15日修改版)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1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修订稿)
1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版)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准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前(四)(五)(六)款规定的权利而对其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