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乌建发乌建发〔2017〕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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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乌建发乌建发〔2017〕714号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乌建发〔2017〕714号2017-11-02 21:32乌建发〔2017〕714号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修订)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文明行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一、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以下简称本费用)是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保障“七个百分百”及《实施细则》的实施,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定额的政策、法规及《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费用是根据《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在《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基础上,对我市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费用。

包括车辆冲洗、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喷淋(雾)降尘系统、洒水车、移动式喷雾水炮、扬尘监控信息化系统等六项费用(见附件)。

三、本费用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本费用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的重要依据。

五、本费用按增值税计价,仅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将本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七、对工程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单独列出该项费用,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八、本费用属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九、本费用所涉及的工程量,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量计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乌政办[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13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创新污水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切实落实技术标准,加强考核评价,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节能目标:“十一五”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8%,实现节煤9万吨/年;2009年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采暖供热计量系统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成“暗补”变“明补”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快实施供热资源整合,集中供热率达到80%;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替代常规能源10%;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力争达到35%以上;实现万元GDP取水总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篇

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篇

文澜府项目扬尘防治目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篇 (1)工程概况 (1)1、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篇 (1)1.1编制依据 (1)1.2组织机构 (1)1.3管理制度 (2)1.4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源 (2)1.5扬尘控制措施 (3)1.6扬尘污染源及控制目标 (3)1.7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篇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开发区,新疆光华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文澜府项目,位置南昌路南路和重庆路交汇处。

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设计,新疆建科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

设计使用年限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建筑结构安全二级、场地类别Ⅱ类、环境类别为二b、防水等级为一级、结构类型剪力墙结构,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100厚,室内采暖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本地冻土深度为1.4米。

3号楼设计为地上18层地下两层分别为2.6米、2.9米、地上18层层高2.9米。

建筑面积9915.67平方米,建筑物檐口高度57.53米。

建筑物坐南朝北,东西距离40.6米、南北距离17.4米。

两个单元共计96户,四部电梯。

1、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篇1.1编制依据1.1.1、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条例、规定。

1.1.2、结合我项目实际施工情况;1.1.3、结合我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体系要求;1.1.4、我单位综合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及相关工程施工经验;1.1.5、本地例年气候变化情况。

1.1.6、《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认真开展乌市“双创”工作。

1.1.7、《2016年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乌建发{2016}251号》文1.2组织机构1.2.1、成立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我项目部成立精干、高效、责权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的施工领导小组,由项目部经理任组长,项目安全员及主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技术员、安全员及各班长组成,负责防扬尘污染防治的组织和管理。

扬尘治理方案

扬尘治理方案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为了响应乌鲁木齐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推进在建工程文明施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政府《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建委《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新疆总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结合本项目部,特编制本工程防治方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地址:工程具体概况--------------------------------------------------------------------------------------------------------------------------------------------------------二、编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三、扬尘管理目标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达标;2、无投诉;3、无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罚和通报批评;4、上级部门检查验收达标;5、创市级、自治区级文明工地。

四、扬尘来源1、施工期的扬尘主要来自:土方挖掘,现场堆放,土方回填产生的扬尘。

2、喷锚、注浆时搅拌水泥产生的扬尘。

3、清理施工建筑垃圾产生的扬尘。

4、堆放的原材料(如沙子、水泥、石子等)底泥流淌在路面风干产生。

5、装饰分部粉刷时搅拌水泥产生的扬尘。

6、现场各种来往车辆产生的扬尘。

五、扬尘防治措施(一)成立管理组织机构1、由项目部成立工作管理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及协调工作。

组长:副组长:成员:2、职责:1、组长:项目经理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扬尘控制的实施情况,为扬尘污染控制第一责任人。

2、副组长:负责扬尘治理工作的总体安排。

3、组员:技术负责人负责扬尘治理方案的编制、交底。

4、组员:安全员负责防尘作业安排、检查。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doc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doc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4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装、PM10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第八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8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8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8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入春以来以扬尘污染防治为主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2017年3月份乌—昌—石区域各市县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的通报》(新环发〔2017〕66号),3月份我市在乌—昌—石区域8个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最高,空气质量排名靠后。

特别是今年以来,环保部西北督察中心、自治区环保厅先后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两次全面督察,明确指出我市施工工地、采砂场、煤矿普遍存在防尘抑尘措施不到位,生态修复不到位,部分区域小作坊林立,垃圾随意倾倒焚烧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

尤其是进入春季以来,气候干燥,易出现风沙扬尘天气,随着各建筑工地陆续开(复)工,扬尘将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首要因素。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部署要求和我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举措,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控制源头污染,加强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决心和勇气,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这场攻坚战,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为实现今年环境优良天数达到250天、年末不在全国74个重点监测城市“后10位”的工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乌政办[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乌政办[2008]12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首府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非采暖期扬尘污染,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扬尘污染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一)规范市政、房屋建设及拆迁施工管理。

1.各房屋建筑、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挡、遮盖,同时采取湿法作业,定时对开挖的裸露地面进行喷淋。

管线工程施工堆土应当采取边挖、边装、边运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应当在料堆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硬质围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 48 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的临时堆放场。

3.施工工地进出道路和场内渣土运输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场内的粉质物料必须进行密闭式运输。

工程项目竣工后30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进行道路绿化、硬化等恢复工作。

4.房屋拆除作业中要进行洒水或喷淋,实施湿法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围挡措施。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 5 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房屋爆破,停止房屋拆除作业。

(二)严格物料的储存和运输监管。

1.城市中心区的土堆、灰堆、煤堆、渣堆必须进行表面遮盖和周边围扫,不得随处堆放。

生活垃圾要定点收集、运输,不得随处堆放。

2.对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罐装、蓬布遮盖等密闭措施。

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3.重点做好露天仓库的扬尘防治管理。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doc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doc

(乌建发2017-71号)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4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水平,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以及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裸露场地,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扬尘防治目标和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建立和完善扬尘防治的目标和措施,并应有效落实运行。

第六条建筑工程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完成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围挡设置、场内道路硬化、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监测设备安装、公示牌设置等工作。

装、PM10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严禁现场搅拌。

第八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检查物料和裸露场地的覆盖状况;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气时,施工现场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及室内喷涂粉刷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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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乌建发〔2017〕714号
2017-11-02 21:32
乌建发〔2017〕714号
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修订)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文明行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以下简称本费用)是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保障“七个百分百”及《实施细则》的实施,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定额的政策、法规及《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费用是根据《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在《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基础上,对我市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费用。

包括车辆冲洗、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喷淋(雾)降尘系统、洒水车、移动式喷雾水炮、扬尘监控信息化系统等六项费用(见附件)。

三、本费用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本费用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的重要依据。

五、本费用按增值税计价,仅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将本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七、对工程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单独列出该项费用,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八、本费用属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九、本费用所涉及的工程量,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量计取。

十、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本费用进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该项费用使用清单。

十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和要求,约定本费用的支付、使用、调整方式等内容。

十二、续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四、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按照《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相关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各项费用计取办法如下:
一、车辆冲洗:
1、洗车台施工现场采用砼浇筑车台(槽)时,费用为1.3万元/套。

此费用不包括地下砼构件拆除的费用,若实际情况需要拆除时,可另行单独计算拆除费用。

2、高压冲洗设备为施工企业自制时,费用为2.4万元/套。

3、高压冲洗设备为制式全自动设备时,费用按设备采购价的四次摊销考虑计取。

4、冲洗水采用循环利用水,冲洗时间每次不少于3分钟时,车辆冲洗费按4元/车·次计取。

二、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
密目网不小于2000目/100cm2时,费用按实际覆盖面积×6元/m2计取。

在施工期内,如同一位置发生重复覆盖的,仅计取一次。

三、喷淋(雾)降尘系统:
1、喷淋(雾)降尘系统制安费为50元/米(包括主管、支管、喷雾头、加压泵及维护更换等费用),工程量按不扣除管件配件的主管长度计量,支管长度不计取。

2、喷淋(雾)降尘系统使用费按1.08元/米·天(包括水、电等费用)计取。

每小时开动喷雾(淋)系统不小于10分钟,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天数、长度确定。

四、洒水车洒水:
1、租赁洒水车洒水
4000L洒水车按200元/车次计算(包括水费、租赁费等费用),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车次确定。

如现场出现洒水车容量不一致时,应在200元/车次基础上,仅对当期每车次超出或减少部分的用水量价格进行调整,其余不作调整。

2、施工企业自有洒水车洒水
4000L洒水车按680元/台班计算(包括水费),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台班确定。

如现场出现洒水车容量不一致时,实际台班按照洒水车容量比进行折算确定,其余不作调整。

五、移动式喷雾水炮:
移动式喷雾水炮(扬程不小于35米)费用为50元/台班(包括水费、电费),工程量按实际发生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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