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一、总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为鼓励、奖励优秀研究生学习成绩和科研创新能力的成果,提供资助和资助学习的上等学位生学费。
本规程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劈颇》(第641号)和《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劈狄l4商各项规定》(教学[2024]99号)制定。
二、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无违法的学术不端行为。
2.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学习和研究制度,学业成绩优秀,且有一定创新能力。
3.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学门知识,有较好的科研素质和能力。
三、奖学金的评选1.奖学金的评选委员会由学校成立,由领导和教授组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2.申请人必须提交个人简历、学业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评审委员会根据这些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奖学金的评选名单。
3.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以及个人素质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最高者将获得国家奖学金。
4.评审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的审查和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监督。
四、奖学金的评定标准1.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指标。
学业成绩优秀的申请人将得到更高的分数。
2.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以及参与的科研项目等将得到相应的分数。
3.个人素质:个人素质也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包括综合素质、团队合作能力、创新意识等。
申请人在社会活动和学术交流中的表现将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
五、奖学金的发放1.奖学金的发放在每学期末进行,学校会按照规定的金额将奖学金直接发放给获奖者。
2.获奖者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奖学金的发放准确无误。
3.获奖者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两学年。
如果获奖者在资助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将会取消奖学金的资格。
六、评审结果的申诉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评审结果,可以向学校的学术部门提出申诉。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国家奖学金是对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和鼓励,旨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为了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评选对象1.1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主要为在校本科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自主招生本科生。
1.2 研究生:研究生也可以参与国家奖学金评选,但需符合相应的评选条件和标准。
1.3 博士生:博士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满足一定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
二、评选标准2.1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选国家奖学金的重要标准,包括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等。
2.2 学术科研能力:对于研究生和博士生,学术科研能力也是评选的重要标准,包括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
2.3 综合素质:除了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能力外,综合素质也是评选国家奖学金的考量因素,包括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
三、评选程序3.1 提交申请: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家奖学金评选申请,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推荐信等材料。
3.2 学校初审:学校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继续参与评选。
3.3 专家评审:评选委员会会邀请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四、奖学金发放4.1 发放时间:国家奖学金通常在学年末或学期末进行发放,以资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4.2 发放方式:奖学金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发放,方便学生使用。
4.3 使用范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情况合理使用奖学金,包括学习用品、生活费用等。
五、监督管理5.1 定期检查:学校和教育部门会定期对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
5.2 纠错机制: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学校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3 建立档案:学校会建立获奖学生的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获奖情况等信息,以便今后参考。
总结: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激励学生、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高校和教育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细则,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是指针对研究生进行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国家奖学金是由国家教育部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的一项奖学金,旨在鼓励和奖励优秀的研究生,提高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术成绩: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学术成绩,包括平均成绩、论文成绩、科研成果等。
研究生需要在考试和论文答辩中取得较为优异的成绩,同时需要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
2. 科研能力:评定时还会考虑研究生的科研能力。
这包括研究生是否参与了科研项目的研究、是否有发表过学术论文、是否获得过科研类奖项等。
科研能力是评定研究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指标。
3. 学术活动参与度:评定时还会考虑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的参与度,例如是否参加学术会议、是否参与学术讲座等。
这些活动能够展示研究生对学术的热情和积极性。
4. 综合素质:评定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也是很重要的,包括学术道德、团队合作精神、社会公益参与等。
对于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来说,需要按照评定标准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申请,评审委员会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评
定,并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获奖的研究生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一定金额的奖学金,同时也会被视为一种荣誉和认可。
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220号)精神的有关规定,学校研究制定了《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对象:凡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均可享受。
三、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1、博士研究生具备享受助学金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
2、硕士研究生具备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四、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程序1、新生入学后,需按时向所在院(所)提交下列材料:①本人人事档案。
②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提交本人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工龄证明。
③应届毕业生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④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往届毕业生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地(毕业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教育局、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以及未就业证明,毕业超过两年的还需提供派遣证原件。
2、以院(所)为单位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一式3份),经院(所)学工组审核、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复核。
3、国家助学金申请工作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10月20日,过期不再受理。
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者,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五、国家助学金的管理1、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AA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根据国家下达指标确定。
第二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四条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财政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学校根据各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的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按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评奖指标(以下简称“院评指标”)。
考虑到各二级学院(中心)研究生整体科研工作的差异,为保证评奖的公平公正,使优秀“拔尖”研究生得到表彰,在按比例确定“院评指标”时,不采取“四舍五入”法,而通过“取整”方式核定“院评指标"数,因“取整”余出的硕士评奖名额和全部博士评奖名额(以下简称“校评指标”)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选。
硕士研究生“校评指标”一般不超过10名,主要用于学术型研究生。
第五条有条件的情况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重点学科倾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规、违纪或处分已解除;(四)学风端正,学习刻苦;(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其中委培生、定向生、休学、保留学籍、人事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和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与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本奖学金由山西大学研究生院党委负责管理。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均可申请奖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评选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专业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5分;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已经在统计源期刊、SCI、EI、CSSCI、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已经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如高水平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也可以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4、博士研究生:已经在SCI核心期刊、一B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5、学术论文及专利署名,申请者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6、申请人已获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在以后年度申请时不得重复使用。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七)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者优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1、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2、专业必修课成绩经补考合格者;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4、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者。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为了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当年由我校硕士研究生转读为博士研究生的除外)、留学生和委培定向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定:1.参评学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2.参评学年课程考试不及格者;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4.在规定的培养学制内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学校统筹国家奖学金与校内奖助金的发放,对于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每人每月100O元助学金。
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研究生工作的老师、研究生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山西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山西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目的在于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评审名额和预算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下达学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每年九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十月三十日前评审完毕。
十一月份发放奖学金,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凡具有山西大学正式学籍的本、专科二、三、四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5、申请时评审学年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都在班级(专业)排名5%以前。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1、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名额,根据各学院(系)二、三、四年级本、专科学生人数等因素分配评审名额,发布评审通知;2、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统一安排部署本学院(系)评审工作;3、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山西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报辅导员;4、辅导员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选,民主评选通过后向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交申请学生相关材料;5、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年级(或专业班级)民主评选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进行差额评审,按照分配评审名额产生推荐评奖学生名单,并向学院(系)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6、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院(系)评审材料,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获奖学生名单以及相关材料;7、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等额评审,确定上报评奖学生名单,并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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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与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本奖学金由山西大学研究生院党委负责管理。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均可申请奖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专业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5分;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已经在统计源期刊、SCI、EI、CSSCI、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已经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如高水平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也可以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4、博士研究生:已经在SCI核心期刊、一B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5、学术论文及专利署名,申请者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
6、申请人已获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在以后年度申请时不得重复使用。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七)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者优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2、专业必修课成绩经补考合格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者。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七条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由分管校领导、校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培养单位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评审: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奖学金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培养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获奖学生名单确定后,在本单位内公示5天以上。
公示无异议,将以下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党委: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份);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与评审工作总结;
3、成绩单(1份);
4、各类获奖证书、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发明证书、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成果复印件(1份)。
(三)学校审核: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定,确认获奖学生名单,并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复议制度。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所在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提请裁决。
对申诉问题调查属实的,由相关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五)上报:获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与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奖励金额及名额分配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一条每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
我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按一定比例下达申请名额。
第五章其它
第十二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有权追回已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大学研究生院党委负责解释。
附: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