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0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榕建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科〔2021〕106号各县区(市)建设局、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统一执行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和服务意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图审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审查职责。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强化技术风险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开展工作,履行好审查职责,提升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二、统一审查范围。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号)执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开展审查。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闽建〔2019〕1号)、省审改办《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闽建审改〔2020〕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20〕78号)、市工改办《关于推行部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通知(试行)》(榕工改办〔2021〕10号)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建设[2004]28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09.29【实施日期】2004.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2004]287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了第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这项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一)按照建设部第134号令的规定,省建设厅将对全省现有的审查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同时受理升级及增项(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设立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同时进行。
10月30日前受理申请材料,12月31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现有审查机构达不到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条件的,过渡期延长至今年年底,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二)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条件独立成立审查机构的市、县,提倡通过认定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市、县设立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服务时效。
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承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仍由设立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的审。
《市政公用工程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3)

精心整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一、总则
㈠为指导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分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隧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七部分内容,园林工程和环卫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另行制定。
㈢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
㈣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6、给水工程—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1
3、燃气工程—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专业审查要点
2、城市轨道交通--轨道及限界专业审查要点
4、城市轨道交通—站场专业审查要点
5、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工艺专业审查要点
7、城市轨道交通—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一、背景与意义为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合理、高效施工,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健康、文明的城市环境,国家出台了众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审查与监管事项。
其中,施工图审查是建筑工程审查中的一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施工图审查是指在设计文件的基础上,对施工图纸的技术要求、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进行审查、核定的过程。
通过施工图审查,可以降低施工中的危险和错误率,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避免造成不良后果,有利于推进建筑工程的正常进展。
为确保施工图审查的有效实施,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旨在强化施工图审查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施工图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就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为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国家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主要是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各个环节、程序、要求等进行规范,明确了施工图审查的内容、标准和工作方式,旨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该管理办法明确,施工图审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园林绿化工程等所有建设工程。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施工工艺、消防安全、地基基础、给排水、通风与空调等技术要求和施工方法等方面。
2.施工图审查的程序要求。
该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应当在建筑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开展,并制定详细的施工图审查计划。
审查程序应分为初审、复审、终审三个阶段,审查结果应当明确并书面发给申请人。
3.施工图审查的标准要求。
该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图审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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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查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核准的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施工图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审查性质国家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条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对施工图审查的质量负责,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管理职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程序和内容第六条报送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报送审查。
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分为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程序性审查内容程序性审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任务;(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三)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四)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五)是否符合其他有关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上述有关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第八条技术性审查内容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件内容的适用性和可靠性;(二)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四)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的,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计算输入数据是否准确、输出结果是否可靠;(五)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和施工图中加盖相应的图章或签字;(七)是否有其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审查的时限施工图程序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技术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甲级工程项目勘察文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乙级工程项目勘察文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丙级工程项目勘察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级、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二级建筑工程、中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三级建筑工程、小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建设单位修改施工图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建设工程有特殊需求无法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条技术性审查不合格判定施工图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施工图技术性审查为不合格:(一)不符合批准的规划要求;(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三)违反施工图审查要点有关规定;(四)建筑工程为超限高层的,不符合超限高层专项审查规定。
第十一条技术审查结果报送审查机构在技术性审查结束,未发现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文件中加盖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报告,并将审查报告报送该项目程序性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审查批准施工图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
审查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越核准的审查范围,从事审查活动的,其审查结果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修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施工图应根据审查情况,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再次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专项审查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在施工图阶段按规定需进行专项审查的,应当逐步做到与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
消防管理部门的施工图专项审查由审查机构在技术性审查中同时完成,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果同时向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批准后的修改勘察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设计的重大修改,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回避制度审查机构与被审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复审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负责该项目程序性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八条审查收费技术性审查属中介技术服务活动,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程序性审查不收费。
第三章审查机构和人员第十九条核准制度国家对从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实行核准制度。
审查机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技术性审查活动。
第二十条质量保证制度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各专业的审查应有初审、复审和校对,并有完整的审查记录和签字,审查报告应经过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审定,并加盖审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图章。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审查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图章。
第二十一条机构分级与核准权限根据审查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条件,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的核准工作。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条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专职从事技术性审查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求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3人,勘察专业不少于4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求具有符合条件的,与所申请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类型相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的配套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3人,道路、桥隧等工程设计类型需审查勘察文件的,勘察专业不少于4人;独立从事勘察文件技术性审查的审查机构要求具有符合条件的,与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专业相同的审查人员不少于8人。
在审查人员中,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审查人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审查人员条件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5项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设计、大型市政工程设计或甲级工程勘察,年满35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为一级注册人员,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为高级工程师;(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并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五)注册人员执业注册单位应是审查机构。
乙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5项二级建筑工程设计、中型市政工程设计或乙级工程勘察,年满35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不少于3人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余审查人员应为二级注册人员或高级工程师;(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并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五)注册人员执业注册单位应是审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审查范围甲级审查机构可从事所有级别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工作;乙级审查机构,可从事乙级建筑工程勘察文件、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及中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审查机构不得超越核准的级别和范围承接审查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年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经核准的审查机构实施年检管理。
第二十六条年检内容审查机构年检应包括审查机构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培训考核情况、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社会信誉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不良记录的报送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违反其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记录,并连同审查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审查人员的注册审查人员审查资历可视同为勘察设计工作资历,审查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执业注册的资格考试,取得注册资格的,可在审查机构中进行执业注册。
第二十九条审查人员的培训审查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技术培训。
第三十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将审查批准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交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批准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等应根据批准后的施工图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注册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委托,同时取消审查人员的审查权力。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审查机构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中,未按有关规定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审查机构年检不合格的,应予以警告并暂停其审查活动,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委托。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专业工程审查本办法所指建筑工程是指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市政公用工程中的道路、桥隧及公共交通中的地铁轻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