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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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会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学校工会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学校工会教师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考核体系概述
(一)学校工会教师绩效考核的目的
学校工会教师绩效考核的核心目的是促进教师的教学质量持续
提高,进而推动学校整体综合实力的提升,达到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目标。

(二)考核指标体系
1.课堂教学水平:包括授课方式、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三方面
指标。

2.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生思想道德、学
生政治思想、学生成长成才等指标。

3.教学管理水平:包括备课管理、班级管理、考试管理等指标。

4.教师自身能力:包括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自我提
高能力、协作共进能力等指标。

(三)考核程序
1.设立考核小组。

2.确定考核对象。

3.编制考核计划。

4.考核实施。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为了激励员工积极性和提高工作绩效,本公司决定引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该制度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合理且公平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本方案旨在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标准,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每位员工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奖励。

2.目标导向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应以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达成的目标为基础。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1.首先,制定绩效评估体系,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额。

2.绩效评估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工作成果、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团队合作能力等。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细分具体指标,并赋予不同的权重。

3.绩效评估将由直接主管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并建立绩效评估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最终审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4.基于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每位员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

分配额度将根据员工绩效等级和绩效分数进行调整,绩效表现优秀的员工将获得更高额度的奖励。

5.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结果将通过公司内部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并与员工进行个别反馈,确保其了解分配结果及原因。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说明和补充规定1.奖励性绩效工资为额外的薪酬福利,与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相互独立。

2.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为年度计算,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进行评估和调整,每年度绩效评估结束后重新确定分配额度。

3.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可以通过现金、股权、福利及其他形式进行发放。

4.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的调整应当根据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应定期进行,建立绩效改进机制,鼓励员工不断提升绩效。

5.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应定期进行审查和调整,以确保其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发展需要。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监督与评估1.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确保其执行公正透明。

高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高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高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方案一:中心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院绩效工资的实施,必须与我院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相结合;必须与有助于激发医院的内部活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我院职工的收入紧密相结合;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国家工资改革文件规定,“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

我院按职工原高出的10%的绝对额直接计入职工工资帐户,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推行成本核算,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实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

由审计科制定科室效益绩效分配原则,制定临床科室、医技科室效益绩效核算办法和行政后勤科室质量考核体系。

按月核算,分科室发放,每两个月兑现一次奖励。

各科室制定本科室个人绩效核算办法,按个人绩效核发到职工本人。

三、津贴性绩效工资:为更好地加强人才管理,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才激励机制,我院实施了“胡萝卜”人才激励工程。

“胡萝卜”人才工程评选分甲、乙、丙三等,每一年考核评选一次。

甲等津贴8000元/月,乙等4000元/月,丙等2000元/月,按月计入当选人个人帐户;为激励护理工作者继承、发扬南丁格尔精神,促进护理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在护理系列开展“南丁格尔”人才评选活动。

“南丁格尔”人才评选分为甲、乙两等,甲等800元/月,乙等600元/月。

按月计入当选人个人帐户。

为吸引人才,鼓励职工钻研业务,促进员工继续教育,对取得硕士学位的职工发放硕士学位津贴,1000元/月,按月计入个人帐户。

为鼓励职工热爱医院,积极参与科室管理,有利于管理人才发挥才能。

在院内实施中层干部聘任制,每年一考核,一年一聘任。

关于印发绩效工资分配方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绩效工资分配方法的通知

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3〕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励教职工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原则,建立以教师课时津贴制、坐班人员岗位津贴制、年终综合考核奖励、超工作量奖励、专项奖励为主要内容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二)坚持“定编定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强化岗位管理,以聘任为基础,以考核为依据,将教职工的津贴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量、劳动效果等直接挂钩。

(三)坚持“突出教学、突出重点”的原则,津贴分配逐步向教学和管理一线、优秀人才、做出突出业绩成果的人员倾斜,按管理责任大小,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四)坚持“统筹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学院宏观调控相关政策,推进院系二级管理,增加教学一线部门自主权,考核重心下移,提高工作活力。

三、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劳动关系在学院的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总量与构成(一)总量学院在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项构成。

1.基础性绩效工资:是指受聘入职各类岗位的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薪酬,按照六安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随工资当月发放。

2024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2024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2024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激烈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要求。

作为企业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绩效工资在激励员工、提高企业绩效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更好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制定合理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2024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更好地引导企业管理者科学合理地进行绩效工资的分配。

二、绩效工资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绩效工资的分配应该公平公正,充分体现员工的工作贡献和业绩表现。

不同岗位和不同层级的员工,根据其不同的责任和职能,应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和分配比例,确保员工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公平性。

2. 激励导向原则:绩效工资的分配应该能够有效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员工对企业目标的实现产生强烈的动力。

对于高绩效员工,应该给予更大幅度的奖励,以鼓励其绩效表现的持续提升。

3. 目标导向原则:绩效工资的分配应该与企业目标和战略一致,能够推动企业向着既定目标不断前进。

绩效考核的内容应与企业战略目标相匹配,绩效工资的分配应与绩效评估结果相对应,确保员工的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法1.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差异化分配:根据每位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将员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待提高几个等级,给予相应的绩效工资奖励。

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优秀:占总员工数的10%,绩效工资奖励比例为20%;- 良好:占总员工数的30%,绩效工资奖励比例为15%;- 合格:占总员工数的40%,绩效工资奖励比例为10%;- 待提高:占总员工数的20%,无绩效工资奖励。

2. 分配给团队绩效奖金:对于团队合作取得优异业绩的团队,可以额外规定综合绩效奖金,按照团队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分配。

团队绩效奖金的分配比例为10%。

3. 个人突出贡献奖励:对于个人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重大贡献的员工,可以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额外奖励。

中医院绩效工资改革分配方案

中医院绩效工资改革分配方案

中医院绩效工资改革分配方案一、改革背景与目的1.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激励员工进步。

3.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二、改革原则1.公平原则:确保薪酬分配的公平性,让员工感受到公正待遇。

2.激励原则:通过薪酬激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3.可行性原则:改革方案要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和执行。

三、改革内容1.薪酬结构优化将薪酬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四部分。

其中,基本工资保障员工基本生活,岗位工资体现岗位价值,绩效工资与工作业绩挂钩,津贴补贴根据工作性质和条件给予。

2.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以工作量、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

具体包括:(1)工作量:根据医生、护士、技师等不同岗位的工作量进行考核,设立基础工作量、超额工作量等指标。

(2)服务质量:包括病历质量、诊疗规范、患者满意度等指标。

(3)患者满意度:通过患者评价、投诉等方式,了解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3.薪酬分配办法(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工龄、学历、职称等因素确定。

(2)岗位工资:根据岗位价值、工作难度等因素确定。

(3)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分配。

(4)津贴补贴:根据工作性质和条件,给予相应补贴。

四、实施步骤1.制定改革方案: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

2.宣传培训:组织员工学习改革方案,提高认识,确保顺利实施。

4.完善调整:根据实施情况,对改革方案进行完善和调整。

五、预期效果1.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2.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激发员工创新能力。

3.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4.增强医院核心竞争力,提升医院品牌形象。

改革之路,道阻且长。

但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一定能在这条路上走得更远。

让我们携手共创中医院美好未来!注意事项一:员工对新薪酬体系的接受度1.加强宣传解释,让员工明白改革的初衷和好处。

2.开展培训,帮助员工理解新的绩效考核标准和薪酬分配办法。

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校内分配机制,学校以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为依据,在强化二级单位管理权和分配权的基础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二级单位根据核拨的总量,在学校宏观分配原则的指导下,实施二次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工作定额奖励、超工作量奖励、责任奖励、特殊奖励、其他奖励五部分组成。

一、工作定额奖励核拨办法(一)核拨标准工作定额奖励主要体现为对各学院、各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奖励,是对完成工作定额的二次分配,主要包括工作定额基数奖励、专任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定额奖励(60学时)、专任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量定额奖励(28个学生折合约30学时)、管理服务岗工作定额奖励(暂定为2550元),具体核算公式如下:二级单位工作定额奖励总量=B×∑(αi×m i)+50×60×专任教师数+50×30×专任辅导员数+管理服务岗位工作定额奖励总额其中:B为工作定额奖励核拨基数(暂定为3000元);αi为各类岗位工作定额基数奖励系数(见表1);m i为二级单位各类岗位标准人数。

管理服务岗工作定额奖励总额=2550×(∑βi×n i+缺编人数×2.0)其中:βi为管理服务岗工作定额奖励系数(见表2),n i为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合格的管理服务岗人数。

管理服务岗位包括党政管理岗、专业技术辅助岗、工勤技能岗人员。

(二)管理与发放1.学校按照教职工实际受聘岗位核拨工作定额奖励总量到二级单位,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制定的总体分配原则,实施二次分配。

2.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工作定额奖励。

表2 管理服务岗工作定额奖励系数二、超工作量奖励核拨办法(一)奖励类别超工作量奖励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超工作量奖励和管理服务岗位超工作量奖励。

专业技术岗位超工作量包括本科教学超工作量、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辅导员超工作量、其他超工作量。

大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大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大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背景为了激励和奖励大学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成果方面的出色表现,建立一套公正、科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档旨在提出关于大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建议和指导。

目标本方案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 公平:确保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公平合理,不偏袒个别人员。

2. 激励:激励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成果方面的持续改进和表现。

3. 透明:确保教师对绩效工资分配的机制和标准有清晰的了解。

方案内容根据以上目标,提出以下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1. 绩效评估体系:建立以教学、科研和学术成果为评估指标的绩效评估体系。

评估指标应具体、客观,并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的特点进行科学设置。

2. 绩效评估流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绩效评估,确保评估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评估过程应包括对教师个人履职情况的综合考量,包括教学评估、科研成果、学术贡献等方面。

3. 绩效工资比例: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和学校财力状况确定绩效工资比例。

比例可以根据教师个人的表现和贡献程度进行差异化设置,以激励优秀教师的进一步发展。

4. 透明公开:及时向全体教师公示绩效评估结果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教师对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有疑义或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诉,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和解决。

5. 激励措施:底薪水平应体现行业均衡和基本生活保障,绩效工资应作为激励教师的重要奖励手段。

除了绩效工资外,还可以设置其他激励措施,如学术研究经费、科研项目优先支持等。

6. 持续改进: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评估和调整。

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质量。

总结本文档提出了关于大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建议和指导。

通过公平、激励、透明的机制,旨在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一步提升大学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方案的实施需要得到学校管理部门和教师团队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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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第一稿)
安徽中医药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第一稿)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强化激励机制,根据绩效工资分配的相关政策,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和学习相关兄弟院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特制订安徽中医药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强化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绩效优先,兼顾公平。

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统筹兼顾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以绩定酬,绩酬相符。

向教学科研一线岗位倾斜,通过个人业绩确定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以岗定责,责酬一致。

通过岗位考核确定管理、辅助、服务岗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发放范围
校本部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原科教药厂、六药厂、印务公司在岗人员;不含第一、二、三附属医院、神经病学研究所人员和校本部聘用的合同工);。

四、主要构成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在各类岗位的教职员工按质按量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多劳多得、同绩同酬、优绩优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根据量化考核办法(见附件),对照考核目标,经考核完成年度基本工作量后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超基本工作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根据量化考核办法,对照考核目标,经考核超出年度基本工作量部分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3.单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未列入量化考核办法的业绩,如建设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重大项目奖(办法另发)、先进集体及个人奖励、教学督导补贴、研究生导师补贴、省部级学科带头人津贴、执行所长及秘书津贴、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及秘书补贴、辅导员津贴、调节补助等。

五、各类标准
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采用计分(基本分)方式,单位分值金额由学校根据财力状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额确定。

1. 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本分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分(单位:分/年)
工勤人员基本分(单位:分/年)
2. 超基本工作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根据量化考核办法考核超出上述岗位的基本分对应的工作量之外的业绩,包括科技奖励、教研奖励、超课时奖励、兼课奖励、学科建设奖励、超管理工作量奖励。

其中超管理工作量奖励额度为当年度科技奖励、教研奖励、超课时奖励、学科建设奖励总额的80%。

3.单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先进集体(二级单位)奖励:
获得校级奖励的教研室(系)一次性奖励1000元。

先进集体个人奖励:
教学督导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100分。

博士研究生导师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1500元。

硕士研究生导师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800元。

省部级学科带头人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1000元。

研究所执行所长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1000元。

研究所秘书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300元。

教研室(系)主任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800元。

教研室(系)秘书津贴:考核合格,每学年300元。

辅导员津贴:按现行办法执行。

调节补助:为调动二级单位的管理积极性,强化二级管理和分配自主权,设立调节补助,由各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预留预算额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在岗人数为基数,按人均计算调节补助,由各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六、经费来源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外的学校收入。

七、计算公式
分值=[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预算总量(不含超工作量之外的教研、科研奖励部分和建设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重大项目奖)-定额单项补贴]/全体参加分配人员当年完成分总和
八、发放程序
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按10个月核算,2月、8月不计。

每学年结束后,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分别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完成最低教学工作量、基本工作量和超工作量情况认定每人的基本分和奖励分,公示无异议后连同量化依据按职能分别报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学科办)、人事处进行审定;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学科办)、人事处将各自相关的部分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汇总至人事处;人事处统计后计算分值,并根据分值和各二级单位总分连同单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切块,
由各二级单位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结果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送财务处发放。

九、发放说明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与工作质量、数量和工作态度直接挂钩的工作报酬,无福利性质。

不在岗位者、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未完成工作任务,根据未完成情况扣减一定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管理岗位人员是指机关处室、学院(部)、科研单位等管理岗位人员和专职学生辅导员。

(三)具有双职务的管理人员完成基本工作量,其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标准就高执行。

(四)教学任务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部、成人教育学院下达的所有教学任务。

(五)调节补助由各二级单位用于本办法未能包括的临时性工作及加班等的报酬支付。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采取按月发放和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形式,即按月发放各岗位基本分对应的80%部分,年终一次性发放预发差额、超工作量部分和单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自理。

(七)新录用的毕业生、调入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士兵、聘用人员均从实际上岗时间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调出人员,自调出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经组织批准外派挂职、扶贫、支教、接受干部培训的人员,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经组织批准进修培训人员(含出国、攻读学位),不足一年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一年的发放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如同期完成达到50%的基本工作量,发放全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50%的部分为超工作量,发放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如同期完成的基本工作量超过30%,不足50%,发放7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出国(境)探亲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一)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假期,在规定假期内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规定假期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十二)因工致伤在治疗期间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三)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四)扣减标准
1.所有岗位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缺1分,扣除基本分1分。

2.全年中病假累计在十个工作日内的,每天扣发基本分2分;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自第十一工作日开始,每天扣发基本分4分。

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 全年中事假累计在十个工作日内的,每天扣发基本分4分;超过十天的,自第十一工作日开始,每天扣发基本分8分。

4.一年内,累计旷工2天以下(含2天)者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累计旷工3-5天者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累计旷工6-8天以上者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

累计旷工8-10天者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0%。

累计旷工9天以上者(含9天)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0%。

6.专任教师因个人原因不承担教学任务的,不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7. 拒不接受组织分配工作任务的,每次扣发20%的全年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

8.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扣发直接责任人的全年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所在单位领导10%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

9.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1次者,扣发10%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党内为警告处分)的,扣发30%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党内为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发60%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到行政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党内为撤职处分)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并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者,扣发全年的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五)岗位变动,从到岗的下月按新岗位核定基本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工退休时,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六)各二级单位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更具体的二次发放办法,经本单位全体教职工通过后执行。

(十七)凡不认真考核搞平均发放的,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停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附则
本方案由学校党委研究,经教代会(教代会执委会)通过后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如上级实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本方案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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