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及附件
外立面改造管理规定

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二章改造要求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三侵占公共空间的;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七空调外机临街裸露的;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九外墙使用涂料的;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第九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外立面维修不得改变其原有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市文物保护局同意;第十条组织实施成片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先编制街景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后实施,涉及城市市容市貌的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各单幢建筑不再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审批建筑外立面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受委托提出申请的,还应有委托书;二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如果房屋属租赁的,还应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人同意改造的书面材料;三改造前建筑外立面照片;四有光彩工程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需到市城管执法局递交恢复光彩工程的承诺书;五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须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调整方案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局在批准建筑外立面改造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资料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城管执法局;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在30万元以上的,或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申请人应持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管理等手续;第五章城市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外立面中涉及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空调外机、图形标志、霓虹灯等涉及城市市容市貌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审查;第十六条需占用道路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等手续,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占道施工手续,建筑外立面改造过程中,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第六章审批程序第十七条对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人提出申请;二市城乡规划局对方案进行审查;三涉及光彩工程和市容市貌的,市城乡规划局书面征求市城管执法局意见;四市城乡规划局在收到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审批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五市城管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第七章竣工核实管理第十八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完工后,申请人应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建筑外立面改造中涉及光彩工程和市容市貌的,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城管执法局进行规划核实;第十九条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在通过规划核实后,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第二十条未经核实或核实未达到要求的,以及投资在30万元以上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批准六个月内未施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实施改造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等)。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外立面装修规章制度内容

外立面装修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小区外立面装修,美化小区环境,提高小区整体形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居民进行的外立面装修,包括但不限于阳台、窗户、门廊等装修。
第三条小区内所有外立面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破坏小区整体建筑风格和环境卫生。
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小区外立面装修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外立面装修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批,并获得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业主在进行外立面装修前,需向管理部门提交装修方案、施工计划等相关文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外立面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禁止使用劣质材料。
第八条外立面装修应遵循绿色环保原则,不得污染环境或损害他人利益。
第九条外立面装修产生的垃圾和废料应按规定分类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倾倒。
第十条外立面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不得产生噪音、扬尘等影响他人生活的现象。
第二章外立面装修管理第十一条业主在进行外立面装修前,需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装修申请,内容包括装修内容、材料、颜色等。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在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外立面装修施工过程中,业主应当严格遵守施工规定,不得私自更改装修方案或擅自增减工程量。
第十四条施工结束后,业主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装修竣工验收申请,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如果发现业主进行的外立面装修不符合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业主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为止。
第十六条外立面装修违反规定,损害小区整体形象或他人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因外立面装修引发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外立面装修监督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小区内进行外立面装修进行抽查,确保施工工程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立面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

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1. 引言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修缮、改造和更新,旨在提升建筑的外观形象和品质。
在城市发展和建筑更新过程中,外立面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外立面改造工作,制定了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外立面改造工作管理。
3. 政策支持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支持,以促进外立面改造工作的推进。
4. 外立面改造管理流程4.1 新建项目申请新建项目的业主在进行外立面改造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改造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方案、施工计划和预算等。
4.2 审核批准相关主管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外立面改造许可证。
4.3 施工管理外立面改造施工前,施工方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施工计划,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和监督。
4.4 竣工验收外立面改造施工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符合要求的改造项目将颁发竣工证书。
5. 外立面改造设计要求5.1 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对于具有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价值的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和修复,不得破坏其原有特色和历史价值。
5.2 结构安全和耐久性外立面改造设计应保证建筑的结构安全和外墙的耐久性,采用优质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方法,确保改造后的建筑稳固安全。
5.3 美学和环境协调外立面改造设计应注重建筑的美学效果和环境协调性,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不应造成视觉污染或不适应的色彩搭配。
5.4 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外立面改造设计应符合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的要求,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6. 外立面改造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外立面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7. 相关法律法规外立面改造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等。
房屋外立面实施细则

房屋外立面实施细则房屋外立面作为建筑物的外观,不仅对房屋本身具有保护和装饰的作用,也直接影响着整个社区的形象和环境。
为了规范房屋外立面的设计与实施,提升城市的整体美观程度,制定了本《房屋外立面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的外立面设计与改造工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1.1 外立面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建筑风格和环境的要求,保持与周边建筑的协调性。
1.2 外立面应具备良好的可视性、清晰的造型和丰富的色彩,以营造舒适、和谐的城市空间。
1.3 除非特殊规定,外立面中不得出现与建筑物功能无关的广告、标识和宣传内容。
第二章设计要求2.1 外立面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功能、使用需求和环境特点。
2.2 外立面应根据建筑物的形态、比例和结构特点,合理布置开口、窗户、阳台等元素,确保采光和通风的效果。
2.3 外立面材料的选择应遵循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4 外立面装饰和图案应选用与建筑风格相符的元素,体现文化传承和地域特色。
第三章实施管理3.1 房屋外立面的改造和维护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实施。
3.2 外立面改造工程应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设计,并遵循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
3.3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3.4 外立面改造的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和验收。
3.5 外立面改造工程竣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备案。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4.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外立面设计与改造工程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2 对于违反外立面设计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3 监督部门应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对外立面设计与改造的投诉和意见。
总结本《房屋外立面实施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规范建筑外观设计和改造工程,促进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5〕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15〕1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4日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适应城市管理需要,推进“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营造整洁有序、优美靓丽的城市环境,依据《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城市长效管理为目标,以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为重点,以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制为抓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为主、综合管理”的长效管理模式,推动城市由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分散管理向集约管理转变,不断满足广大市民对城市环境的需求。
二、考核对象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考核内容由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城市管理事件办理督察督办考核、单项工作考核构成,考核分值为100分。
其中:(一)城市管理工作状态考核50分;(二)城市管理事件办理督查督办考核30分;(三)单项工作考核20分,每项5分。
四、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类制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五、考核机构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领导下,市城管办负责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考评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滁政[2008]59号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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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滁政〔2008〕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市政府在200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设市以来至2007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保留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245件(含修改9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7件,宣布的规范性文件失效96件。
现将《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滁政〔1993〕53号)等245件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不在本目录的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继续适用。
附件:滁州市人民政府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附件:滁州市人民政府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滁政〔1993〕53号2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办法滁政〔1993〕46号3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1994〕137号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决定滁政〔1996〕21号5关于印发《滁州市渡运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1997〕122号6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滁政〔1998〕24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1998〕78号8关于印发《滁城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和《滁城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滁政〔1998〕114号9关于印发《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1998〕146号10关于印发《滁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滁政〔1998〕173号11关于印发《滁州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滁政〔1999〕78号12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滁政〔1999〕141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滁政〔1999〕174号14关于转发市地震局《滁州市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实施计划》的通知滁政办〔1999〕18号15关于印发《滁州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0〕11号16关于印发《滁州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2000〕12号17关于建立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决定滁政〔2000〕56号18关于建立与市政协委员联系制度的决定滁政〔2000〕59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滁政〔2000〕66号20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0〕72号21关于实施“131”工程的通知滁政〔2000〕172号22关于建立政府督查专报制度的通知滁政办〔2000〕5号23关于转发市行管局《市直机关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滁政办〔2000〕6号24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滁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0〕39号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滁州市市直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对职工实行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0〕40号26批转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滁政〔2001〕34号27关于印发《滁州市质量振兴计划(2001-2010年)》的通知滁政〔2001〕68号28关于认真开展整治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工作的通知滁政〔2001〕108号29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1〕121号30关于印发《滁州市金融债权保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31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1〕151号32关于印发《滁州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的通知滁政〔2001〕166号33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滁政办〔2001〕22号34关于确保全市通信设施安全的通知滁政办〔2001〕24号35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滁政〔2002〕3号3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37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2〕55号38关于印发《滁州市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2〕65号39关于印发《滁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滁州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滁政〔2002〕78号40关于批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滁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滁政〔2002〕92号41关于修改《滁州市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2〕102号42批转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在全市加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使用网络防伪印章工作意见的通知43关于印发《滁州市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2〕1号44关于滁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滁政办〔2002〕3号45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滁政办〔2002〕4号46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2〕5号47关于切实抓好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开发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2〕20号4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49转发市国税局、市总工会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国税局代收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2〕35号50关于市级会议多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意见滁政办〔2002〕62号51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滁州市蔬菜副食品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3〕30号5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退耕还林有关政策的通知滁政〔2003〕60号53关于在《滁州日报》等法定载体上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滁政〔2003〕107号54关于印发《滁州市南湖景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3〕108号55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3〕7号56关于切实做好“两基”巩固复查考核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3〕32号57关于印发《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滁政办〔2003〕33号58关于印发滁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滁政办〔2003〕44号59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滁政〔2004〕8号60关于批转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4〕14号61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滁政〔2004〕22号62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在沙河集水库库区内采砂的通告滁政〔2004〕40号63关于加快滁菊产业发展的意见滁政〔2004〕48号64关于印发《滁州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2004〕72号65关于印发滁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4〕76号66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国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通告滁政〔2004〕78号67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砂管理的通告滁政〔2004〕79号68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滁政〔2004〕94号69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滁政〔2004〕99号70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滁政〔2004〕104号71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审领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办〔2004〕3号72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4〕7号73关于充分利用农广校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滁政办〔2004〕9号74关于转发滁州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4〕14号75关于印发《滁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4〕15号76关于印发滁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4〕22号77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滁政办〔2004〕23号78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滁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滁政办〔2004〕29号79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滁政办〔2004〕32号80关于印发滁州市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4〕34号8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滁政办〔2004〕41号8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滁政办〔2004〕45号8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滁政办〔2004〕53号84关于加快化解村级债务的若干意见滁政〔2005〕2号85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滁政〔2005〕9号86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26号87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的通告滁政〔2005〕33号88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出借)治安管理的通告滁政〔2005〕35号89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滁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滁政〔2005〕36号90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大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力度的意见滁政〔2005〕37号91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执法工作的意见滁政〔2005〕38号92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大《水法》行政执法力度的意见滁政〔2005〕39号93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滁政〔2005〕42号94关于印发滁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的通知滁政〔2005〕56号95关于印发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66号96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通告滁政〔2005〕75号97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2005〕77号98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滁政〔2005〕78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滁政〔2005〕85号100关于印发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县(市)建设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86号101关于印发滁州市罚没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5〕87号102转发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5〕10号103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的通知滁政办〔2005〕26号104关于深化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滁政办〔2005〕28号10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滁政办〔2005〕31号106滁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滁政办〔2005〕32号107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办〔2005〕36号108关于要求市直行政机关定期上报财务报表的通知滁政办〔2005〕38号109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5〕41号110转发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市直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5〕42号111关于印发滁州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5〕45号112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滁政办〔2005〕51号113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5〕52号114关于加快村庄绿化的意见滁政办〔2005〕54号115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5〕55号116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重点区域的通知滁政办〔2005〕63号117关于建立滁州市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滁政办〔2005〕65号118关于印发滁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5〕72号119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5〕75号120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滁政〔2006〕11号121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6〕14号122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2006〕16号12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停车辆乱倒垃圾乱摆摊点乱穿行等行为的通告滁政〔2006〕26号124关于印发滁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滁政〔2006〕29号125关于印发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6〕30号126关于印发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滁政〔2006〕32号127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6〕33号128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滁政〔2006〕34号129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滁政〔2006〕38号130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6〕44号131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滁政〔2006〕45号132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滁政〔2006〕57号133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滁政〔2006〕58号134关于印发滁州市关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通知滁政〔2006〕60号135关于贯彻省政府184号令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滁政〔2006〕63号136批转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滁政〔2006〕64号137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工业项目选址办理程序的通知滁政〔2006〕65号138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滁政〔2006〕69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效能建设的意见滁政〔2006〕72号140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滁政〔2006〕80号141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滁政〔2006〕83号142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2006〕88号143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滁政〔2006〕90号144关于奖励帮扶农村独女领证户和双女绝育户及其女孩的意见滁政〔2006〕91号145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滁政〔2006〕92号146关于公布实施滁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5-2020)的通知滁政〔2006〕94号147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滁政〔2006〕98号148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1号149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2号150关于印发滁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5号151关于印发滁州市“十一五”时期优质稻米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滁政办〔2006〕6号152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8号153转发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6〕11号154关于印发滁州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12号155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13号156关于印发滁州市优质水稻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考评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6〕16号157关于印发滁州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6〕17号158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19号159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的通知滁政办〔2006〕20号160关于加快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的意见滁政办〔2006〕21号161关于印发滁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6〕22号162关于实施渔业“六个二”富民行动计划的意见滁政办〔2006〕23号163关于印发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6〕24号164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滁州市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26号165关于印发滁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27号166关于实施畜牧富民工程的意见滁政办〔2006〕28号167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滁政办〔2006〕31号168关于印发滁州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34号169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6〕38号170关于实施农机富民工程的意见滁政办〔2006〕39号171关于印发滁州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41号172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42号17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关于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6〕45号174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滁州市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6〕47号175关于印发滁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及稳定工作责任制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49号176关于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滁政办〔2006〕51号177关于印发《滁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52号178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53号179关于印发滁州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6〕54号180关于开展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及应用考评工作的通知滁政办〔2006〕55号181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滁政办〔2006〕59号182关于公布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项目的通知滁政办〔2006〕61号183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滁政办〔2006〕71号18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滁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6〕114号185关于印发滁州市消防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滁政办〔2006〕117号186关于印发滁州市“十一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滁政〔2007〕2号187关于调整滁州市城区五级地段工业用地价格的通知滁政〔2007〕5号188转发市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滁州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滁政〔2007〕7号189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9号190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滁政〔2007〕10号191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扎实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见滁政〔2007〕17号192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滁政〔2007〕18号193滁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滁政〔2007〕21号194关于筹措解决市民兵一体化营建设经费的通知滁政〔2007〕29号195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标准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30号196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7〕41号197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滁政〔2007〕43号198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告滁政〔2007〕48号199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49号200关于印发滁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滁政〔2007〕51号201关于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通知滁政〔2007〕53号202关于印发滁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54号203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意见滁政〔2007〕60号204关于印发滁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62号205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通知滁政〔2007〕63号206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大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工作力度的意见滁政〔2007〕66号207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工作实行领导包干责任制的通知滁政〔2007〕67号208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2007〕73号20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滁政〔2007〕75号210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滁政〔2007〕76号211关于印发滁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2007〕82号212关于印发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89号213关于加强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滁政〔2007〕92号214关于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98号215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滁政〔2007〕102号216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意见滁政〔2007〕105号217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管理的通告滁政〔2007〕108号218关于做好全面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09号219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11号220关于印发《滁州市应对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处置预案》的通知滁政〔2007〕118号221滁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滁政〔2007〕119号222关于印发《滁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07〕121号223关于印发滁州市“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滁政〔2007〕125号224批转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滁城城区燃煤锅炉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滁政〔2007〕126号225关于印发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滁政〔2007〕130号226关于印发滁州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7〕15号227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滁政办〔2007〕20号228关于印发《安徽省滁州市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7〕29号229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审批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7〕33号230转发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滁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07〕40号2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意见滁政办〔2007〕46号232关于印发滁州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滁政办〔2007〕47号233关于在全市开展博爱在江淮公益募捐活动的通知滁政办〔2007〕50号234关于印发滁州市电力线路建设工程用地补偿指导价的通知滁政办〔2007〕56号235关于印发滁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滁政办〔2007〕65号236关于印发滁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滁政办〔2007〕66号237转发市文联滁州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7〕69号238转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滁政办〔2007〕74号239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07〕76号240。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73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ec11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eb.png)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73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日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为提升滁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卫管理(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科学化水平,强化城区各区(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琅琊山风景名胜区,下同)属地管理职能,根据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滁发〔20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遵循城市管理基本规律,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统分结合、齐抓共管”的思路,改革城区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级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着力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建立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权责统一。
充分发挥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和监督制约作用,落实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的主体地位和具体实施职能,按照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要求,确定市、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二)创新机制、提高效能。
建立“大城管”工作机制,明确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能,实现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整体联动,着力形成城市管理标准化、数字化、网格化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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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2-5-24 10:37:00 | 浏览:470
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颁布实施)
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滁州市规划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滁州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及滁、来、全城镇群范围内需报市规委会审议的建设项目。
三、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设计要求。
四、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报审方案必须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内容、深度要求。
设计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方案审查应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亮化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五、办理阶段,市规划局经办人员应当依据批准的修
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及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报审材料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施工图纸建筑外立面效果图,应与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单体方案一致。
图件中对色彩、材质等要求与批准建筑方案一致;设计单位应确保外立面材料的可供性,不得指定产品、品牌,需满足滁州市招投标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亮化等),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市规划局各科室、规划分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批后的跟踪督查,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建筑单体方案实施到位。
七、建设项目实行建筑设计师签字把关制度,主持建筑设计的设计人员必须具备注册建筑师资格。
建设项目外立面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在进行外立面装饰施工前,应在建设现场做试样(式样尺寸不得小于2.0米×2.0米),通知该项目建筑设计师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进行现场复核,并签字确认。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阶段,应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实施效果的把关。
凡施工阶段未经项目建筑设计师现场签字认
可、验收阶段未经项目建筑设计师对最终建筑外立面和夜景照明认可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可不予工程验收。
八、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项目,市规划局将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所承担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九、局各科室、规划分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滁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报审所需文件、图纸清单
附件二: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设计要求
附件一:
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报审
所需文件、图纸清单
1、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2、总平面规划图及单体方案图1份;
3、外立面设计说明1份;
4、外立面设计A3幅面效果图(按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制作,包括鸟瞰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夜景亮化照明效果图等)1份。
5、A3幅面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建筑顶部及装饰构件、构架建筑细部大样图1份;
6、周边环境实景图片电子文件1份;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1份(光盘)。
附件二:
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设计要求
一、外立面设计说明要求
(一)项目背景及概况
概述建筑所处的位置及与周边城市道路、邻里关系、建筑规模及功能性质、周围建筑外立面色彩构成、材质搭
材料;沿街建筑底层不得设置卷闸门。
6、公共建筑及高层建筑应进行亮化设计。
建筑物附属电子屏、霓虹灯、广告、店招、楼名和LOGO等设施需与建筑立面同时报审,并同步实施。
7、外立面渲染效果图不应表示大面积建筑阴影。
效果图应真实、准确地表达建筑外貌及其与周边环境的关系,鼓励实景融入的表现方式。
西涧路以西沿琅琊山景区、城市重要景观带及节点的建筑应进行三维景观视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