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招考:《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大纲-文档
2014山西省法院及检察院法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2014山西省法院及检察院法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山西省法院、检察院录用法律职位考试法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以下是公务员频道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山西省法院、检察院考试法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本次的招考有所帮助!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基本要求二、宪法学部分(一)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二)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分类(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四)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三、刑法部分(一)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三)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要件(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五)犯罪的预备、既遂、未遂及中止(六)共同犯罪(七)刑罚(八)危害公共安全罪(九)侵犯罪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十)侵犯财产罪(十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十三)渎职罪四、民法部分(一)民事法律知识中的基本概念(二)民事行为能力(三)公民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确定(四)监护人的顺序及监护人的职责(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七)法人(八)代理(九)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十)物权(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十二)债权(十三)人身权的特征及种类(十四)民事责任(十五)诉讼时效(十六)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五、商法部分(一)商法基础知识(二)企业法律制度(三)公司法律制度(四)税收法律制度(五)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六)合同法律制度1(七)保险法律制度(八)土地法律制度六、行政法部分(一)行政法概述(二)行政法律关系主题(三)行政行为(四)抽象行政行为(五)具体行政行为(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七)行政程序(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赔偿(十)行政复议(十一)行政监督。
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考试大纲.doc

2017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考试大纲2017云南省公务员招考公告还未发布,想要了解2017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请参考2016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云南省2016年度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按照不同职位性质的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分为A类和B 类两种考试,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工作类职位的考A类试卷,报考其他职位的考B类试卷。
公共科目考试不分A、B类。
本大纲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命题范围的依据。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参阅《2016年度云南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考试(一)考试范围与目的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包括招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知识,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特别提醒: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内容。
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承担招考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测评要素专业科目考试测评要素主要有:1专业知识素养。
对招考岗位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2专业政策法规水平。
对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3专业管理能力。
根据招考岗位职责要求,运用专业管理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4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能力。
该项具体测评要素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经职位分析确定。
测评要素比例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2023 法考大纲

2023 法考大纲
2023年的法考大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法律出版社独家受权出版。
该大纲在保持基本框架和编写体例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法学理论发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相关专业学科的考查知识点和大纲附录法律法规进行了增删。
大纲包括考试性质与目标、考试科目与内容、考试形式与时间、考试合格标准与资格证书以及备考建议与复习资料等内容。
具体科目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行政法、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刑法、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等。
如需获取更具体的信息,建议前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法律考试大纲

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1.掌握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了解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
3.认识法的作用。
理解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具有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了解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理解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2.正确认识法与政治的关系;深刻理解法与政策的关系。
3.明确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第三节法的制定1.了解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2.掌握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了解立法程序。
通常包括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讨论;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4.了解法的渊源与分类。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5.了解法律体系。
第四节法的实施1.了解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执行。
2.熟悉法律的效力。
包括空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3.掌握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正确、合法、及时。
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4.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结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法检系统法律专业知识要点汇总

2016年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2010年修订)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录用考试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按照不同职位性质的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分为A类和B类两种考试,报考法律专业类职位的考A类试卷,报考非法律专业类职位的考B类试卷。
公共科目考试不分A、B类。
本大纲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命题范围的依据。
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说明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介绍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内容。
(一)考试方式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笔试,闭卷,试卷满分为200分,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二)测试内容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和思考、迅速而又准确地理解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
它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准确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
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技能,主要涉及数字和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
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形、表格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的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数据性、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历史、自然、科技等方面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题型介绍第一部分:言语理解与表达一般包含一段话或一个句子,要求报考者选出与所提要求最相符合的一项。
法学考试大纲(完整版)

1第三章 宪法概述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生活中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重大问题。
(二)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而法律和其他议案则只需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英国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发源地,但其宪法并非由一部统一的宪法文件构成,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惯例组成。
美国是产生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
法国是欧洲大陆上最早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三、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3、1975年宪法4、1978年宪法5、1982年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总章程(这是现行宪法)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性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叫基本政治制度,或称”政体“,它是指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的各级权力机关,并以其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2 选举原则(一)选举的普遍性 (注意: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等,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二)选举的平等性(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选举权)(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四)无记名投票(五)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六)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第五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由哪些部分和依据什么原则构成以及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法检招考:《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大纲-文档

2010年全省法院系统公开录(聘)用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大纲一、测试目的《法律专业知识》笔试,是根据从事人民法院司法辅助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针对报考者进行的考试。
通过测试报考者从事人民法院司法辅助职业应当具备的基础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达到对报考群体初步筛选的目的。
二、考试范围第一部分中国刑法学1、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2、刑法的适用范围3、犯罪和犯罪构成4、犯罪构成要件5、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6、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7、共同犯罪8、单位犯罪9、刑罚的概述、体系和种类10、量刑、累犯和自首11、数罪并罚12、缓刑、减刑、假释、时效和和赦免13、我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主要罪名的犯罪构成及特征14、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主要罪名的犯罪构成及特征第二部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及人3、刑事诉讼中的管辖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5、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及代理6、刑事诉讼证据7、刑事诉讼强制措施8、立案及侦查9、提起公诉10、刑事诉讼中的第一、二审程序11、死刑复核程序12、审判监督程序第三部分中国民商法学(一)中国民法学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任务及基本原则2、民事法律关系3、物4、债的一般原理5、自然人6、法人7、非法人组织8、民事权利的行使9、民事法律行为10、代理11、民法效力、适用及解释12、诉讼时效13、物权法基本知识14、婚姻法基本知识(二)商事法律基本知识1、公司法基本知识2、合同法基本知识第四部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主管和管辖3、审判组织及回避4、诉讼参加人5、诉讼证据6、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7、法院调解8、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9、诉和诉权10、民事诉讼的第一、二审程序11、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2、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13、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14、执行程序15、审判监督程序第五部分中国行政诉讼法学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3、行政诉讼管辖4、行政诉讼参加人5、行政诉讼证据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7、行政诉讼的起诉及受理8、行政诉讼的第一、二审程序9、行政赔偿诉讼10、审判监督程序11、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第六部分中国宪法学1、宪法的本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制度4、公民的权力和义务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7、现行宪法历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第七部分法理学1、法理学的对象及范围2、法的现象及本质3、法的价值4、法的特征、要素及程序5、法的功能及作用6、法及其他社会规范7、法的起源及演进8、法的渊源9、法的创制10、法的实施注:以上考试范围涉及的各学科包括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宪法等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0年全省法院系统公开录(聘)用
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大纲
一、测试目的
《法律专业知识》笔试,是根据从事人民法院司法辅助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针对报考者进行的考试。
通过测试报考者从事人民法院司法辅助职业应当具备的基础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达到对报考群体初步筛选的目的。
二、考试范围
第一部分中国刑法学
1、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
2、刑法的适用范围
3、犯罪和犯罪构成
4、犯罪构成要件
5、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6、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7、共同犯罪
8、单位犯罪
9、刑罚的概述、体系和种类
10、量刑、累犯和自首
11、数罪并罚
12、缓刑、减刑、假释、时效和和赦免
13、我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主要罪名的犯罪构成及特征
14、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罪主要罪名的犯罪构成及特征
第二部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
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3、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5、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
6、刑事诉讼证据
7、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8、立案与侦查
9、提起公诉
10、刑事诉讼中的第一、二审程序
11、死刑复核程序
12、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部分中国民商法学
(一)中国民法学
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任务及基本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3、物
4、债的一般原理
5、自然人
6、法人
7、非法人组织
8、民事权利的行使
9、民事法律行为
10、代理
11、民法效力、适用与解释
12、诉讼时效
13、物权法基本知识
14、婚姻法基本知识
(二)商事法律基本知识
1、公司法基本知识
2、合同法基本知识
第四部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主管和管辖
3、审判组织与回避
4、诉讼参加人
5、诉讼证据
6、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7、法院调解
8、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9、诉和诉权
10、民事诉讼的第一、二审程序
11、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
12、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13、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14、执行程序
15、审判监督程序
第五部分中国行政诉讼法学
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3、行政诉讼管辖
4、行政诉讼参加人
5、行政诉讼证据
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7、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8、行政诉讼的第一、二审程序
9、行政赔偿诉讼
10、审判监督程序
11、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第六部分中国宪法学
1、宪法的本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制度
4、公民的权力和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
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
7、现行宪法历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第七部分法理学
1、法理学的对象与范围
2、法的现象与本质
3、法的价值
4、法的特征、要素与程序
5、法的功能与作用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7、法的起源与演进
8、法的渊源
9、法的创制
10、法的实施
注:以上考试范围涉及的各学科包括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宪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