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决定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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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析法
注销税务登记决定 能否撤销
鲍崇军
来自百度文库
一 、基 本 案 情
A公司因与 C 公司合并而解散, 向 国 家 税 务 局 缴 销 了 发 票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和其他税务证件, 报送了表明已结清税 款的清算报告, 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 。国 税 局 进 行 了 审 核 并 依 照 相 关 法 规 下 达 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通 知 书 》, 于 2 0 0 7 年 2 月 2 日送达。2 月 1 0 日, 国 税局接到公安机关转来在侦查 B 公司 虚开发票案件时, 发现 A公司 2006 年 偷税 0. 8 万元的证据材料, 经查证后 以 A 公司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实 际 未 结 清 税 款 为 由 , 依 据 《税 收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六 条 作 出 撤 销 注 销 税 务 登记决定, 并将撤销决定通知书送达 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 同时按照偷税 定性, 向丁某下达了追缴 A公司所偷税 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书及罚款 0. 4 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责令其限期缴 纳。
税务登记证是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纳 税 人 “身 份 ”的 重 要 证 件 , 也 是 纳 税 人 的 “身 份 证 ”, 是 纳 税 人 接 受 税 务 管 理、承担纳税义务和享受有关纳税权 利的证明。注销税务登记是主管税务 机 关 依 纳 税 人 申 请 , 在 其 发 生 解 散 、破 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要终止纳税义 务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 资 料 , 并 结 清 应 纳 税 款 、多 退 ( 免 ) 税 款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 缴 销 发 票 、税 务 登 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情况下, 按 照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作 出 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可见, 是否结清应 纳税款是能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要 的事实依据之一, 如果主要证据不足 或失实, 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 违 法 。 这 不 仅 是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有 管 辖 权的法院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 关的审查标准, 也是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税务机关事中事后自我检验的标 准。就本案来看, A 公司向税务机关隐 瞒了偷税事实, 实际并未结清税款而 提供了已结清税款的清算报告即虚假 证据, 导致该国税局作出注销行为。显 然, 这一行为在事实证据方面含有违 法的因素, 该国税局发现后当然可以 据此依照法定程序撤销。
( 二) 纳税人“死亡”后可以“复活” “人死不能复生”是自然规律, 但纳 税人是税法上虚拟的“人”, 当然与自然 人 有 很 大 区 别 。而 且 自 然 人 的 死 亡 在 法 律上也有两种, 一种是生理死亡, 还有
一种是被宣告死亡, 纳税人的“死亡”类 似 于 自 然 人 被 宣 告 死 亡 。《民 法 通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人 重 新 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经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 他 人 的 死 亡 宣 告 ”。 既 然 被 宣 告 死 亡 的 自然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复生”, 被宣 告 “死 亡 ”的 纳 税 人 当 然 也 可 以 “复 活 ”。 再者, 如果税务机关违法办理注销税务 登 记 , 宣 布 纳 税 人 “死 亡 ”, 这 一 具 体 行 政行为可能因为明显违法而无效, 也可 能因为纳税人不服而被法院判决撤销, 从而得以“复活”。第三, 注销税务登记 从性质上来看, 是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 请而免除申请方义务的行政行为, 类似 于 行 政 许 可 。如 果 因 申 请 人 的 责 任 作 出 了违法行为, 纳税人不会向法院申请撤 销, 税务机关也不能以原告的身份申请 法院撤销, 若自身又不能主动撤销, 显 然不符合有错必纠的立法宗旨。
笔者基本赞同第一种意见, 税务机 关有撤销权, 但在行使时应当受到严格 的限制, 并应依法定程序进行。
三 、法 理 分 析
( 一) 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 具体行政 行 为 一 经 作 出 , 就 具 有 确 定 力 、约 束 力 和执行力, 将对社会、个人、组织发生作 用。但是, 具体行政行为会因为各种不 同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被 撤 销 、 变 更 、废 止和终止, 即其效力可能发生变化。行 政行为被撤销的原因, 一般是由于行政 行 为 本 身 含 有 违 法 或 不 当 的 因 素 。有 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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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析法
销权的机关包括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 所 谓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是指该行为缺乏事 实 证 据 、法 律 适 用 和 法 定 程 序 等 合 法 要 件。就司法审查而言, 《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存在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 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等五 条审查标准中任何一条的, 人民法院即 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并可以判决 被告( 行政机关) 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 为; 该条第四款规定, “明显不适当”主 要是指行政处罚不公正。
A 公司丁某以国税局无权且没有 法 律 依 据 撤 销 已 经 生 效 的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通 知 书 》为 由 , 向 其 上 一 级 国 税 局 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 要求撤销该国税局作 出的撤销行为以及下达给 A 公司的税 务处理和处罚决定。
二 、争 议 焦 点
对 A公司的复议申请, 上级国税 局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认为: 是否应 撤销该国税局下达给原为纳税人 A 公 司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 取决于 该国税局的撤销行为是否有效, 若后 者有效, 就应当维持前者; 反之, 两者 都应当被撤销。在对该国税局的撤销 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 内部产生了 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 该国 税局有无权限作出撤销行为? 撤销是 否有法律依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权撤销, 也应当 予以撤销。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 作 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有权撤销自己已作 出的行政行为; 且本案中 A公司是在隐 瞒了其偷税事实即实际是在未结清税 款的情况下取得注销税务登记的, 参照 《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也应当 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撤销没有明确的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规并 没有像《行政许可法》等法律那样, 有明 确的条款规定事后税务机关可以撤销 已 经 作 出 的 注 销 决 定 。何 况 注 销 税 务 登 记后意味着纳税人已 “死亡”, “人死不 能复生”, 如果税务机关有权限撤销, 就 意 味 着 随 时 能 让 “死 亡 ”的 纳 税 人 “复 活”, 由此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造成后续 执法程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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