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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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电力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分包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分包合同签订第四条分包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公司授权制度,由项目经理部或者授权的代表与分包商签订。

第五条分包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评估,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分包商。

分包商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等证书原件,项目经理部保留复印件一套。

第六条分包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安全要求、进度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并符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公司计划部存档,并按公司要求进行合同备案。

第三章分包合同履行第八条分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力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协调、监督等职责,确保分包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款,如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分包合同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公司计划部应定期对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对分包商的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五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5-2014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履约和结算工作,提高合同承办效率和供应保障能力,细化《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的管理和操作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和合同结算三方面工作,包括合同文本生成、合同审核及生效、物资供应计划编制、生产与发运、交付与验收、合同变更与解除、资金预算与支付、合同索赔及检查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涉及的术语定义:(一)物资需求计划:由物资需求部门提出,包含所需物资名称、需求时间、需求地点等信息;(二)物资供应计划:根据需求单位/部门物资需求计划、合同订单信息和供应商实际生产情况协商确定的供货计划,包含所交货物资名称、计划交货数量、确定交货期等信息;(三)重点物资:指生产周期较长、影响工程投运的关键物资,一般指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铁塔等设备材料。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承办管理工作。

总部直管工程物资合同承办管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直管工程物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公司直属单位、参股、控股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省公司出资采购的物资合同,根据授权范围,由省物资公司负责合同文本的生成和订立,完成合同签订工作(见附件1)。

第六条合同文本应采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依据中标结果起草合同,并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经法系统”)中流转会签。

第七条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或纪要;(二)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三)中标通知书或签订通知书;(四)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以及经双方确认的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的签订和执行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电力公司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介绍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常见的内容和相关问题。

一、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电力建设工程合同是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由电力公司与承包商签订的一份合同,明确了工程建设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以及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的执行将直接影响到电力工程的建设效果、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二、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工程质量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合同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

合同规定了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约束了承包商的行为。

只有遵守合同的规定,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达到和保持。

2. 确保工程安全电力工程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涉及的安全因素较多。

合同规定了承包商应该遵守的安全规定,从而确保工程安全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

3. 确定工程进度在合同中,应该规定工程建设的时间进度,这样可以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计划有序进行,避免因为时间原因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4. 有效防止各种纠纷合同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规定了电力公司及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纠纷的产生,进一步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电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1. 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合同的起草应该尽量详细、全面的规定工程建设的内容、标准和要求,明确好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加强对合同各项条款的解释说明,确保承包商充分理解合同的内容和要求,不会存在任何漏洞和歧义。

2. 合同的变更管理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这时,合同的变更管理非常重要,应该做到变更前重新确认变更内容和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及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电力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避免合同纠纷,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各类合同的活动,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干部、员工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信誉和履行能力。

第六条合同谈判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

第七条合同内容应完整、明确,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定,符合公司利益和经营策略。

第九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合同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文件,确保合同内容的保密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后,当事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七条合同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购电合同、供用电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效力。

(二)公平公正原则: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确保合同公平公正。

(三)效益原则: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追求合同效益最大化。

(四)风险控制原则: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审批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公司利益。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部门、法律部门、财务部门等。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重大合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进行备案,确保合同信息完整、准确。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第九条如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变更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二)签订变更协议,经公司领导审批;(三)及时备案。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合同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同内容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合同归档与保管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十五条合同归档应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权益受损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规范电力施工企业合同行为,保障电力施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施工企业合同,是指电力施工企业与业主或者其他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电力施工工程项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第三条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加强合同风险控制。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五条电力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业主或者其他单位的资质、信用、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确保与具有良好信誉和支付能力的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电力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前,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电力施工企业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公正。

第九条电力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及时记录合同履行情况,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变更管理制度,对合同变更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十一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指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第十四条电力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十五条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履约能力,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企业的各类合同履约管理活动。

第三条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履约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履约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当提高合同履约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履约意识和素质,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履约管理水平。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同履约管理制度的配套标准和规程,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分析和处理合同履约风险。

第二章合同履约管理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设立合同履约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合同履约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同履约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区域,设置相应的履约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合同履约管理部门应当组建专业化的履约管理团队,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和工作分工。

第十二条合同履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权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合同履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保障合同履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合同履约管理操作流程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的操作流程,明确履约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程序。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履约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合同履约管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履约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履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履约管理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风险的大小和类型,采取相应的措施和预防。

电力外协单位管理制度

电力外协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对外协单位的管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外协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严格监督;3. 公平公正,合作共赢。

第二章外协单位调查与评审第四条电力公司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外协单位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外协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 外协单位技术力量、人员素质、设备设施等情况;3. 外协单位服务质量、业绩、信誉等。

第五条外协单位评审标准:1. 具备合法资质,具备电力行业相关专业技术能力;2. 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3. 设备设施先进,技术力量雄厚;4. 服务质量优良,能够满足电力公司需求。

第六条评审流程:1. 由相关部门对外协单位进行调查;2.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审意见;3. 评审小组对外协单位进行评审;4. 评审结果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确定合作外协单位。

第三章外协单位合同管理第七条电力公司与外协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合同内容应包括:1. 合作项目、内容、范围;2. 服务质量、标准;3. 付款方式、结算期限;4.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5.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对外协单位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外协单位现场管理第十条外协单位进入现场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2. 严格执行现场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3. 配合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4. 配合现场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电力公司应定期对外协单位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性。

第五章外协单位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电力公司对外协单位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服务质量、完成情况;2. 安全生产、作业规范;3. 信誉、合作态度;4.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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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电集团屏山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电力工程设计、供用电、并网、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
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
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
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水电集团屏山电力有限公司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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