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坑规范
上海《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第1章总则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1.0.1为使上海地区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建筑、市政、港口、水利工程的陆上以及临水基坑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监测。
1.0.3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开挖深度、主体结构类型、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及施工条件,并结合工程经验,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检测和监测。
1.0.4本规范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制定。
1.0.5基坑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第2章术语、符号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1 术语页脚内容12.1.1基坑foundation pit为进行工程基础的施工,在地面以下开挖的坑。
2.1.2基坑工程foundation pit project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挖土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2.1.3围护墙retaining wall围在基坑周边、能承受作用于基坑侧壁上各种荷载的墙体。
2.1.4基坑支护结构structure of support and protect foundation pit基坑工程中采用的围护墙及支撑(或锚杆)等结构的总称。
2.1.5基坑周边环境environment around foundation pit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等的总称。
2.1.6水土合算calculate together with water pressure and soil pressure将作用于围护墙体与土体界面处的水压力及土压力合并,计算支护结构上的作用效应。
2.1.7水土分算calculate separate with water pressure and soil pressure将作用于围护墙体与土体界面处的水压力及土压力分开,分别计算支护结构上的作用效应。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4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月6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上海具体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鼓励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沪住建规范〔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为规范深基坑的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深基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七条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
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报建与许可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及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施工企业承担。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主编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日期:2006 年10 月9 日2006 上海关于批准《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沪建交〔2006〕678 号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01-2006,自2006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月九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2.1 术语2.2 主要符号3、基本规定3.1 基坑监测工作基本原则3.2 基坑工程监测等级3.3 监测工作内容与要求4、围护体系监测点布置4.1 一般规定4.2 监测点布置5、周边环境监测点布置5.1 一般规定5.2 邻近建(构)筑物监测点布置5.3 邻近地下管线监测点布置5.4 邻近地表监测点布置6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6.1 一般规定6.2 水平位移监测6.3 垂直位移监测6.4 裂缝监测6.5 倾斜监测6.6 深层侧向变形(测斜)6.7 土压力监测6.8 孔隙水压力监测6.9 地下水水位监测6.10 围护体系内力监测6.11 坑外土体分层位移监测6.12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6.13 锚杆拉力监测6.14 监测频率6.15 监测报警值7 监测技术成果文件的编制7.1 一般规定7.2 成果文件1 总则1.0.1 为指导基坑工程安全施工,有效监控对周边环境影响,使基坑施工监测工作做到成果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各类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
1.0.3 基坑工程施工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设计特点、地基岩土条件、邻近建(构)筑物、地下设施、环境条件、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精心编制监测方案并实施。
基坑工程技术标准 上海 08-61-2018 上海

基坑工程技术标准上海08-61-2018 上海基坑工程技术标准概述一、编制目的本标准旨在规范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我国基坑工程的技术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基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其他地区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参照执行。
三、术语和定义1.基坑:指为建造地下工程而在地面上开挖的坑槽。
2.基坑工程:指涉及基坑设计、施工、监测、验收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工程技术。
3.支护结构:指为保证基坑开挖过程中坑壁稳定而设置的结构。
4.降水工程:指为降低基坑内地下水位而进行的工程。
四、基本规定1.基坑工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2.基坑工程应充分考虑场地地质、地下水位、周边环境等因素,确保工程安全。
3.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4.基坑工程的施工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设计要求1.基坑工程设计应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周边环境调查等资料进行。
2.支护结构设计应按照稳定性、变形控制、施工可行性等原则进行。
3.降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地下水位、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降水方法、降水井布置等。
六、施工要求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等。
2.支护结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结构质量。
3.降水工程施工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的原则,确保降水效果。
七、验收要求1.基坑工程验收应依据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监测资料等进行。
2.验收内容应包括基坑支护结构、降水工程、周边环境等。
3.验收不合格的基坑工程,应采取措施整改后重新验收。
八、事故处理1.发生基坑工程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应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事故处理结果应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原《基坑工程技术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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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坑规范
篇一: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沪建安质监[20xx]第065号
一、一般规定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本监督细则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基坑工程监督工作。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
主监员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将基坑
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使基坑工程的处于受控状态。
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应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公布。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基坑工程一般情况下以下监督控制点应到场监督:①基坑开工前、②基坑开挖前、③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④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到场监督和质量事故的处理、⑤基础施工至±0.00及支撑结构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时底板全部完成。
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可视具体情况简化处理。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的检查力度,掌握施工动态,落实整改消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
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作检查重点:
1、建设单位
①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
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情况的调查、处理和移交交底情况;
③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
的发包;④图纸会审、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
⑤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预案;
2、勘察、设计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勘察设计交底及变更;
3、施工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殊工种上岗证等);②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
③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④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⑤建筑材料、构配件、(大型)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
⑥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⑦场地布置和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
⑧对工程潜在风险的辨识和分析,应急预案的编制。
4、监理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监理单位对总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监理人员配备及总监变更手续;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
④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时的验收;
5检测、监测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②检测、监测方案;
三、基坑工程开挖前监督
基坑开挖前,需对以下行为和实体做重点检查:
①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落实情况;
②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
③开挖、堵漏方案的讨论和向下交底的情况;
④各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的审查情况;
⑤人员、机械、支撑的到位情况;
⑥卸土点落实及途径手续的办理情况;
⑦挖土、支撑协同的现场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⑧应急预案的落实,现场抢险设备、材料、人员的落实;
⑨监测点的布置和初始值的测取;
⑩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信息上传情况;
⑾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
⑿围护结构和圈梁完成情况,是否已达到设计强度;
⒀地基处理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⒁立柱桩的完成情况,检测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⒂降水、降压是否已满足设计施工工况;
⒃施工现场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
⒄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⒅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⒆相关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⒇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基坑工程开挖过程的巡查
对于开挖深度5米以上以及开挖工期超过1个月的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过程中,监督机构应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的巡查。
巡查重点为:
①土方开挖是否符合施工方案,放坡、作业平台设置是否规范;②土方开挖与排水、降水之间的协作、协调工作;
③土方施工中的测量记录,测量点位的保护措施;
④围护结构的渗漏情况,堵漏处理措施到位情况;
⑤围护结构变形情况,防止过大变形的措施;
⑥支撑的布置位置和时机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⑦支撑与围檩、围护之间节点的处理;
⑧支撑的偏差、系杆的布置情况;
⑨逆作板的实体质量和节点处理情况;
⑩排水、降水措施是否到位,降压是否满足设计施工需要;
⑾降水监测是否到位,降压的现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⑿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⒀监测报表、监测报警制度的落实情况;
⒁上下通道符合规范要求;
⒂临时用电情况;
⒃临边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
⒄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⒅基坑作业环境,立足点、隔离防护措施、通风照明设施;
⒆现场落手清、周边围挡牢固、整洁、美观;
⒇现场道路平整、无积水、无污泥及便民措施;
(21)污泥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22)监理单位履行规定的义务情况。
五、基坑工程验收监督
基坑工程的验收通过指基坑工程作为临时性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已无危害;或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其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可开展下道工序的施工。
1、基坑工程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②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③基础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
④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资料完整;
⑤基坑出现的质量事故、周边受影响的投诉纠纷已处理完毕。
2、基坑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等单位参加,应形成验收记录。
3、基坑工程验收3个工作日前,应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对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事故及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
六、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监督和事故处理
1、基坑发生险情是指基坑发生了局部的轻微损坏,若
不处理将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事件,或造成了基坑周边环境所不允许的影响但尚未达到质量事故标准
的事件。
基坑发生险情后,监理单位应在8小时内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第一时间派遣相关人员现场,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险情信息的收集;
②发生险情的原因初步判断;
③督促有关单位实施抢险,防止险情故进一步扩大;
④参与抢险措施技术方案的讨论,督促抢险措施的落实;
⑤传达或提出有关的要求,制止冒险行为;
⑥掌握险情的发展动态并及时向市总站汇报险情具体
情况;
2、基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
后2小时内通知所报监的监督站和市总站,质量事故的处理参照本市有关文件执行。
七、其他
1、基坑工程监督的详细技术要点按相关规范执行。
2、单建式民防工程由民防站按本细则执行。
附建式民防工程由工程受监的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本细则执行。
3、本细则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篇二:上海地铁基坑施工规程
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
specificationforexcavationinshanghai
metroconstruction
sz-08-2000
主编单位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执行日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2000上海
编制说明
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蓬勃发展,地铁工程以及邻近地铁的地下工程日益增多。
但由于上海地层软弱复杂,市区又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