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基础知识概要
纪检监督执纪基本知识点

纪检监督执纪基本知识点纪检监督执纪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些纪检监督执纪的基本知识点。
一、纪检监督执纪的概念纪检监督执纪,简单来说,就是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的活动。
其目的是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纪检监督执纪的基本原则1、依规依纪依法原则纪检监督执纪必须严格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2、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问题,不夸大、不缩小,不主观臆断。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既要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又要注重教育挽救,帮助违纪党员干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4、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决定重要问题,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三、纪检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1、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这是对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和警示,通过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等方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2、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进行组织调整,如警告、严重警告等,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3、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对于严重违纪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重处分,如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4、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对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坚决立案审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纪检监督执纪的主要流程1、线索受理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并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
案件检查业务知识讲座学习资料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搞清楚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研究提高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途径,努力使我们每个办案人员适应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保证办案质量。
从而提高纪检监察系统整体案件检查工作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讲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案件检查的地位、作用;二、违纪的构成;三、证据与证明;四、案件检查技巧;五、案件检查措施。
六、案件检查的程序。
这些内容是案件检查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从事案件检查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
案件检查的地位、作用、任务、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件检查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反腐败斗争重中之重的任务,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
在新形势下,明确案件检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是加强案件检查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不仅是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而且是纪检监察机关立足本身的任务和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需要。
二、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是指检查党纪政纪案件必须遵循的,反映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内在规律和客观要求的原则,是正确进行案件检查活动不能逾越的规矩。
可概括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三、案件检查的任务、要求和方式案件检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追究,保护没有错误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以严肃党纪政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点总结

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点总结
1. 党纪国法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党的纪律、宪法和法
律规定等。
2.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公正、严格、公开、慎重。
3.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监督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党的纪律
和执行党的决定。
4.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接受举报、立案调查、作出
处分决定等。
5. 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6. 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
从严治党等。
7. 反腐倡廉的主要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增强监督力度、加强
教育培训等。
8.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保持
清正廉洁等。
9. 违纪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理:违纪行为包括轻微违纪、一般
违纪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等。
10. 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职责:监督公职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规范职业行为、防止腐败等。
11. 监察工作的工作程序:受理监督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等。
12. 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反腐斗争等。
纪检监察基础业务知识

,是马克思主义关 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原则同中国共产 党的建设实际相结合的过程,是的党历史的重要组
成部分。
1.新民主主义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2.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3.新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
党的作风通常又简称为党风,是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在行动上的表现,是指党的组织及其成员在思想、政治、
理论、工作、组织、生活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一贯态度和 行为。 当前党的作风建设的主要内容: ——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 ——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大兴艰苦奋斗之风
——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
三、党内监督
1.党内监督的基本含义
纪检监察工作基本业务知识
第一部分 纪检监察概论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第九部分
党纪、党风、党内监督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 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纠风工作 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 纪检监察公文 党纪处分实务
第一部分
一、什么是纪检监察?
导思想
(一)性质: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的 职能机关。 (二)主要任务: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2.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3.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认真做好党章规定的五项经常性工作 1.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 的决定。 2.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 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 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4.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5.保障党员的权利。
纪检监察办案业务知识资料

毒树之果与非法证据排除
毒树之果指的是非法获取证据的方式方法获得的证据,比如刑讯逼供、违反法定的程序取 得的证据,再比如,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又不符合法定的紧急条件下,就搜查犯罪嫌疑 人的人身或是住所,这就是毒树,而此时取得的证据就是果实 。辛普森杀妻案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 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调查取证
(一)证据收集 1、证据的概念 证据就是证明事实的根据。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联系性、规定性。 2、证据的种类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受侵害人的陈述 (5)被调查人的陈述 (6)视听材料 (7)现场笔录 (8)鉴定结论 (9)勘验、检查笔录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3、证据收集 (1)严格依纪依法收集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收集 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对于证明被调查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 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 集证据。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2)收集物证应当收集原物。在取得原物确有困难时,可将原物拍照、录像,但须 调查人员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收集的书证应当 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节录本,但须由原件的保存 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书证被更改或者有更改迹象的,提供者要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 应进行鉴定。拍摄物证的照片、音像制品,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时,制作人员不得少 两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并亲笔签名。 (3)规范言辞证据收集。谈话笔录应注明起止时间,必须由调查谈话人员、记录人 员亲笔签名。被调查人或证人阅看谈话笔录内容后要逐页签名押印,在谈话内容最后一行 的下一行顶格签署意见、名字和日期并押印,修改处应由被调查人或证人押印确认。与证 人谈话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证人证言应一人一证,原则上应一事一证。 (4)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随意取舍。被调查人对原谈话内容作出部分或 全部更改时,应重新谈话,并就更改的内容说明原因,但不得销毁原谈话笔录。证人对原 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证。 (5)对调查中收集的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 定工作。对收集的古玩、字画、首饰等物品,要及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纪检监察案业务知识

( 5) 对调查中收集的不易保存或易于灭失的证据 , 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做好转化固 定工作 。对收集的古玩 、字画 、首饰等物品 , 要及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
·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
一、线索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 和 《行政监察法》 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规 定 , 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 、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
案件线索来源 : 1 .有关组织或干部群众检举 、控告的; 2 .领导机关及领导同志交办的; 3 . 审计 、公安 、法院 、检察等有关单位移送的; 4 .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 5 .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 6 .违纪人员主动交代的 。
( 3) 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 电子资料 , 无法与原物 、原件核对的复制品 、复制件 、节 录本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 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 , 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证据 。
(4) 没有直接证据而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 , 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 体系 。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才能定案 。
案件审理部门交办 。市纪委监察局查办市管干部案件时涉及的区县(市) 委和市直部 门管理的干部 , 由市纪委监察局一 并立案 , 一 并调查 , 调查终结后 , 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 审理部门发函交区县(市) 纪委监察局和市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审理 、研究处理 。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二案件检查

第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 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 括:物证、书证、证人证 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 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 受到刑事处分、处罚证据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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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 据,查清违纪案件 事实的重要调查方 法。能否做好证人 的思想工作,使他 们能够实事求是地 向调查人员提供证 据,是决定案件检 查质量和效率的重 要因素
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
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4
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包括上级党委(党工委、
5 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和同级党委及其负责
人、本级纪委负责人交办的。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 指在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的基础上, 对党员、干部或党 组织、国家行政机 关所犯错误事实的 性质的认定确实无
疑。
四、处理恰当
• 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 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 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 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 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 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 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二、实施调查
(一)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组会同被调 查人所在党组织 或行政机关负责 人与被调查人谈 话,宣布立案决 定,并提出应遵 守的纪律,要求 其人索取人证、物证, 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 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 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 证据的全部过程。
纪检监察基础知识汇总

纪检监察基础知识汇总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纪检监察基础知识汇总(一)1、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客观全面;必须细致深入;必须主动及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要认真履行举证责任3、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联系地使用 .既使用直接证据,又使用间接证据4、可以提出监察建议:A.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B.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C.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D.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等5、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6、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包括:A.初步核实的依据B.所反映主要问题需要核实的内容C.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D.注意事项7、×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8、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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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基础知识(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郝嘉勇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赋予特殊职能、政治属性极强的执法执纪和监督部门。
2008年10月30日召开了全国纪检机关检查办案件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报告中强调,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抓住了治国理政的根本和关键,反映了党心民心,体现了时代发展新要求。
我们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方法已经掌握,但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严厉惩处违纪违法案件,对我们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所要求的不只是方法上的已经掌握,而是要能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而且这个方法应该是具有多方面的、综合性的,应该是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思想方法、组织方法、领导方法和运作能力、策略、技巧等等的总和,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和提高,加之在我们的队伍中又增加、充实了一些新的力量。
为此,县纪委决定就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础知识进行培训(以整理印发),供同志们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参考。
一、关于对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认识问题(一)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概念1、什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进行检查的活动。
2、什么是党内违纪案件?党内违纪案件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实施的违犯党的纪律,给党造成一定危害,依照党的纪律应当追究其党纪责任,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
3、什么是行政违纪案件?行政违纪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违犯行政纪律,妨碍国家行政管理,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依照行政法规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4、目前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还包括哪些方面?目前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还包括县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和事、企业单位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犯行政纪律、劳动纪律等规定的案件检查;包括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师队伍中违规、违纪的案件检查;包括乡镇纪委对非党村干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文书)违规违纪的案件检查(纪委调查事实,提请党委研究,党委行文建议该村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违纪人员进行职务罢免的案件)。
(二)案件检查的地位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突破口,是严肃党纪政纪、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地位。
(三)案件检查的作用其主要作用是: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增强党纪、政纪的教育效果;保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1、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2、维护和正确执行党纪政纪;(五)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监察权。
2、实事求是。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4、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5、依靠党组织和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
(六)案件检查的任务1、查明案件事实。
查明案件事实,是处理党政纪案件的基础。
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才能正确地执行纪律,使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对象受到应有的党政纪处理,使没有违纪违法的人不受纪律追究。
因此,查明案件事实是案件检查的根本任务。
2、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
处理违犯党政纪的案件,应当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受侵害人的检举、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
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
3、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首先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意见。
同时,还指在案件检查中,要对那些逃避检查、严重干扰案件检查的人,也要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必要的处分意见。
4、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
5、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用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教育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独有的优势。
6、严肃执纪。
严肃执纪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
处理恰当才是严肃,畸轻畸重都不严肃。
(七)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二十四字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1、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本人是否具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的条件写清楚。
违纪错误事实材料要与本人见面。
2、证据确凿,是指我们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明必须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3、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认定准确无疑。
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和基础。
4、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人违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按照相关的党政纪规定作出恰如其分、轻重适度的处理。
5、手续完备,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纪检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归入案卷。
6、程序合法,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依纪依法办案。
二、关于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问题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具体工作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核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移送审理。
每个阶段又由若干环节和步骤组成,各阶段、步骤、环节又都是紧密联系的,有的还是交叉进行的,在办案中不可机械套用,而是要灵活掌握和运用。
1、受理概念: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办理涉及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的线索材料的活动。
要求:通过受理分析,决定线索材料的处理方式。
方法:(1)看这些材料反映的问题是否涉及到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如果反映的问题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就应当受理。
如果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就不能按纪检监察案件办理。
(2)看涉及的违纪案件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对既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又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就应当受理。
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线索材料,就不能按本级纪检监察案件办理;(3)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又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线索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初步核实;对涉及违反党政纪问题,不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线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线索材料,不作纪检监察案件办理,但应分析情况,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以上受理活动主要由纪检监察信访接待部门或人员完成,但基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综合性及案件线索来源的多渠道的特点,作为案件检查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这一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同时即是纪检监察信访接待部门(人员)承办,经领导批示作为案件检查的线索材料,案件检查人员亦要特别弄清是否违反党纪政纪,是否属本级管辖。
2、初步核实概念:初步核实就是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线索材料进行初步的调查了解,是立案前的核实活动。
初步核实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从举报内容看:一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二是举报的问题具有可查性的;三是举报的问题存在可能性的。
注意:对三个条件要客观综合分析;有案不查要被追究责任。
方法:(1)组织初步核实调查组,交待任务,提出要求;(2)初核调查人员认真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收集学习和掌握与办理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方面的文件资料;(3)拟定初步核实计划,主要是核实哪些问题,首先从哪里入手核实,核实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以及调查核实人员的分工,对“突破口”的选择和核实的主要问题,要反复研究,抓住选准;(4)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七),同初步核实计划一并提请本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批准;(5)依照初核计划,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形成初步核实报告(见附件三);(6)依照初步核实结果,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是线索材料反映的问题失实,应写出了结报告,填写《案件线索核查了结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八),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了结。
《初步核实呈批表》、《案件线索核查了结审批表》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室。
二是线索材料反映的问题属一般性违纪问题,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采取非纪律处分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的,可以实施警示训诫、组织处理等,实施警示训诫的,表册资料报县纪委警示训诫室。
经初步核实,凡属确有违纪事实,且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就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属党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应给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一份;属政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要给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一份,并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一份。
无论是党纪立案还是政纪立案,都要向违纪人宣布立案决定。
党组纪检组有立案检查权,但根据中纪委颁发的《关于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第七条“党组织不再决定和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违纪事实查清后,只能按干管权限及相关的纪委纪工委,党委、党工委讨论给与其党纪处分。
3、立案概念: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反映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线索材料,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违纪案件作出开展立案检查的决定。
要求:准确立案。
如果将不该立案的立了案,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使案件检查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还会给被检查者带来不好的影响。
如果将该立案的没有立案,在客观上就是对违法违纪者的放纵,助长了歪风邪气,既有损于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因此,一定要认真把好立案关,提高立案的准确率。
方法:①审查立案材料。
对经审查,确属于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方可提请立案;②呈报批准。
形成立案报告,并按权限批准,县纪委、监察局立案分别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决定;县直纪委和乡(镇)纪委立案报纪委委员会议决定;县人事劳动局、教育局监察室立案,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它县直纪检组、监察室立查党纪案件报所在党委决定;有专门规定的依照专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