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文化财
外国“非遗”保护现状

2010.0144韩国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着力于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搜集和整理,并于1962年制定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
半个世纪以来,韩国已经陆续公布了1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
《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国家确定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省、市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经费保障,剩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
韩国政府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最顶层被授予“保有者”的称号,他们是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是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199名,国家给予他们用于公演、展示会等各种活动以及用于研究,扩展技能、艺能的全部经费,同时政府还提供每人每月100万韩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以保证他们衣食无忧。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舆论监督体系完善,确保了各项制度实施的公平、公正。
国家成立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由来自大学、研究机构、文化团体的专职专家以及政府聘请的50多名非专家包括普通群众组成。
由各省长、市长及国家文化财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将交由他们论证,委员们将进行项目调研并撰写提交调查报告,通过审议后最终确立国家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确立的名录要公示一年,期间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并听取各方意见,如果没有被公众接受的项目将重新进行调研论证。
法国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
1840年,法国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
法国在制定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而且随着人们对保护工作意识的不断增强,保护工作的范围逐渐扩展。
目前,法国有1.8万余个文化协会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遗产。
全法国已划定了91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达4万多处,有80万居民生活在其中。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将其封闭保护,法国政府采取让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敞开大门,使之成为人们了解民族历史与文化的窗口。
关于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点滴体会

关于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点滴体会1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在社会经济文化高速发展的今天,世界各国对于各自的文化遗产价值都有了新的认识,其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也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人类社会文明的延续是由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传承下来的,物质文化遗产是对特定时期社会文化的记录,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却生动的保存了各民族历史文明的发展过程。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传承不同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而且可以发挥世界各族人民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谋求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在亚洲,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韩国和日本处于领先的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韩国称为无形文化财。
韩国的无形文化财是指在音乐、舞蹈、戏剧、仪式、武术等无形的文化产物,具有重大的历史和艺术的事物(文化财保护法)。
韩国的无形文化财分为由国家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和由市、道指定的市、道无形文化财。
无形文化财指定的标准范围在文化财保护法中有以下规定:(1)话剧;(2)音乐;(3)武术;(4)工业技术;(5)其他仪式、游戏、武艺、食品制造等;(6)第一项和第三项中形成规定的艺能的重要要素的技法或者用具等的制作修理等的技术(文化财保护法)。
在韩国,无形文化财主要是指无形的技能艺能,为了使这种无形的存在主体化,重要的无形文化财都要认定这种无形文化财的持有者。
指定无形文化财的时候都要考虑是否具有能掌握这种无形技能或者艺能的人。
这样具有这种无形的技能艺能的人就叫做“人间文化财”。
但像话剧、仪式等这种重要无形文化财是多数人共同持有的情况,按照文化财保护法,最能原生态的反映这种无形文化财的团体为此种无形文化财的持有者。
国家在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或者持有者及团体时,同时公布文化财的类别、指定号码、名称、持有者姓名、性别、住址等。
指定的内容和标准可以由市道推荐,也可由相关专家建议,从而实现个别选取。
韩国著名的庆典节日

韩国著名的庆典节日韩国著名的庆典节日韩国像中国一样,有很多的庆典、节假日等。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韩国著名的庆典节日,希望有所帮助!1、韩国购物季韩国最大的购物庆典便是“韩国购物季”。
在购物季期间访问韩国的外国游客或居住在韩国的外国人,都能享受购物、美食、住宿、娱乐等各种不同的优惠哦。
2、国立民俗博物馆旧正庆典每年1月韩国的国立民俗博物馆都会举办很多的.活动,旧正庆典便是其中之一。
在该庆典上将会有许多与韩国传统节日旧正(同中国春节同一时间)有关的展示、演出、饮食等活动。
3、汝矣岛春花节每年4月,汝矣岛都会举行盛大的赏花庆典—春花节。
届时,汝矣岛国会议事堂后段的马路将成为步行街,游客可在尽情欣赏繁花的美姿。
此外,在夜晚还能欣赏到绚烂灯光衬托下百花妖娆的姿态。
4、燃灯会燃灯庆典燃灯庆典已有六百多年的传统,且每年都在首尔钟路一带举行,可谓是首尔最具代表性的传统庆典。
在每年释迦诞生日(阴历4月8日,佛祖诞生日),便会举行传统燃灯庆典的开幕仪式,届时在首尔市厅广场前会设置大型象征灯,之后多地都会举办燃灯活动交相辉映。
5、宗庙大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无形文化遗产——韩国重要无形文化财第56号(宗庙祭礼)及第1号(宗庙祭礼乐)「宗庙大祭」于每年5月的第一个周日隆重举行。
宗庙大祭于该日上午9点30分开始,一直进行到下午3点,由1,200多名人员组成的御驾行列活动,在当天11点30分从景福宫出发经过世宗路,钟路1~3街行至宗庙,给市民们提供了精彩看点。
6、首尔艺穗节艺穗节是一个由新生代青年艺术家主导参与的文化庆典活动,最初起源于苏格兰爱丁堡,后来逐渐扩大到周边国家,现在全球70多个国家都举办艺穗节,韩国便是其中之一。
1998年首届“首尔艺穗节”在首尔市弘益大学附近20多个剧场、club、画廊举行,如今首尔艺穗节已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大型的综合性文化艺术庆典。
韩国文化产业

去年院线总观众数突破了2亿人 (电影振兴委员会发表的2016年 11月韩国电影产业统计结算)。 是2013年后连续四年创下的记录。 尽管有朴槿惠•崔顺实国政垄断事 态以及弹劾朴槿惠总统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社会话 题,观众们仍旧对影院蜂拥而至。 如果要选出去年韩国电影产业最大 的变化的话,那便是二十世纪福克 斯电影公司韩国分公司以及华纳兄 弟娱乐公司韩国分公司入驻本土制 作,这两家直营公司的驻韩制作公 司全面加入了投资•发行的竞争格 局
韩国
影视产业
内容产业
1
主要门类 发展概况 韩国内容产业
的基本信息
3
韩国内容产业 的发展概况
2
韩国“文化内容产业”一词,在其《文化艺术振兴法》(第 二条第2项)与《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第二条第1项)中有详细 的规定,特别是后者,将“文化产业”明文规定为:与文化产品的 计划、开发、制作、生产、流通、消费等相关的服务的产业。接着 第2项中又定义了文化商品的范围:体现文化要素,创造经济附加 值的有形、无形之财物(包含文化相关的内容、数位文化内容), 服务及复合体。主要包括如下门类: 1、电影相关产业 2、音乐唱片、录影带、游戏产品相关产业 3、出版、印刷物、定期刊行物相关产品 4、放送影像产品相关产业 5、文化财产相关产业 6、体现艺术性、创造性、娱乐性、休闲性、创造经济附加价 值人的物造型、动画、设计(产业设计除外)、广告、演出、美术 品、工艺品相关产业 7、从事数字化文化内容收集、加工、开发、制作、生产、储 存、检索、流通等相关服务的产业 8、其他由总统令确定的传统服装、食品等产业。
2012年,韩国公映电影174部中,制作费 用达 10亿韩元以上,放映屏幕达 100 个以上 的电影共 70 部。 2012 年观众总数达到 1 亿 9489 万名,比 2011 年上升 21.9% ,也创造 了韩国电影史上的新记录。其中韩国国产电 影的观影人数更是突破 1 亿,达到 1.1461 亿 人次。全年影院售票额达1.4551万亿韩元, 比去年增长 17.7% ,其中韩国国产电影的占 有率达到 58.8%。 2012年平均每 1人观看电 影3.8部,相较于2011年的3.1部已经是有了 长 足 的 提 升 。 而 银 幕 块 数 也 从 2011 年 的 1974块增长到2012年的2081块。据韩国电 影振兴委员会综合电网统计数据显示,2013 年韩国电影累积观影人数截止10月4日已达1 2012 年韩片不仅在国内屡创记录,在 亿15万7724名观众。 海外电影市场的成绩也比往前有所进步。 2012 年 韩 片 海 外 输 出 总 额 达 到 3782 万 4804美元(约 416亿韩元),比2011年上 升8.4% 来源:2012年韩国电影产业结算报告书
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架构探讨

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架构探讨许庚寅【期刊名称】《文化遗产》【年(卷),期】2011(000)00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成就.中国不但是人口大国、政治经济强国,在文化遗产方面更是举世瞩目.然而,在保护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上,起步相对落后于东亚的日本与韩国.弥足珍贵而庞大的文化遗产,若没有适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行动来善加保护的话,就如同将传世珍宝置于闹市,任人观赏,一旦发生破损、盗窃等意外,无理、无法、无力可究之事小,无力挽救之事大.灾难性的破损一旦发生,那不但是中国的损失更是全世界的损失.这显然不符合现时期中国的国情与国力.任何国家,只有成为文化大国,才能成为一个实际意义的综合强国.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来看,她已经具有明澈的意识、坚决的意志和充分的能力来履行文化遗产保护的义务.本文侧重于介绍和分析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法律架构,旨在为中国提供一种保护文化遗产的立法参考系数,使中国日后一切的保护、保存和维修工作更趋完善.【总页数】4页(P56-59)【作者】许庚寅【作者单位】韩国檀国大学中文系【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112【相关文献】1.东亚简牍文化的传播——以韩国出土“椋”字木简为中心的探讨 [J], 戴卫红2.台湾义民庙与韩国义冢的文化意义比较——以台湾新竹枋寮"褒忠亭"与韩国锦山"七百义冢"为重点的探讨 [J], 文智成3.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 [J], 夏磊4.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J], 彭拥兵5.韩国非剧类电视娱乐节目中文化传播方式的探讨 [J], 周铁菊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韩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保护:韩国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等法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韩国政府还设立了文化财厅等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韩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和地方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明确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代表性团体。
3.资金支持:韩国政府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此外,韩国政府还通过提供贷款、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
4.教育普及:韩国政府注重通过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国际交流等方式,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价值,增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5.创新发展:韩国政府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团体在保持传统特色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市场需求。
同时,韩国政府还通过与国际组织合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总的来说,韩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是全面而具体的,注重立法、行政、资金、教育和创新等多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些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2013韩国50富豪榜流行文化财源滚滚

2013韩国50富豪榜:流行文化财源滚滚如果说2012年是“韩流”在世界各地登陆的一年,那么李在贤(Lee Jay-Hyun)无疑激起了最大的浪花。
他的希杰集团(CJ Group)在韩国娱乐行业中是大佬,加上韩国电影和韩国流行乐(K-pop)似乎无处不在的影响力,帮助抬高了该集团的股价。
过去一年里,李在贤财富激增70%,达到17亿美元,其财富增长得益于其控股企业希杰集团的股票大涨84%。
在今年的韩国50富豪榜上,他从去年的22位跃升至第十位。
在韩国股市通常情况下的火车头——大型制造业出口商——充满不确定性的一年中,希杰集团成为了投资者寻找韩国国内安全投资的新宠。
去年,希杰集团营收达到250亿美元,而且业务涉及广泛,从食品服务到生物技术和物流等不一而足。
“出口商通常是股市的主角,但去年由于发达国家的市场行情不给力,它们发布的业绩欠佳。
”在首尔为韩国投资证券(Korea Investment and Securities)报道希杰信息的分析师李互恩(Lee Hoon)表示,“但看看希杰集团的业务概况:他们开展的是韩国国内业务并且稳定可靠,所以该集团的大多数公司看到了盈利增长势头并且股价创下新高。
”集团下属的娱乐传媒公司希杰娱乐(CJ E&M),实现营收13亿美元,并且正在快速发展。
韩国文化在海外获得的成功不断扩大,该公司利用本国国民由此产生的自豪感,推广韩国的餐饮、电影、音乐和电视节目。
李在贤的姐姐李美京(Miky Lee)执掌该公司并且领导负责韩国流行音乐在亚洲的营销推广。
目前,她正翘首以盼该公司的首部好莱坞大片、科幻史诗巨作《雪国列车》(Snowpiercer)在今年夏天的上映。
李在贤是榜单上财富增幅最大的亿万富豪,而财富增长数额最大的当属他的叔叔——三星集团(Samsung)董事长李健熙(Lee Kun-Hee),去年他的财富增长了18亿美元。
自2005年《福布斯》亚洲版开始编制韩国富豪榜以来,李建熙就年年蝉联冠军宝座,今年他再次问鼎该榜榜首位置。
中、日、韩“非遗”教育传承比较及启示

2018-10文艺生活LITERATURE LIFE:中、日、韩“非遗”教育传承比较及启示李金领(烟台南山学院,山东烟台265713)摘要:“非遗”传承目前存在在传承方式的套用,单纯关注传承机制、代表性传承人与团体性项目传承客观性存疑,人才培养缺陷,现行的学习教育中,技艺传承重于理论探索,重传承轻管理的现象在各大院校中均有体现。
本文从中、日、韩三国非遗传承比较,以期对我国非遗的教育传承提供借鉴和入径。
关键词:传承方式比较;日用化传承;并轨传承中图分类号:G7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8)30-0171-02一、我国“非遗”传承的存在的问题(一)传承方式的泛用与套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式多样,但根本目的在于存续“活态传承”①②。
严格来说,非遗保护法规只对传承、研习、研修、培训予以指导,而没有规范具体形式。
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非遗项目类别、保护主体、用途导向等原因逐渐形式化。
沿用到非遗传承中,则被解读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成发展的环境当中进行保护和传承,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过程当中进行传承与发展的传承方式”③。
通过不同代入情境的解读,一时似乎任何音乐、剧作、工艺美术、舞蹈、游艺都可进行活态传承,这导致传承流于形式参照、移植、嫁接。
(二)传承结果的理想化期望我国教育史上的师徒关系分为两类,“非亲非故”、“带有亲缘关系”。
④目前非遗的传习主要涵盖两种,即正式传承与非正式传承,前者包括师徒传承、教育传承及家传,后者则师徒名分缺失,是师生规范化的体制教育。
无论家传、师传还是学校教育传承都带来不可量化的传承结果。
但非遗不同的门类有各自的特点,不能统一的规划标准进行。
而非正式传承则主要是学校教育,但教师本身并不是传承人,可称之为次级传播者。
因此对核心技艺的掌握无法准确认知,而且短时间内无法产生社会效益。
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密切相关的人主要有三方:政府、学者、民众。
⑤鉴于对非遗传承人群的文化艺术素养提升要求,国家制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旨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能力和水平”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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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摘要)(本法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制定本法的目的为,通过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利用,提高国民文化水平,为人类文化的发展做贡献。
第2条定义(1)本法中的“文化遗产”指,作为人为、自然形成的、国家、民族以及世界遗产,在历史、艺术、学术、景观等方面的价值很高的遗产,包括以下内容。
1.有形文化遗产:建筑物、典籍、笔迹、古籍、绘画、雕刻、工艺品等作为有形文化财产具有很高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的,以及相当于此类物品的考古材料2.无形文化遗产: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作为无形文化财产具有很高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的3.纪念品:以下各类项目中规定的事物a.留有寺院・古坟贝冢・城池・宫殿窑・遗物等遗址的历史遗迹,以及有纪念性的设施等具有很高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的b.作为名胜具有很高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的c.动物(包括栖息地、繁殖地、舶来地)植物(包括野生地)矿物洞窟地质生物学上的生成物以及特殊的自然现象等具有很高历史、艺术或学术价值的4.民俗资料:衣食住职业信仰每年例行的活动等方面的风俗、习惯,以及这方面所使用的衣服器具房屋等,在了解国民生活的发展方面不可欠缺的(2)本法中的“指定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指定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厅厅长根据第4条至第7条的规定指定的文化遗产2.市·道指定的文化遗产:根据第1号令未被指定的文化遗产当中,由特别市长、广域市长或道知事(以下简称“市·到知事”)根据第55条第1项的规定所指定的文化遗产3.文化遗产资料:根据第1号或第2号令第1号未被指定的文化遗产当中,市·道知事根据第55条第2项的规定所指定的文化遗产(3)本法中的“保护区域”指,固定于地面上的有形物或一定的地域被指定为文化遗产时,该指定文化遗产所占面积以外的区域。
为保护指定文化遗产而被指定的区域。
第2条之2 保护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文化遗产的保存、管理以及利用,以维持原状为基本原则。
第3条(文化遗产委员会的设置)(1)文化遗产的保存・为了调查、审议以下有关管理及利用方面的事项,在文化遗产厅内设置文化遗产委员会。
1.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指定与解除2.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保护物品或保护区域的指定与解除3.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或持有团体的批准与解除4.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重要维修及修复的命令5.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现状变更或搬出国内的许可6.对有关保护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环境的行为的限制、禁止、或设置、拆除、转移设施的命令7.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收购8.埋藏的文化遗产的挖掘9.属于国会指定文化遗产的保存、管理或利用方面的专门或技术事项,被认定是重要的10.文化遗产厅厅长关于市·道指定文化遗产或文化遗产资料的指定及管理方面的劝告事项11.文化遗产厅厅长关于其他文化遗产管理方面的附议事项(2)为了把第1项各号中的事项按照文化遗产的类别分类进行调查和审议,可以在文化遗产委员会中设立分科委员会。
(3)文化遗产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营中必要的事项根据总统发布的总统令确定。
第2章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第1节指定第4条宝物、国宝的指定(略)第5条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1)文化遗产厅厅长经文化遗产委员会审议后,可以指定无形文化遗产中重要的遗产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
(2)文化遗产厅厅长根据第1项的规定指定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时,必须认定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包括所有团体。
以下同此)(3) 除文化遗产厅厅长根据第2项的规定指定的所有者外,如果有其它有资格作为该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时,可以予以追加认定。
第7条重要民俗资料的指定文化遗产厅厅长经文化遗产委员会审议后,可以指定民族资料中重要的资料为重要民俗资料第8条保护物或保护区域的指定(1) 文化遗产厅厅长在根据第4条、第6条或第7条的规定予以指定当中,如果对保护文化遗产来讲是必要的,那么可以指定保护物或保护区域。
(2) 文化遗产厅厅长在根据第1项的规定指定保护物或保护区域后,必须设定一定期间,研究该项指定是否恰当。
(3)关于第2项规定的研究事项等内容,必要的事项应通过文化观光部令予以确定。
第11条指定或认定的生效期根据第4条乃至第8条的规定作出的指定或认定,该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持有者、占有者、或者管理者将从接到该指定或认定的通知之日起,其它人员则从官方报刊上公示之日起生效。
第12条指定或认定的解除(2)文化遗产厅厅长认为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因身体或精神上的障碍不适合作该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或在其它特殊理由发生时,经过文化遗产委员会审议后,可以解除对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持有者的指定。
(3)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持有者中,某个持有者死亡时,其持有者的认定即被解除,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持有者中,所有持有者都死亡时,经文化遗产委员会审议后,可以解除对该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指定。
(4) 文化遗产厅厅长根据第8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讨论之后,当认为保护物或保护区域的指定不恰当时,或发生其它特殊事由时,必须解除对该保护物或保护区域的指定,或对其范围进行调整。
当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指定被解除时,必须立即解除对该文化遗产的保护物或保护区域的指定。
(6)国宝、宝物或重要民俗资料的所有者收到根据第5项及第9条的规定作出的解除通知时,必须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文化遗产的指定书交还给文化遗产厅厅长。
(7)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收到根据第5项及第9条的规定作出的解除通知时,必须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认定书交还给文化遗产厅厅长。
但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持有者中,有个体死亡时不在此限。
第2节管理及保护第13条之2保存、管理及利用文化遗产计划的确立(1)文化遗产厅厅长与市·道知事经过磋商之后,可以确立保护管理及利用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基本计划。
(2) 文化遗产厅厅长根据第1项的规定,制定基本计划之后,必须将该基本计划通报给市·道知事,市·道知事必须按照该基本计划确定的细节制定并贯彻实施计划。
(3)根据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制定的基本计划以及制定并实施细节实施计划的必要事项,由总统发布总统令予以确定。
第16条管理团体实施的管理(1)文化遗产厅厅长认为国家制定文化遗产的所有者不明,或者所有者、管理者实施的管理混乱不恰当时,可以制定地方自治团体、被认为适合管理该文化遗产的法人或团体(以下简称“地方自治团体等”),对该国家指定文化遗产实施管理。
(2)文化遗产厅厅长根据第1项的规定指定地方自治团体等时,在该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在场时,必须听取并照顾该所有者的意见,必须听取指定的地方自治团体等的意见。
(3)文化遗传厅厅长根据第1项的规定,指定地方自治团体等时,必须立即在官方报刊上刊登其主旨,向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以及该地方自治团体发出通知。
(4)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妨碍根据第1项规定指定的地方自治团体等(以下简称“管理团体”)的管理行为。
(5)管理团体管理国家指定文化遗产所需必要的经费,只要本法没有特殊规定,由该管理团体负担。
管理团体没有负担能力时,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可以予以负担。
第24条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扶持(1)国家必须为继承、发展传统文化,保护、扶持重要无形文化遗产。
(2) 为传承、保存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厅厅长可以让该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实施以传授持有技能、技艺为目的的教育。
(3)第2项规定的传授教育所需必要经费,可在预算范围内由国家负担。
(4)文化遗产厅厅长可以发奖学金给接受传承教育的人士。
(5)根据第2项及第4项的规定实施的传授教育与奖学金的支付,其必要事项由总统发布总统令予以确定。
第25条(行政命令)(1)文化遗产厅厅长或地方自治团体长官认为是对国家指定文化遗产(包括保护物和保护地区)的管理、保护有必要时,可发布以下命令。
1.当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管理情况不适合保存该文化遗产,尤其认为有必要时,对该所有者、持有者、管理者或管理团体的某些行为加以禁止或限制3.对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管理团体,修理、设立必要的设施,或拆除障碍物。
4.对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管理团体实施的第1号乃至第3号以外的必要措施。
(2)文化遗产厅厅长认为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没有履行第1号规定作出的命令,其所有者或管理者采取第1项各号措施不恰当时,可转为国家负担直接采取第1项各号措施。
(3)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在下达第1项规定的命令时,必须向文化遗产厅厅长报告。
第27条申报事项国家指定文化遗产(包括保护物和保护区域。
以下本条同此)的所有者、持有者、管理者或管理团体在该文化遗产发生了以下各号的任一情况时,必须按照总统令将事实及经过向文化遗产厅厅长申报。
但,第1号情况下所有者,第2号情况下新旧所有者必须共同签名。
第28条补助金(1)国家可全部或部分承担以下经费的补助。
4.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扶持必须的经费第31条地方自治团体的经费负担地方自治团体就其管辖区域内的国家指定文化遗产且不属于其所有或管理的文化遗产,可负担或补助其管理保护或修理所需的必要经费。
第3节公开第33条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公开等(1)除根据第2项的规定限制该国家指定文化遗产公开以外,只要没有特殊理由存在,该国家指定文化遗产必须公开。
(2)文化遗产厅厅长为防止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保存与毁坏,必要时可全部或部分限制该文化遗产的公开。
(3) 文化遗产厅厅长根据第2项的规定限制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公开时,必须按照文化观光令的规定,将该文化遗产所在地区的位置、公开受到限制的期间以及地区等通知给所管辖的市·道知事和市长、郡守或区长(指自治体区·厅长,以下同此)。
第41条按照职权实施调查(1)文化遗产厅厅长认为必要时,可以让其所属公务员就国家指定文化遗产的现状、管理、修复及其它环抱情况展开调查。
第4章有关国有文化遗产的特例第50条管理及统管厅(1)文化遗产厅厅长不拘于国有财产法第6条及物品管理法第7条的规定,对文化遗产(以下称“国有文化遗产”)进行管理和统管。
但是,国有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厅厅长以外的中央官厅长官(指根据预算会计法确定的中央行政机构的长官,以下同此)管理的行政财产时,或特别需要文化遗产厅厅长以外的中央官厅长官必须管理时,文化遗产厅厅长与相关机构长官及财政经济部长官进行磋商,确定该管理厅。
(2)文化遗产厅厅长根据第1项但书规定,确定管理厅时,必须听取文化遗产委员会的意见。
(5)文化遗产厅厅长可将不属于第1项但书规定的国有文化遗产的管理委任给地方自治团体,或委托给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的非营利团体。
此时,通过对国有文化遗产的管理产生的收益归接受管理委任或委托方所有。